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2013-01-28任玉秋
□ 任玉秋
十年前,十六大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个对于党的建设至关重要的观点,十年后,党的十八大重申了这个观点。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反复强调党内民主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是因为发展党内民主是马克思主义对党的性质的规定与我们党自身建设历史经验的统一。遵照这个观点,我们必须把党内民主建设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根本任务,必须充分认识这个任务的长期性,还必须在实际工作中紧紧抓住完善党代会制度这个核心环节。本文试就上述问题做一些扩展性的探讨。
一、党内民主建设是党的政治建设的根本任务
党的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包含多方面的任务。早在1945年,党的七大就明确了党的建设主要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近年来,又提出了廉政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等等。但是,从党的性质来看,在政治上,我们党应当以加强党内民主为根本任务。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民主都是现代政治中最基本的制度,也是所有政党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共产主义政党也不例外。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共产党必然首先要以资本主义所形成的人类社会最先进的民主政治制度作为自己内部的政治制度,并在带领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实行最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因而是真正的民主政治统治。在这个意义上,没有党内民主,就没有工人阶级政党,也就没有工人阶级专政的民主国家。1885年,恩格斯在回顾《共产主义者同盟》这个最早的国际工人阶级组织历史时指出:“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经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页。1889年,恩格斯又强调工人阶级政党内部应当坚持民主、平等的关系:“工人运动的基础是最尖锐地批评现存社会,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逃避批评,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7-688页。
实行民主、发展民主,不仅从理论上说毫无疑问是共产党党内政治制度建设的最根本任务,而且是我们党的历史经验所证明了的真理。我们党的历史上曾经作过两个著名的历史决议——《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都在总结党所犯的历史性错误的经验教训时批判了个人专断,都指出,在政治上,违反民主原则和党内民主制度是党的领袖个人的错误之所以会危害全党的主要原因。陈独秀的家长制、王明霸道之极的独断专行,毛泽东晚年个人专断的错误,都是由党内民主制度不完善或者没有有效地得到执行造成的。相反,遵义会议、延安整风、十一届三中全会,都因为比较好地实行了党内民主,从而否定了错误路线并较为深刻地清除了它们的影响。党的历史经验充分说明,只有不断完善并坚持执行党内民主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党犯政治路线错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的伟大征程中面对了许许多多的新困难和新问题,但始终坚持着正确的方向,再也没有犯大的错误,为什么?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党内民主已经比较好的制度化,已经在总体上成为有效激发、调动、聚合全体党员发挥政治自觉性的力量。
试问,对于党内民主这样一个关系党的生命的政治制度,难道还不应该成为全党包括各级党组织都必须践行的首要的在政治上把党建设好的任务吗?所有党的建设的其它任务包括思想建设、理论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在政治方面不都应该围绕党内民主建设来展开吗?
为了明确党内民主是党的根本政治制度,还有必要分析一下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这里涉及党内民主制度与党的民主集中制。
党内民主制度与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性质、作用不同而又密切相关的两种制度。任何一个政党的性质都要求它首先确立自己的政治制度,继而才能确定它应该如何组织起来。在我们党,党内民主制度是党的政治制度,而民主集中制则是由党内民主政治制度所决定的党的组织制度。党内民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明确了这个前提,就可以看出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我们平常所说的党内的“民主”概念包含两个层次的民主,一是作为党的政治制度的“民主”,它与民主集中制中与集中相对应的作为程序、手段的“民主”概念不同,而是表明党的本质的政治制度的“民主”概念。
第二,党的民主集中制是由作为政治制度的党内民主制所决定的组织制度。不实行民主制的政党不可能实行民主集中制,而实行民主制的政党中只有共产党才能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内部民主与集中相互关系的本质描述。在这种相互关系中,“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基础、目的;反之,“集中”是民主之后的程序,是民主的意志和意愿的集合,是民主实现自身目标的手段。
上述三个层次都适当地反映了民主制的根本性和基础性。一方面是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民主制对集中的决定性关系;另一方面是民主集中制内部民主对集中的决定性关系。当然,这种决定性关系并不否定集中对民主的反作用,特别是集中对民主的指导性作用,包括:“集中”是对民主产生的意志和意愿的提升;“集中”使民主的意志和意愿能够成为现实;“集中”使民主成为现实的成果,使民主能够更加科学地发展和运作。
因此,在建设党内民主的任务中,理所当然地包括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这是一整套完整的党建目标和任务。
二、建设以党内民主为根本政治制度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我们党的建党标志,是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这就确定了党是实行民主的党。二大开始有了党章,而自二大起的历次修改后的党章都规定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各级权力机关,各级执行委员会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就从根本政治制度上规定了党在本质上是实行党内民主制度的工人阶级政党。不过,早期的党中央选举制度还没有能够得到切实的实施。直到5年后的五大,才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由全体代表选举了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选举了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党的上述中央常设领导机关,自此成为延续至今的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另一方面,从1921年的一大到1927年的五大,基本上实行了全国党代表大会的年会制——差不多每年开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可以说,除了因敌我斗争严酷的条件限制而难以实行党内普选外,早期的中国共产党已经初步按照民主原则实施党的活动了。
但是,要真正建立起完整的党内民主制度,我们党还是经历了长期的艰苦奋斗。直到七大,党才确立了科学指导党的建设的理论——毛泽东思想,到八大才因为全国解放有条件形成了基本的党内民主制度框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逐步完善起来,其间还经历了许多波折。遭遇这种长期性和艰巨性的根本原因在于党所处的国内历史条件。
我们党建立于小生产关系遍布全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和半封建社会中,小生产关系与封建专制是相反相成的,由此导致了小生产者在政治上的双重性:一方面,他们极力反抗封建统治阶级的极端残暴压迫;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可能在封建制度的范围内找到解放的道路,因为他们所处的小生产关系本来就是封建专制的社会基础。在充斥大量小生产者(包括小农和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中建立、又有大批出身于小生产者家庭的成员加入的中国共产党,不可能不受到小生产关系意识形态的影响。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这主要表现于党的领袖集团层面。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直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则主要表现于党员群众中。在长达二十二年的时间里,我们党的党员主要来自于农民。要把出身于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家庭的党员的思想改造成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世界观,这是何其艰巨的任务。毛泽东在六届七中全会上对《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作说明时指出,抗战以来是“两万五千党员发展到几十万,绝大多数是农民和小资产阶级”。①《毛泽东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284页。这就给党的建设包括党的政治建设特别是党内民主建设带来很大的困难。《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则说得更加明确:“在无产阶级人数很少而战斗力很强,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占人口大多数的国家,建设一个具有广大群众性的、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政党,是极其艰巨的任务。”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202页。
我们党内民主建设的历史证明,许多出身于小生产者家庭的革命者,在尖锐的阶级斗争时期比较容易接受马克思主义关于革命的理论,但并不一定能够真正科学地掌握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辩证法。这个弱点在政治方面集中地表现于很多党员对民主包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认识不足上。连毛泽东这样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虽然长期为党内民主建设和争取人民民主而奋斗,但自己在晚年仍然犯了违反民主原则的错误,何况普通党员!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很多人都记得列宁在论述社会主义的历史辩证法时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可以因为特殊的历史条件在落后国家实现的观点,但是,对于列宁再三强调的落后国家在实现社会主义革命后将面临更加艰巨的社会主义建设任务,必须更加努力去“赶上别国人民”的文化水平和文明的观点,却往往不够重视。③《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第775-778页。而这种“不够重视”也包括了对党的更加工人阶级民主化的忽视。以历史经验来教育全党对党内民主建设的警醒,是《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建党尤其是建国以来“左”的错误的政治历史原因分析的最深刻之处。
然而,我们党的成员中的这个历史弱点造成的影响实在是太深远了,以至于在党作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三十年之后,党内一些人仍然习惯于以封建主义的观点去批判工人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社会题中应有之义的民主思想和民主原则。我们时常听到所谓“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封建“官之语”,甚至有的“领导干部”的狂呼“如果谁敢如何我就叫他如何”这种封建呓语。这当然是极少数。比较普遍的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领导决策失误,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决策专断、不民主造成的。而不少干部在自己总结经验教训时,却偏偏要反复强调自己好心办坏事是因为缺乏科学知识!另一方面,大多数普通党员对于“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论断的认识也还不够深刻,努力追求党内民主权利的自觉性也还不够高。在这样的条件下,党内民主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可想而知。
但是,人类社会不同于原始自然界的根本点在于,掌握了历史规律的人可以自觉地能动地作用于社会,加快某些社会关系的发展进程。党内民主发展的基础不够好、党内民主建设任务更加艰巨的共产党更要重视、加快党内民主建设,这是党的建设的辩证法,是党的两个历史决议关于党内民主问题论述的思想精华。十八大系统地提出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四方面任务,既有对全党的民主思想教育和民主能力的培养,也有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这正是因为我们党对自身民主素质尚有欠缺与不足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虽然发展民主的任务还很艰巨,但只要全党上下一致努力提升自己的民主意识和素质,前景则必然是光明的。
三、发展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民主建设的核心环节
如前所述,恩格斯在回顾《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民主性质时,是以组织内部的选举制为例证的。列宁在布尔什维克党建立早期也说过,一个公开组织的理想的民主制度是:“实行选举制和按有组织的党员人数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④《列宁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8页。邓小平在上世纪60年代也说过:“不管党也好,政也好,根本的问题是选举……根本的问题是搞民主。”⑤《邓小平文选》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1页。恩格斯、列宁和邓小平的上述观点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现代民主的以下基本观点:现代民主的主要制度是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民主的核心不在于“议”,而在于“代”,因此,现代民主制最基本的制度规定是选举制和代表制。发展党内民主,当然也要发展和完善党内选举和代表大会制度。只有完善的选举和代表大会制度,才能防止代表者演变为代替者,防止民主制演变为个人独断,防止党犯政治路线错误。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夺取政权之前的全国代表大会都因为阶级斗争严酷的环境而未能实现普遍地选举党代表,当然可以用情有可原来解释党内民主的不完善。但也正因为此,党自身纠正错误的能力也不强。“文革”中召开的党的九大、十大的代表,也不是全党选举产生的,当然也不可能通过全国代表大会来纠正错误路线。
那么,什么是完善的选举制和代表大会制度呢?
完善的选举制就是普选制。党内选举是不是真正做到普选了呢?还有一些差距,现阶段的主要表现是被选举权还不够平等。其一是普通党员被选为党代表的为数还不多。党章规定,全体党员都具有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在现实的党代表选举中,大多数党员实际上很难平等地享受到被选举权。普通党员被选为党代表的比例虽然近几年有一些提高,但仍然很少。从选举的结果看,以全国代表大会为例,参加十七大的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党员已不少于30%,十八大也已不少于32%,是不是不少了呢?相反,还不够多;从选举的方法看,很多党代表候选人是由组织部门向下级党组织授意或直接提出人选建议的,而这些人选当然以各级领导干部为多数,其必然的结果是领导干部在各级党代表中的比例过高。这不仅不平等,也不利于工作。六十年前,毛泽东就针对人民代表的选举说过:“政府的部长、副部长是不是都要选成代表?不一定,也不必要。如果各部部长、办公厅主任,甚至连科长都要选成代表,那下面的人就会说,你们开干部会就可以了,还要我们来干什么?所以多数的代表还应当是下面的人,像郝建秀、李顺达这些劳动英雄。”①《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0-261页。党代表的选举、职责和党代会的工作是不是也同此理呢?其二是差额选举中存在实际上的“陪选”现象。在党委会委员尤其是常委会委员的差额选举中,一些地方存在上级组织部门有意安排个别各方面条件远不如其他候选人的人员的现象,这些人员的作用就是以他们的落选来保证组织希望当选的人员当选。这种“陪选”做法是不符合差额选举的公平竞争原则的。不仅排斥了其他符合条件的党员成为候选人,而且以“组织安排”的名义剥夺了这些“陪选”者享有被选举的自主权利。
完善的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党代会常任制和年会制。邓小平同志在八大时说得好:“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以达到的。”②《邓小平文选》第9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3页。现在,已经实行了党代表的任期制,这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进步。但是,没有党代会常任制和年会制,党代表任期制的实践意义就不大。因为党代表的权利是依赖于党代会的权力的,不开党代会,党代表在任期中的权利就只能限于调研、视察、考察。
在党代会常任制和年会制中,还必须建立、完善一个极其重要的具体制度,就是每次大会,委员会、常委会和主要负责人都一定要向选举他们的党代会(而不是仅仅限于委员会)报告工作,并由大会以无记名方式对是否通过工作报告进行表决。现在在各地每五年召开一次的党代会上,党委会的主要负责人也作报告,但是很少真正对报告进行无记名表决。正是因为不进行真正的无记名表决,这种报告的实质不是公仆向权力机关的汇报,而更像是上级对下级、领导对群众部署工作,颠倒了“主仆关系”,颠倒了行使权力和服从权力的关系。
在总结了党的历史经验之后再对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就会有更深刻的体会。“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这些要求,正是针对我们在上面分析过的目前党内民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提出的。只要我们认真按照十八大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党代表选举制、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和年会制、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党内民主就一定会得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