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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水利风景区水文化遗产的分类保护利用方法

2013-01-27

中国水利 2013年19期
关键词:风景区水利文化遗产

周 波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100038,北京)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在长期治水实践中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水文化,留下了大量弥足珍贵的水文化遗产。水利风景区主要依托水利工程及相关水域发展而成,与水文化遗产密集分布的区域高度重叠。水利风景区内的这些水文化遗产资源,既有工程类型又有非工程类型的,既有物质形态又有非物质形态的,既有保存相对完好也有濒临消失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创造方式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对其保护利用既要遵循普适性的原则和方法,又要结合水利风景区的特殊功能定位,采取因类而异、契合各自特点的方法和措施,才能推动水利风景区水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取得良好成效。

一、原状修缮法

这里所指的水文化遗产的原状是指古代水利工程建筑开始建造时(以现存主体结构的时代为准)的原始面貌,或经过后代修缮后现存的健康面貌。较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筑,一般还应包括它原来的总平面布局、空间组合及其内部环境的循环更新维系。概括来说,就是指原来的造型、原来的结构、原来的材料、原来的工艺缺一不可。《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增添部分必须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水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是衡量水利风景区文化旅游价值的关键要素。因此,对于工程主体结构完好,功能作用和建筑材料基本未变,但有扩建的古代水利工程,如四川都江堰、福建木兰陂、山东戴村坝等,应注意保护水文化遗产的现存格局特征,在不损坏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的前提下,可进行必要的科学合理修缮,保障其继续发挥水利功能和社会效益;对于主体结构已经残缺的古代水利工程,应遵循“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原则,将历史上被改变和已经残缺的部分,在有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予以审慎恢复,以再现其在历史上的真实面貌;对于主体工程基本保留,建筑材料已经改变的古代水利工程,比如新疆坎儿井以及大多数的乡村水利工程,应在科学保护现状的基础上,逐步适度恢复使用传统水利建筑材料与构件,尽可能地再现历史原貌。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史研究所主持的贵州安顺鲍屯明代乡村水利工程修复项目,高度确保了传统水利设施真实面貌的复原,重现了历史光辉,完整展现了工程的科技和文化价值,2011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遗产保护委员会授予亚太遗产保护最高奖——卓越奖。

二、现状保存法

水文化遗产特别是古代水利工程,历经岁月风霜洗礼以及后代不断修缮整饬,其现状风貌不可能再与原状保持绝对一致。但现状毕竟是在原状基础上形成的,与原状有其内在本质联系,保存现状是研究原状必不可少的参考依据。因此,对水文化遗产的保护应以现存的面貌为准,保留历代修缮整饬中被改变的部分,强化水文化遗产的历史可读性,这也是凸显水利风景区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的题中应有之义。比如,对于归属于水文化遗产的雕塑、石刻、碑刻等非工程建筑类艺术品,一般而言保存残迹更有价值,应尽可能地保存现状。许多水利风景区地处位置偏远的山区农村,分布其中的古建筑、古庙宇、古碑刻、古雕塑等水文化遗产虽然不是被命名的文物,也未经专家鉴定,但也有可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也以现状保存为宜,待专家评估论证后再根据情况作相应处理。

对于已基本改建成现代工程,只保留地理位置、范围、工程名称的古代水利工程,如秦渠、汉渠、四川通济堰、新疆林公渠等,鉴于其名称仍具有代表性与传承性,应在尊重现状的基础上,以挖掘保护其文化内涵与历史符号为主;对于历史比较悠久、影响比较深远、主体结构保存相对完好,但不再发挥原有水利功能的水利工程建筑,应结合当地实际,继续保留工程形象并适当拓展其文化旅游功能,并尽可能地保留和展示其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信息。比如,武汉在百年长堤——张公堤,失去原有防洪保安功能之后,以其为串联纲,开展城市森林公园建设,把张公堤打造成河网交织、湖堤相映的风景之堤、城市与自然共融共生的风光之堤、传统神韵与现代活力并存的风情之堤,既传承了张公堤的历史,又拓展了张公堤的功能,再铸了张公堤新的百年传奇。

三、复原重建法

在水利风景区中,经常有一些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水利工程建筑因故全部或大部遭到损毁,其中属于文物级别的,一般应当实施遗址保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些具有留存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作为地方重要标志、特征和象征的古代水利工程建筑,可以适当进行复原重建。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过严格科学论证,因为重建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历史真实性,且耗资巨大,还极有可能破坏遗迹本身。因此,对于功能、结构以及周边环境都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且经过专家充分论证,无法再通过重建展示其历史时期工程布置、运行管理及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代水利工程,宜采用模型复原的方法展示其历史风貌和功能作用。

水利风景区中还有一些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且有重大影响的涉水景点或场景,它们或记载于官方编撰的古代文化典籍中,或散见于文人骚客的诗词歌赋中,或是依靠一代代人口耳相传,这些水文化遗产是地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审美价值。所以,在进行水利风景区规划设计时,应充分挖掘这类业已消失的历史文化场景,从历史、美学、经济、旅游价值等方面全方位评估该历史场景恢复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展现水利风景区的文化特色。这类历史文化场景的复原,虽然不像古代水利工程建筑的复原重建那样要求严格,但同样必须尊重历史原貌,尽量依据真实可信的文献记载或历史图画为蓝本,切忌天马行空、漫无边际地胡乱想象构造,以致破坏了景区的和谐统一。以北京的长河和开封的清明上河园为例,就是严格依据历史记载和图书蓝本重新规划设计,再现了一些历史景点昔日的繁华胜景。

四、展览陈列法

展览陈列是对水利风景区水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利用的有效手段。对于规模较小的孤立古建筑,应在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中加以保护利用,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成为体现“古为今用”旅游环境氛围的景观小品;对于具有完整历史风貌或地域文化特色的村落民居,在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时,要注意维持当地居民具有地方特色的风俗习惯,保护其历史真实性;对于占地面积较大的水利遗存或遗址,比如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遗址、水利祭祀庙宇建筑、治水名人故居故里等,可在保持古建筑原有风貌格局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对其场地进行功能置换和改造利用,通过建设遗址公园、博物馆、陈列馆、展览厅、创意产业园等方式,收集整理相关各类水利文物资料进行保护性展示利用,以丰富水利风景区的文化内涵和功能;对于水利风景区内工程主体或原始形态已经完全消失,只有遗址遗迹方式存在的水文化遗产,如古运河上的许多闸坝工程、江河湖泊故道以及洪涝灾害旧址等,应通过封闭保存其场地或遗存,结合景观功能保留历史信息,并通过各种图形标志、文字介绍阐释其价值,作为水利展陈与科普工作的实例。 比如,曾在“75·8”特大洪水灾害中溃决失事,复建后有治淮第一坝之称的石漫滩水库,通过全面展示水库兴建历程及水利洪涝灾害史,丰富了景区的水文化内涵,成为水利部命名的首批国家级水利风景区之一。

五、传承发展法

水利风景区内还留存不少非物质形态的水文化遗产,比如体现水利科技水平的技术工艺、维持水利工程运行的乡规民约、在水利生产实践中产生的民风民俗、与水事活动密切相关的传说故事和文学艺术等,具有非常鲜明的历史地域特色,对区域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许多古代水利灌溉工程运用的无坝引水技术,以赵州桥为代表的桥梁建造工艺,云南红河维系水与梯田生态平衡的木刻分水法等乡规民约,已沿袭上千年的都江堰开水节历史习俗,世代相传的大禹治水、钱王射潮、西门豹治邺等历史典故,李白的“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苏东坡的“欲把西湖比西子,浓妆淡抹总相宜”等千古传诵的诗词歌赋,以及戏曲《白蛇传》中“断桥相遇”“水漫金山”等家喻户晓的传说故事等,都是这种非物质形态水文化遗产的典型代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种主客观条件变化,包括上述水文化遗产在内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的生存空间越来越狭隘,传承发展的难度越来越大,正面临失传和濒临消亡的境地。在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中,应尽量创造有利条件,对这些水文化遗产进行充分地展示和传承,以丰富和延续水利风景区的历史文脉。以相沿千年以上水利民俗都江堰开水节为例,开水节又称放水节,清代名为“祀水”,源于远古对水神的祭祀。秦时蜀郡守李冰建堰有功,以后便改祀李冰。古时清明时节内江灌区需水春灌,便在渠首举行隆重热闹的仪式,拆除拦河杩槎,放水入灌渠。2006年5月20日,清明放水节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如今,作为都江堰景区一种古老的文化传统和富有巴蜀特色的旅游观光项目,清明放水节仍每年如期举行。

水利风景区水文化遗产保护是前提,传承是根本,发展是目的。但保护绝不是泥古不化的静态保护,保护水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是传承保护其社会价值,只要遵循科学正确的保护理念和原则,只要有助于发挥水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无论采取加固、防护、修复、迁建、重建、展览、传承等哪种方法,都应是可以考虑和商榷的选择。在水利风景区旅游开发规划建设中,应在真实全面保护水文化遗产所蕴含的历史信息和社会价值基础上,积极合理拓展其功能和作用,充分发挥水文化遗产在水利风景区乃至水文化遗产地对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1]谭徐明.水文化遗产的定义、特点、类型与价值阐释 [J].中国水利,2012(21).

[2]王英华,谭徐明,李云鹏,刘建刚.在用古代水利工程与水利遗产保护与利用调研分析[J].中国水利,2012(21).

[3]余亚峰.关于历史性建筑保护和修复的思考[J].中华建设,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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