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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视角审视我国应收账款保理服务

2012-12-29刘志晓逯平霞

关键词:保理账款

刘志晓,逯平霞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兰州,730020)

从经济学视角审视我国应收账款保理服务

刘志晓,逯平霞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兰州,730020)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并对国际市场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除了要坚持出口商品高品质、低价格的优势外,结算方式的选择也成为了竞争的有效手段。随着世界买方市场的形成,保理服务逐渐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主流。近年来,我国保理业务虽然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予以研究,有利于推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有利于促进我国保理业务的快速稳定发展,有利于扩大我国在全球保理业务的市场份额。

应收账款保理;FCI;风险防范;EDI

保理业务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常见的融资方式。保理,又称保付代理或承购应收账款,是商业银行或专业代理融通公司对外贸易短期融资的业务方式之一。[1]在我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由商业银行从大型企业购进以单据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从而为大型企业融通资金,并同时提供信用控制、销售分账户管理、债权回收和坏账担保等专业服务。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统计,2010年全球保理业务量为16,482.29亿欧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41%。其中,各国国内保理业务量同比增长25%,国际保理业务量同比增长49%,而我国保理业务总量为1545.5亿欧元,仅占全球保理业务的9.38%,这与我国GDP增长、国内贸易和进出口贸易总量增长水平都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予以研究,对有效的防范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推动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以及扩大保理业务市场份额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应收账款保理概述

由于世界各国的民族风俗以及商业习惯纷繁复杂、致使各国保理历史渊源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国际贸易和金融界对国际保理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到目前为止最权威的是1988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保理公约》中对保理的定义,保理系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以下至少两项服务: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债款回收、坏账担保和信用销售控制。[2]魏振瀛将国际保理业务定义为,厂商以挂账、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通过提供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贸易融资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来保证应收账款的有效回笼。[3]

张军认为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保理业务也可以说成是应收账款的买断,相应地,从供应商、出口商角度来说是应收账款的卖断。[4]它将国际贸易复杂、漫长、风险较大的结算融资业务交给了具有专业技术和经验的商业银行,出口商可以集中精力抓生产、管理和市场,这种专业分工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风险,达到了促进、加快和扩大贸易的目的。银行在为出口商提供这种综合性金融产品的同时,也增加了自身的收益,丰富了金融产品,拓展了盈利空间。

二、应收账款保理服务发展现状

(一)国外应收账款保理服务发展现状

保理业务起源于19世纪的北美和欧洲。从世界保理的发展情况来看,保理业务过去几年一直呈现一个大发展的趋势。近年来,已经成立了一些专业化的保理业务组织,如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国际保理协会(IFG)和海勒海外公司(HELLER)。其中,FCI是该行业最大的,由各国保理公司组成的民间商业机构,是一个开放组织,吸纳各国的金融机构会员为主,允许一个国家有数家保理公司参加;其他两个机构都是封闭式的,吸纳各国的非金融机构会员为主,每个国家只允许一个公司参加,影响和规模远远不如FCI。

FCI成立于1968年,总部设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其目的是为会员公司提供国际保理服务的统一标准、程序、法律依据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技术培训。目前为止,FCI在全球范围内拥有259个会员,遍布69个国家和地区。

在世界范围内,保理业务总量在1990年增加了328.12%(见表1,下同)。从1990年至2000年十年间,保理业务总量增加了4,199.27%,这是保理业务发展速度最快的一个阶段,这和整个90年代全球贸易的大繁荣和国际化趋势相匹配的。在2000年到2007年间,保理业务总量增加了310.99%,发展速度仍然较快,但相比90年代发展步伐趋缓了许多。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到来,全球保理业务量由2008年的13,251.11亿欧元减少到2009年的12,835.59亿欧元,表现出下滑趋势,出现了负增长。2010年全球保理业务量有所回升,同比增长28.41%,据FCI资料分析,主要是中国大陆、台湾、巴西等增长幅度较大带动的。①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网址:http://www.factors-chain.com/显然,世界范围内的保理业务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成熟稳定的时期,增速相对稳定的特征也标志着全球保理业务发展到了黄金时代。

表1 世界范围内保理业务总量

(二)我国应收账款保理服务发展现状

1.我国保理业务的兴起

1987年10月,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签署了保理商间协议,标志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正式登陆。

2002年之前,我国只有两家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但是,仅2003年一年,就有8家银行加入FCI,2005年办理保理业务的国内公司更是增加到14家。外资金融机构方面,HSBC上海分行己于2002年10月中旬正式在上海开办国际保理业务,2003年8月加入了FCI。其他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如GE资本公司、花旗银行、美洲银行等也在国内设立了分支机构并着手开办保理业务,并将目标客户锁定在一些本土的优质客户和跨国公司客户。中国保理业务市场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争夺的热点领域之一,也正迅速地成为外资银行抢占中国金融市场极具竞争力的“武器”。2010年,随着大连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先后加入到FCI,届时我国已有23家金融机构成为FCI会员。

2.我国保理业务增长迅速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和银行认识到开展国际保理的重要性,在我国出口贸易快速、稳步增长的同时,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也趁机发挥优势。

图1 中国保理业务总量(2004年-2010年)资料来源:http://www.factors-chain.com/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保理认知程度的提高,我国的保理业务量成倍增长。按照FCI统计,2010年我国保理业务总量比2009年增长了130%,绝对额达到154,550百万欧元,位居世界前列,其中国际保理业务总量为34,590百万欧元,国内保理业务量为119,960百万欧元。是2002年保理业务总量的77倍之多(如图1)。

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的保理业务总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但是在服务完善度上还有很大的差距。2010年,我国保理业务总量占全球保理业务总量的9.38%,其中,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量仅为国内保理业务总量的1/5,这充分说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3.我国保理业务增长趋势分析

如前所述,我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总量绝对额达到154,550百万欧元,其中国内保理业务量为119,960百万欧元,国际保理业务总量为34,590百万欧元,国际保理业务量占保理业务总量的22.38%,这与我国GDP增长、国内贸易和进出口贸易总量增长水平都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在保持国内保理业务稳定增长的同时,要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图2 我国保理业务量占进出口总额的比例资料来源:商务部官方网站和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网站

从图2我们可以看出,在2004年我国保理业务总量为60.84亿美元,进出口总额为11,547.4亿美元,保理业务总量占进出口总额比例为0.53%;此后,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额的增长变化,保理业务量占进出口总额的比例也逐渐增长,到2010年我国保理业务量占比已达到6.91%,较2004年增长了13倍多,并且增长速度也越来越快。从图2我们也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的保理业务有了很大的发展,我国保理业务呈不断增长趋势。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我国保理业务在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的占比几乎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我国应继续大力发展应收账款国际保理业务,使之与我国的对外贸易关系相适应,反过来推动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出口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是信用证结算,对于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信用付款方式,都是望而生畏,唯恐遭受损失,从而削弱了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错过了许多出口机会。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大背景的驱使下也逐步接受(D/ A)和(O/A)信用付款方式。由于新的结算方式的应用加之我们对海外进口商的资信资料缺乏足够的了解,上当受骗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国外应收账款的坏账绝大多数是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所造成的。国际市场经验表明,跨境应收账款追回的成功率很低,即使能够追回,追账佣金至少占保理金额的1/3,就造成保理商极大的风险。[4]

三、我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保理业务种类比较单一

目前我国的保理业务主要采用单保理形式,相对比较落后,应尽快完善我国保理业务的形式和内容、提高服务水准,建立起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做法(即让出口国保理商与进口国保理商建立合作关系),这是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借鉴与学习国外保理公司经验的有效途径之一;提供给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部分发票金额无追索权的预付款融资,代替到期保理,加速我国企业的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率;充分发挥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信用风险担保和催款追账的功能。

(二)我国的社会征信系统尚不完善

在我国,受传统结算方式的影响,商业银行通常忽略了保理业务以客户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为基础的信用评估,而习惯性地重视抵押品和信贷文化。如果企业使用保理服务申请融资,银行仍要求抵押品,这时保理服务尤其是国际保理服务已失去了使用意义。国际保理业务具有国际结算、融资、信用担保等多重功能,涉及到金融、贸易等多个领域,同时,国际保理业务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需要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作为保理商的银行协调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调查和网络数据系统)。而现今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使用量虽然有所增长,但是与其他结算方式相比仍没有太大优势。基于这种情况,多数银行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一直擅长的传统结算方式作为主要业务。

(三)保理业务法律体系建设不够健全

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金融服务,无论是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还是从自身微观的角度都需要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目前国际上保理业务的法律中最著名的是《国际保理管理规则》、《仲裁规则》和《国际保理公约》等,这些法律法规在宏观上指导和监督了各国的保理业务。但对于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各国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上述法律只能作为基础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各国仍需要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我国早在1992年就开展了保理业务,但目前我国保理业务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符合国情而操作性较强的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和法律保障体系。现有的《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对保理业务有关法律保护和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成为制约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一大障碍。

(四)金融机构对应收账款保理服务的宣传力度不够

从企业内部分析,供应商企业普遍缺乏忧患意识,竞争观念薄弱,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多数出口企业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只满足于用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交易,还不习惯运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多数商业银行怠于对应收账款保理服务的宣传,大多数进出口企业对保理业务的概念、操作、优势等不够了解,所以在选择贸易支付方式时,很少主动采用保理服务,从而在交易观念上阻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

(五)缺乏专业的保理业务人才队伍

由于保理业务具有国际国内结算、融资、信用担保、现金流量管理等多重功能,并涉及到国际贸易、法律、计算机、外语等多个业务领域,因此要求从事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外语、计算机操作能力,还要有丰富的金融、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而我国国内银行多数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时间较晚,从事保理业务的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的保理业务培训,造成了从业人员在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业务不熟、效率低下、工作不得力的局面,从而影响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推广速度和应用范围。

(六)保理业务的信息化、电子化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网上交易成为满足客户要求,战胜竞争对手,占有市场的又一利器。而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交互网络,降低了相互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早在1994年,FCI就启用了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技术,形成了覆盖全世界140多个FCI成员的 EDI Factoring系统。这一举措大大方便FCI的广大成员,各成员之间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及信息传递。因此,我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公司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应该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这对我国保理商与国外保理公司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硬件设施落后,就会在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我国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四、拓展我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对我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宣传

在我国,金融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改变传统观念,让企业认识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为他们增加了一个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手段。同时,加强商业银行间合作,扩大保理的适用范围,增加保理的业务品种,吸纳国外保理业务的先进观念,积极创新我国的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的产生是客户需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保理品种也应视客户需求的变化而变化,根据客户要求设计不同的保理业务品种,是保理业务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

要全面启动保理业务市场,还必须要制订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制度等,因此,我国政府急需出台与国际惯例相配套的保理业务专门法律,指引各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制订各行的具体业务操作规程,从而改变目前我国保理业务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状;同时引导更多的企业开展这项业务,推进保理业务在中国的发展。譬如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应收账款转让管理办法、恶意欺诈的惩治办法等,明确保理的定义、业务开展的原则、适用法律、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确保保理业务的开展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规范我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发展。[5]

(三)完善社会征信系统,制订符合我国保理业务的授信机制

随着信贷风险管理意识的增强,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制订了各自授信政策,实行了集中统一授信机制,保理作为一项商业银行的业务品种也被纳入统一授信的范围。[6]在统一授信之外的客户如欲开办保理业务,必须落实担保、抵押或保证金。事实上,目前有迫切的保理融资需求的客户往往不是商业银行统一授信户,也落实不了担保和抵押,因而被排除在业务之外。这一授信机制与保理国际惯例不符,使得保理业务主要优势(即融资功能)无法充分发挥,极大地阻碍了保理业务的拓展。对此,金融机构应在认真研究保理授信特点的基础上,建立在统一授信政策下的独立的保理授信办法,或者降低保证金比例等方式。

(四)建立应收账款交易市场

应收账款交易市场是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应收账款转让是常见的经济现象,具有一定的交易规模,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建立我国的应收账款交易市场,可以加速社会资本周转、帮助债权企业融通资金;有利于缓解企业由于无法获得短期借款而导致“贫血”的状况的发生;为商业银行等开拓了新的业务品种,对拖欠债务、逃避债务的企业有督促的作用,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企业融资增加一条新渠道。对于完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我国的应收账款交易市场的参与方,应当包括卖方(主要是国内企业)、买方(主要是商业银行、资产经营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企业)和中介机构(主要是公证机构、资产评估公司、信用担保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应当在央行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宏观监控下,对这些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公开操作。

(五)加快保理业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任何一项业务的发展都需要专业的人才队伍作保障,保理业务也不例外,无论是提供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还是采用保理业务进行结算的企业都应重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同时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培养综合型的保理专业人才。可以采取“走出去”的方式主动学习国际先进经验,也可以通过“请进来”的方式邀请国外大保理公司人员或知名国际保理专家举办保理业务培训,同时加强保理从业人员间的交流和研讨,切实提高保理业务人员的理论和实务水平。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我国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并对国际市场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面对激烈的竞争,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对外贸易,除了要继续发挥出口商品品质高、价格低的优势外,结算方式的选择也成为了竞争的有效手段。随着世界买方市场的形成,保理服务逐渐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主流。作为新型的结算方式,保理对于进出口双方以及保理商都有一定的应用优势。然而,我国的保理业务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甚至在业务总量上走在了世界前列,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结算方式的不同,降低了我国企业与国外客户达成交易的可能性,是我国企业进一步打开国际市场的一大障碍。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理业务制度建设,加快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相信,随着国际业务在我国的纵深发展,以及我国保理业务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保理业务市场必然会得到迅猛发展。

[1] 于立新.现代国际保理通论[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18-26.

[2] 陈晓梅,孔庆庆.我国国际保理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9(9):101-105.

[3] 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02.

[4] 张军.加快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策略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2(2):25-29.

[5] 李勋.银行国际保理风险的法律研究[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

[6] 葛永彬.银行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J].银行家,2003(2):156-157.

F832

A

刘志晓(1984-),男,硕士,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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