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01-26核工业四一六医院
◎ 核工业四一六医院 刘 川
住房公积金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实行,经过20多年的实践,已经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作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储备金,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分配社会化、货币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在职工购买住房以及改善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保障和辅助作用。但是,随着该制度的运行,有些问题也开始凸显出来: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人员有一定的局限性。按照现行政策,许多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只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的在职职工,而很大一部分无业、待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人员均未列入其中,正因为如此,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都未曾享受到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所给予的实惠。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不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比例和最低标准,但对缴存额度的上限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单位甚至同一个单位内部职工之间所缴存的额度都大不相同。一些效益好的单位,职工月缴存额高达数千元,而效益差的单位,尤其是收入偏低的职工,每月则只缴纳几十元。如此以来,就形成了高收入者高收益,低收入者低收益的倒挂现象,使得本来收入悬殊的行业及职工之间,贫富的差距进一步加大。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受到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的限制。不少地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和有关规定执行,如前所述,贷款利率的增减和贷款额度的多少对于高收入者来讲并无大碍,因为他们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并非特别需要用公积金贷款来购买住房。可是对于低收入者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却好比雪中送炭。但由于低收入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少,即便是执行首套购房的贷款利率,因受多重因素的制约,贷款数额不过是杯水车薪,依然难解购房资金之困难。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关注,我们在举国企盼和研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不妨将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一并列入其中,为此,拟提如下建议及对策:
1.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的范围。目前,未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无业、待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人员,相当一部分正面临着择业和经济方面的困难,同时也是最需要安身居所的人员,许多地区将其排除在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受益的群体之外,显然有失公平。国家在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应当将上述人员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的范围,可采取个人自愿缴纳为主,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为辅的方式解决所需资金。如此,不仅可以缓解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压力,也为这一群体自购住房或改善住房条件提供了支持和帮助。
2.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高低不一导致了效益好、职工收入高的单位缴费额度的大幅增加,一些职工甚至视住房公积金为一种额外的储蓄和福利。而效益差、职工收入低的单位却长期承受着因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匮乏而带来的种种压力。此种状况如果延续下去,不仅有违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极易造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给社会管理带来诸多不和谐的因素。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明确单位和个人最低缴存比例,严格控制缴存额度的上限,降低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差异,使之逐步趋于合理化,让更多的社会群体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的优越性。
3.有条件地降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现实生活中,刚参加工作不久、工资收入不高以及个体经商、务工且居无定所的人员亟需解决住房问题。有条件地降低对此类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帮扶他们筹措和解决购房资金的困难,真正体现和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互助性作用,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督促机关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严禁随意挤占、挪用和套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加强公积金缴存的监管力度,对以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名而有意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戒,使住房公积金缴之有据,用之合理,公开、公正、透明,真正成为一项利国惠民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