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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院25年之回顾*

2013-01-30宋彬龄郭树理

仲裁研究 2013年4期
关键词:仲裁庭兴奋剂仲裁

宋彬龄 译 郭树理 *校



体育仲裁院25年之回顾*

宋彬龄***译 郭树理****校

[加]理查德·H·麦克拉伦(Richard H. McLaren)**著

一、导言

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在历经了25年的发展后,目前已基本成熟①,且日渐繁荣。它没有辜负其创始人的期望,现已被公认为 “体育世界的最高法院”②。它已切断了其在创建时与国际奥委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简称IOC)之间的脐带联系③,目前独立的体育仲裁院已经形成了大量的被广泛认同的仲裁判例,并且在全球的运动员、体育联合会和体育官员中享有极高的声誉。通过考察CAS的历史和判例的发展情况,我们能了解到它是如何成长为一所世界级的裁判机构。本文介绍的就是作为一个解决了大量备受关注的体育纠纷的终裁机构--CAS所取得的那些成就。

二、CAS的起源

1982年,国际奥委会在罗马举行的会议上④批准设立CAS。当时的国际奥委会主席居安·安东尼奥·萨马兰奇(Juan Antonio Samaranch)希望创建一个“体育世界的最高法院”⑤。在罗马会议上,主席的远见启发了国际奥委会的成员,国际奥委会最终接受了设立一个解决与体育有关的纠纷仲裁机构的想法。

CAS的创建反映了日益增长的建立专门的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的需求,同时也为纠纷各方提供了一个快速、灵活、经济的纠纷解决程序⑥。CAS最初的章程由IOC的三人工作组起草,包括塞内加尔的柯巴·穆巴耶(Keba Mbaye),后来他成为了海牙国际法庭的法官⑦。1983年3月,IOC召开新德里会议通过了该章程,该章程最终在1984年6月30日生效⑧,当天任命了CAS的第一批成员,穆巴耶担任了CAS的主席⑨,并通过了新的CAS规则以补充最初的章程⑩。

CAS最初主要致力于向体育组织宣传推广CAS⑪。1986年,CAS启动了它的第一个仲裁程序并在1987年做出了它的第一个仲裁裁决⑫。仲裁院的仲裁员一般来说没有义务认同之前的裁决或者遵从先例中所包含的原则,但是为了使规则更清晰,他们通常会这么做⑬。

三、ICAS的成立

CAS设立之初,司法和行政功能都置于同一机构监管,它的经费完全由IOC提供,IOC控制了有权修改CAS章程的人员,甚至在任命CAS成员方面、IOC及其主席都享有相当大的权力。直到1994年瑞士联邦法院裁决了甘德尔诉国际马术联合会和CAS的案件之后⑭,这样的结构才发生了改变。在该案件中,当事人对CAS依附于IOC的独立性和CAS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⑮。甘德尔是一名马术运动员,国际马术联合会(International Equestrian Federation ,简称FEI)对甘德尔的马做出了兴奋剂违纪的处罚决定,他对此不服向CAS提起上诉。CAS仲裁庭驳回了甘德尔的请求,他又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他提出CAS并不具有瑞士法所要求的仲裁机构应具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最终瑞士联邦法院认为CAS完全独立于FEI。然而,该案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瑞士联邦法院裁判时发表的附带意见,该附带意见指出,IOC和CAS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当IOC作为CAS仲裁的一方当事人的时候,CAS的独立性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该案在CAS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引发了CAS的一系列变革以及对CAS结构的重新建构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个监管CAS司法运作的行政财政部门的成立,即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ICAS)。ICAS替代IOC在经济上和组织上控制CAS,这就在IOC和CAS之间增加了一层管理机构。

在1994年也发生了一些其他的改革,包括将CAS的裁判机构分为了两部分:普通仲裁处和上诉仲裁处,这样就将当事人因不服诸如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s,简称IF)或IOC等体育机构决定而引起的上诉与其他CAS作为一审的纠纷区分开来。为了适应这两个新的仲裁处的设立,加快CAS的裁判进程,CAS对仲裁时适用的规则也进行了大幅度地修改。《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肯定了所有这些变化,明确规定了CAS的管理机构并将CAS的仲裁程序法典化⑰。因甘德尔案引发的这些变革完完全全的改变了CAS的组织形态和架构,一个更加独立的裁判机构出现了,它能不受体育组织、国家或其他机构的影响,自主地解决体育纠纷。虽然后来还有一些案件对CAS的独立性提出了质疑(下文将会谈到),但是这些案件的结果却反而确认了ICAS和CAS在组织形态和结构上的独立性和可信度,因而增强了CAS作为一个仲裁机构的权威性。

瑞士法在甘德尔案裁决中所确认的CAS的独立性,在CAS早期拉古慈(Raguz)诉苏利文(Sullivan)案⑱中得到进一步的肯定。该案中澳大利亚运动员向该国法院就当地的CAS的体系提出质疑,主要案情是,CAS的大洋洲分院处理了一起两名澳大利亚柔道运动员争夺奥运会比赛资格的选拔纠纷,败诉一方认为谁最适合代表澳大利亚参赛的问题完全是澳大利亚本国的事务,所以他向澳大利亚法院提出撤销CAS裁决的请求。因为奥运会将在悉尼举行,新南威尔士法院处理了该案,该法院最终驳回了运动员的申请,理由是双方当事人都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其纠纷的手段,并选择了位于瑞士洛桑的CAS作为仲裁机构,所以瑞士应是该纠纷的解决地,因此,新南威尔士法院认为澳大利亚本国法院没有对该案的管辖权,因为他们仅仅能管辖完全是本土的案件且当事人没有选择任何国际仲裁机构的案件。

法院认为本案中运动员与其体育联合会之间的仲裁协议是“涉外性的”,尽管此案的仲裁程序完全在澳大利亚本土进行且关系到澳大利亚奥林匹克队队员,但是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将CAS作为处理纠纷的仲裁机构,所以瑞士洛桑就是仲裁的仲裁地。因此,对在澳大利亚的CAS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上诉应该向洛桑的法院提起而不是向澳大利亚的本国法院提出,本案是一个国际仲裁,因为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机构总部位于瑞士洛桑,即使CAS实际仲裁地点在澳大利亚的CAS大洋洲分院。澳大利亚法院对于CAS仲裁地在洛桑的确认,极大地提升了CAS的地位和权威,同时它限制了国内法院审查CAS仲裁裁决效力的权力,这样CAS的独立性在瑞士之外的其他国家也被广泛承认了。

瑞士法院在拉祖京娜(Lazutina)和达尼洛娃(Danilova)诉IOC案⑲中再次确认了CAS相对于IOC的独立性,此案也再次增强了1994年CAS改革的效力。该案中两名俄国越野滑雪运动员不服CAS做出的取消其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某项比赛参赛资格的决定而向瑞士法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中,瑞士法院有机会决定当IOC作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时,CAS是否可以被看做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裁判甘德尔案的法庭仅在判决的附带意见中提到过该问题。瑞士联邦法院认为CAS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CAS在涉及IOC的案件中所做出的裁决也可以被认为是一个“与国家法院判决一样的真正意义上的裁决”⑳。这个裁决确认了这样一个事实,即CAS是一个值得信赖的、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仲裁机构,今后任何根据这一理由而质疑CAS裁决的企图都将失败。

之后向瑞士法院提出的企图否定在先前案例中建立的独立性原则的案件都没有成功。如请求瑞士法院撤销N., J., Y., W.诉国际泳联案[21]中CAS的裁决的企图就失败了。在该案中CAS对四名兴奋剂违纪的中国游泳运动员做出的禁赛的决定得到瑞士法院的支持。瑞士法院指出“即使国际仲裁机构在裁决时出现明显的适用法律或者认定事实的错误,也不足以以其违反公共政策为由而撤销其裁决”[22]。瑞士联邦法院在阿塞拜疆曲棍球联合会诉国际曲棍球联合会案中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该案是向CAS北京夏季奥运会的临时仲裁机构(Ad Hoc Division ,简称AHD)提出的[23]。阿塞拜疆曲棍球队就CAS北京临时仲裁机构做出的两个裁决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由他们替代发生兴奋剂违纪的西班牙队参赛,法院驳回了它的上诉并在判决中写道:“法院不审查仲裁院在做出裁决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4]当我们把瑞士联邦法院做出的这些裁决联系起来一并研究时就会发现,毫无疑问,CAS是一个独立的、值得信赖的、有权威的解决体育纠纷的国际仲裁裁决机构,自从1994年改革以后,CAS就发展为一个独立的国际仲裁院,它做出的裁决被认为是终局的且有约束力的。

虽然先前的案例确认了CAS的独立性和合法性,但事实上,1994年的改革并没有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仲裁机构。甘德尔案裁决后,设立了ICAC替代IOC监管CAS,然而,在ICAS的设立过程中,ICAS并未被授予决定CAS主席的选举程序的权利。直到CAS主席柯巴·穆巴耶逝世后,即ICAS设立10多年后,ICAS才发现IOC依然有权任命CAS的主席。虽然ICAS的设立是想创设一个独立于IOC的结构,但是只要在IOC的管理下,CAS就无法获得完全的独立。

四、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

奥运会既是一项高风险、高强度、快节奏的赛事,又可能给运动员、国家和大型赞助商带来丰厚的回报,在这样的压力和时间限制下,运动员或体育机构的纠纷必须得到及时、有序的做出裁决。AHD的设立就是为了保证在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争端能公平、高效的解决,以避免其扰乱奥运会的有序进行,所以AHD在美国乔治亚州的亚特兰大百年奥运会上设立不是巧合。设立AHD的另一个理由就是防止不满的运动员或体育机构向美国法院起诉,以免其采取的法律行动影响到夏季奥运会的精彩。

1995年,IOC在修改《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 ,简称OC)时增加了第74条,该条规定:“在奥运会上发生的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端,都应按照《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由CAS进行排他管辖。”[25]第74条授权CAS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设立AHD[26]。在这奥运会100周年的运动会上,有6个案件被提交AHD处理,案件范围涉及禁赛案件、参赛资格认定案件以及兴奋剂违纪案件等。AHD审理案件是免费的,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运动会所在地的本土体育方面的律师就开始为想要咨询却无钱付费的运动员、IFs和国家奥委会(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s,简称 NOCs)提供无偿的帮助[27]。于是许多IFs、NOCs,当然也包括IOC就开始在奥运会上有了为自己提供帮助的律师队伍。

AHD在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幕不久就开始运作,裁决了一件涉及爱尔兰游泳选手米切尔·史密斯(Michelle Smith)[28]的参赛资格案件,史密斯在400米自由泳比赛报名截止日后才报名参赛[29]。在该案中,爱尔兰游泳队希望让史密斯替换原来准备参赛并已注册登记的队员来代表爱尔兰参加400米的自由泳比赛,美国游泳队却认为虽然史密斯在报名的最后期限前作为爱尔兰游泳选手注册参加了奥运会,但并没有报名参加400米自由泳比赛,国际泳联(International Swimming Federation,简称FINA)开始不同意史密斯参赛,但最后却在IOC的建议下改变了决定,同意史密斯参赛。美国游泳队就此新决定向AHD提起上诉。AHD认为IF和IOC的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截止日之后运动员的报名,AHD认为在本案中没有发现违反目前规则的情况。本案中适用的规则是适用于所有奥运会参赛选手的普遍规则,这一规则为给予形式上有缺陷的参赛申请以一定的例外的做法提供了支撑,所以申请被驳回,史密斯被允许参赛,为爱尔兰争夺金牌。

在1998年日本长野的奥运会中,AHD也做出了类似的裁决。在长野奥运会上,AHD共收到5个仲裁申请,其中一个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那是一起涉及国际冰球联合会(International Ice Hockey Federation ,简称IIHF)的案件[30]。这是美国国家冰球联合会(National Hockey League ,简称NHL)的专业冰球运动员第一次被允许参加奥运会,该案涉及到一个叫奥夫·萨姆逊(Ulf Samuelson)的冰球运动员,他出生于瑞典,一直在NHL下的纽约流浪者队打球,并已经通过入籍取得美国的公民资格。AHD发现瑞典不允许公民拥有双重国籍,所以最终他不能代表瑞典队参赛,因为在他成为美国公民后他就不再具有瑞典国籍,丧失了瑞典人的身份。

捷克冰球队随之也向AHD提出了一个与瑞典队有密切关系的案件,他们认为萨姆逊所参加的比赛的成绩应该作废,因为允许一个没有参赛资格的人参加比赛违反了IIHF的规则,如果瑞典队前面比赛的成绩作废,捷克队将在决赛局中取得战略上的优势。通过改变比赛结果,决赛局的对阵形式将会改变,捷克队在决赛局中就可以与一个较弱的球队比赛,否则他们将遇到强大的美国队。但AHD不同意捷克队一方的意见并裁决瑞典队能保持其在四分之一决赛中的位置,AHD驳回了双方的上诉,它认为IIHF的决定与《奥林匹克宪章》及其基本原则的目的一致。这是自亚特兰大史密斯案件后,第二起为获得在奥运会中各种比赛的战略优势而向AHD提出仲裁申请的案件,此类案件也成为以后AHD常遇到的案件类型。

AHD在2002盐湖城冬季奥运会后得到持续的发展,纠纷解决过程在程序上变得与法院相似。在双人花样滑冰比赛中,在关于金牌和银牌的归属问题上出现了一个颇具争议并被媒体大量报道的裁判纠纷。之后,加拿大奥林匹克协会(Canadian Olympic Association,简称COA),即现在的加拿大国家奥委会(Canadian Olympic Committee,简称COC)向AHD提出了初步救济的申请[31]。COA声称,不公是因裁判而起,某种外界压力迫使该场比赛中的一个或多个裁判在比赛中不按常规投票,它要求CAS做出要求本次比赛的裁判出庭作证的指示,它同时要求CAS向美国法院寻求司法协助,请求美国法院发出传唤相关裁判向CAS提供证词的传票,这种传票应按美国联邦仲裁法签发[32]。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2章调整AHD仲裁问题,所以AHD采取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的权力由瑞士法授予。然而,此时仲裁庭在盐湖城,瑞士法规定仲裁庭可请求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予以协助执行,这里应适用的法律是《美国联邦仲裁法》,它给予仲裁员传唤任何人出庭作证的权力,所以仲裁庭可传唤主裁和副裁到庭。仲裁庭却并未请求美国法院传唤,因为国际冰上联合会(International Skating Union,简称ISU)中,该项目的主管行会向国际奥委会建议发出两块金牌以解决争端。这个和解提议很快被IOC接受,因为它们意识到,一旦CAS审理此案,它将给全球电视观众带来一场“好戏”,这将极大的转移大家对奥运会的注意力。这一系列的事件表明,CAS作为一个仲裁机构的影响力极大的增强了,运作也更成功了,这进一步巩固了作为奥运会合法、有效的争端解决机构的AHD的声望[33]。

盐湖城的裁判丑闻标志着AHD第一次寻求用外部的司法权威来补充自己的权力,也标志着CAS新时代的到来,即当陷入丑闻时CAS被当作是一个可以依靠的裁决机构。

AHD快速解决纠纷的机制和有效的裁决执行程序是其最重要的特点,这一基本原则对这个CAS的分支机构在奥运会期间成功运作极为关键。AHD有一个24小时纠纷处理政策,即自运动员提交申请时起,仲裁庭需在24小时内做出某种裁决或形成某种解决方法。虽然在这样的时限下不是总能做出最终的裁决,但仲裁庭会对运动员的命运做出某些裁断[34],如果问题极具紧迫性,如被剥夺参赛资格,则会先允许该运动员参赛,做出最终裁决后,如有必要再对比赛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的快速纠纷解决机制和有效的裁决执行程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在AHD设立之前,运动员通常为了得到一个结果要等待很长的一段时间。比如在1992年巴塞罗那夏季奥运会上的西尔维·弗瑞歇特(Sylvie Frechette)案中,西尔维·弗瑞歇特认为在花样游泳比赛中发生了错判,在一名副裁当场承认错按了打分钮后主裁判依然拒绝改变弗瑞歇特的成绩,这使她得到一个比她预想中要差的成绩。直到奥运会结束16个月后,经过几轮上诉,在IOC副主席迪克·庞德(Dick Pound)的帮助下,弗瑞歇特才拿到她的奖牌。

而罗斯·雷巴利亚蒂(Ross Rebagliati)案却截然不同。在1998年长野奥运会上,加拿大的滑雪板运动员雷巴利亚蒂因大麻药检呈阳性。雷巴利亚蒂在2月8日获得金牌,2月11日早上IOC宣布取消他的金牌,几个小时后雷巴利亚蒂向AHD提出上诉。很快一个三人仲裁庭就成立了,当天晚上晚些时候就开庭进行审理了。在提出上诉后不到24小时,仲裁庭就决定雷巴利亚蒂可保留他的金牌[35]。对比这两个案件我们就可以看出ICAS设立AHD的成功之处,像雷巴利亚蒂一样的运动员不再需要在奥运会结束后焦灼的等待漫长的上诉程序的裁决结果。

雷巴利亚蒂案不仅仅显示出AHD在时间上的高效性和救济执行的高效性,它也是一起由AHD裁决的引发争议的兴奋剂使用案件。在当时,除非IF和IOC之间达成协议——大麻不属于违禁物品的清单上违禁物,但在滑雪板运动中却未达成这种协议,所以处罚雷巴利亚蒂没有法律依据。虽然结果有争议,但这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一致,所以雷巴利亚蒂可以保留他的金牌。在此案中是从法律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从而做出有利于运动员的裁决,然而有时候如此严格的遵从规则却会引发有争议的裁决。如安德雷娅·拉杜坎(Andrea Raducan),一个罗马体操运动员,因伪麻黄碱药检呈阳性后,她在2000年悉尼夏季奥运会上的奖牌被取消[36]。之后查实,因为头痛和鼻塞,在队医的建议下,这个17岁的小女孩服用了两片纽洛芬感冒片。IOC决定收回她的一块金牌,拉杜坎不服IOC决定,向AHD提出上诉。兴奋剂案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体内发现了禁用物质就足以构成兴奋剂违纪,因此,拉杜坎的主观状态不会予以考虑,AHD按照兴奋剂案件领域的严格责任原则驳回了上诉。

五、CAS的判例发展

一般认为,CAS前十年每年所受理的案件数量甚少、无需关注,但事实证明,在CAS接下来的再一个十年中,AHD的设立加速了一些奥运会体育项目承认CAS管辖的步伐,如田径和足球,分别在2001和2002年加入了CAS的大家庭。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thletics Federations,简称 IAAF)和国际足球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简称 FIFA)这两大组织都有其自己的内部仲裁庭,之前都是由其内部仲裁庭对其内部重要决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IAAF和FIFA的加入使CAS受理案件的数量剧增,目前CAS所受理的案件中有30%-40%的案件是有关FIFA的案件,FIFA是最后一个接受CAS作为最终上诉机构的奥运会运动项目。IAAF和FIFA接受CAS的管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意味着CAS发展阶段已经完结,现在,CAS准备向更高的目标大步迈进,即成为“体育世界的最高法院”,而这也是它的创立者20多年以来一直梦寐以求的。

除了关于上述这些组织的案件外,其他类型的案件数量也有所增长。使CAS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IOC和某些非奥运会体育项目开始适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 ,简称WADC),该条例自2004年希腊夏季奥运会的开幕式开始对所有奥运会体育项目生效。于是,CAS在受理FIFA的足球案件和IAAF的田径案件之外,逐步开始受理反兴奋剂案件。现在,CAS平均每年受理250-300件案件,相对于以前增幅巨大,这也有力的证明了CAS正朝着它的创始人萨马兰奇先生的梦想一步步地迈进。

CAS受理案件数量的增加也带来了其行政机构的扩张。2005年6月CAS迁入了它的新总部贝瑟斯城堡(Chateau Bethusy),而在此之前,在澳大利亚悉尼还设立了大洋洲分部。虽然之后像这样在其他地方设立分部的做法没有继续,但现在在美国纽约的美国仲裁委员会里还有一个CAS的附属办公室。同时,CAS在洛桑还有一大批全职的法律顾问协助仲裁庭判案,并且还有一大批优秀的行政助理和其他人员为CAS工作。现在,CAS已经是全球认可的仲裁机构,现在它受理案件的数量与伦敦国际仲裁院和国际商会等主要的世界商事仲裁机构所受理案件的数量相当,甚至比它们还要多,案件数量的增长也带来了体育领域仲裁判例的发展。

回顾之前的25年,以下案件突出表现了CAS的判例发展,这些案件也反应了CAS及其奥运会上的分支机构AHD的成熟过程。

(一)对IOC决定的质疑

过去25年,特别是近期,受IOC的决定直接影响的运动员和其他当事人向CAS提起上诉的案件数量一直在增长,比如之前讨论过的长野奥运会上的加拿大滑雪板运动员罗斯·雷巴利亚蒂的案件[37],就是CAS有效推翻IOC执行委员会决定的早期案例[38],这样的结果是CAS向验证它的权力并确立其独立性的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在CAS面前,IOC与其他当事人一样被同等对待,CAS并不会遵从它的创立人的意志。

在1998年,IOC的医学委员会,即当时负责监管奥运会上反兴奋剂措施的机构,建议IOC执行委员会收回雷巴利亚蒂的金牌,因为在他取得高山滑雪板项目的大回转比赛的胜利后,在他的尿液中发现了大麻,IOC执行委员会接受了医学委员会的建议[39]。滑雪板运动是奥运会的新增项目,当时还没有自己的体育联合会,国际滑雪联合会(International Ski Federation,简称FIS)同意将滑雪板运动纳入自己的关照之下,于是在长野运动会上,FIS就成为了滑雪板运动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由于FIS的疏忽,IF和IOC从未就是否应在滑雪板比赛中检验大麻以及是否应将大麻列为违禁品达成一致意见。大意的FIS就滑雪板运动就没有与谁达成过任何协议。CAS审查认为,在当时的IOC的药物准则中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使用大麻,所以结果具有法律确定性[40],即IOC的行为没有合法的理由,所以CAS推翻了IOC的决定[41]。CAS作为一个新生的裁判机构通过了其能否独立依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力的关键考验,同时,在CAS的命令下,新纳入奥运会的滑雪板运动也为加拿大的优胜者保留了他的第一块奥运会金牌。

自从那块金牌被恢复后,运动员、国家体育联合会、IFs和 NOCs等都纷纷向CAS[42]提出企图推翻IOC决定的各种各样的案件,有时结果与雷巴利亚蒂案一样,CAS推翻了IOC的决定。如在威廉姆斯(Williams)诉IOC案[43]中,一名哥伦比亚自行车车手的药检呈阳性,因为在她体内发现了一种与违禁品清单上的违禁品相似但却未列入违禁品清单中的物质,这使IOC开始考虑将它列入IOC规则下的的违禁品清单中,于是,这名运动员被IOC收回了她的奖牌。上诉至CAS后,仲裁庭认为该物质不能被归为违禁品,因为IOC未能证明它与已列入违禁品清单的任何一种违禁品的相似性,同时也没有考虑相关标准,所以,该名运动员可以保留她的奖牌。在A., B., C., D. & E. 诉IOC案[44]中,在盐湖城奥运会期间,在澳大利亚越野滑雪队所住的房间里发现了可疑的输血仪器。听证后,IOC认为发生了兴奋剂违纪行为,于是宣布禁止一名官方授权的按摩师在2010年之前参加任何奥运会,因为他在此案中对几名运动员所实施的一系列医疗行为被认为是使用和支持使用禁用方法的行为。在上诉过程中,CAS发现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按摩师实施了兴奋剂违纪行为,因此撤销了对他的禁赛。然而CAS却对该当事人发出了一个严重警告,因为他在奥运会上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与医疗看护的有关规则不符。另外,CAS却支持了IOC取消澳大利亚滑雪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并暂停该队涉案教练职务的决定[45]。在布鲁西斯(Prusis)诉拉脱维亚国家奥委会(Latvian Olympic Committee,简称LOC)和IOC的案件[46]中,一名拉脱维亚雪橇运动员药检因诺龙而呈阳性,国际雪橇和平底雪橇联合会(International Bobsleigh and Skeleton Federation ,简称FIBT)给予其一个较轻的3个月的禁赛处罚,该禁令在盐湖城奥运会第一场雪橇比赛开始前6天就到期了[47]。LOC收到了盐湖城奥组委一名官员的确认信,信中授权该名运动员参赛并允许其在禁赛期结束前入住奥运村。然而,IOC的执行委员会却做出了自己的决定,即不接受运动员的注册申请,这就引发了要求CAS的AHD推翻IOC决定的上诉。CAS认为在奥运会宪章中没有合法的机制允许IOC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干涉,即使FIBT做出了不适当的禁赛决定[48],于是该申请被接受即推翻了IOC的决定。在佩雷斯(Perez)诉IOC案[49]中,IOC不允许美国皮划艇运动员参加悉尼奥运会,因为该名运动员曾经代表过古巴队参赛,只是在最近才成为美国公民的,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相关规则,IOC认为他没有代表美国参赛的资格,因此向CAS提起的上诉申请,CAS审查认为这名运动员是早前变为无国籍人后才改变他的国籍的,所以属于《奥林匹克宪章》相关规则中规定的可参赛范围,由于对规则的扩大解释,CAS认为该名运动员有资格参加悉尼奥运会,推翻了IOC的决定[50]。

在加拿大国家奥委会和贝克·斯科特(Beckie Scott)诉IOC的案件[51]中,CAS不但推翻了IOC的决定,还明确地规定了IOC应如何执行CAS的裁决。在该案中,三名滑雪运动员都参加了盐湖城奥运会的女子5公里越野滑雪比赛。贝克·斯科特是第三名,排名在D、L之后,但比赛结束后,D和L都未通过之后的兴奋剂检测,这使IOC取消了L在奥运会上的所有成绩,然而却只取消了D的兴奋剂检测呈阳性之后参加的比赛的成绩,所以贝克·斯科特上升了一个位置获得了银牌,而D也同样上升一个位置获得了金牌。COC和斯科特对IOC的决定向CAS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斯科特应该获得金牌,因为D在奥运会上所有获得的奖牌都应被剥夺,而不仅仅是剥夺药检呈阳性之后获得的奖牌。CAS不同意IOC对《奥林匹克宪章》所做的导致IOC作出决定的解释,同时提供了其对相关规定的解释,认为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相关规定,D在盐湖城奥运会上所参加的全部比赛的成绩都应该被取消。于是,CAS宣告IOC的决定无效,并将案件发回IOC执行委员会并指示其根据CAS的裁决做出新的决定,该裁决中包含着关于IOC执行委员会该如何执行CAS裁决的详细指示,因此,斯科特最终获得了5公里越野滑雪比赛的金牌[52]。该案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在本案中CAS的决定被有效执行,保证了CAS意志的实现,同时这也表明,在必要的时候,CAS可指示体育运动联合会如何执行关系运动员利益的CAS的仲裁决定。

虽然人们期待裁判机构能公平、公正的对待当事人,但在CAS受理的很多案件中CAS还是支持了IOC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在瑞典奥委会和阿拉·阿布拉哈米(Ara Abrahamian)诉IOC案[53]中,瑞典男子古典摔跤手在北京奥运会的颁奖仪式上拒绝接受他所获得的铜牌,因为他不满半决赛中裁判的判罚[54]。IOC执行委员会之后按照纪律委员会(Disciplinary Commission,简称DC)的建议决定取消他的成绩并剥夺他的奖牌。该运动员和瑞典奥委会向CAS提起上诉请求恢复其奖牌,CAS仲裁庭却支持了IOC的决定,驳回了上诉。在摩尔多瓦国家奥委会(Moldova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简称MNOC)诉IOC的案件中[55],IOC认为一名游泳运动员没有资格代表摩尔多瓦共和国参加北京奥运会,因为该运动员在之前的三年内曾代表罗马尼亚参赛,按规定如果代表另一个国家参赛中间应至少间隔三年。MNOC上诉至CAS要求推翻IOC的决定。CAS认为虽然MNOC和罗马尼亚奥委会都未反对该名运动员代表摩尔多瓦参赛,但这并不表明国际泳联,即相关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同意他参赛,因此上诉被驳回。在俄罗斯奥委会(Russian Olympic Committee,简称ROC)和维塔切斯拉夫·叶吉莫夫(Viatcheslav Ekimov)诉IOC、美国奥委会(United States Olympic Committee,简称USOC)和泰勒·汉密尔顿(Tyler Hamilton)案[56]中,美国的自行车选手汉密尔顿在希腊夏季奥运会自行车比赛中获得金牌,但他的血液样本的分析结果却对他不利,怀疑他进行了血液回输。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下令对他启动纪律处罚程序并开始对该名选手的B样进行分析,因B样分析结果不完全, IOC结束了纪律处罚程序并允许汉密尔顿保留他的金牌[57]。然而获得银牌的俄国选手和ROC希望能像贝克·斯科特一样通过上诉,让CAS推翻IOC的决定,而使自己获得金牌[58]。于是ROC就IOC的决定向CAS提起上诉,然而CAS却拒绝受理,因为它认为申请人缺乏上诉的理由[59]。在巴克斯特(Baxter)诉IOC案[60]中,一名英国男滑雪选手在盐湖城奥运会上获得了铜牌,但是他因甲基苯丙胺药检呈阳性,经查证,这是因为他使用了一种美国版的鼻通药,这名运动员对这种药很熟悉,但是美国版的这种鼻通药却与英国所售的同一药品的成分不一样。IOC执行委员会取消了他的参赛资格并收回了他的奖牌,该名运动员上诉至CAS,CAS支持了IOC的决定,因为它认为根据严格责任原则,一旦药检呈阳性,则将自动取消比赛成绩,因为运动员确实因该违禁物而受益,这使他相比其他未受益的选手更具优势。另外,在三起越野滑雪比赛案[61]中都发现了阿法达贝铂钉(darbepoetin),所以在药检呈阳性后,IOC执行委员会都全部做出了剥夺运动员奖牌的决定,CAS也支持了这样的决定[62]。

同样,在盐湖城的其他滑雪比赛中,CAS支持了IOC在巴撒尼·安提瓦瑞(Bessani-Antivari)诉IOC案[63]中的决定。在此案中格林纳达的滑雪运动员被认为没有参赛资格,因为格林纳达奥委会未向盐湖城奥委会递交他的参赛报名表格,该运动员向CAS 提出救济申请,请求CAS能允许他参加比赛。CAS仲裁庭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有关条款认为,其对该案中的救济请求没有决定权,所以CAS拒绝了他的申请。在L诉IOC案[64]中,一名德国摔跤手在悉尼夏季奥运会上获得金牌后因服用兴奋剂药检呈阳性,IOC执行委员会取消了他的参赛资格并剥夺了他的奖牌,上诉到CAS后,临时仲裁庭未采纳他的抗辩理由,驳回了上诉,支持了IOC的决定。在鲍马南(Baumann)诉IOC、德国国家奥委会、IAAF案[65]中,一名运动员被德国国家奥委会提名参加悉尼夏季奥运会,但IOC却拒绝了他的参赛申请,因他违规使用了兴奋剂被IAAF处以禁赛两年,而目前正处于禁赛期,该运动员请求CAS推翻IOC和IAAF的决定,使其有资格参加奥运会,但CAS却支持了IOC和IAAF的决定。

(二)咨询意见

CAS还设置了对体育的实践和发展的法律问题,以及在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的程序。根据《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60条的规定,IOC、 Ifs、 NOCs、 WADA、IOC承认的协会及奥运会组委会(Olympic Games organizing committees,简称OCOG)都有权请求CAS发表咨询意见。大型国际体育组织在出现问题和需要专家时可向CAS寻求咨询意见,这一事实表明CAS在世界体育领域赢得了充分信任。咨询意见对申请方并无拘束力[66]。具体过程是ICAS的主席将其审查过的需回答的具体问题提交给一名CAS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之后会进行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听取当事人的有关意见,最终CAS才会就有关事件以咨询意见的形式提供一份评论或意见。

通过分析世界反兴奋剂领域的两个重要的组织如何充分利用咨询程序的案例就能看出咨询意见的功能和角色。WADA一直坚定地认为FIFA和它的反兴奋剂规则与WADC不一致,而WADC是经过35个奥林匹克体育联合会和许多其他组织一致同意通过的,是适用于所有体育项目的新的统一标准。具体的说,FIFA不愿意对第一次药品违规的人适用禁赛2年的处罚规则,这让WADA感到担忧。而另一方面,FIFA认为WADC禁赛2年的处罚规则没有考虑到违规者的主观恶意程度,FIFA认为每个案件应根据案情灵活、谨慎地处理,而不是设定一个严格的统一规则,这一点非常重要。两个组织都就此问题各自向CAS寻求咨询意见,这两份请求被合并到一个单独的咨询意见中。

2006年4月,即世界杯和奥运会资格赛开始之前,CAS受委托就FIFA的反兴奋剂规则是否与WADC一致发表咨询意见[67]。CAS写到, FIFA的反兴奋剂规则中有几个地方与WADC不一致,如在处罚措施方面,FIFA就比WADC 仁慈的多。CAS仲裁庭另外还提出了FIFA的反兴奋剂规则与WADC的几处重大区别,CAS认为,虽然FIFA和其他IFs都受《奥林匹克宪章》的约束,但不论是IOC还是WADA都没有权利强行规定该如何设定反兴奋剂规则和处罚规则,所以CAS写到即使FIFA的规则与WADC不完全一致,根据瑞士法,FIFA也没有必要修改自己的政策。当然,《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如果与WADC不符,则该运动就不能纳入奥运会或不能在奥运会上保留,所以如果FIFA决定不遵守WADC,这会是它将要面临的风险。FIFA将CAS的意见作为解决其与WADC分歧的基础,FIFA决定接受WADC并将2009年修正实施的WADC加入到自己的规则中,而新版本的WADC也提供了FIFA所希望的更灵活的规则,即在兴奋剂案件中考虑减轻处罚的情形从而给以较轻的制裁。WADA现在认可了目前FIFA的反兴奋剂规则,并将在2010年对其重新评估之前在实践中检验其效果。

(三)CAS对外部机构和权力的依赖

一个仲裁系统依赖于仲裁的参加人服从仲裁裁决、执行仲裁庭的结论。偶尔会有当事人不愿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这时为了获得救济,完成执行,仲裁系统必须获得当事人所在国法院的支持,没有国内法院的支持,仲裁系统无法独立存在, CAS也不例外。

“滑冰门”事件就是一个能说明CAS也依赖外部法律给它提供其所需要的协助的例子,即之前已经讨论过的盐湖城奥运会上的双人花样滑冰比赛的裁判争议。实际上,加拿大的一对选手在比赛中的表现非常完美,然而裁判却给俄罗斯的一对选手打了更高的分,于是俄罗斯队拿到金牌,而加拿大队仅获得银牌,很快对裁判不公的怀疑就产生了,面对ISU的官员,法国裁判承认自己确实带有偏见,投票给了俄罗斯的选手。

COA向CAS的AHD申请初步救济,请求他们发出一个迫使该案裁判到庭提供证据的指令,同时还请求CAS的AHD做出请求美国联邦法院应签发传唤裁判的传票协助的决定[68]。在确定传唤证人和搜集证据的权力问题上,CAS既受《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约束,又受《美国联邦仲裁法》约束[69]。仲裁庭最后裁定它有权签发迫使裁判在事情解决之前留在盐湖城的命令,但并不认为有必要像申请人所提出的那样向美国法院提出申请。最后,ISU和IOC为加拿大选手也颁发一枚共有的金牌,并暂停了做出不当行为的法国裁判的职务,从而结束了CAS的仲裁程序。

六、与国内系统不同的独立的仲裁程序

国际水平的优秀运动员意味着体育仲裁程序将涉及国际私法事项。运动员可能是某个特定的国家体育组织的成员(national sports organization ,简称NSO),所以,不是这个体育组织是某个领域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成员,就是该运动员直接就是该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成员,但不管在哪种情况下,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主要当事人是由单个的运动员、有时是NSOs或IFs组成的非政府代理人。然而,兴奋剂案件却较特殊,在这类案件中,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却常受运动员国籍国或住所地国政府的影响,这是由于其双重特征所引起的。首先,运动员通常是作为一名优秀的运动员而不是代表其国籍国或住所地国参加国际比赛[70],然而,运动员所在的NSO也会通过IF参加国际仲裁程序。因此,体育法通常涉及个人和无政府组织两类主体。其次,至少在反兴奋剂案件中,由于国家与WADC的关联,国家也可能会卷入仲裁程序。因此,虽然与国家政府无直接联系,在许多国际体育仲裁案中一定会有明显的国家政府的影子[71],尤其在反兴奋剂的案件中。

WADC第13条设定了一个成文标准,允许对涉及兴奋剂违纪的案件的裁定向CAS提出上诉。当纠纷当事人都未对反兴奋剂机构最初做出的内部仲裁决定提起上诉,但该案却涉及到使用兴奋剂和一名国际级运动员的话,则WADA有权根据第13条第1款第1项向CAS直接提出上诉。根据第13条第2款第1项,国际级运动员如对NSO的决定不服,或者当NSO将其从IF处获得的权力授予一个国内的反兴奋剂组织(National Anti-Doping Organization ,简称NADO)而运动员对NADO的决定不满时,可以根据NSO和IF的仲裁条款直接向CAS提出上诉。该条款以及CAS法典的R47条都规定,只有在用尽内部上诉机制的情况下,才允许某国公民或初级裁定的当事人向CAS所提起上诉。WADC第13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国家级运动员可以按NADO所制定的规则向一个独立和公正的机构提起上诉[72],但不允许国家级运动员直接向CAS上诉。

对这两类运动员进行区别对待是因为不同级别的规则对协调性和一致性的要求不同。为了保证体育规则及处罚规则的协调性,国际级的运动员在违反兴奋剂使用规则时应当受到标准化的制裁,以免在某种体育项目的国际级比赛中出现类似违规却受不同处罚的情况[73]。然而,NSO或NADO可以为了保持本国的竞争力[74]对本国违规运动员施以较轻的处罚或为了某种政治目的或其他原因对某个违规运动员处以较重的处罚,国家级的决定仅需在一个特定的国家范围内保持一致即可。另外,如果允许某个或所有的国家级运动员直接向CAS提出上诉,对CAS来说将会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IAAF诉FIDAL案说明了两类运动员的区别[75]。该案涉及一个国家级运动员,CAS裁定IAAF规则仅仅在一个有关国家级运动员的决定是由一个国家级的审查机构做出时,对该决定不服的上诉才能由IAAF向CAS提出。IAAF规则规定,仅仅在意大利田径联盟(Italian Track and Field Federation's ,简称FIDAL)的规则允许时,IAAF才能直接向CAS上诉,而FIDAL的规则并没有允许这样做。因为案件并未向国际田联明确了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IAAF就不能再要求CAS审理,但如果该案涉及的是国际级比赛的运动员,IAAF就能直接向CAS上诉[76]。

另一个有关该规则的案例是一名墨西哥足球运动员乔伊斯·萨尔瓦多·卡莫纳·阿瓦雷斯(Jose Salvador Carmona Alvarez)的案子[77]。在这个案件中,卡莫纳的药检因某种物质而呈阳性,而该物质在之前的检查中也曾被发现过,而他也因此已经受到一年的禁赛处罚。根据FIFA的规则,如果一个运动员是第二次违反兴奋剂使用规则,则会被处以终身禁赛。然而,墨西哥足球协会(Mexican Football Association ,简称FMF)的纪律委员会并未给其以终身禁赛的处罚,理由是,因为错误地认为B样已经损毁,卡莱纳并未被告知48小时内可以请求B样分析,所以他不应被处以终身禁赛。

FMF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得到了墨西哥国内仲裁机构的确认。FMF将自己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上诉至一个墨西哥公共教育部(Mexican Ministry of Public Education)下属的墨西哥国内体育仲裁机构(简称CAAD),CAAD最终决定不予考虑有关B样的新信息并驳回了上诉。

FIFA要求WADA根据WADC第13条第3款第1项条行使自己的权力,针对FMF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向CAS提起上诉,CAS审理了该案,并根据规则决定将卡莫纳视为一名国际级运动员。因此,FIFA的规则可适用于卡莫纳,而CAS就对其处以了终身禁赛,于是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对卡莫纳的国内禁赛实际上要远轻于对他的国际禁赛,而后者适用于运动员准备在墨西哥境外参加比赛的情形。

七、IOC纪律处罚程序的发展

IOC的使命就是在全世界推广奥林匹克精神和领导奥林匹克运动[78]。IOC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威机构,总部在瑞士洛桑。在《奥林匹克宪章》的第二章中规定了IOC的许多职能,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IOC有权为了管理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制定和实施规则,包括制定在体育领域的反兴奋剂规则。在奥运会上,IOC是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兴奋剂使用情况的监察机构,它有权对在奥运会上违反兴奋剂使用规定的运动员采取行动,实际上就是在执行WADC的规定[79]。

《奥林匹克宪章》的第二章第19条规定了IOC执行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及其人员构成和职权,20条规定了IOC的主席应如何从IOC的成员中选举出来。鉴于本文的目的,我们主要关注第23条,关于“处置和处分”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在奥运会期间,如发生了违反《奥林匹克宪章》、WADC或其他任何IOC、IF或NOC做出的决定或规定的情况…”,IOC的执行委员会有权将其权力授予纪律委员会(DC)[80]。在奥运会期间,DC可进行听证,查明事实,之后再向IOC执行委员会做出该案应如何处理的建议。

历史上,在AHD出现之前,没有任何一个基于DC的建议,由执行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被提起过上诉。在1996年亚特兰大夏季奥运会的AHD成立之前,违反《奥林匹克宪章》的案件完全由IOC内部程序处理。如在1998年的汉城夏季奥运会上,加拿大的短跑运动员本·杰克逊(Ben Johnson)在打破百米跑世界纪录后很快就被查出因康力龙药检呈阳性。于是,DC召集了会议讨论了该事件,杰克逊参加了会议并坚持自己未违规,他称一定是赛前的饮料被人添加了药物,DC根据有关证据决定不采纳杰克逊的解释。DC建议IOC执行委员会取消杰克逊的参赛资格并收回他的奖牌,第二天IOC就宣布杰克逊的成绩无效并取消了他的奖牌,于是原本第二名的卡尔·刘易斯(Carl Lewis)就获得了冠军。

AHD建立前的纪律处罚程序和AHD的纪律处罚程序在基本机制上是相类似的。在确认了呈阳性的样本后,IOC医学委员会会通知IOC执行委员会,IOC的执行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对该名运动员采取行动。如果决定采取行动则DC会被组建并召开会议听取运动员的意见,审查对该运动员不利的证据的有效性。根据会议的调查结果,DC将向IOC执行委员会提出自己的建议,IOC执行委员会再根据该建议做出决定。但实质上,AHD的程序比AHD建立前的程序更流畅。

现在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由独立的AHD做出。AHD的发起人认为因为AHD独立于IOC,它才能做出公正、无偏见的裁决。另外, AHD建立前的程序没有必须在24小时内做出裁决的促裁机制,而AHD将其置于最优先的地位。两种程序的另一个重大区别在于AHD程序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在奥运会期间全天守候现场,而AHD建立前的程序并不指派仲裁员,而是组成DC审查证据。

1995年,为配合AHD的设立,《奥林匹克宪章》做出了修改。具体的说即是,《奥林匹克宪章》的59条规定:“根据《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在奥运会上产生的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端都应全部提请CAS仲裁。”[81]而AHD的职能由特定运动会上的一系列规则(AHD规则)规定。

在奥运会期间AHD是纠纷的上诉机构,虽然DC依然存在并有权对违反《奥林匹克宪章》的人采取行动,但IOC的决定已经不再是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1995年AHD的成立完全改变了曾经不可质疑的IOC的纪律处罚权威的基础。根据奥运会仲裁规则第1条,运动员对IOC、NOC、IF或OCOG所做的决定不服的,可向AHD提请仲裁[82]。IOC和DC的决定不再是一成不变的了,运动员有权对该决定提起上诉,这表示IOC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AHD的成立标志着DC曾经无可争议的权威的降低,这一变化也毫无疑问的进一步保证了裁决的公正性和透明性,IOC决定的可上诉性使IOC做出不公正和有偏私的裁判的可能性比以前更小了。亚特兰大奥运会之后,更多更细化的程序都被运用到奥运会的争端解决过程中。

具体地说,IOC执行委员会负责解决所有与奥运会或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非技术性的疑问和争端,IOC有权自己采取行动或委托它的成员采取行动。《奥林匹克宪章》第19条规定了执行委员会的组成和权限。根据19条第1款的规定,IOC的主席是IOC的负责人并负责筹备执行委员会会议。第23条规定了违反《奥林匹克宪章》和WADC的制裁和措施。根据第23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IOC执行委员会可授权DC行使权利,这已经变成了在兴奋剂违纪案件中被广泛接受的程序。第23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执行委员会有权给予运动员诸如一段时间的禁赛和撤销奖牌和奖金的处罚。

西班牙越野滑雪选手约翰·米格勒(Johann Muehlegg)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能说明IOC纪律处罚程序及IOC和CAS之间关系的例子。前德国公民米格勒,在2002年的盐湖城奥运会上代表西班牙参加了3项滑雪比赛,在参加50公里越野赛前两天,在一次塞外的检查中,发现米格勒的药检因阿法达贝铂钉而呈阳性。在发现他的A样呈阳性后,IOC立即召集了5名IOC执行委员会成员组成DC ,DC向IOC执行委员会主席建议,取消米格勒50公里滑雪比赛的参赛资格,收回他该次比赛中的奖牌并将他开除出奥运会。IOC执行委员会认可了DC所查明的事实并接受了DC的裁决建议。

这一案件的独特性在于DC最开始允许米格勒保留他在药检呈阳性前所参加的前两场比赛的金牌。这可能是因为IOC是根据他在奥运会之前,即2002年2月6日在盐湖城做的呈阴性的药检而做出这一决定的。另外,运动员在比赛期间都会接受赛内常规检查,IOC也从未采取过任何行动。之后,米格勒向CAS提出了上诉[83],CAS维持了IOC的决定,直到此时还允许运动员保留其在之前比赛中获得的两块金牌。

然而米格勒保留两块金牌的命运却因为CAS所审理的一个相关案件的结果而从此发生了改变,那就是贝克·斯科特案[84]。CAS对斯科特案的审理因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中止,原因是等待另外三个有关盐湖城越野滑雪手的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85]。在CAS最终做出了驳回那三个案件的上诉裁定后,当事人同意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86],并委任了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87]。

CAS认为IOC允许运动员保留在其药检呈阳性前所参加比赛的奖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该取消他们所有参加的比赛的奖牌。CAS的理由是,允许因兴奋剂违纪而被逐出奥运会的运动员保留奥运会奖牌的做法是错误的,是与《奥林匹克宪章》中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这一措施与最初IOC的决定完全相反,似乎CAS想通过此案件表明它的立场,即强烈反对运动员使用可提高成绩的药物,而IOC的决定相比之下似乎轻的多。制裁是反兴奋剂斗争中非常有效的武器,只有用这样严厉的措施才可能保持运动场上的诚实和纯洁。这一案件清楚的显现出了IOC在分散权力的过程中其权力也逐步的开始转移。尽管IOC曾经是处理违反《奥林匹克宪章》案的唯一权威,而在米格勒案中,IOC居于次要位置,而转为接受CAS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可见,CAS的发展同时也伴随着IOC和DC突出地位的降低和权力的削减。

另一个特别的案件是最初提交给IOC的DC处理的有关瑞典古典摔跤手阿布·阿布拉哈米的案件,在上文中也提到过该案。在那起案件中,DC认为运动员在颁奖仪式上的行为与奥林匹克运动的理念相违背,所以DC建议取消他本次比赛的资格,开除出奥运会并收回他在奥运会上的奖牌、证书和身份卡片,执行委员会接受了该建议。之后该运动员上诉至CAS[88]请求基于他行为中的某些减罪因素而减轻对他的处罚,而CAS拒绝了该上诉申请。该案的独特价值在于该案涉及到一个管辖权的问题。该运动员希望因比赛中裁判的错误作为减轻处罚的抗辩理由,但是,IOC的管辖范围并不包括因比赛中的规则和裁判引起的争议,而这类争议属于IF的管辖范围,IOC裁断的是颁奖仪式上的事件。因此,IOC不能对运动员所说的影响他行为的比赛中发生的事件作出判断。运动员提交的认为他的行为是由误裁引起的抗辩未被考虑的原因就是,IOC仅仅只能审查他在颁奖仪式上的行为。这一案件有趣之处在于,它清楚的表明IOC纪律处罚程序中管辖权是有限的,因为 IOC和CAS无权作出有利于运动员的裁决,即使他的抗辩理由是合法的。

八、奥运会之外AHD的发展

1996年,ICAS设立AHD的目的就是为了在24小时内解决纠纷。1998年,在吉隆坡的英联邦运动会上也设立了一个AHD。在之后几届英联邦运动会上也设立了AHD,包括2010年的印度英联邦运动会。

在英联邦运动会上,任何因运动员参赛问题而引起的纠纷都将提交英联邦运动会运动员协会或有关体育项目的IF处理,而纠纷可以上诉至英联邦运动会的AHD,根据该届运动会的特定规则做出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纠纷将由根据该规则组成的仲裁庭仲裁。仲裁庭可以做出终局裁决,给予初步救济或将纠纷提交CAS常规程序。和奥运会一样,英联邦运动会在比赛当地就有CAS的仲裁员,仲裁程序也和奥运会一样,由一个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主持。

2002年曼彻斯特的英联邦运动会上,G诉加拿大英联邦运动会(Commonwealth Games Canada,简称CGC)和加拿大铁人三项联合会(Triathlon Canada,简称TC)的案件[89]就向AHD提交了上诉申请,该案中一名代表加拿大参赛的铁人三项运动员在赛前的兴奋剂检查中药检呈阳性,之后被加拿大运动道德中心(Canadian Centre for Ethics in Sport,简称CCES)剥夺了参赛资格。此案中,是由TC代表CCES负责执行兴奋剂使用的控制程序的。该名运动员请求CGC和TC重新审查,因为他认为他未经公平的听证程序就遭受了处罚,而其请求未被允许,于是他向CAS提出上诉以求获得救济。

CAS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该名运动员是否应被铁人三项队开除,CAS仲裁庭是否有权做出这一决定。仲裁庭认为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因为在比赛的报名表上就有同意将CAS作为纠纷解决的终裁机构的条款。因为CGC是代表TC提交运动员报名表的唯一官方机构,所以意味着CGC和TC都同意受报名表上条款,包括纠纷解决机制条款的约束,所以AHD仲裁庭审理了该案并驳回了上诉申请。

除了田径运动,FIFA也在2002年承认了CAS的管辖权。在FIFA章程的60-1条中给予了CAS很大范围的权力。CAS在2006年德国的世界杯锦标赛上成立了第一个世界杯AHD。世界杯AHD与奥运会AHD的不同之处在于,该AHD的仲裁员成员并不守候在德国,而是在案件提交仲裁时才飞往德国。另一个区别就是案件不是在24小时内裁决,而是在48小时内做出决定,这可能是因为世界杯期间预期的案件比较少。世界杯AHD的主席是瑞士的吉恩·杰克斯(Jean-Jacques)法官,在案件被提交给AHD后,他有权委任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仲裁庭成员从一份由住所在欧洲的CAS仲裁员名单中选出,这份名单是由瑞士洛桑的CAS办公室整理制作的。但非常有趣的是在2006年世界杯上没有一个案件向世界杯AHD提出,这可能是因为AHD刚刚成立的缘故。而看看2010年世界杯的情况将是十分有益的。

另外,欧洲足球管理机构,欧洲足联,也邀请CAS在2000年比利时和荷兰欧洲杯上设立AHD。另外,在2004年葡萄牙欧洲杯和2008年奥地利和瑞士的欧洲杯上CAS也设立了AHD,CAS被授权对发生在欧洲足联、足球俱乐部、运动员、裁判和国家队之间的纠纷行使管辖权。

九、结论

25年前,CAS只是一个可能带来变革的星星之火,从最开始的一个设想,经过不断发展,CAS已经成长为如其创始人所希望的“体育世界的最高法院”,现在它已被所有的国际奥林匹克体育组织和许多非奥运组织认可为解决体育纠纷的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上诉机构。AHD也在奥运会、英联邦运动会、世界杯等大型的体育赛事中设立。CAS通过审理涉及IOC的上诉案件做出与IOC不一致的裁定,逐渐确立了自己相对于它的创建者的令人信服的独立性。CAS向世界上最大的IF就与该类体育的发展有关的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另外,瑞士联邦法院也多次裁定确认了CAS裁决的可靠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认可了CAS做出裁决的程序和过程的正当性,从而使之无可争议。

下一个25年将会是CAS巩固其成果的阶段,CAS接下来将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CAS提供的调解机制为世界体育贡献了一个重大的和必需的程序,它将CAS的声誉从体育联合会扩大到世界体育的商业领域。目前,CAS并未拒绝受理体育法领域以外的事项,当更复杂、更多样的案件被提交到CAS时,它必然会在体育法的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我们只能猜测未来CAS将会有怎样的发展,而现在我们都殷切地盼望看到在50周年的庆典大会上CAS所取得的成就。

*原文标题为TWENTY-FIVE YEARS OF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A LOOK IN THE REAR-VIEW MIRROR,原载《马凯特大学体育法评论》总第20卷,2010年春季号,第305页以下(20 Marq. Sports L. Rev. 305, (Spring 2010))。译校者感谢作者麦克拉伦教授慷慨授权翻译发表该文的中译本。

**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法学教授,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硕士;西安大略大学法学学士;西安大略大学毅伟商学院荣誉文学学士;总部在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五届奥运会(包括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美国国家奥委会(USOC)与美国田径联合会(USATF)国际反兴奋剂独立委员会主席(2001);RED(一个加拿大国内的体育纠纷处理机构)任主席(2001-2003);加拿大体育体育纠纷解决中心的发起人和前任首席仲裁员(2004至今);职业网球协会反兴奋剂审裁处前主席;体育纠纷解决协会(一个体育促进协会)的共同创办人;米切尔(Mitchell)参议员领导的棒球大联盟调查处成员(2007);世界职业棒球廉政机构的反腐败听证处听证主持人(2009至今);世界曲棍球反腐败和反兴奋剂处成员(2008至今);欧洲男子职业高尔夫巡回赛反兴奋剂委员会委员(2007至今)。

***湘潭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① See Richard H. McLaren, Introducing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The Ad Hoc Division at the Olympic Games, 12 Marq. Sports L. Rev. 515 (2001).

② Foreword by H.E. Judge Kéba Mbaye, President of ICAS and CAS, in Digest of CAS Awards II 1998-2000 xi, xii (Matthieu Reeb ed., 2002).

③ See Richard McLaren, A New Order: Athlete's Rights and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at the Olympic Games, 7 Olympika: The Int'l J. of Olympic Studies 1 (1998).

④ Bruno Simma,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1984-2004 21 (Ian S. Blackshaw, et al., eds., 2006).

⑤ Foreword by H.E. Judge Kéba Mbaye, President of ICAS and CAS, in Digest of CAS Awards II 1998-2000 xi, xii (Matthieu Reeb ed., 2002).

⑥ Matthieu Reeb, The Role and Functions of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 in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1984-2004, 31-32 (Ian S. Blackshaw, et al., eds., 2006).

⑦ Matthieu Reeb, The Role and Functions of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 in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1984-2004, 31-32 (Ian S. Blackshaw, et al., eds., 2006).

⑧ Bruno Simma,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1984-2004 21 (Ian S. Blackshaw, et al., eds., 2006).

⑨ Matthieu Reeb, The Role and Functions of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 in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1984-2004 32 (Ian S. Blackshaw, et al., eds., 2006).

⑩ Bruno Simma,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1984-2004 21 (Ian S. Blackshaw, et al., eds., 2006).

⑪ Foreword by H.E. Judge Kéba Mbaye, President of ICAS and CAS, in Digest of CAS Awards II 1998-2000 xi (Matthieu Reeb ed., 2002).

⑫ Foreword by H.E. Judge Kéba Mbaye, President of ICAS and CAS, in Digest of CAS Awards II 1986-1998, xi at xii (Matthieu Reeb ed., 1998).

⑬ Ian S. Blackshaw, Mediating Sports Disputes: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51 (2002).

⑭ (CAS)(1993), Arrêt Du Tribunal Fédéral Suisse, 1st Civil Division, 15 March 1993.

⑮ 争议的焦点在于CAS是像它最初所预想的那样,是一个国际性的仲裁系统,还是仅仅是一个内部仲裁机构而不具有瑞士法所认可的那种本质上的“国际性”。 See Gabrielle Kaufmann-Kohler, Arbitration at the Olympics: Issues of Fast-Track Dispute Resolution and Sports Law 15-17 (2001) (该文中讨论了狄特包曼案,狄特包曼是巴萨罗纳奥运会上田径中获得金牌的德国人)。该问题涉及到IAAF,当时它还未承认CAS的管辖,它对CAS解决相关纠纷的管辖权提出了质疑。普遍认为IAAF自己的仲裁庭还没有达到一个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的标准。

⑯ 1994年6月签订的《关于设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协定》同意重组CAS。

⑰ James A. R. Nafziger,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43 (2d. ed. 2004). 该法典在2003年进行了修改(2004年生效),在其中增加了CAS在案例法和实践中长期以来形成的原则。

⑱ [2000] N.S.W. Ct. App. 240 (unpublished opinion), reprinted in Kaufmann-Kohler, See Gabrielle Kaufmann-Kohler, Arbitration at the Olympics: Issues of Fast-Track Dispute Resolution and Sports Law 51 (2001) (该文中讨论了狄特包曼案,狄特包曼是巴萨罗纳奥运会上田径比赛中获得金牌的德国人).

⑲ (IOC) (2003), Arrêt Du Tribunal Fédéral Suisse, 1st Civil Division, 27 May 2003.

⑳ Excerpt from the judgement of May 27, 2003, delivered by the 1st Civil Division of the Swiss Federal Tribunal in the case A. & B. versus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 and International Ski Federation (FIS) (4P. 267, 268, 269 & 270/ 2002/ translation) in Digest of CAS Awards III 2001-2003, at 689 (Matthieu Reeb & Estelle du La Rochefoucauld eds. 2004).

[21] 39 5P.83/1999 (2d Civil Ct., 31 Mar., 1999) in Digest of CAS Awards II, 1998-2000, 779 (Matthieu Reeb ed., 2002).

[22] 使用上一注释原文

[23] 4A_424/2008 (1st Civil Ct., 22 Jan. 2009) at 6.

[24] Matthew J. Mitten, Judicial Review of Olympic and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Awards: Trends and Observations, 10 Pepp. Disp. Resol. L. J. 51, 59 n.47 (2009).

[25] OC是奥林匹克基本原则以及IOC规则和内部章程的法典化。

[26] See Richard H. McLaren, Introducing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The Ad Hoc Division at the Olympic Games, 12 Marq. Sports L. Rev. 521 (2001);See Richard McLaren, A New Order: Athlete's Rights and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at the Olympic Games, 4 Olympika: The Int'l J. of Olympic Studies 1 (1998).

[27] 瓦尔帕莱索大学(Valparaiso University)法学院的体育法诊所2005年开始运作,已经为都灵和北京奥运会提供了在线法律服务,也计划为温哥华和伦敦奥运会提供法律服务。该诊所由米歇尔·斯特劳贝尔(Michael Straubel)教授管理,几名法律系学生辅助,他们为身陷体育纠纷又无力付律师费的人提供法律服务。See generally Valparaiso Law School, Sports Law Clinic, Valpo.edu, http:// www.valpo.edu/law/clinic/sportslawclinic/index.php (last visited Feb. 20, 2010).

[28] 米切尔·史密斯·布莱恩后来却在奥运会结束后的一起涉及赛外兴奋剂检查的案件中被抓住,根据FINA规则她被处以4年禁赛处罚,CAS的上诉仲裁处认可了该处罚。See B. /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 (FINA) CAS/A/98/211.

[29] U.S. Swimming /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 Amatuer (FINA) CAS OG 96/001.

[30] Czech Olympic Committee, Swedish Olympic Committee and S. / International Ice Hockey Federation (IIHF) CAS OG 98/004-005.

[31] Canadian Olympic Association (COA) / International Skating Union (ISU) CAS OG 02/004.

[32] See generally 9 U.S.C. §§ 1-14 (2009).

[33] 珍恩·森福特(Jean Senft)案件是“滑冰门”丑闻的先兆。该案涉及一名加拿大的滑雪裁判,森福特,她提出了在主要的花样滑冰比赛中裁判不公的证据。森福特后来因其对自己国家队的偏袒而被ISU暂停职务,因为怀疑她相比其他裁判给加拿大的选手打了更高的分。她在CAS的上诉也败诉了。该案显示了在滑冰比赛中这些年一直有裁判不公的现象,最终在盐湖城奥运会上完全暴露了。See Senft / ISU TAS 99/A/224.

[34] See Senft / ISU TAS 99/A/224.

[35] See Gabrielle Kaufmann-Kohler, Arbitration at the Olympics: Issues of Fast-Track Dispute Resolution and Sports Law 96 (2001).

[36] Raducan /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 CAS OG 00/011.

[37] R. / IOC CAS OG 98/002.

[38] CAS仲裁庭在亚特兰大的K和G诉IOC案件(CAS OG 96/003-004)中也推翻了IOC的决定。See Richard McLaren, A New Order: Athlete's Rights and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at the Olympic Games, 9-10 Olympika: The Int'l J. of Olympic Studies 1 (1998)

[39] IOC是根据IOC医学准则的第2章第3条B段做出自己的决定的。它规定仅在IOC和IF之间有协议时使用大麻才被视为兴奋剂违纪。

[40] 因为此案发生后,在奥林匹克反兴奋剂准则中增加了大麻为违禁品,替代IOC2000年1月的医学准则。Chapter II, Art. III, P. B (2010).

[41] 雷巴利亚蒂案和之前的亚特兰大奥运会上的科尔涅耶夫(Korneev)和库尔利夫(Ghouliev)案相似。两名俄国运动员,一个是摔跤选手,一个是游泳选手,都因安非拉铜(bromantan)药检呈阳性被IOC剥夺了奖牌。在向CAS上诉过程中,运动员承认服用药物但认为该物质不是违禁品。仲裁庭承认此药不是IOC医学准则中列明的违禁品,于是让运动员保留了奖牌。虽然此案并未明确界定CAS的管辖权,但它和雷巴利亚蒂案一样显示了CAS相对于IOC的独立性。See Richard McLaren, A New Order: Athlete's Rights and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at the Olympic Games, 9-10 Olympika: The Int'l J. of Olympic Studies 1 (1998).

[42] 需要提出的是在2006年都灵奥运会上有一起向CAS提起的质疑IOC决定的案件,然而,最终裁决没有做出,因为案件在仲裁庭组成前就终结了。该案维持了纪律处罚决定,这是IOC乐于接受的。

[43] Williams v. IOC CAS 2004/A/726.

[44] A., B., C., D. & E. / IOC CAS 2002/A/389, 390, 391, 392 & 393.

[45] 澳大利亚滑雪队在意大利都灵奥运会上也遇到了麻烦。在意大利警察突击搜查澳大利亚越野滑雪和现代两项运动队的住所后在其中发现了大量的兴奋剂设备和药品。四名滑雪运动员和两名现代两项运动员因此被IOC处以终身禁赛处罚。卷入了盐湖城奥运会事件的那名瓦尔特·穆巴耶(Walter Mayer)教练,被禁止参加接下来的两届冬奥会,但他违反了禁令参加了都灵冬奥会。在突击搜查时他企图逃跑,在逃跑途中他驾车冲向警察的路障,后来他承认这是因为他当时企图自杀。他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并被带到精神病院。穆巴耶后来对WADA的领导迪克·庞德和IOC主席雅克·罗格提起诽谤诉讼,但最终还是撤诉了。

[46] Prusis & LOC / IOC CAS OG 02/001.

[47] 拉脱维亚被认为是金牌的有力竞争者,而在盐湖城奥运会之前禁赛刚好到期,当时对禁赛的期限没有统一规定,然而现在WADC做出了统一规定。

[48] 这一结果促使美国雪橇队员帕维尔·约万诺维奇(Pavle Jovanovic)向CAS提起上诉请求缩短对他的禁赛以使他能参加冬奥会。See Jovanovic v. United States Anti-Doping Agency (USADA) CAS 2002/A/360。约万诺维奇因兴奋剂违纪被USADA处以9个月的禁赛处罚。他向CAS上诉,CAS坚定的拒绝了申请,同时将禁赛期增加到2年。这与拉脱维亚雪橇案的裁决有一点矛盾。

[49] CAS OG 00/005. 仲裁庭审理该案时认为,该案中有许多问题与美国奥委会(United States Olympic Committee,简称USOC)和美国赛艇运动员诉IOC案(CAS OG 00/001)相似。但因涉及到不同当事人,所以仲裁庭认为这不是重复审理而是一个新的案件。

[50] 基于与此案相似的案情,加拿大跳水选手阿图罗·米兰达(Arturo Miranda)也向CAS提起了上诉申请。AHD没有适用相同的原则,因为两个案件的事实不同。在米兰达诉IOC案(CAS OG 00/008)中,IOC宣布该名被COA提名的跳水运动员无资格代表加拿大参加悉尼奥运会。问题在于他在成为加拿大人之前曾经代表古巴队参赛,而其又未满足《奥林匹克宪章》有关国籍变动的规则。米兰达向CAS就IOC的决定提起上诉,CAS驳回了他的申请,这是CAS在米兰达诉 IOC案(CAS OG 00/003)后第二次就同一问题提出的上诉。仲裁庭决定基于双方合意再次审理该案的实质问题。然而,仲裁庭提出无双方同意不会对前一案中的决定再审。

[51] COC & Beckie Scott / IOC CAS 2002/O/373.

[52] 该案持续到盐湖城奥运会结束两年之后,斯科特最终在2004年6月25日温哥华举行的一次仪式上,拿到了这枚金牌。

[53] NOC of Sweden & Abrahamian / IOC CAS 2008/A/1647.

[54] 在第二局的最后,裁判对该名摔跤选手发出了一个警告,这使他输了这局比赛。瑞典队请求观看录影带以确定该警告是否公平,但该请求却被拒绝。

[55] MNOC / IOC CAS OG 08/006.

[56] ROC & Ekimov / IOC, USOC & Hamilton CAS 2004/A/748.

[57] 奥运会后,汉密尔顿参加了环西班牙自行车赛,而在兴奋剂检测中他的2份血样检测呈阳性,这违反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则。USADA诉汉密尔顿案(案号为30 190 00130 05)首先在的美国仲裁协会处理,之后又上诉到CAS,即汉密尔顿诉/ USADA & UCI CAS 2005/A/884,但是最后两次审理都裁决该案构成兴奋剂违纪。2009年2月汉密尔顿再次药检呈阳性,已经可以被处以终身禁赛。然而,汉密尔顿以不会对该USADA的决定提起上诉为条件,与USADA达成协议,而USADA给予汉密尔顿8年的禁赛处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2009年7月宣布因为USADA对汉密尔顿的处罚太轻,将会向CAS提起上诉,但后来在2009年9月撤回了上诉请求。http://stage.wada-ama.org/en/News-Center/Articles/WADA-Withdraws-Appeal-in-Tyler-Hamilton-Case/.

[58] COC & Scott / IOC CAS 2002/O/373.

[59] ROC & Ekimov / IOC, USOC & Hamilton CAS 2004/A/748.

[60] Baxter / IOC CAS 2002/A/376.

[61] See M. / IOC CAS 2002/A/374; L. / IOC CAS 2002/A/370; D. / IOC CAS 2002/A/371. 这些案件中的两起涉及两名俄国运动员,拉祖蒂娜和达尼洛娃,她们之后向瑞士联邦法院提出了上诉。See (IOC) (2003), Arrêt Du Tribunal Fédéral Suisse, 1st Civil Division, 27 May 2003并参见本文上文对此的论述。

[62] See Richard H. McLaren & Patrick Clem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The Ad Hoc Division at the Salt Lake City Olympic Games, 2 Int'l Sports L. Rev. 44, 53-54 (2004).

[62] Bessani-Antivari / IOC CAS OG 02/003.

[64] L. / IOC CAS 2000/A/310.

[65] Baumann / IOC,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of Germany and IAAF CAS OG 00/006.

[66] Richard McLaren, CAS Advisory Opinions, in,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1984-2004 180, 181 (Ian S. Blackshaw, Robert C.R. Siekmann & Janwillem Soek, eds., 2006).

[67] FIFA & WADA CAS 2005/C/976 & 986.

[68] COA / ISU CAS OG 02/004.

[69] 9 U.S.C. §§ 1-14.

[70] 许多专业的体育运动员,如高尔夫、网球等其他体育项目的运动员,倾向于不代表自己的国家参赛,但他确实是该国的公民。比如,许多网球球迷认为罗杰·费德勒(Rodger Federer)是瑞士人但他经常不作为瑞士队的成员或者代表瑞士的NOC参赛。

[71] Abbas Ravjani,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A Subtle Form of International Delegation, 2 J. Int'l Media & Entertainment Law 241, 255 (2009).该文中讨论了此观点。

[72] 比如加拿大体育纠纷裁决中心,制定的加拿大体育纠纷裁决法典第七条规定了对加拿大反兴奋剂项目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仲裁程序。

[73] See generally Prusis & LOC / IOC CAS OG 02/001; see also Jovanovic / USADA CAS 2002/A/360.

[74] 盐湖城上布鲁西斯(Prusis),一名拉脱维亚雪橇手的案件说明了这种情况是需要被避免的。FIBT给了兴奋剂违纪运动员三个月的禁赛处罚,而该禁令正好在奥运会前到期,使得运动员能参加奥运会。一名叫约万诺维奇美国雪橇手也因同样的原因被USADA处以9个月的禁赛处罚但却被迫失去了参加奥运会的机会。

[75] IAAF / FIDAL CAS 2005/A/946.

[76] See IAAF Competition Rules, at 72, available at http://www.iaaf.org/mm/Document/imported/42192.pdf (last visited Feb. 21, 2010).

[77] WADA / Federación Mexicana de Fútbol (FMF) & Carmona Alvarez CAS 2006/A/1149.

[78] See OlympicCharter,at14,availableathttp://www.turin2006.com/Documents/Reports/EN/en_report_122.pdf (last visited Feb. 20, 2010).

[79] See OlympicCharter,at83,availableathttp://www.turin2006.com/Documents/Reports/EN/en_report_122.pdf (last visited Feb. 20, 2010).

[80] See OlympicCharter,at52,availableathttp://www.turin2006.com/Documents/Reports/EN/en_report_122.pdf (last visited Feb. 20, 2010);see also NOC of Sweden & Abrahamian / IOC CAS 2008/A/1647.

[81] See Olympic Charter, at98-101,availableat http://www.turin2006.com/Documents/Reports/EN/en_report_122.pdf (last visited Feb. 20, 2010).

[82] ICAS制定了管理亚特兰大奥运会上AHD的活动的规则。这些规则与《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是一个整体。See Gabrielle Kaufmann-Kohler, Arbitration at the Olympics: Issues of Fast-Track Dispute Resolution and Sports Law 107 (2001).目前CAS奥运会仲裁规则的版本采用的是ICAS2003年10月14日版。

[83] M. / IOC CAS 2002/A/374. (译者注:该案中米格勒对取消他50公里滑雪比赛金牌的决定不服而提起上诉。)

[84] COC & Scott / IOC CAS 2002/O/373. 参见上文第五部分的讨论。

[85] M. /IOC CAS 2002/A/374.

[86] 被合并的案件是CAS 2002/A/372 and COC & Scott / IOC CAS 2002/O/373. (译者注:CAS 2002/A/372案件是挪威奥委会和其他运动员诉IOC案,申请人要求取消米格勒盐湖城奥运会上所参加比赛的全部金牌,而不仅仅是50公里滑雪比赛的一块金牌。)

[87] CAS 2002/A/372 and COC & Scott / IOC CAS 2002/O/373.

[88] NOC of Sweden & Abrahamian / IOC CAS 2008/A/1647.

[89] G. / CGC & TC CG 02/001.

(责任编辑:姚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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