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验收遇到的法律难点
2013-01-27张莉
张莉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设备科,福建 福州 350001
0 前言
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验收是医疗设备政府采购整个运行环节中的重要一项。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在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采购活动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如果不严格把关,前期的一系列招标采购活动很可能功亏一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文对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前期工作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划,而对于政府采购的验收管理与约束,只在第四十一条规定中进行简短的说明,没有明确验收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必须进行回避;没有明确规定验收细则与方法;也没有设定严格的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机制,致使验收工作缺乏透明度,履行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可能性。
1 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验收没有监督与制约限制
医疗设备政府采购的验收主体没有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设备政府采购的验收主体为采购人员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其中看不到项目的采购人员与验收人员的相互监督与制约限制。目前大部分医疗设备的验收是采购人自行进行,如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相互串通一气,给采购单位提供质次价高的货物和服务,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建议在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环节引入第三方专业人士参与验收的制度,一方面是出于专业性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增强监督的重要方式,所以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引入第三方参与验收的制度非常重要。
2 没有明确财政部门对合同验收争议拥有主管权,采购人与供应商容易产生纠纷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财政部门对合同验收争议拥有主管权,财政部门只对政府采购合同签定之前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由于没有详细的验收细则与方法,在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验收过程中有时会因采购质量问题引起认定矛盾,采购人与供应商产生纠纷。比如2009年我院到货的全自动血流变仪到货与合同不一致,型号名称前多了一个plus,中标人认为这款机型比原款更先进,也有注册证。2010到货的酶标仪、洗板机及转运推车没有中文标贴,激光美容仪上标注的规格型号比合同注明的规格型号多一个-1,呼吸机机身或标帖上标注的标格型号有一个与合同不一致,电外科仪的设备外壳上没有中文标帖,且外观与投标文件彩页不一致。我院设备科只好要求中标人退回不合格设备,明确要求中标人按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上规定进行到货,否则不给予验收。诸如以上的纠纷很多,在与中标人进行沟通时采购方也希望有一个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处理。
3 市场是用法律来定义的,延续《政府采购法》的有效期限至政府采购验收势在必行
市场是用法律来定义的,包括采购人、供应商、程序都是用法律来界定。当《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约定时,如果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会遇到不适用的问题,因为合同法并不注重合同签定之前的有关事项,而只注重合同文件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1年在政府采购检验设备验收时,我院发现所到货物名称与招标货物名称不符。招标项目文件为心肌标志物快速分析仪,到货为全自动免疫分析仪。验收人员认为:心肌标志物分析仪和全自动免疫分析仪各有自身产品的注册证,并非为同一类产品,根据到货仪器验收的规则,到货仪器名称应与招标文件仪器名称统一,凡有出入不能说明理由的一律不能通过验收。若验收人不按规定验收货物,将承担相关责任。我院同时向招标公司与财政部门提出质疑:招标名称为心肌标志物快速分析仪,应标人应标时应成全自动免疫分析仪,按招标规定为不回应招标文件。招标公司认为这两种产品为同一类产品,专家也评定为同一货品。财政部门认为已过了投诉时限,质疑无法进行。由于医院在签定合同时没有审核招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而只凭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进行合同的签定,在合同生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医院则必须给供应商进行验收而无法在验收发现问题时对招标评标程序进行有效质疑。医疗设备采购政府是一系列的采购行为,而不是仅仅归结于政府采购合同签定。延续《政府采购法》的有效期限至政府采购验收也势在必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定,政府采购验收的纠纷是要全部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开始生效,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够适应医疗设备政府采购的要求,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程序太慢;同时还会涉及到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相互关系这样一些非常重大的问题。
4 其他国家的处理方法
国际上实施政府采购的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严格的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机制,明确验收主体,验收标准及程序等内容。韩国在政府采购厅中就设立了政府采购质量检测实验室。政府采购实行第三方检测后,在政府采购领域就初步形成了类似我国工程中的“三制”框架,即采购机构(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第三方质量检验制。其中质检机构作为第三方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本文建议,结合国际上实施政府采购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我国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验收制度的具体实施条例或细则,明确验收主体、验收标准及程序等内容,完善政府采购流程,设立严格的政府采购验收质疑与监督管理机制,保证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准确和及时,从而增强政府采购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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