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制下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2012-12-29李慧
会计之友 2012年17期
【摘 要】 工资、薪金作为高校教师个人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何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提高实际可支配收入,逐渐成为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文章根据新个税相关规定,指出了在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单位应通过纳税筹划合理分配月工资及年终奖金,年终根据实际收入与预算收入的差距调整时避开年终奖的“发放误区”,对各个高校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纳税筹划; 月薪; 年终奖; 发放误区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2011年9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由九级调整为七级,免征额提高到3 500元。从整体上来看新个税法扩大了个税每档的级距,减轻了税收负担,但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计算及年终奖计算方法,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仍然存在。高校的工资、薪金所得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福利和补助等项目;课时津贴;指导论文津贴;科研奖励等。各高校一般平时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福利和补助等项目,其他的一律在年底发放。这样导致大部分老师每月工资低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3 500元,造成每月可扣除费用的浪费。而年终奖金又要缴纳不少个人所得税。所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
一、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对工资、薪金所得及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3 5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此办法对每一个纳税人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月薪实行7级超额累进,年终奖的计算方法不是真正分摊到12个月来计征,实际是将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来计征税收,只是选择适用的税率时进行12个月分摊,会导致年终奖在选择适用的税率时在税率临界点增加一元钱,累进税率上一个层级,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就提高一个档次的现象,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月薪和年终奖分配方案,可能会导致个人的实际收入相差很大,所以在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单位应该有合理的税收筹划,通过纳税筹划合理分配月工资及年终奖金,年终根据实际收入与预算收入的差距调整时避开年终奖的“发放误区”,以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实际收入。
根据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筹划时作如下假定:1.年初可以预算出本年度的工资、薪金总收入;2.每月发放相同的月薪;3.年度中间不发放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4.首先考虑少缴纳税款,其次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在税负一定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希望尽早拿到工资,月薪尽可能的多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合理分配月工资及年终奖金
1.年收入在 0—60 000(60 000=3 500×12+1 500×12) 元间,此时把收入在每月平均,不需要使用年终奖金计税,如果需要缴税适用3%的低税率。
2.年收入在60 000—78 000(780 000=60 000+1 500×12)元间,此时月收入固定为5 000元,余下的收入作为年终奖,这样月薪和年终奖都适用3%的低税率。
3.年收入在78 000—125 550(125 550=114 000+11 550)元间,年收入超过 78 000 元后,3 500元的费用区间和月薪及年终奖的3%的低税率区间已经消耗完,超出部分进入 10%税率区间,但由于年终奖的计算实际相当于单独作为一个月来计征税收,如果将超出收入作为年终奖,此时超出部分加上以前享受3%的低税率的1 500×12的年终奖都按10%税率计税,税金将大幅增加,所以应当先放到月薪金中。当收入达到 114 000[114 000=78 000+(45 000-1 500)×12]元时,月薪的 10%区域已经消耗完,此时若将再增加收入放入年终奖,就会造成税金大幅增加;若仍放入月薪,在一定范围之内,虽然进入了 15%的高税率区,但增加的幅度不大,所以仍应当从月薪中增加收入。
年终奖由3%向 10%累进时,增加的税金为1 500×12×(10%-3%)-105=1 155元。
设x表示超过114 000 元的收入数,y为超过部分缴纳的税金,则当收入达到 114 000元时,再增加收入放入年终奖得y=10%x+1 155;再增加收入放入月薪时得y=20% x。由以上两个方程得x=11 550元,即当收入达到 114 000元,再增加收入不超过11 550元时,放入月薪按照20%缴纳税款比较少,反之则放入年终奖按照10%缴纳税款比较少。所以年收入在78000—125 550元间时,将年终奖固定为18 000(1 500×12)元,按照3%的税率计算纳税。余下的在每月平均,按照月薪超额累进计算方法最高部分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
4.年收入在125 550—150 000[150 000=3 500×12+1 500
×12+(45 000-1 500)×12+5 000×12]元间,年收入达到125 550元后,再增加收入就应该把月薪中 20%税率区间的收入全部转移到年终奖中去,享受 10%的税率。此时筹划的思路是优先将 10%税率区域消耗完,可得全部消耗完 10%税率时收入为3 500×12+1 500×12+(45 000-1 500)×12+5 000×12
=150 000元。此时将月收入固定为8 000(3 500×12+1 500
×12+(45 000-1 500)×12)元,按照月薪超额累进计算方法最高部分按照10%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余下的在年终奖中发放。
超出150 000元以后,由于月薪及年终奖的10%的税率区间已经消耗完,超出部分进入20%税率区间,但由于年终奖的计算实际相当于单独作为一个月来计征税收,如果将超出收入作为年终奖,此时超出部分加上以前享受10%的税率的4 500×12的年终奖都按20%税率计税,税金将大幅增加,所以应当先放到月薪金中。收入达到204 000[150 000+(9 000
-4 500)×12]元时,月薪的 20%区域已经消耗完,若仍放入月薪,在一定范围之内,虽然进入了25%的高税率区,但增加的幅度不大,所以仍应当从月薪中增加收入。下面的推导过程同上,省略。总结以上推导结果,得表1月薪及年终奖分配表。
根据上面的计算思路,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到最低税负的月薪及年终奖分配方案,但是我们的分配方案只是根据预算的年收入进行分配的,由于各种情况的变化会导致年实际收入与预算收入之间有一定的差距,差距在发放年终奖时要进行调整,但是调整时要避开年终奖的“发放误区”。
(二)年终奖的“发放误区”
年终奖的“发放误区”是指当年终奖在某些范围内时,因为多发的奖金而导致年终奖适用的税率上升一个台阶导致因此而增加的税额大于多发的奖金的现象。可能出现“多发一元少得数万元”的情况。因此,在发放年终奖时应尽量避开“发放误区”,否则会“得不偿税”,年终奖的“发放误区”一直都存在,因为只要有不同的税率,就会有相应的临界点,低于临界点的年终奖金额适用于低税率征收个税,而高过临界点则会用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额。
第一个“发放误区”是由于年终奖的增加使年终奖适用税率由3%提高到10%时,设a为增加后的年终奖,则1 500×12
-1 500×12×3%<a-(a×10%-105),得a<19 283.33元,所以年终奖的第一个“发放误区”为18 000元<a<19 283.33元。同理可以计算在其他几个税率发生变化的点上的年终奖的“发放误区”。总结如表2所示。
三、结论
在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为了增加教师的实际收入,建议各高校师资科每年年初让教师根据自己的课时量、科研量、指导论文等应计入工资、薪金的项目进行预算并上报,师资科根据每位教师上报情况预算其年收入,针对每位教师制定合理的月薪和年终奖发放金额,以增加教师的实际收入,年末根据每位教师的实际年收入对预算年收入进行调整,其差额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如果调整当年年终奖不会使调整后的年终奖落入年终奖的“发放误区”中,就调整当年年终奖,否则差额在下一年中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增加其实际收入。
工资、薪金是高校教师个人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了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增加其实际收入,本文提出了根据年收入的金额合理分配月薪及年终奖的方案并指出了年终奖的“发放误区”,对各个高校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2011.
[2]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S].2005.
[3] 李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模型[J].会计之友,2011(16):36-38.
[4] 孙晓涛. 基于新税制的年终奖金纳税筹划最优方案研究[J].商业会计,2011(3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