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之道更在法律之外
2012-12-29彭冰
财经 2012年6期
孙大午到吴英,非法集资案一直引发舆论的关注和同情;从国内的湘西集资风潮到美国华尔街的麦道夫诈骗丑闻,集资诈骗活动也频频触发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秩序动荡。这类活动到底应当如何治理,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
非法集资活动在中国兴起,不过是最近30年的事。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尚未存在真正意义的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高速增长,居民和企业手中积累了越来越多的余钱。
政府通过国有垄断金融机构仍然试图控制这些金融剩余,投入其属意的企业。这正是所谓中国模式的诀窍之一:在财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政府仍然可以通过大量投资推动经济增长而又不引发高度通货膨胀。与之相配套的金融法律制度也就表现为对国有垄断金融机构的过度保护,表现为限制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以及对民间金融活动的严厉打击。
就像明太祖的虐杀不足以阻止明朝官员贪腐的蔓延一样,祭出重典——死刑也未能阻止非法集资活动在中国社会蔓延。为应对日益盛行的“金融三乱”活动(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法律也逐渐提升了处罚的针对性。1995年以后,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
与此同时,国家垄断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局面并未真正改观。实际上,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为防范亚洲金融风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控制反而获得加强。飞速发展的民营经济日益面临资金饥渴的状况。在这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