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产品质量监管应从全环节全链条抓起
2013-01-23赵华锋河南省畜牧局
文│赵华锋(河南省畜牧局)
饲料业作为养殖业的支撑产业,饲料产品质量高低对畜产品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作为饲料管理部门应加强饲料质量的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应从“产前、产中、产后”全环节全链条着手,长抓不懈。
一、抓产前
1.严格饲料行政许可,严把行业准入关。实行专家审核制。成立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检测检验机构动物营养、饲料加工、生物技术、检测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饲料生产许可专家审核委员会,严格按照程序,先由地市预审核,预审核达到条件的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审核,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随机抽调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专家开展现场审核,对照许可条件,逐项核对,提出审核意见,经召开许可办公会议综合评定后,报主管局长审定。加强对专家审核结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人员对专家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出台《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审核专家管理办法》,对违犯管理办法的专家及时通报所在单位并解除聘任手续。严把饲料生产企业的准入关,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
严格饲料产品文号审批。对报批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严格按照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工作程序,认真落实产品批号监督抽样制度,凡申报批号的企业必须在当地饲料管理或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抽样封存,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饲料企业不得自行抽样送检,凡弄虚作假的,饲料监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2.探索建立饲料原料评价制度。饲料原料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饲料产品质量。为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严把饲料原料质量关,积极探索建立饲料原料评价制度。成立饲料原料评价委员会,按照饲料原料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对进入河南市场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等饲料原料开展合法性审核、产品质量评价、社会满意度评价、现场评价、综合评定等,评定出合格的饲料原料供应商名录,并及时在河南省饲料工业信息网和《中原饲料》杂志等媒体上公布,引导全省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企业选择质优价廉的饲料原料。同时,对合格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对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下一年度不受理其评价申请;对评价合格的供应商进行产品跟踪监测,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及时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清除,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并在媒体上公布,进一步净化饲料原料市场,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饲料原料进入生产领域,提高饲料产品质量。
3.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饲料生产企业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尽到查验或检验义务,不得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要严格遵守限制性规定;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
二、抓产中
1.积极推行饲料行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以产品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引导企业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为各个环节建立关键控制点,使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以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踪性,为生物饲料安全和产品品质提供技术保障。
2.积极推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在做好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指导企业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产品贮存、运输、追溯与召回等几个方面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管理。在原料采购上,要实行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在生产环节上,遵循“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的生产顺序,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重点对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称量、配制、投放等过程实施监控。在销售环节上,要做好销售记录,认真落实出厂检验、留样观察、产品召回和质量追溯制度,对出厂产品批批检验,规范生产行为,保障产品质量。
三、抓产后
1.加强监督检查。首先是充分发挥各级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的作用,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制定日常监督检查方案,对饲料监管中出现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依法查处。其次是要量化监测,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制定饲料产品抽检计划,加大饲料产品抽检力度,开展饲料业风险评估和预警分析;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和巡查制度,强化对饲料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建立监督日志,完善监督管理档案。重点围绕饲料原料、养殖企业自配料以及大猪料、小猪料、禽料添加违禁物质和超量使用药物添加剂等开展风险监测。
2.做好企业年度备案工作。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统计数据的可靠性、企业生产条件有无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产品质量安全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同时按照一定的抽检比例,对所报材料进行现场复核调查,对于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或报请取消生产资格等处理。
3.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大力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对违法违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实施跟踪监管,严厉打击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造、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饮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和滥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等的不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重处重罚,公开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加大对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不法分子,切实达到“发现一起,严打一起,警示一片”的效果。
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只有从“产前、产中、产后”全链条全环节抓起,才能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进而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