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标准和土合同
2012-12-29罗拉
综艺报 2012年17期
内地在银幕上比较活跃的导演,真正称得上“作者”的实在寥寥
我国演员一旦走向国际,特别是从好莱坞“衣锦还乡”后,就会要求制片方按照好莱坞标准处事——合同细节甚至具体到酒店床垫的厚度。于是就会产生诸多矛盾。
最近,导演也开始站出来,要按照洋标准来定土合同。事情源于导演何平和张扬相继在微博上晒出从西班牙得到的“版权使用费”,导演协会会长李少红旋即宣布,导演协会已向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法规司提交修正提案,其中“导演是电影的作者;作者应该拥有二次获酬权”是提案核心诉求,这一诉求一旦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意味着制片方需多次向导演支付报酬。
这本是一项合理要求,与演员要求房车配备、酒店规格等有本质区别。但问题在于,合理要求未必能被合理满足。这牵涉太多相关方的利益纠葛,而不仅仅是一次法规修订。如果一部电影在电视台播放一次制片方就要给导演一次酬劳,制片方首先要跳起来,因为国内电视台购买一次版权一般是两年,两年里可以反复播放。反过来,制片方在与导演签合同时,可以明确要求对方放弃二次获酬的权利——即便修改著作权法,有些条款也只能变成一纸空文。
在我国电影界,事情往往因某个外来事件引发,然后有人出来要说法,接着引发大讨论,但没多久,就开始纠缠于其他积怨已久的矛盾,吵架吵到无聊,原来的核心议题早被忘得一干二净。这次关于“二次获酬”的讨论,本应是制片方与导演之间的利益交涉,但最先站出来发难的却是编剧。因为在导演协会提交的提案中,明确提出导演才是一部影片的真正作者。
“作者论”源自法国导演特吕弗发表于1955年的一篇文章《阿里巴巴与作者论》。但即便激进如特吕弗,他也承认并非所有导演都能成为“作者”。而且作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要在一批影片中体现出导演个性和风格特性;影片应具有某种内在涵义;此外,电影作者是对电影制作全面控制的人,无导演、编剧之分。最后一点是“作者论”的关键所在,但导演们往往对此视而不见。
对比上述三点,内地大银幕上比较活跃的导演,真正称得上“作者”的实在寥寥,更不用把话题扯到电视剧上——清一水的流水线作业,根本没有什么导演风格可言,更谈不上什么“作者”。
导演与制片人可谓“积怨已久”。去年此时,国内曾出现制片人开除导演,并把署名变成“前期导演”一事,激起制片人和导演之间的激烈争端。今年《画皮II》刷新国产电影票房纪录后,制片人中心制又得到广泛认同。导演和编剧之间的矛盾更是由来已久,导演稍微改下剧本,就能在编剧一栏署上自己的名字,比起如今的二次获酬权利,导演的“二次创作能力”更让编剧们“闹心”。
此次讨论仍是牢骚式的情绪发泄。美国编剧工会可以用罢工、谈判的方式,坐下来取得实质结果,这在当前国内市场是不可能做到的。归根结底,还是游戏规则的问题。此外,“作者”们推出的“作品”成色也很重要。当一个行业里出来的产品,绝大多数只会被人骂时,互相争权夺利就只会被人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