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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严打瘦肉精 全面推进县级产地检疫工作

2013-01-26张国民

中国兽医杂志 2013年1期
关键词:瘦肉精畜产品检疫

张国民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昆明651500)

目前由于少数地区存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不强、执法力度不够、执法行为不规范等情况,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动物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有关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执法,严厉打击饲养生产、屠宰加工、储藏运输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本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们做了以下相关工作,报告如下。

1 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1.1 加快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 2006年8月31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禄劝县动物卫生监督检疫站,具有独立的银行帐号,后来更名为禄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使用了统一的执法标识,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乡镇工资、工作归所在乡镇政府管辖,业务归县领导,乡镇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只能委托其执法,本身无处罚权,以至于造成了业务主管部门不管业务的“不务正业”的现象,所以应将乡镇的工资及业务归还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禄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以促进乡镇村二级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1.2 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管理 各地要综合本地养殖业发展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科学测算和配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快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建设,对现有在编、在岗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抓紧明确其官方兽医身份。加强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兽医专业人才的管理,采取签约、聘用等有效形式,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动物检疫等执法辅助工作。完善培训、考核、奖惩制度以及人员招录制度,建立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2 抓住关键环节,打击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构建畜产品安全体系

2.1 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促进生产环节的监管

2.1.1 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要求养殖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免疫注射后全部加戴免疫标识,并建立免疫档案。将国家有关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告知每个养殖场户,使之知晓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养殖场户培训,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方法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

2.1.2 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

2.1.3 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要签署承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保证所销售的活畜不含有“瘦肉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2.1.4 加强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瘦肉精”抽检。日常监督检查要将查验养殖记录与抽样快速检测相结合,及时发现养殖环节存在的问题。活畜出栏时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尿样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的,禁止活畜移动并对尿样进行确证检测。一经确证含有“瘦肉精”,应当依法对活畜进行无害化处理(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畜主承担),并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2 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管

2.2.1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与工商等部门共同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出栏保证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主要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无产地检疫证明、无畜禽免疫标识、保证书或来源不明的活畜不得入市交易。

2.2.2 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人员状况,可以通过备案形式对其实行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不兜售“瘦肉精”、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对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户),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监管信息。

2.2.3 省、市、县动物卫生检查站在查验过往运载动物活畜的车辆时,发现出栏保证书、交易记录不齐全的,要通知活畜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督促货主将活畜运回原产地。

2.3 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与监管,守住进入“放心食品”的最后一道防线

2.3.1 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场、点)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生猪屠宰企业(场)要按规定记录生猪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耳标号、畜主(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以便发现问题后追溯来源;生猪屠宰企业(场)要对进场生猪批批抽检(以出栏前饲喂群或运输车辆为单位),对宰后生猪抽取一定数量的膀胱尿液进行检测,并做自检记录,自检记录保存2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配合屠宰企业(场)每天开展进场自检和宰后抽检。相关部门组织对宰后生猪抽取一定数量的膀胱尿液进行监督检测。

2.3.2 生猪屠宰企业在生猪进场和宰后快速检测中发现“瘦肉精”阳性,应立即向商务部门和驻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屠宰企业要及时将尿样交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并暂缓生猪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一经确认含有“瘦肉精”,畜牧兽医部门和商务部门对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销毁处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实行定点屠宰的肉牛、肉羊等活畜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3 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探索畜产品质量安全治本之策

3.1 着力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已成为农业(畜牧兽医)系统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中心任务。各地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设立相对独立的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统筹协调和管理;要加强各级畜产品质检机构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要加强农业(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办案能力。要尽快健全完善行政管理、检验检测、监督执法三位一体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3.2 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是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抵御疫病风险,促进农民增收,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积极引导养殖户从饲养管理、良种选育、环境控制、营养调控、安全用药、卫生防疫等多方面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消除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安全隐患。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支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引导扶持,加强监督检查,使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成为保供给、保安全的主体力量。

3.3 大力培育养殖者协会和农民合作社 充分发挥各类养殖者协会和农民合作社在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积极推广“五统一”(统一供种、统一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统一防疫、统一饲养模式、统一销售)等行之有效的运行模式,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广大养殖户了解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做到令行禁止、守法经营。

4 通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农推中心、村防疫员三级联合检疫

三级联合检疫才能真正达到以监促检,以检促免的目标,严格遵守产地检疫规范,坚决杜绝不按规定程序检疫、坐堂开证、隔山开证、只开证不检疫和倒卖空白检疫证明等执法违法发生,全面促进我县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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