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基层兽医人员补助政策的通知
2013-01-23黔农发201311号
黔农发[2013]11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委(畜牧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动物防疫工作重点在基层,关键在基层防疫队伍。我省的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合作医疗(公社兽医),到80年代后,在政府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从事防控动物疫病等公益职能的转变。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动物疫病,特别是新病、人畜共患病不断增加,基层兽医工作更为重要,尤其是村级防疫员处在动物防疫工作第一线,承担了辖区内的动物免疫、疫病排查和畜禽标识佩带等工作,通过他们的辛勤工作,确保了我省畜牧业的持续发展,维护了公共卫生安全。
为切实解决好基层老兽医的养老生活保障问题,稳定全省村级防疫队伍,确保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2011年5月13日,省长赵克志主持召开了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3次省长办公会,确定了 “解决基层兽医人员养老问题”政策。为贯彻落实好省长办公会精神,切实做好基层兽医人员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长办公会确定的相关政策
(一)从2010年1月起,由县级财政按年发放人民公社时期全脱产从事兽医工作的社办公助职工(以下简称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在村级兽医岗位上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受法律法规处罚、未受开除处分的老兽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未满的待年满后也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最低标准为: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 500元;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 800元;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2 000元;累计任职满25年的,每人每年为2 500元。
(二)从2013年1月起,老兽医及现任村级防疫员参加新农保后,年满60周岁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老兽医及现任村级防疫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提供名册,县财政部门为其代缴保险费。
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力合作,按照省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迅速研究制定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和村级防疫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放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市(州)级畜牧兽医、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制定专项督查方案,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省长办公会确定的政策尽快落到实处,维护当前社会稳定。
二、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此次解决基层兽医人员的养老问题涉及面广、人多、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有关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迅速制定出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确保基层兽医人员的养老问题解决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实施方案中应明确:
(一) 每年年初,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当年政府应代缴新农保保险费的兽医人员名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9月底前,将核实后的参保人员名单及应缴保费反馈至县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 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兽医,每年由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核定名单及补助金额报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补助。
(三) 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动员、协助老兽医及现任村级防疫员到户籍所在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续保缴费。
三、落实相关经费
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省长办公会纪要精神,将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及未满60周岁的老兽医和现任村级防疫员的新农保缴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补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提高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维护社会稳定。对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时间从2010年1月起计算,确保2010、2011和2012年度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及时足额补发到位。
四、切实做好老兽医思想工作和接访工作
各市(州)农业(畜牧兽医)、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由政府牵头落实老兽医维稳工作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划区包干、排查到位,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群体上访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请各市(州)在2013年4月底前,将基层兽医人员养老问题解决情况汇总上报省农委(防疫检疫处)、财政厅(农业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