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3-01-30孙绍锋郝永利李玉爽
孙绍锋 郝永利 许 涓 李玉爽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北京 100029)
1998年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原《名录》)在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管理的逐渐深入,原《名录》需要逐步完善。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1.原《名录》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10余年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实践表明,原《名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与2004年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相抵触;未确定以何种标准或原则制定《名录》,从而使《名录》修订缺乏明确依据,不利于保持《名录》的连续性;基本上参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进行编制,但限于当时研究基础薄弱,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没有体现国际先进的管理方式,例如“豁免”、“排除”管理制度。
2.《名录》修订原则
2.1 连续性
原《名录》已实施10年,为广大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所熟悉。《名录》与原《名录》在废物类别和废物代码等方面保持了连续性,避免完全推倒重来。
2.2 创新性
结合我国关于《名录》的研究成果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引进国外先进、成熟的管理经验,同时兼顾《巴塞尔条约》的实施,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名录》。
2.3 可操作性
危险废物认定的专业性较强,而我国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人员普遍缺乏关于危险废物的专业知识。《名录》可操作性强,通俗易懂,便于基层环保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工作人员认定危险废物。
2.4 科学性与经济可行性相结合
政府和企业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成本远远高于一般废物,《名录》与国际接轨,既起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又要考虑我国的经济可承受性。
2.5 动态性
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危险废物类别繁多、性质复杂,而且会不断出现新的类别。《名录》在保持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坚持动态修订的原则,不断补充和完善。
3. 危险废物的认定
3.1 危险废物的认定将采取《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
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在《名录》内的废物,经鉴别标准鉴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3.2 明确了《名录》的制定依据
即: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3.3 以产生源作为危险废物分类的主要依据
《名录》的分类主要根据其产生源来确定,产生源依据国民经济行业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方法有利于提高可操作性。
4.《名录》的具体说明
《名录》增加了更为详细且有针对性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了制定《名录》的法定依据是《固体法》。
(2)确定五大危险特性,即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明确了废物列入《名录》的制定依据。鉴于《固体法》不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因此危险特性不考虑放射性。
(3)明确《名录》的管理范围。《名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直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名录》以外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4)明确了混合废物的管理办法。根据《固体法》关于“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名录》规定: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5)《名录》提出了“豁免”制度。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和管理体制下,难以进行有效管理的量小、分散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产品类社会源危险废物,可以豁免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但是,此类危险废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6)《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名录》进行适时调整。
5. 《名录》列表形式说明
《名录》由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和危险特性五部分组成。废物产生者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工艺特征和危险特性来确定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是否在《名录》内。
5.1 废物类别
废物类别是按照《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归类。这种归类方式与原《名录》的归类方式一致,便于操作。《名录》新增了两类: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和HW49其他废物。HW48参考了欧盟危险废物名录的划分类别,因为铅、锌、铜等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大多相同,划分为一类便于区分和管理。HW49主要是指无法划分到上述类别的危险废物。
5.2 行业来源
《名录》的第二列列入了废物的行业来源,除“非特定行业”外,其他均可对应到行业的具体工艺、流程或使用的化学物品,或者是指明了废物类型和行业特点。
5.3 废物代码
《名录》的第三列是根据废物特性和行业来源制定的危险废物代码。例如废物代码251-001-08,前三位代表行业类型,直接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的行业划分,251代表精炼石油产品的制造;中间三位数字代表该行业产生的具有行业特征的废物种类;末两位数字代表废物类型,参照《巴塞尔公约》及我国原《目录》进行编号,例如,08代表废矿物油类。
5.4 危险废物描述
《名录》第四列描述了具体的危险废物。例如与废物代码900-012-10,其对应的危险废物具体描述为“含有或沾染PCBs、PCTs、PBBs和多氯(溴)奈,且含量≥50mg/kg的废物、物质和物品”。
5.5 危险特性
《危险废物名录》的第五列附有废物的危险特性,共分为5种,以对应的英文词组开头大写字母表示,C为腐蚀性(Corrosively);T为毒性(Toxicity);I为易燃性(Ignitability);R为反应性(Reactivity);In为感染性(Infectivity)。
6.《名录》涵盖的废物来源
《名录》中废物主要来自三部分:一部分源自1998年颁布的原《名录》和《深圳市主要行业危险废物分类指南》中的具有明确行业来源的危险废物源,两者共计305种;另一部分源自《美国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特定源(K类)与非特定源废物(F类),共计114种;《名录》还列入了《欧盟废物目录》中的“绝对危险废物”203种。上述三种来源有部分重复,经归纳整理,《名录》最终列入400种危险废物。
另外,《名录》还包括废弃危险化学品,即第“900-999-49”类危险废物——“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有关部门依法收缴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其中化学品类型及名称作为《名录》附录形式列出,即根据《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国际公约等汇编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包括498种危险化学品)。
综上所述,《名录》(包括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基本涵盖了《巴赛尔公约》和原《名录》中其他所有类别的废物。并且,所列废物均是多发、常见,且明确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特性不明确,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的废物不纳入《名录》。
7.“排除”制度
为了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名录》引入了危险废物管理上先进的“排除”制度,对33种危险废物标注“*”。这部分标注“*”的危险废物,是在综合考虑以下四点因素确定的:(1)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可能存在因为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导致所产生废物的危险特性发生变化的特例;(2)此类废物有明确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可以对于其危险特性给出明确的结论;(3)在当前管理基础条件下,这些固体废物产生的环境风险较小;(4)来源比较复杂,涉及的行业种类较多。
对于带有“*”标志的纳入“排除”制度的33种危险废物,产生者如果确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产生源因工艺过程改进或变化,或是生产原料的变化等情况导致其特性或成分发生变化,已经不再具有危险特性,则不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这也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
8.小结
总的来说,此次发布的《名录》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计划,推动贯彻实施《固体法》的一项具体工作。《名录》主要从制定标准、废物来源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三个方面进行了改进,这套新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涵盖了目前国外在危险废物鉴别体系上的科学方式和先进思想,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名录》将更有力地推动实施《固体法》相关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