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服务民营中小企业创新的方式及政策设计
2013-01-21赵超
赵 超
(广东省委党校,广东 广州 510053)
自20世纪初到70年代,美国民营中小企业完成的科技发展项目占全国科技发展项目的55%;进入80年代以后,大约有70%的创新是由民营中小企业实现的。①何光辉:《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及启示》,《软科学》2012年第6 期,第119-120 页。一项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所作的报告显示,2002年~2006年专利数在15 件以上的1 293家美国公司中,民营中小企业雇员人均专利数为26.5 件,是大企业(人均1.7 件)的15.6 倍,而且民营中小企业在高新技术等高增长产业对技术创新的贡献尤为突出,如生物技术、医药品和信息技术等。②Anthony Breitzman,Diana Hicks,An Analysis of Small Business Patents by Industry and Firm Size,SBA Office of Advocacy Report,2008,pp.5-28.根据公共治理理论,在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中,政府不应作为行使国家职能的威严的管理者,而是应作为一个服务者,它与民营中小企业、高校的地位应该是一致的,而不是高高在上的。也就是说,在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就是“培育”,即创造一切有利条件,促进和推进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③周笑:《产学研合作中的政策需求与政府作用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8。
一、各国政府服务民营中小企业创新的方式
政府的支持和推动是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的动力来源。在推动和加强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方面,广东地方政府的作用体现为:鼓励和支持校企之间进行合作创新,完善创新体系和创新环境,加快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为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政府的服务和管理方式也需要创新,各国政府的做法值得借鉴。
(一)不断设立和实施一系列科技计划
多年来,各国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项目和计划促进民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瑞典于2004年6月启动了一项国家战略“创新的瑞典:增长和复兴战略”。该战略旨在加强民营中小企业增长力,并关注四个领域:创新的知识基础、创新的贸易和产业、创新的公共投资以及创新人才。德国的“高技术大师计划”为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创新提供了一套综合性的措施。澳大利亚公布了一些旨在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创新的项目。其中有一项是“增强澳大利亚的竞争力:通过科学和创新构建我们的未来”,该项目总额为53亿澳元,实施期间为2004年~2007年。
(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研发创新活动
1.政策性补助。许多国家十分重视民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为民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政策性补助。例如,美国政府设立了“民营中小企业产业研究基金”,规定10%的国家科学基金与国家研究发展经费要用于支援民营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而且美国《小企业技术创新法》规定,年研究开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政府部门,要将其财政预算的1.3%用于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
2.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国家政府都采用特殊的税收政策激励民营中小企业的研发支出,主要的优惠措施有:第一,投资抵免。这是指允许民营中小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科技投资的一部分资本支出,从而起到减少纳税金额的目的。澳大利亚税收办公室(ATO)的改革规定,民营中小企业投入技术创新的资金可以按照125%的比率抵扣当年应税额,对政府特别鼓励的行业最高抵扣额可达投入资金的175%。第二,加速折旧。国外民营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都已从二战前与战后初期的20年~25年,缩短至目前的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①汪涛:《国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及启示》,《华北金融》2007年第2 期,第10-13 页。对于民营中小企业更新设备和采用新技术发挥了巨大作用。不过为了适应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对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采取更高的折旧率,促进设备更新。第三,设立技术准备金制度。这是民营中小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例如韩国推出了“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规定民营中小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按4%,生产资料产业按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同时规定准备金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改造、技术信息及技术培训和研究设施等方面。
3.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参与构建研发创新网络。为了增强创新能力,民营中小企业需要与外部进行信息、知识和技术等资源的沟通和交流。因此,他们应该积极发展各种社会网络,构建伙伴关系。为了帮助民营中小企业构建创新网络,各国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唤起民营中小企业建立创新网络的意识,帮助他们寻找合作伙伴;组织和运作创新网络,并帮助这些创新网络融资;通过公共—私人合作关系促进科学和创新的网络对接;创造国际通道,构建全球网络。为此,许多政府运作了一些项目,比如基于网络门户的服务系统,以帮助民营中小企业获取关于创新网络的信息。1996年加拿大创建了“战略和创新网络门户”,它包括一个综合性的链接系统,将加拿大的各个高校、公立实验室、联邦与私立机构以及民营中小企业连接起来。该网站的信息包括商业情报、金融、人力资源、产品开发、市场、知识产权与研究服务等。此外,英国政府建立了商业链接(Business Link),韩国建立了Inno-NET 门户,奥地利建立了Protec-Netplus 等。
4.帮助民营中小企业充分了解和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体系。对知识产权体系缺乏充分的了解会阻碍民营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和国际化发展。来自经合组织国家的证据表明,民营中小企业往往不能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体系。实际上,民营中小企业往往缺乏相关知识,当他们运用知识产权体系时,面临着高额的成本、缺乏足够的法律、商业和技术支持等问题。因此政府应该帮助民营中小企业了解知识产权体系,如知识产权的注册、商业开发和专利数据库的运用等。2005年6月10日,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公布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05》,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有关知识产权咨询服务,通过派遣知识产权专家和顾问帮助他们制订知识产权战略。同时该计划还明确指出,要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民营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和相关权利的保护,要进一步增加对民营中小企业申请专利相关费用的资助,帮助民营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民营中小企业申请海外专利,简化申请手续。德国的20 多个专利中心和其他创新支持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的专门信息。同时也可以在政府网站上获取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而且,德国主要的三个民营中小企业协会也采取相应措施抵制盗版行为。意大利专利办公室、商会联合会所属研究机构与意大利工业协会合作,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高达1 520 小时的三个阶段的培训,该项培训在2002年和2003年的内容是民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及其应用。
5.通过政府采购,推动民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在美国,政府预算中1/3 用于政府采购支出,欧盟政府采购金额占成员国GDP 的25%。因此,政府采购对社会的生产及消费会产生重要影响,具有强大的宏观调控功能。一些国家正日益通过政府采购作为促进技术创新推动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例如,澳大利亚政府一直努力帮助民营中小企业进入信息通讯领域的政府采购市场,出版了指导民营中小企业参加政府信息通讯产品采购的指南,举办了一系列的研讨会,并建立了澳大利亚政府投标网(AusTender)。2002年~2003年度,澳大利亚民营中小企业获得了约29.9%的政府在信息通讯领域的采购合同。
二、政府服务民营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设计
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世界各国政府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虽然改革内容与方式各有不同,但增强政府的服务意识、降低服务成本、创新服务方式及机制、强化服务效能以及提升服务能力的目标却是一致的。①胡丽伟、李向晟:《经济社会转型中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统计》2007年第4 期,第8-10 页。在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占有较大的比重,他们的技术创新和改造对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服务民营中小企业创新,就应具体落实到相应的政策设计上。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创新信息发布网络平台
在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中,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的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将互联网作为推动不同学科领域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的便捷手段。发挥信息网络优势,构建面向全社会的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联合信息网,征集并向社会公布民营中小企业技术难题、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人才供求信息,及时做好高校、科研机构与民营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项目中介、咨询服务等工作,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创新结合的持续创新。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服务相关的网络建设,重视科技查新工作。科技查新工作是我国信息咨询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更好地服务于科研项目、成果鉴定,避免科研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在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中,通过科技查新,不但可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而且还能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科研项目创新性、先进性的判断准则;民营中小企业可以对创新过程项目的质量进行判断,避免低水平重复;政府也可以通过这一手段衡量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的层次和水平,尤其当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涉及政府资金配套时,政府在科研立项时,应首先进行科技查新,以保证国家利益。
(二)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与大学科技园建设
理论分析与具体案例均证明,大学科技园建设是推进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的一项重要措施。由于民营中小企业与高校分属于两类不同的组织,组织结构不同,运作模式不同,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在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矛盾与冲突。由于高校主要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而民营中小企业是科研成果产业化的实际承担者,因此如果能够在高校中建立与民营中小企业在运作模式和组织结构上相同或者相近的实体,必然会降低民营中小企业创新矛盾与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事实证明,大学科技园是这种实体的最佳形式。在本质上,大学科技园属于“科学性公司”,它建立在现代民营中小企业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民营中小企业化、市场化机制运作,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良好的转化机制,能够充分调动高校广大人员的积极性,激活并保护他们的创造力。在大学科技园建设中,高校通过实施技术成果入股、科技人员个人持股的现代产权制度,不但以产权的形式物化学校的无形资产,增加学校对社会的贡献,且以法律的形式保护科技人员的贡献和利益,极大地调动和保护了他们的创新和创业积极性,有助于科研成果转化。大学科技园不仅是高校技术创新和高新民营中小企业的孵化基地,而且是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培养和高新技术产业辐射催化的基地。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
在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中,应明晰知识产权归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于技术知识是合作的主要内容,因此知识产权属于核心收益,也是决定其他收益的重要前提。首先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作用,贯彻“谁完成归谁享有”的原则,对没有必要由政府干预的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下放给民营中小企业或高校,尊重多个完成或协作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约定。对确有必要由政府加以适当干预的项目成果,应预先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其次要重视并充分发挥政府计划项目合同附加条款的作用,根据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承担计划项目的特点以及主要可能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可能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条款。最后要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条款,主要内容应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行使(实施、许可、转让、入股等)、收益分享;保密条款;民营中小企业、高校与政府主管部门的附加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营中小企业与高校的附加权利义务关系等。
(四)培育专业的中介服务体系
在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中,除民营中小企业和学校两个主体外,还需一系列的中介服务机构来承担民营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工作。政府通过市场培育,强化市场竞争意识,实施科技面向经济、经济依靠科技的方针;同时,在资金与政策的投入上,引导和强化科研单位孵化功能与民营中小企业的“喂养”意识,使之达成共识,结为命运共同体,实现二者的相向延伸、渗透和能力衔接。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中,政府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创新过程中介服务体系:首先,鼓励高校主动与民营中小企业加强联系,吸收民营中小企业进入学校科研规划,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做到科研有的放矢,针对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进行规划;鼓励高校从相关政府部门和民营中小企业筹集科研资金和转化资金。其次,政府要积极参与民营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以多种方式与重点民营中小企业共建研发机构,增强技术中心的人才实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民营中小企业研发水平和技术储备能力,适应市场竞争和民营中小企业发展需要;政府要积极参与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自身的综合优势,与现有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机构联合,为广大民营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综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