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个税政策下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2012-12-29胡艳

会计之友 2012年17期

  【摘 要】 新个税政策下,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仍有很大的空间,文章探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各种纳税筹划方法,试图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关键词】 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的免征额从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的实施,进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缓解了物价上涨对居民消费能力的影响。调整后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与过去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每级之间均相差5%相比,税率档次差距更大,第一级与第二级税率相差7%,第二级与第三级税率相差10%,第六级与第七级税率相差10%,这意味着新税法下进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更大,特别是中高收入者。本文就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如下:
  一、均匀分摊月工资
  工资、薪金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是按月计算的,如果纳税人每月工资、薪金不均衡,一个月工资过高,适用的税率就高,纳税也就多;而一个月工资过低,适用税率就低,纳税就少,不足免征额3 500元,不用纳税,显然没有完全享受完免征额待遇。因而月工资不均匀,就会导致个税税负加重,而均衡发放月工资,一般可以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额。
  【例1】职工王某的全年工资、薪金合计为60 000元(不考虑一次性年终奖和每月的工资税前扣除的公积金、保险等),下面以表1反映月工资是否均匀发放的税负情况。
  、由表1可以看出,月工资每月均匀发放5 000元,全年应纳税额540元;不均匀发放,全年应纳税额3 740元,月工资均匀发放比不均匀发放税负要轻很多。
  单位发放季度奖、半年度奖等数月奖金,会导致月工资极不均衡,一些特殊岗位,因工作性质,月工资也不均匀,如高校教师,至少寒暑假三个月是没有课时费的,这种月工资的不均衡发放,加重了职工的个税负担。因而企业应当尽量均衡发放月工资。建议企业可以按年估计各职工总工资额,然后按月平均发放,年终汇算,多退少补。
  二、理性发放年终奖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由于年终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具有特殊性,如果单位不能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有时甚至会出现税前收入增加而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怪现象”。
  【例2】某月职工小王工资5 000元,年终奖18 000元;职工小张月工资5 000元,年终奖18 001元。
  小王年终奖应纳税=18 000×3%-0=540(元),则税后年终奖=18 000-540=17 460(元);
  小张年终奖应纳税=18 001×10%-105=1 695.1(元),则税后年终奖=18 001-1 695.1=16 305.9(元)。
  小张税前年终奖比小王多1元,而税后年终奖反而少了
  1 154.1元。税前收入多1元,税后收入反而差一大截。
  从常理来说,税前收入越多,税后收入也应越多。但是由于年终奖计算的特殊性,它是根据“年终奖除以12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的,由于税收级距的影响,在计算税率的“临界点”时,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即奖金收入增加,税率从低一档进入高一档,税率上升,而收入的增加小于税负的增加,因而税后所得反而减少。
  以下函数图像说明税后所得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关系(假定月工资超过免征额)。
  从图1可以看出,当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A点(18 000元)时,税率为3%,税后所得达到一个极大值。此后,奖金数额再略微增加,税率就陡增为10%,税后所得陡降。之后,随着奖金金额的继续增加,税后所得逐渐回升,当年终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B点(19 283.33元)时,税后所得又恢复到了税率为3%时税后所得的极大值。AB区间可以称为“税收无雷区”,企业应避免发放该数额的年终奖金,CD区间同样如此。
  下面以表2说明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
  三、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
  在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要实现全年总体税负最低,必须合理分配每月工资和年终奖。
  【例3】全年工资和年终奖金合计为108 000元,以下提供三种方式发放(见表3)。
  从表3的结果可以看出,全年收入是既定的,三种不同工资和年终奖金的分配方式下,方式二是最节税的。方式二比方式一纳税少的原因是:两种方式工资适用税率均是10%,但是方式二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是3%,而方式一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是10%。方式二比方式三纳税少的原因是:两种方式月工资的税率均是10%,年终奖金的税率均是3%,但是方式二把更多的收入放到税率更低的年终奖金上。
  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时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保持工资和年终奖二者中至少有一个在某一税率所对应的临界点上(如工资5 000元、8 000元或年终奖18 000元、54 000元等),另一个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二是在月工资适用税率大于或等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就应尽量将部分工资转移到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工资适用税率小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那么就可以将部分年终奖金分配到各月工资收入。
  四、工资、薪金福利化
  职工从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除了现金所得外,还可以是获得实物所得和享受单位提供的公共福利。根据税法规定,职工取得的现金所得和实物所得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单位提供的公共福利对个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在取得有效票据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三项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4%、2.5%、2%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谓单位和个人双赢。
  将工资、薪金福利化的措施具体有:1.单位向职工提供交通班车等交通工具减少工资中的交通补贴;2.单位提供低租金或免费住房,减少工资中的房租补贴;3.单位向个人提供职工食堂;4.单位组织公费旅游,减少直接向个人发放旅游费;5.将人均发放电话费补助改为电话费用据实限额凭票报销;6.单位向个人提供其他各种福利设施及服务。
  五、合理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捐赠
  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相关部门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个人应尽量避免直接向公益事业、灾区、贫困地区捐赠,因为这种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公益性捐赠。同时,若捐赠额超过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考虑分月捐赠,使得当月捐赠额在税前全部扣除。
  【例4】李某月工资为6 000元,2012年1月份,李某打算捐赠1 500元给贫困地区,李某以三种方式进行捐赠:
  方式一:1月份直接捐赠1 500元
  1月份应纳税额=(6 000-3 500)×10%-105=145(元)
  2月份应纳税额=(6 000-3 500)×10%-105=145(元)
  合计应纳税额=145+145=290(元)
  方式二:1月份通过国家机关捐赠1 500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6 000-3 500)×30%=750(元)
  1月份应纳税额=(6 000-3 500-750)×10%-105=70(元)
  2月份应纳税额=(6 000-3 500)×10%-105=145(元)
  合计应纳税额=70+145=215(元)
  方式三:1月份、2月份各通过国家机关捐赠750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6 000-3 500)×30%=750(元)
  1月份应纳税额=(6 000-3 500-750)×10%-105=70(元)
  2月份应纳税额=(6 000-3 500-750)×10%-105=70(元)
  合计应纳税额=70+70=140(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来看,方式三税负最轻。
  综上所述,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策略有很多,企业薪酬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在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必须考虑很多因素,精心挑选最佳方案,从而合理合法地把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降下来。●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S].2011.
  [2] 朱军,王凌.新个税政策下我国工薪阶层纳税研究[J].会计之友,2011(8).
  [3] 朱会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探析[J].财会通讯,2011(9).
  [4] 梁文涛.新税法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