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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2013-01-30□张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基本国策妇女发展

□张 慧 王 康

(杭州师范大学 社会科学基础部,浙江 杭州 310036)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第一次被正式写入了党的报告。男女平等问题虽然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有效落实还是一项长远而艰巨的任务。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十八大报告的时代背景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女性发展的现实需要为其提供了现实依据

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通过了《墨西哥宣言》,该宣言对男女平等进行了定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强调男女都有平等的机会享受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在我国,男女平等的含义在《宪法》第四十八条中被这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从国内外这些对男女平等含义比较权威的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抽象的理论层面,男女平等指男女在尊严、价值、权利、机会和责任这五个方面的平等;在具象的实践层面,男女平等指男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家庭生活这五个方面的平等。本文认为男女平等的含义应为:通过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具有同等的权益体现男女在尊严、价值、权利、机会以及责任方面的平等。男女平等中的尊严、价值、权利、机会以及责任的落实是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为途径和载体的,而男女能否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家庭中实现平等则必须要以尊严、价值、权利、机会以及责任为依据和评判标准。这两方面彼此依赖,不可分割。

在中国,女性的解放、发展问题始终是与国家、民族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女性问题一直是在国家的视线范围之内。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男女平等的法律政策来确保女性群体获得她们自身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与此同时,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把男女平等确定为基本国策的国家。在我国法律政策的保障下,近年来女性群体在健康、教育、经济、社会保障、政治、婚姻家庭、生活方式、法律权益和认知、性别观念和态度方面都取得了进步,比如贫困妇女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但是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妇女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如就业性别歧视仍未消除,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比例仍然较低,妇女受教育的程度与男性仍存在一定距离。2012年5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甑砚在参加广西先进性别文化建设研讨会时,她分析了当前困扰中国女性发展的五大难题:“第一,中国男性和女性的劳动收入差距较大,分享经济资源的机会还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对农村妇女发展不利,她们遇到的失地和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十分突出;第二,中国中西部农村妇女的教育和健康状况有待改善;第三,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和公共服务的部分缺失,中国女性家务劳动负担较重,参与决策管理仍面临障碍;第四,随着‘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回潮,社会性别歧视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第五,中国女性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也亟待改善。”[2]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妇女面对市场经济以及全球化的大背景,都急切地渴求男女平等在现实生活中的真正实现,从而改善她们当前的生活处境。一方面是基层妇女的温饱、健康、教育、就业问题;一方面是知识女性、妇女工作者对男女平等问题的深刻反思,她们开始思考在中国男女是否真正达到了一种平等?女性在急切地寻求发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便成为党和国家一项亟待解决的难题。很显然,女性发展的问题,已不仅仅停留在女性群体作为“女性”的发展,而首先体现在作为“人”的发展。男女平等问题关系到我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和谐社会的进程,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现。女性的发展需要党和政府在新时期予以明确的指示,这种指示是要与时代同步、并能够解决现实困境的。

(二)女性主义理论的发展及世界各国对男女平等问题的关注为其提供了国际背景

全球女性主义理论及妇女运动的蓬勃发展推动着人们对女性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从较宽泛的角度理解,女性主义即为“妇女争取平等权利和机会的一种信仰和行动;或者说它是一个社会变革的建议,以及力求结束妇女压迫的运动”。[3]P86不同的女性主义在分析男女不平等的原因、方法、解决途径等方面呈现着很大的差异性,但他们都是以妇女作为研究对象,都关注女性的解放与发展问题。随着女性主义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妇女运动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妇女问题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整个人类和历史发展的社会问题,逐渐地各个国家的方针政策也开始向这方面聚集。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就不断地通过法律、政策和实际行动致力于女性解放与发展的事业。1952年通过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这是国际社会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1979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明确提出各国政府应该把男女平等原则纳入宪法或法律当中。从1975年开始,联合国共举办了四届世界妇女大会,聚集了世界各国共同商讨女性的解放发展问题。当前世界各国都在探索可持续发展道路,各国政府越来越清楚地看到了男女两性在发展方面存在的差距,也充分意识到男女两性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将直接威胁到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所以,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性别平等问题就成为各国非常重视的领域。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中国不仅仅在经济上与世界接轨,在理论思潮方面也开始与世界对话,女性主义理论的最新成果引起了国内学者的重视,并推动着中国政府对女性问题认知的与时俱进。联合国及世界各国对男女平等问题的高度重视为中国处理男女平等问题提供了参考依据,也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十八大报告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国际背景。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当代价值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是党的文件中第一次将和谐社会建设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放在同等突出位置。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强调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谐社会建设中主要需处理好五大关系,即个人自身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各系统、各阶层之间的和谐,个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以及整个国家与外部世界的和谐。在这五大和谐关系中,每一点都脱离不了“人”的和谐发展,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追求的根本目标是男性与女性的共同发展,落实到最后便是作为每个个体的“人”的和谐发展。很显然,男女平等是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基础,一旦脱离了男女平等,和谐社会的建设只能停留为一个口号。与此同时,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十分重视女性群体尊严、价值、责任等各方面的内容,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女性群体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在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人类自身再生产中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充分挖掘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潜能,积极推动女性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将蕴藏的能量转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强大力量。男女之间实现平等、男女两性建立起一种和谐状态,是推动社会进步以及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义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作为我们党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对于我国在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有了更深刻的思考,也为我国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即把人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个体的主体地位,发挥个体的首创精神,保障个体的各项权益,从而摆脱传统的以经济发展作为唯一目标的发展模式,彰显发展中人的主体性和重要性。女性作为占人口数量二分之一的群体,女性的发展是衡量社会发展的天然尺度。科学发展观在制定和落实发展规划、发展项目、发展政策时,显然脱离不了女性的诉求、女性的权益、女性的发展。除了GDP、GNP等经济指标的考量,性别平等指数GDI和性别赋权指数GEM也必须包含在内。若女性的发展被冷落、被边缘化,女性的身心受到压抑,个人的聪明才智展现不出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阻碍,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将受到阻滞。实现男女平等,将充分调动女性的积极性,使女性在经济发展中明确自身不是在发展的视线范围之外,女性可以运用与男性平等的资源、权力、机会和男性共同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的报告有助于推动男女两性和谐进展,从而使得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成为可能。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

1962年,蕾切尔·卡森的《寂静的春天》问世,“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近些年中国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严重威胁了生态环境和生态文明,该问题已成为党和国家必须解决的难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单独列出一章讲述生态文明建设问题,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人类是环境恶化的受害者,在这点上,是不分男女性别的,但是女性群体相比较于男性而言,受到的危害更大。1994年,首届“中国妇女与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中国妇女环境宣言》指出:“由于妇女的性别特征及她们在社会繁衍和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因而更容易和直接地受到环境恶化的危害,因此妇女和儿童是环境恶化的最大受害者。”[4]P223女性担当着人类再生产的任务,孕育生命、哺育后代都与大自然环境中的点点滴滴紧密联系,她们更能深切地感受到环境恶化带来的影响。与此同时,女性群体和生态环境还有着同样的境遇,即人类对自然的压迫行为与男性对女性的压迫行为都源于同样的二元对立。当前实际生活中的社会仍属于男权社会,在男权社会里,人类与自然是对立的,男性与女性也是对立的,他们中任何一方得到解决,都将直接有利于另一方取得突破。正如美国生态女性主义思想家卡伦·沃伦提出:“要解放女性,要解救自然,就必须把反对男权社会对女性的压迫和对自然的支配结合起来。”[5]男女两性的平等以及生态文明的建设都必须从批判男权思想入手,从而在反对男权压迫与支配的斗争中寻求解放女性和解决生态危机的出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将逐渐削弱乃至消除男权色彩,生态文明在二元对立逻辑消解中也将逐渐获得新的发展契机。

三、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点

(一)女性自身:自觉增强女性主体意识

李小江教授曾指出:“中国妇女和其它国家妇女比较,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妇女与国家的关系,她一直是在国家视野范围之内;她的问题因此一直在国家政策涵盖之中。”[6]P389从近代维新开始,到抗日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再到改革开放至今,妇女的解放和发展问题始终与国家、民族的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不可否认,我国女性的解放和发展有很大的优越性,比如我国的女子在较短的时间就获得了西方女子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争取到的法律上的权利。但是当妇女的解放一直依赖于国家,妇女的解放运动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妇女解放运动最终的结果不是将女性交还给自身,而是交还给了国家。长期以来,女性群体不自觉地产生一种对社会的依赖心理,消极地等待国家或者社会的帮助,而忘记了自身的主体作用。在我国,号召女性群体起来解放自己的往往都是些男性学者,而本该作为主体的女性群体却常处于一种麻木状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想要真正得到落实,最关键的还是女性群体本身,女性群体必须主动自觉地去寻求与男子平等的主体意识,这种主体意识是一种“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意识。“自尊”即要尊重自己的人格,维护自身的尊严,反对自轻自贱,对于自己的女性身份认可和接纳;“自信”即相信自己的能力,不妄自菲薄,不固守“男尊女卑”、“女性是第二性”的性别观念;“自立”即具有独立自我意识,不盲从、依从他者,保持经济和精神上的独立人格;“自强”即不卑不亢,不轻易懈怠,奋发进取,体现独特的自我价值。女性群体在国家政策的保证下,通过教育、宣传、自主学习等各种手段,积极主动地去剔除原有的传统性别观念,提高自身的文化、品德等各方面的素质,从而寻求自我解放和发展之路。

(二)政府部门:加强性别意识,完善执行机制及监督机制

男女平等问题在我国的法律条文、领导人的讲话、政府的文件中都有所体现,但是最终实施的结果却不尽人意。虽然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很大一部分决策者、执行者在认识男女平等问题时,并没有将男女平等上升到基本国策的高度。传统的社会性别规范、潜在的角色定位,都造成决策者、执行者不自觉的性别忽视,他们无意中已经站在男性的视角看待女性的发展问题。因而,决策者以及执行者必须要加强和培养自身的性别意识,充分认识到今天的女性应该是同男性平等但又不同于男性的人,比如公共厕所中男厕与女厕的比例问题,公交车上扶手高度的建立问题等都需要从女性视角思考。与此同时,政府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都不太健全,很多现有的男女平等的方针目标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实然的可操作性,无法衡量、无法评判,也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证。为了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真正落实,一些学者的观念和建议是有道理的,“将男女平等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机制,从而建立全方位的、全过程的、长期的、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落实男女平等的责任量化,进入政府日常工作管理系统,与干部的考核与奖惩制度挂钩;明确行政监督主体和具体责任,鼓励社会民主监督;将男女平等指标纳入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保证一定的权重”。[7]P93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落实时,必须在政策的决策、执行以及评估方面加入性别分析的视角,建立有效可操作的执行机制以及更为完善的性别平等指标体系监测评估机制,从而在实际效果上真正保证政策的公开、公正和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若想要取得很好的效果,政府首先必须将其变为一项自觉的目标诉求,从意识到执行再到监督每一步都不容小觑。

(三)社会环境:减轻对女性的刻板印象,重视传媒力量

社会会自觉不自觉地按照人的生理性别产生对人的期待,并分配给人不同的行为模式。当这种期待和行为模式变成一种特定的框架或者模板时,社会对人就产生了刻板印象。长期以来社会将女性定位为娇小柔弱、温顺善良,将男性定位为高大魁梧、独立勇敢,这种定位将男性和女性都束缚在传统性别观念的规训当中,尤其是女性群体,在家庭、社会生活中一直都摆脱不了这种框制好的性别角色。但是在现实世界里,女性的特征、作用和价值并不是局限在这种刻板印象中,女性也拥有独立人格、聪明才智、勇敢精神,正如倍倍尔所说:“即使最天才的人物也是由母亲所生,他所具备的最优秀的素质往往归功于母亲。”[8]P247因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必须重视整个社会对女性的定位问题,要减轻甚至逐渐消除对女性群体的刻板印象。这样不仅仅有利于女性群体,男性群体也会在这种健康合理的社会环境中自主选择好自身的角色定位。当今社会,信息传播迅速,社会环境中传媒的作用已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强大力量,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必须充分发挥好传媒这一新的时代形式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宣传、报道以及监督过程中,传媒会将党的方针政策、社会的文化价值判断传递给受众,受众会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传媒的影响,进而转化为自我对事物的认知标准。因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大众传媒都应在宣传和报道中打破传统的性别观念,停止对女性的歧视,积极地宣传性别平等政策。传媒需要自觉地将性别意识纳入传媒人的意识当中,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以及从业人员对社会性别的正确认识。与此同时,党和国家需要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并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在最大范围内保持传媒力量对男女平等的自觉认同和真正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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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浩.中国妇联副主席:五大难题困扰中国女性发展[EB/OL].中国新闻网,0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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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宫梅芳.生态女性主义[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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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赵津芳,岳素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简明读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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