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发布内河船舶有害物质控制指南
2013-01-11
中国船级社(CCS)日前发布《内河船舶有害物质控制指南》,对内河船舶在设计、建造、营运过程中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作出规定,鼓励在船舶建造和运营期间尽可能使用危害程度低或无害的物质,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据介绍,《指南》的内容主要参考了《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以及国际海事组织(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有害物质清单编制指南》中对船舶建造和营运过程中有害物质控制的相关要求,适用于申请CCS绿色船舶附加标志的内河船舶。
《指南》对船舶设计、建造、营运以及拆解过程中禁用和限用的物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禁用物质及含有这类物质的产品包括石棉、多氯联苯、消耗臭氧物质、将含有机锡化合物作为杀生物剂的防污底系统四大类;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包括镉和镉化合物、铅和铅化合物、汞和汞化合物等9种。此外,《指南》对各类有害物质的阈值水平也作了明确规定。
《指南》要求,在设计及建造船舶时,有关企业应充分考虑船舶报废后设备的可拆和易拆解性,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提高设计、建造水平。新船在投入营运前,应进行有害物质的初次检验。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应选择和使用可回收利用率高、安全、环保的材料、设备和配件。船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分类回收、保管和运输,当船舶的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经改变、更换或重大修理并涉及有害物质的变更时,应进行附加检验,并对有害物质清单进行维护更新。在船舶拆解前,应对有害物质清单的连续性和符合性予以确认,并对船舶产生的油类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生活垃圾以及货物残余物等的数量、存放位置进行登记和标识,便于拆船时有效回收和处置;拆卸及报废的部件中若含有《指南》规定的有害物质,应分类收集存放,妥善保管,而不能倾倒、抛洒或填埋。
《指南》还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写流程、清单的标准格式等作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