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尔本案与沉默权的确立
2013-01-21高一飞祝继萍
高一飞,祝继萍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31)
李尔本案与沉默权的确立
高一飞,祝继萍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31)
沉默权制度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国政治宗教迫害愈演愈烈,法庭成为统治者迫害清教徒的工具。如何在法庭上捍卫自身权利对于当时的清教徒来说是愿意为之牺牲的一个命题。约翰·李尔本就是一位追求自由平等的清教徒,在1937年星座法院的审判中,他宁受酷刑也不愿自证其罪,坚持保持沉默的权利。正是由于约翰·李尔本的斗争,1641年英国议会确立了 “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证言特免权”制度。从此,沉默权逐渐发展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基本权利。
李尔本;沉默权; 人权
人类发展的历史是由一个个事件串联起来的发展史。每一个事件折射出的都是人类鲜活的过去。同样,法律发展的历史也是由无数个扣人心弦的法律故事组成的。1639年的约翰·李尔本案(John Lilburne)就是一个真实的法律故事,它折射出的是漫长的沉默权发展史的开端。1689年,当世界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权利法案》诞生之时,沉默权被明文记载其中。后来,英国的《法官规则》等法律文件中也有沉默权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公认为“沉默权”第一案,对同为英美法系的美国确立“米兰达规则”有着直接的影响。今天,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我们都可以在他们的刑事诉讼法中看到沉默权的踪迹。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311条第1款,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项,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等等。在国际社会上,沉默权也成为了一种共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规定刑事被告人有不能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2012年3月14日通过,即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中国式沉默权。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之即,让我们梳理历史,重温李尔本案和沉默权的产生。
一、李尔本案之前沉默权观念的萌芽
约翰·李尔本案的发生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历史产物,而是一个文明与野蛮抗争后必然的法律事件。在古罗马法中,其实早已出现“不得强迫任何人自己控告自己”的思想,然而导致沉默权出现的最直接的原因是16世纪英国政治宗教迫害愈演愈烈,司法成为了迫害新教徒的工具,这激起了新教徒的强烈愤慨。甚至,出现了前赴后继的殉难者用他们的生命来抗争。
1528年,威廉·廷德尔(William Tyndale)在他的《基督教徒的服从》一书中宣称,任何人都可以拒绝宣誓回答法官的任何提问,即沉默的权利。 同时,他也反对反基督教徒泯灭人的道德感和正义感强迫自己作伪证或指证自己。[1]正是由于廷德尔的影响,约翰·兰伯特(John Lambert),成为了英国历史上有记录的第一个反对英国关于陷害异教徒的纠问式程序的人。1532年,兰伯特被怀疑是新教徒而被传唤讯问他的宗教信仰是否忠诚。讯问的问题经过精心设计,目的是故意将他一步步引入被定罪的危险之中。兰伯特提出强迫一个人指控他自己是非法的。尽管他只是主张其不应该被强迫作证他不知道的事实以及不是犯罪的行为(他已经同意了在通过正当程序起诉的情况下愿意宣誓回答问题),最终他还是被自证其罪,丧生在火焰中。[2]
在英国,迫害异教徒的主要手段是通过纠问式程序和“依职权”宣誓。“依职权”宣誓是指被告人必须根据法院的要求宣誓自己是清白的,是完全遵从国王的命令和教会的信仰的,如果被告人拒绝宣誓,就会被判有罪。在当时,代表英国王室以及旧教会的星座法院无论在民事程序还是刑事程序中都适用“依职权”宣誓,被告首先被要求宣誓,然后必须回答一系列经过精心设计的问题。被告无权获知指控内容,却必须回答所有的问题。一旦被告给出矛盾的回答,他将被强迫定罪。显然,没有比通过这种方式强迫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更加违反普通法的精神了。[3]但是,也正是这种“依职权宣誓”为沉默权的诞生提供了土壤。
英国历经了几个世纪的纠问式程序以及“依职权”宣誓,非但没有泯灭人的良心,反而激起了人们说出真相的决心和勇气,同时也激起了广大民众对惨遭迫害的人的同情心。约翰·福克斯(John Foxe)是英国圣公会的牧师,著有《殉教者书》(1563年出版),叙述的是新教徒从14世纪到玛丽一世在位期间所受的磨难。在这本书中,福克斯从那段历史的殉教者身上为英国人总结出一个刻骨铭心的历史教训:一个人仅仅因为纯粹的怀疑就被带到法院,然后要求其宣誓回答问题,若不宣誓则直接被定罪;若宣誓,则这些问题经过精心地设计,目的就是通过被告人的矛盾回答来定罪,从而实现排除宗教异端的目的。《殉教者书》作为自由意志论者的入门书,告诉人们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的价值,以及司法控诉体系中的程序性权利(比如:合理的指控、公正的审判,对证明自己有罪问题保持沉默的权利)的价值。[4]鼓励人们与不公正的诉讼程序作斗争,即使这意味着牺牲。
在前人的呐喊声中,追求自由的殉道者们前赴后继。16世纪末的约翰·尤德尔(John Udall)就是这样一位标志性的人物。他是第一个在普通法审判中拒绝自证其罪,要求保持沉默的被告人,至少是在死刑案件中。尤德尔是一位新教牧师,他因为被怀疑是泛神秘宗教宣传册的作者而被带到星座法院,在法庭上,尤德尔承认他推崇这些宣传册,但是拒绝回答他是否就是这些宣传册的作者。在反驳控告人时,尤德尔说:“即使我是作者,我想在法律上我也没有必要回答。”尤德尔宣称法律不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至少在某种情况下这种程序是不符合大宪章的规定的。尤德尔认为,证明自己有罪是控告人的义务,自己无须证明自己是清白的。最后,尤德尔被指控煽动叛乱罪接受陪审团的审判。尽管尤德尔从未承认过他写过那些小册子,但是法庭告诉陪审员他不能通过宣誓证明自己是清白的。最终尤德尔被定罪。[5]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沉默权的形成过程浸染着殉道者的鲜血。也正是这些殉道者坚持“今天我们应该在英国点燃一支蜡烛,沐浴上帝的恩惠……永不会熄灭”的信念[6],才为沉默权的诞生提供了可能。后人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开始探索沉默权的正当性,他们通过寻求大宪章以及自然正义法则来证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一种权利。后人谨记前人教训,始终怀揣自己坚定的信念,不畏强权,为正义前赴后继。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约翰·李尔本案应运而生。
二、李尔本第一次受审推动沉默权确立
时势造英雄用在约翰·李尔本身上很是恰当。17世纪初的英国正在酝酿着资产阶级革命,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以及新贵族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在宗教方面,清教徒与国教的矛盾日益激化,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国教开始严厉镇压清教徒。约翰·李尔本正是生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约翰·李尔本的一生是传奇的一生,他一生曾多次被捕,后半生大部分时间是在监狱里度过的,但是他的一生从未放弃过追求自由、平等,他富有号召力和感染力,他对沉默权的执着和阐释影响了许多人,也正是由于约翰·李尔本案拥有这样一位英雄式的主人公,才为沉默权的诞生提供了契机。
1615年,约翰·李尔本出生在德尔海郡的一个小地主家。1630-1636年,他在伦敦一个呢绒商那里当学徒。他的老板是个清教徒,这对李尔本一生的影响很大。李尔本所受到的四次审判,也是他人生的主要历程。其中第一次审判直接导致了沉默权的确立,而后三次审判他又以他的案件催生的沉默权为武器,与迫害他的人进行了悲壮的抗争。
1.第一次受审:1937年12月
1937年12月,李尔本从荷兰回到了英国,不久就因被怀疑从荷兰走私诽谤性书籍到英国而被捕,随后他被带到星座法院接受审判,当时的星座法院是专门负责镇压叛乱贵族的机关,也是国教打压清教徒的主要阵地。在法庭上,李尔本拒绝宣誓,否认了对他的所有指控,拒绝回答问题。他说:“任何人都不得发誓折磨自己的良心,来回答那些将使自己陷入刑事追诉的提问,哪怕是装模作样也不行”。在当时的英国的星座法院和教会法院,宣誓使被告人在一种两难选择中进退维谷,要求被告人要么承认自己冒犯上帝,所做的都是虚假的陈述;要么承认自己有罪,外加身体上折磨,真所谓“欲加之罪,何求不得”。[7]李尔本坚持保持沉默,使得无计可施的法院宣布李尔本犯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藐视法庭罪”[8],对其处以500英镑罚款,鞭笞和枷刑,然后送回弗利特监狱。
1638年4月18日,李尔本被脱去上衣,捆绑在马车的背后,在从弗利特桥出发到皮洛里的街道上公开受刑,在长约2英里的途中,行刑人不停地鞭打李尔本。沿途是人山人海的围观民众,看到如此惨烈的场面民众都震惊愤怒了。行刑结束后,李尔本仍然拒绝承认自己犯有任何错误,在激怒的民众面前,他控诉对他的逮捕是不公正的。他认为星座法院的宣誓违反了民权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①民权请愿书是指英国1628年由社会向Charles一世提出并得承认关于人民权利的议会宣言,为英国四大自由宪章之一。和上帝法,因为法律从不会要求一个人指控他自己。李尔本的控诉得到了民众的支持和响应,最后在民众的簇拥下,他被押回了弗利特监狱。随后的 2年多时间,李尔本一直是在弗利特监狱度过的。
2.沉默权确立后的无罪释放:1641年4月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长期国会成立,释放了许多被星座法院压迫的受害者,其中包括李尔本。1641年4月,英国下院对李尔本案重新审理,议会认为星座法院对李尔本的审判是不合法、不人道的,违反了人作为主体的自由。最终,英国议会推翻了星座法院对李尔本的有罪判决,并于1641年6月25日颁布法令废除了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确立了“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证言特免权”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如果“证人”认为回答问题将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就有权拒绝回答问题,保持沉默。
正如H.N.布雷斯福德(H.N. Brailsford)所说:“约翰·李尔本违抗星座法院的首要目的是想要确立一项基本的权利。所谓特权法院的特点就是它们的程序是建立在对被捕者讯问的基础上的,这些被捕者甚至在他们被指控之前就要求宣誓,其目的就是想通过获取口供来确保定罪,而不是通过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来定罪。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口供被认为是最理想的证据形式,司法官们都会倾向于获取口供,甚至不惜通过诱惑、欺骗、威胁、严刑拷打等非法手段。”[9]李尔本最终如愿以偿了,1641年英国议会确立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证言特免权”明确了英国人在面对不公正审判的时候有权保持沉默,这一制度是现代沉默权制度的雏形。李尔本无视星座法院的强权,无惧威胁和严刑拷打,用自己的沉默为人类在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史上迈开了坚实的第一步,他自己也获得了暂时的自由。
三、李尔本用沉默权对抗不公正审判
第二次受审:1946年6月
1642年,英国爆发了第一次内战,这次内战主要是国会与国王之间的战争,李尔本作为国会军队中的一员积极参加内战,并很快在战争中获得了很高的名望。也正是他在战争中所积累的名望大大地提高了与其有关的案件的知名度。1645年6月,国会以李尔本诽谤议长威廉·伦索尔(William Lenthall)的名义将其关押在伦敦监狱。在监禁期间,李尔本出版了《英国的天赋权利》,在这本小册子中,李尔本第一次提出了自己全面的政治改革方案:结束布道、印刷、贸易的垄断;言论、出版自由;倡导宗教宽容;取消消费税和什一税;改革地方政府等。随后,超过2000多的市民签署了请愿书要求释放李尔本并对他进行经济赔偿。1945年10月,李尔本被释放。
然而李尔本享受自由的时间太过短暂,李尔本经历了他人生中的第二次审判。1946年6月,李尔本因为一系列的指控被捕,其中包括恶意诽谤曼彻斯特伯爵(Earl of Manchester)。在被带到上院第一次听审时,李尔本要求提交答辩书,然而上院认为这是一份具有诽谤性和藐视性的答辩,拒绝了李尔本的要求,将其押回伦敦监狱。同月,李尔本第二次被带到上院听审,当他被要求下跪时他拒绝了,无奈的法庭只能再一次将他送回伦敦监狱。1646年7月,李尔本最终被指控严重违反公德罪和轻罪,被处以罚款2000英镑,监禁在英国伦敦塔。1647年12月,英国第二次内战爆发,这次内战的主要矛盾来自控制长期国会的长老派和独立派与平等派的联合②第一次内战结束后,英国出现了三个政治派别:长老派、独立派、平等派。,最终长老派被驱逐出了国会,独立派与平等派获得了胜利。1648年8月,超过8000名民众署名的平等派请愿书递交给下院要求释放李尔本,最后李尔本在民众的强烈呼声中被释放。
第三次受审:1649年10月
1948年9月11日,李尔本起草了一份请愿书,签字者四万余人,以平等派的名义递交给国会,请求惩办国王及内战的一切罪犯,要求确立政治上的平等及建立共和国。之后,经过平等派的广泛宣传,在民众的强烈呼声下,独立派不得不向士兵和群众让步,被迫在1649年1月30日将国王查理·斯图亚特作为“暴君、叛徒、杀人犯和国家的敌人”而处死。并通过法案撤销上院和取消国王的统治。这样,从1649年2月起,英国便不仅在实际上,而且在法律上成为没有国王、没有上院的共和国。李尔本的政治愿望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然而,随着平等派与独立派的矛盾的激化,独立派领袖克伦威尔明显感觉到李尔本的许多主张对其统治造成了威胁。1649年3月28日,克伦威尔下令逮捕李尔本等四名平等派领导,由当时的国务委员会负责对他们的审理,主审官讯问他们有关几本平等主义书籍的作者是谁,他们全部拒绝回答。[10]最终,李尔本因抨击共和国当权者而被捕,长期国会宣布其犯 “叛国罪”将其监禁在伦敦塔。
1649年10月,克伦威尔组织特别法庭对李尔本进行审判,以叛国罪的名义指控他。[11]在随后的审判中,李尔本仍然拒绝回答他是否是《揭发英国的新枷锁》第二部分的作者,并抗议这种讯问方式与星座法院的审判方式无异,在审判过程中,数万人签名要求释放他,最后法庭不得不宣判他无罪,这是李尔本人生中第三次审判的经历。克伦威尔希望通过对李尔本的审判来证明他的政府是合法的。然而这也为李尔本阐释何为公正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提供了机会。
李尔本认为公平、公正的审判,正当的法律程序以及英国古老的善法都不允许强迫自证其罪。在审判过程中,李尔本将此次审判与星座法院的审判相比较,质疑此次审判的每一个技术细节。在审判过程中,李尔本被问及作有罪答辩还是无罪答辩,但是李尔本拒绝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李尔本说,根据英国的法律,他并没有义务回答反对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的问题。法官试图说服李尔本说,选择答辩并不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影响,然而李尔本坚持认为根据民权请愿书,他不需要回答与自己有关的任何问题。在经过与法官长时间的争论后,李尔本最终拿到了指控书的副本并选择作无罪答辩。[12]李尔本的权利主张深深感染了陪审团,最后陪审团宣布其无罪,1649年11月,在民众的强烈呼声下,李尔本及其同伴被释放。
第四次受审:1653年4月
很快地,李尔本再一次陷入困境中,1651年李尔本因为参加一场政治法律辩论,诋毁议员名声被捕,并于1652年1月被驱逐出英国。1653年4月,当李尔本质疑放逐令的合法性而再次出现在英国的国土上时,等待他的是人生中的第四次审判。在陪审团面前,李尔本发表了长达两个多小时的讲话,获得了旁听群众的强烈欢呼和支持。最终陪审团保住了李尔本的性命,但是却无法给予其自由,最终李尔本被判监禁,后迁移至泽西岛。1657年8月29日,约翰·李尔本去世,年仅42岁。
这位自由战士的一生都在为平等自由奋斗,他的思想远远领先于他所生活的时代,尽管他的行动常常因为监禁而不自由,但是他的心灵是自由的。反观今天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的权利在当时李尔本几乎都主张过。他主张保持沉默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传唤对其有利的证人的权利,无罪推定的权利、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等等,约翰·李尔本一生的四次审判,就是他为权利奋斗的舞台。
约翰·李尔本曾经这样准确地描述过自己:“我是一个正直、有教养、生来自由的英国人,我一生不爱慕暴君也不畏惧强权”。[13]4也正因如此,李尔本被人们尊称为“生来自由的约翰”(Freeborn John),他为追求英国人自由平等所付出的心血为英国的民主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天在世界各地开花结果的沉默权制度也来源于1637年对约翰·李尔本的那次审判,这是人类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李尔本始终坚持拒绝回答任何与其有关的问题,坚持保持沉默,也正是因为他的这份坚持,沉默权开始为人们所关注,也逐渐走进了法律条文中,成为了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四、李尔本案对沉默权的历史意义
约翰·李尔本案是英国议会确认“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证言特免权”制度的导火索,它第一次引导人们从法律的角度而非仅仅是从道德的角度来思考沉默权。如何使沉默权成为一项法律上的基本权利第一次变得如此迫切。1688年, 国王詹姆斯二世起诉七个主教违抗他关于取消所有反对极端主义的法律的命令。在这个案件中, 沉默权在英国牢牢地站稳了脚跟。在拒绝签发一个请愿书以保护该教会时,大主教圣克莱夫特诉诸于这样一句名言:“ 我有权拒绝回答任何可能使我自证其罪的问题。”1481898年8月12日,英国在其颁布的《1898年刑事证据法》明确沉默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历史上规定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最早的立法。今天,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都纷纷确认了沉默权制度。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正式确认了“反对强迫自证有罪”的原则。尽管各个国家的法律对沉默权的表述、实际运作方式以及适用范围不同,但这不妨碍沉默权制度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所发挥的作用。
当然,约翰·李尔本案的意义并不仅仅限于其是沉默权制度的开端,案件所反映出的沉默权漫长艰辛的形成过程同样值得人们反思。在今天,关于沉默权的争论从未间断过,许多国家开始对沉默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然而限制并不意味着抛弃,沉默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体现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价值必将使得沉默权制度仍然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沉默权制度的生命力至少在今天看来是不容置疑的。反思中国,沉默权在中国的发展道路同样曲折,但是曲折并不意味着不可能。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缺少的诉讼权利,缺少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整的权利体系。或许,今天的中国应该像约翰·李尔本那样,即使困难,也要为沉默权的实现而奋斗。
细细阅读影响世界法制发展进程的每一个经典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每一个案件讲述的都是一个故事,每一个故事的发生都存在于属于它的特定的时间、地点以及人物。约翰·李尔本案就是这样一个故事,故事中产生的规则成为了全世界一百二十六个国家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
[1] Leonard W. Levy, The Origins of the Fifth Amendment[M]. London: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63.
[2] Leonard W. Levy, The Origins of the Fifth Amendment[M]. London: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3-62.
[3] “Silence -John Lilburne, his Star Chamber persecution, he was not found guilty”, http://www.hiscovenantministries.org/scripture/silence.htm[EB/OL].2012-9-16.
[4] Leonard W. Levy, The Origins of the Fifth Amendment[M]. London: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81-82.
[5] “Silence -John Lilburne, his Star Chamber persecution, he was not found guilty”, http://www.hiscovenantministries.org/scripture/silence.htm[EB/OL].2012-9-16.
[6] Warren W. Wooden, John Foxe, Boston: Twyane Publishers, 1983:30,32, 43.
[7] 张春霞.约翰·李尔本的誓言——一项人权法的由来[J].文史杂志,2003,(2):57-60.
[8] Pauline Gregg. Free-born John[M]. London: Phoenix Press, 2000: 62.
[9] H.N. Brailsford.The Levellers and the English Revolution[M].Nottingham :Spokesman, 1983:82.
[10] Leonard W. Levy, The Origins of the Fifth Amendment[M]. London: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299.
[11] “Silence -John Lilburne, his Star Chamber persecution, he was not found guilty”, http://www.hiscovenantministries.org/scripture/silence.htm[EB/OL].2012-9-16.
[12] Leonard W. Levy, The Origins of the Fifth Amendment[M]. London: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301-309.
[13] “Silence -John Lilburne, his Star Chamber persecution, he was not found guilty”, http://www.hiscovenantministries.org/scripture/silence.htm, 2012-9-16.
[14] 易延友.沉默的自由[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8-59.
The Shape of the Freedom of Being Silence and the John Lilburne Case
GAO Yi-fei, ZHU Ji-ping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The privilege of silence originated in Britain in 17th century. At that time, the British political and religious persecution increasingly became fierce and the court became the tool of persecuting Puritans. How to defend their own rights in court for the Puritans at that time is a proposition which they would like to sacrifice for. John Lilburne is one of the puritans pursuing freedom and equality. In 1937 before the Star Chamber, he preferred to torture to incriminating himself, insisting on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Due to John Lilburne’s struggle, the English parliament established “Privilege Against Compulsory Self-incrimination” system in 1641. From then on, the privilege of silence gradually developed to be the basic right of criminal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in criminal process in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John Lilburne; freedom of being silence; human rights
D903
A
1673-9272(2013)02-0047-05
2013-01-02
高一飞(1965-),湖南桃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丹佛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本文编校:罗 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