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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的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三位一体管理的经济研究

2013-01-27向建群刘云忠尤孝才

中国矿业 2013年1期
关键词:矿产品采矿权矿业权

向建群,刘云忠,尤孝才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2.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7)

我们分析研究矿产管理中的经济学问题,涉及到诸多方面。从经济学角度看,矿产管理中的经济学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涉及到矿产的经济权益属性、稀缺性、优化配置、代际公平等等问题。本文重点是研究对矿产管理中的资本化过程与管理政策问题。

1 区分矿产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的管理

矿产管理中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问题,必然涉及到矿产的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定义的界定问题,最终目的是实现将矿产按照资源化的财富管理、资产化的经营管理、资本化的权益定价管理等集成为系统管理。

将矿产作为“资源、资产、还是资本”三种不同管理对象,包含着不同的管理思想,从“资源、资产、资本”不同层次理解矿产,当然也就出现不同的经济学问题。

1.1 矿产的资源化管理的实质是财富管理

根据资源定义,《辞海》解释为“一般指天然的财源。”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义为“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期、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因素和条件。”大家普遍认可的定义:资源指的是一切可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总称,它广泛地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或能够给人类带来财富的财富。

如果我们将矿产作为资源化管理,就是将矿产作为特定形态的财富进行管理。那么,从经济学的观点出发,财富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一种可以用以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具有一定量的积累的客观存在形态。特别是《经济学解说》(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将“资源”定义为“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投入”。

矿产作为客观存在形态的“财富”,矿产的资源化管理的核心是“财富的多寡”或“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投入的多少”的问题。换句话说,是矿产的价值量的问题。而经济学中的产出问题,就不可能成为矿产的资源化管理的所关注的内容,也无法用投入产出的绩效评价进行分析研究。

1.2 矿产的资产化管理实质为经营管理

根据资产定义,狭义的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广义的是指包括企业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界定“资产是一特定主体因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形成的,并为主体拥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其他国家和国际性组织不同程度上采纳了这一定义,将资产的根本特征界定为未来经济利益。中国对资产定义“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我们将矿产作为资产,它就应该同时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或可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而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矿产资产必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它是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所形成的,必须是现实的资产,而不能是预期的资产。

第二,它是为企业所拥有的,或者即使不为企业所拥有但也为企业所控制,企业拥有它就能够排他性地从矿产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它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它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单独或与其他资产组合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以资产交换其他资产,以资产偿还债务等。

将矿产作为资产化管理,就是把矿产作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矿产作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矿产的资产化管理的核心是,不仅要关注矿产的价值量,而且要关注矿产是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问题。对于矿产进行资产化管理问题,应该围绕矿产价值理论、权益理论进行研究。

1.3 矿产的资本化管理是人格化收益管理

根据资本的定义,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经济学》认为:“资本一词通常被用来表示一般的资本品,它是另一种不同的生产要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1]。而汪丁丁《资本概念的三个基本维度——及资本人格的个性化演变路径》一文研究认为:“资本”的各种论述可归纳为“物的维度,社会关系的维度,精神生活的维度”。

如果把矿产当作资本,必然包含:①矿产资本是纯粹的“物的维度”。它是基于物品的耐用性或门格尔所谓“财货”四重性质的剩余效应,作为“物”的矿产资本具有一种累积效应。②矿产资本是“社会关系的维度”。它是通过把自身转化为资本在某一时空点的净收益,总是反映着当时当地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既得利益结构与权力结构的累积效应的载体,可称为社会关系“存量”。③矿产资本是“精神生活的维度”。它是基于它所承载的累积效应,它能够把对利润(净收益)的追求转化为“意识形态”——对净收益或利润的崇拜。矿产资本在精神生活维度内人格化后,具有某种自我调节机制,从而可能摆脱利润崇拜的奴役,升华到自我实现的境界。

我们将矿产作为资本,实现矿产的资本化管理的核心,就不仅要关心“财富的多寡”,而且要关心它是否进入生产过程为企业所确认的资产。同时,要看它是否把对利润(净收益)的追求转化为“意识形态”。

按照资源、资产、资本的特性,将矿产实现资本化管理,实质上是矿产“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系统化管理。而矿产实现资本化管理的关键,就是要完成矿产资本化过程。

2 矿产资本化管理需要完成资本化过程

矿产资本化管理的目的,就是希望借助矿产供求市场的价格形成机理,实现矿产“所有权价值权益化、发现权价值商品化、开采权价值有偿化”的经营运作机制的形成[2]。政府根据相关的法规和制定各种具体的政策与规定,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引导矿产的合理开采与综合开发利用,实现矿产的供求均衡。

2.1 矿产资本化过程是人格化资本品形成

矿产资本是人格化的资本品“被经济制度本身所生产出来,以便进一步生产物品和劳务”。矿产资本化过程的实质,就是将矿产转化为可计量和可以直接衡量矿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本。这种转化过程,矿产要完成一系列形式和内容的变化。包括:矿产的所有权、经营使用权、管理权的“三权”界定与划分,以及这“三权”的管理问题。矿产资本是否进入生产过程为企业所确认的资产,同时,对利润(净收益)的追求转化为“意识形态”等政策与规范约定,以及法规与制度的问题。还有其它资本化过程所对应和衍生的管理问题等等。

2.2 矿产资本化过程是确定矿产价值权益

矿产资本化过程,是厘清矿产价值的权益问题。矿产价值不仅取决于矿产本身的品质特性,而且还与使用该矿产的主体特征及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有关。矿产凝结着人类的劳动具有价值,人类认识矿产需要付出劳动和认识自然的前期劳动,以及勘探、发展、保护和开发矿产时付出的大量劳动,共同构成矿产的价值实体。矿产价值权益包括所有权、管理权、经营使用权,矿产价值主体拥有权益性,表现为: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和中央财政投入,国家行使矿产所有权;相关的矿产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授权,行使监督管理权;地质勘探单位和矿产企业通过购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行使矿产的生产经营权。矿产的权益在经济上得到体现,就形成矿产的权益价值。

矿产的权益价值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是产权和相应的收益的结合[3]。这种将产权理论同矿产价值理论结合,就形成了矿产权益价值理论的基本框架。矿产价值主体拥有的产权及享有。

2.3 矿产资本化过程是发挥矿产使用价值的最大效用

矿产资本化过程,是发挥矿产使用价值的最大效用。矿产的稀缺性、所有权的垄断反映了矿产具有“潜在社会价值”。矿产的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必然涉及到它的代际公平与优化配置问题。

一旦矿产资本已经确认进入生产过程为企业所确认的资产。从财务、会计角度看,矿产资本是指经济实体将因购买或直接开采矿产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所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借款费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从资产角度看,资本化的矿产资产是固定资产,既包括企业自己购买或开采所形成的矿产资产,也包括委托其他单位提供的矿产资产。从借款角度看,矿产资本是指为购建矿产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就具体的矿山企业而言,完成矿产资本化过程,是指矿山企业经营者要取得采矿权就要向矿产所有者(国家)支付采矿权整体价值。对矿山企业来说,就将这项支出记作一项资产(递耗资产),然后随着矿产的开采和使用,分期转入矿产的成本,从其收入中不断得到补偿。

目前,大多数学者和管理人员所趋同的认识是,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矿产资本化过程就是矿业企业为了获得采矿权而支付相应的资金给购采矿权所有者的过程。因此,依据这种观点,可以将矿产资本化过程的问题研究转化为采矿权的定价问题。

3 中国现有矿产管理体制不利于三位一体

在中国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与具体实务中,缺乏矿产资源资本化理念,政策举措也存在着许多矛盾或困惑。譬如,中国实行矿业权制度是一种进步,但不能解决矿产资源、资产、资本的三位一体管理的相关问题。

3.1 矿业权设置不能解决矿产资本化管理问题

中国矿业权的设置是行业资质管理与矿产开采的行政许可,不是(或者说根本就不能)解决矿产资本化管理问题。矿业权诞生于1870年前后,19世纪资本主义的工业革命使矿业地位达到其顶峰,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开采,矿产品的生产和广泛应用,成为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可支撑点和基础[4]。因此,在西方大多国家用法律规定了所有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王室)所有,从而产生了现代矿业权制度。对于中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矿业权制度一直付阙,到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业权制度。中国的矿业权设置了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而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81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3.2 矿业权定价机制不能满足矿产资本化管理要求

矿业权定价标准或依据,主要考虑国家财政对地勘投入的不足,影响到地勘行业、矿业发展,采取收费方式弥补行业发展的需要。定价标准是政府行政命令,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

面对经济(金融)全球化、资源国际化,中国的矿业权定价机制行政色彩浓厚,不能完全市场化,无法与国际接轨,更不利于中国地勘行业和矿业的发展,也达不到对矿产资源的有效管理[5]。由于深埋地下的矿产资源与矿区土壤浑然一体,矿业权定价机制无法解决特定矿区或地下土壤作为采矿权复合客体的客观矛盾。

3.3 矿产管理体制影响着矿产品的定价权形成

中国现有的矿产管理管理体制,对矿产品“定价权”的问题处理能力和应对手段缺乏,没有相应的研究投入,缺少具体的管理政策措施和关注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采矿权的主体和其财产属性,尽管采矿权的权利运作确保对不特定矿产资源的开采到最终获得特定的矿产品。

中国矿业没有参与制定全球矿产品贸易秩序,缺少参与全球矿产品定价的实力,在国际矿产品贸易中,不能主导定价权,没有主导矿产品贸易的话语权。对于全球早已经形成拥有定价权的各种商品交易中心和全球贸易规则,中国的矿业行业的现状,很难在矿产品的定价权和贸易规则有所作为。

4 实现矿产管理的三位一体的对策建议

中国政府对矿产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分类管理、行业指导。由于矿产管理涉及多个行业、众多主管部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形式非常丰富,需要从整体性、战略性、有效性、系统性去解决问题。本文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应该得到重视。

4.1 理顺矿产管理,明确管理主体

中国政府对矿产管理授权国土资源部负责,但不是(也不可能是)矿产管理的全部。实际上,矿产管理涉及到很多的行业和主管部门,而且矿业管理关系非常复杂。从理论上说,国家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包括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方式和制度。内容有:矿产资源的范畴、所有权、国家行政管辖权及其划分、矿产资源政策及法律制度等。要避免多头管理所出现得各自为政,互相推诿,必须改革现有的矿产管理体制。

4.2 矿产管理必须确保矿产品定价权

要实现矿产管理的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三位一体,关键要用矿产资本化管理思想和理论指导矿产管理,研究矿产品价格形成和运营机制,确保中国在国际矿业市场矿产品贸易中的定价权主体地位[6]。

因为,矿产资本化管理要完成矿产资本化过程,影响因素很多,容易受到人为干扰因素影响。譬如,矿产品的市场价格不能很好地反映量大面广的各种矿藏和矿产品使用价值的差异性,矿产品市场现价受到国际垄断集团的左右而背离国情,奇低的稀土和奇高的铁矿价格就是例证。

另外,矿产品价格已经超出矿产管理范畴,成为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方向与动力。譬如,黄金价格、石油价格的作用与意义,就远远超出矿产品价格的本意。

4.3 矿业管理要促进矿业资本市场发展

中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发展矿业资本市场。矿产管理的资源化、资产化和资本化,是以矿产价值为基础,核心是矿产权益的流转。中国现有的矿业权制度已经涉及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由于中国矿业资本市场缺失,不能让矿业权益整体成为投资、融资或者股权的变动,间接地影响对矿业权益流转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只有通过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才能调节矿业经济的发展,实现矿业管理的市场化,降低政府对矿业经济发展的过渡干预。

[1]马克思.资本论[M].第1卷,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黄国良,许之前,朱学义.矿产资源资本化问题的研究[J].煤炭学报,2002,27(6):561-565.

[3]朱学义.论矿产有偿开采的“三权”统一体系[J].资源·产业,1999(8):19-24.

[4]马宗科.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矿产管理[J].矿产保护与利用,1996(3):7-36.

[5]朱学义.论矿产权益价值理论[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1998(12):22-23.

[6]朱学义.论我国矿产有偿开采的权益价值机制[J].经济研究参考,1999(7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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