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氏菌病防控中加强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探讨
2013-01-23杨冬梅
苗 儒,金 晓,杨冬梅,崔 毅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51)
近年来,布鲁氏菌病(简称布病)在我国部分地区流行,给畜牧业和人体健康带来巨大危害。在国家制定的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中,将布病列为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动物检疫监管工作在布病防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认为应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在产地检疫工作中突出抓好布病防控
1.1 建立能满足工作需求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点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按照国家建设管理规范要求,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投入下,实行标准化建设,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有制度,每个乡镇至少建两个以上的正规申报点,既要方便服务又要便于工作和管理。
1.2 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检疫申报点。公示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1.3 建立健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制度,规范实施检疫。对布病易感动物进行检疫时,必须查验免疫档案。对来自非免疫区的动物应进行布病监测,对实施免疫的动物限定移动范围。严格限制布病疫点内动物转移、出售,对于检出的阳性动物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1.4 加强产地检疫专业队伍的建设。检疫申报点应配备能胜任和满足检疫工作需要的官方兽医或专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布病快速诊断设施设备。同时,加强布病检疫技术的培训,使检疫人员熟练掌握布病快速诊断方法,充分发挥产地检疫在布病防控中的作用。
2 重视源头监管,创新监管模式
2.1 布病的传染性主要在于患病动物对同群动物的感染,特别是种公畜和患病母畜造成畜群的感染更为严重,所以在布病检疫净化中,要加强对动物饲养源头的监管,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模式,全面推行“过程监督、风险控制、可追溯管理”的监管体系,认真落实饲养场(区)包片监管责任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奶牛场、种畜禽和规模牛羊饲养场发放和审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将布病检测合格作为必备条件。
2.2 在监管上要明确饲养者的主体责任,把饲养场动物的免疫、检疫、消毒,动物的出栏、调入、调出、病死畜无害化处理作为监管的主要内容,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相应的制度,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确定监管责任人,开展定期巡查。对流产的动物要进行布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监测,查明其原因,严防不经检疫随意调入和引进动物。
2.3 对集中贩运动物的“贩运村”和“育肥户”要加大监管和巡查的频次,引进动物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圈舍应与饲养区相对分离,并保证隔离的卫生条件,严格遵守隔离期限的规定。
2.4 强化信息化管理,逐级建立动物布病检疫监督网络化管理。将易感动物出入栏和种乳用动物畜禽标识佩戴情况、免疫监测信息、流动调运信息及时进行录入,实行可追溯管理。
3 实施风险评估,防止高风险地区的病畜向低风险地区流动
3.1 将布病状况分为免疫区和检疫净化区。要在监测的基础上实施风险评估,制定布病易感动物流动风险控制制度和标准,对非免疫区动物、免疫区动物、种用、乳用动物规定必要的检疫项目、内容和条件,严禁免疫区动物向非免疫区调运。对达不到控制标准,感染率高于国家规定指标的高风险地区应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疫情,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限制疫区易感动物及产品向县境外流动。调出动物或跨省、跨地区调入供饲养的牛羊等易感动物时,也应将布病作为调入和调出的必检项目。
3.2 严格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量化奶牛场、种畜禽和规模牛羊饲养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内容,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风险等级确认,对不符合条件并经布病检测阳性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不能改进的,撤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在通过风险分析找出风险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关键控制点,并督促管理相对人在控制关键点的基础上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关键控制点中选择一至二个监管重点实施监管,主要监督管理相对人的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
4 夯实屠宰检疫,确保产品安全
4.1 监督企业落实动物卫生质量保证的主体责任,落实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制度。建立并实施屠宰检疫申报制度,明确申报程序、申报时限、申报内容等有关事项。
4.2 屠宰者应当对进场动物逐头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严禁无证、无标动物入场屠宰和交易。经宰前检疫合格的签发《准宰通知书》,不合格的填写检疫处理通知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屠宰检疫中按照检疫办法的规定,指定符合条件的兽医专业人员按规范实施同步检疫,监督机构要做好监督,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同时,对易感动物应按规定比例进行布病的监测,对检出的阳性动物要规定进行处理。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即(补充四不准—处理的具体内容)”。
4.3 规范屠宰检疫工作。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严格屠宰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做到检疫操作规范到位,检疫记录详实,并按规定保存。
5 加强流通环节特别是对牲畜交易市场的监管
5.1 加强生产、加工、运输、贮藏等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管,建立区域化检疫监管制度,明确各类场所的监管责任人和监管职责,规范监管内容,提高监管能力。
5.2 制定交易市场监管规范,强化日常监管。可根据牲畜交易规模、交易量、动物来源的范围,出台相应依法监管的具体规定。指派官方兽医或适量的专业兽医人员驻场监管,严格凭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对易感动物应查验免疫记录,非免疫动物应进行布病血清学检验,严禁来自布病疫区动物进场交易,做好查证验证和检疫监管记录等各项工作。
5.3 严格出证管理。实行官方兽医出证备案制度,对出具跨省调运动物及产品检疫证明的官方兽医,实行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登记制度。只有经过培训和审核合格的才可备案,经备案的官方兽医才有资格出证。对出具省内跨地区调运动物及产品检疫证明的官方兽医,也可实行地区级备案登记制度。跨省调入的易感动物在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同时,须附注布病检测阴性。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严格执行国家《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相关的规定实施审批和监管。
6 实行指定通道制度
6.1 布病低风险区域应当尽快制定指定通道制度。切实发挥公路检查站作用,应统一规划,明确管理主体,合理布局、增加投入,实现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6.2 公路检查站要做好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的查证验物,并做好记录。发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要按国家的相关规定,严格查办和处理。
6.3 跨省引进的动物实行指定道口进入,严禁从布病疫区调入动物,严格落实公路检查站查验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建立联网的信息平台,对跨省引入的动物在查证验物后要及时通知到达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后续监管。
7 加强对动物贩运经纪人的管理
7.1 对动物贩运经纪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定期组织对其进行动物防疫、检疫、运输防疫条件等方面专业培训和相关规定的告知,监督其守法经营。
7.2 动物贩运经纪人签订书。在对动物贩运人提供便捷服务的基础上,依法规范贩运动物经纪人的从业管理,及时掌握其贩运动物的来源、流向,实行可追溯管理。
8 规范疫点处置
8.1 对发现有疑似病例的畜群和患病病人所饲养的动物开展全面流调和检测,疑似畜群在采血检测期间应依法实施限制移动措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下达《疑似染疫动物限制移动通知书》,限制群畜流动,禁止转移、买卖、隐匿。对采血检测出的阳性病畜下达《染疫动物强制隔离通知书》,及时采取集中隔离措施,并检查标识,做好记录,避免疫情传播。对检出的阳性动物要做到及时扑杀。
8.2 阳性动物扑杀后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对检测阳性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实施无害化处理时应有两名以上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参与,现场要设置警戒区,工作人员必须着防护服和佩戴防护装具,监督管理相对人实施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8.3 畜间布病疫点处置,要做到 “三个强制、三个到位、一个健全”即:强制检测、强制隔离、强制扑杀,消毒到位、无害化处理到位、疫点处置措施到位。要健全疫点监督档案,实行“一点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即以一个疫点或一个自然村为单位,将所有的原始资料、记录、表格、相关责任人签字及影像资料等按序整理齐备后,统一归档,由专人保存管理。
9 落实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补偿措施
9.1 检出的病畜应全部扑杀,对患病畜及病畜流产胎儿、胎衣、排泄物等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病畜扑杀或无害化应实行补偿制度。在评估的基础上,给于适当补贴,以减少因阳性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农牧民或养畜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9.2 规范进行隔离和无害化处理。应将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列入动物防疫重点基础建设项目,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合理布局、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有计划、分期分批的建设能满足工作要求的标准化隔离和无害化处理场所,也可因地制宜地在养殖业密集区、规模化养殖场建设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的能处理一定量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以保证对病畜扑杀处理的安全性和科学性。
10 强化消毒灭源监管
10.1 消毒灭源是布病防控的重要环节,要做好对疫点、患病畜污染的圈舍、场地、用具、扑杀场地、运输工具等消毒工作的全程监管,特别是对检出布病的饲养场所应年内做两次以上的消毒处理,有条件的饲养场应更换、轮换圈舍,待彻底清理、消毒两月后再重新使用。
10.2 消毒时应合理科学地选择有效消毒药品,避免在阴雨天消毒,对规模饲养场所可应用大型机械化消毒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消毒液,保证消毒浓度和效果。消毒后按要求填写消毒监管工作记录。
11 开展布病防控监督执法评估
11.1 在信息统计的基础上,定期对布病防控监督有影响的各项措施、各类因素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实现对监督执法质量的动态管理。
11.2 规范评估的主要内容。评估的内容包括动物卫生措施的实施,监管责任人、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频次、监管档案的建立是否落实;疑似染疫动物限制移动措施、染疫动物强制隔离措施、阳性畜无害化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疫点、污染场地和用具消毒监管情况;检疫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在流通环节中跨省、跨地区引进动物的审批、索证、验证及查验布病检测报告是否把关严格,以及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执法能力、条件保障等各种影响布病防控监督执法的因素等。
布病防控是一项势在必行、利国利民事关养殖业发展和民生的大事,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义不容辞地应当做好各项监管工作,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对布病防控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加强同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合作,统一防控政策、手段和措施,提升防控监管能力,实行科学、有效地综合性防控监管措施。在加大检疫监管执法力度的同时,还应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和养殖场、贩运者等管理相对人认识和熟知布病防控知识,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布病群防群控的良好势态,争取早日实现布病的有效控制和净化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