舆论理性与法治
2013-01-30冯景合
文◎冯景合
马克思曾经说过,“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在法治语境中,自由演绎成为一种法定的人的基本权利,言论或者说舆论自由是这种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在西方国家,舆论自由常常被称为制约三权的第四权力,是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手段。在自媒体时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降低了公众发言的“门槛”,每个人都有话语权。相比传统的舆论传播方式,赋予了舆论自由新的内涵,使法治内核要素发生了变化,媒体素养也俏然地融入了法治的必然要求,成为衡量和检验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可见,舆论理性尤为重要。
舆论理性意味着言论自由真正意义上成为推动法治的重要力量。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W说,“若是没有公众舆论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意在强调舆论理性对法律秩序形成的正向支持作用。舆论自由不仅推动司法、执法的法治化,同样也推动立法的民主化,形成善法,远离恶法之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一经公布,网民提出意见80953条,推动了草案的修改完善。问题的关键在于,舆论自由的弊端往往是自说自话,利益不同、角度不同,对事物的看法就不同,正论与误导并存。民主的局限性极易导致损害法治的现象。比如,在执法、司法过程中,舆论自由易形成胁迫力量,从而使执法、司法出现偏差。西方国家为确保独立司法,强调司法官远离社会就成为一种法治信仰。这种过于偏重崇尚法律尊严的适法活动,受到了能动司法理念的质疑。辛普森案件和最近黑人青年被协警致死案件,美国公众反响程度明显差异。悄然变化的司法理念,意味着偏执是不可取的。在我国讲究天理、国法、人情的国度里,关注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甚至政治效果、经济效果,自然成为司法者职业准则的逻辑要求。但过于注重综合效果也易伤害法律。同时,公众非理性地参与,不仅可能导致影响司法正确决断,更为重要的是,也可能出现伤害法治精神的舆论导向。比如,对青少年犯罪的讨论,自觉不自觉地公布青少年的个人信息,把未成年人推向社会谴责的舆论焦点,违反了未成人保护的法治精神,等等。因此,舆论应当避免用损害法治的方式,去矫正法治的过错,即避免用违法抗击违法。
舆论理性意味合情、合理、合法。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意在言明法律是言论的界限。但重视权利保护的法治时代对自由限制的规定极其严格,目的在于保护这种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也应当明白,在法治思维中的言论自由是一种自由意志的表达。这种自由意志是一种心灵表白,也是一种心灵真实的反映,它排斥虚、假、恶,提倡真、善、美,反对人性恶的释放。因此,从法治传统胚胎中孕育出的自由之权包括言论自由,与生俱来的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一旦超出了法律的界限,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2012年3月,英国一名大学生因在“推特”上因假冒医生宣布英超球员姆万巴死亡并对姆万巴进行了言语侮辱,被法庭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处入狱56天。
舆论理性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晴雨表。法治实践经历了正名法治、定义法治两个主题环节后,人们开始了对法治的量化探索,而舆论理性反映了法治文明的程度,是量化法治指数体系的一个重要考量。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据报道,截至2012年底,我国有5.64亿网民,大量的网民对社会公共事务发表评论,一方面反映了法治文明的进步,另一方面,在过于复杂的社会转型时期,易凸现网络舆论中的乱象众生,也反映出部分公民法治意识的缺失。《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指出,在去年100件微博热点案例中,出现谎言的比例超过1/3。谎言的不断酝酿发酵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京温商城女青年坠楼事件正是这样的一个例子。问题的解决固然依赖于国家强化舆论引导,用法律和规则来净化网络空间,更为重要的是国人媒介素养的提高和法治舆论行为方式的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