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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安法制工作 推进法治浙江建设*

2013-01-29刘力伟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刑诉法法制公安机关

□刘力伟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杭州 310009)

○本刊专版

加强公安法制工作 推进法治浙江建设*

□刘力伟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杭州 310009)

主持人:蒋国长

加强公安法制工作,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一是要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本领,二是要推进“又多又好”执法办案工作体系建设,三是要解决好新刑诉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要加强公安法制部门自身建设。

公安工作;公安法制;法治浙江建设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期盼所在。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执法是我们的主要任务,生产出的执法产品是否有公信力,群众买不买账,是衡量公安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执法工作就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我们要始终将其摆上重要位置来谋划和加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就法治建设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也对平安建设、法治建设、队伍建设“三大建设”作出了部署和要求。我们要立足浙江公安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公安法制工作,大力推进法治浙江建设。

一、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本领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说到底,还是因为法律的权威没有真正得到确立,法治没有真正起到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和平衡不同利益诉求的作用。所以,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有法律有了尊严,社会才有良序。20多年前,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谈话中就语重心长地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但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国内外历史经验也证明,法治建设的成效难以立竿见影,但法治建设推行得越持久、越稳定,其成效就会如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如果我们在法治建设上稍有松懈,引发的问题就可能是全局性、长期性甚至是灾难性的,解决起来就会事倍功半、积重难返。民以吏为师,公安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主力军,每一位民警尤其是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务必坚守对法治的信仰,把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等法治理念铭刻在心,为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起好示范引领作用。对法治的信仰,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活动之中。具体来说,就是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群众、管理社会、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今年,中央政法委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施“四项改革”,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把法治理念落实在刑事执法工作中,首先就是要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当前,我们仍处在刑事犯罪高发期,严打这一手始终少不了。但也要看到,片面强调从严,打击面过大也不行,它会扩大社会对立面,动摇党的执政根基。这是个大问题,我们要善于从政治高度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宽严相济的核心是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全省公安机关要做到宽严都真正落实,宽严都依法进行,既从严打击极少数严重犯罪分子,又更多运用调解、协商、教育等人性化执法方式挽救违法人员,实现打击与防范、惩治与保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推进“又多又好”执法办案工作体系建设

我们为什么要提“又多又好”执法办案工作体系建设?这是基于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所决定的。“又多又好”,首先是“多”。浙江公安工作的现状是案多人少。我在全省公安工作会议上讲,我们以全国2.7%的警力破了全国10%的刑事案件,捕了全国9%的犯罪嫌疑人,抓了全国6%的逃犯,这既是赞扬我们的民警能征善战,同时也有些无奈之意。这些年,我省刑事发案总量不是全国第1位,就是第2位,去年立了45.7万起刑事案件。如果我们不多破案,浙江的治安就稳定不了;如果不多办案,案件就会积压。所以,生产出更多的合格产品始终是我们的第一目标。有了“多办案”之后,我们还要向“办精品案”这一更高目标迈进。特别是一些办案基数本身就少的单位,更要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精品案。今年省厅将修改完善执法责任书,对办案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和标准,目的就是引导各地更加重视办案质量。“又多又好”执法办案工作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浙江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品牌,我们要不断创新发展,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强化依法办案意识,尤其是那些党委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大要案,要办成“精品案”。要从制度、机制上引导和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标准,加强执法管理,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办案工作始终在程序化、标准化轨道内运行。要整合内部资源,提高执法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考核评价体系,通过执法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大家想办案、多办案,能办案、办好案。

三、解决好新刑诉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新修改的刑诉法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配合实施新修改的刑诉法,公安部修订了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省厅法制总队也研究制定了相关配套制度。但是,实施过程中一定还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证人保护措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以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我们都缺乏必要的实践积累,操作中难免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亟需我们作出规范。再如,新刑诉法延长了审查起诉和审批期限,而且最高检的规定降低了渎职犯罪的认定条件,这就对看守所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自然增加了民警的职业风险。这些问题,我们都要认真研究,加以规范。新刑诉法中还有很多规定和要求,需要我们与检法等机关配合进行落实,各地要借鉴以往刑事执法工作的做法经验,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同时,针对实施过程中新出现的人员、装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政法委作好汇报,争取支持。

四、加强公安法制部门自身建设

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带头人、推动者。我省公安法制战线虽然人数不多,但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为推动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对这支队伍,厅党委是满意的,也是放心的。希望全省公安法制战线的同志们保持优良作风,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向更高目标进取。当前,我国法制建设日新月异,发展很快,公安法制战线的民警要树立学习只有毕生、没有毕业的理念,认真学习政策、法律和公安业务知识,不断加强对国情、社情和公安实际工作的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基层执法实践遇到的新情况,加强法律适用研究,为基层执法提供有力保障。各警种、各部门要加强与法制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针对执法活动出现的新问题开展联合调研、课题攻关,使执法保障工作更加及时、更加符合实战需求。要强调的是,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支持法制部门发挥“三个服务”的作用;各警种、各部门要尊重法制部门的权威,特别是在制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案件审核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程序。

(责任编辑:蒋国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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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3)02-0005-02

2013-03-20

刘力伟,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本刊编委会名誉主任。

*此文系2013年2月21日刘力伟同志在全省公安法制工作思路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题目系编者所加,发表时内容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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