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洗钱犯罪主要途径及侦查措施
2012-12-28李恒梁一
李恒,梁一
(1.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四川资阳市 641300;2.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四川成都 610021)
论洗钱犯罪主要途径及侦查措施
李恒1,梁一2
(1.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四川资阳市 641300;2.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四川成都 610021)
当今世界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方兴未艾,洗钱犯罪的猖獗发展使得社会财富和国民经济遭到严重损失。洗钱犯罪主要途径包括: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计算机网络、贸易经营、投资实业以及市场交易洗钱等方式。对此,公安机关可采取公开和秘密两种侦查手段。
洗钱;洗钱犯罪;行为特征;主要途径;侦查措施
一、洗钱犯罪的行为特征
“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最初并非法律术语,与犯罪活动无任何联系。洗钱最早产生于美国芝加哥一个黑帮组织,通过贩毒、走私等非法手段赚取大量黑钱。之后该组织中的一个财务总管购置了一台洗衣机,对外承揽洗衣服务,他们把非法所得赃款混入其中,统一以洗衣店洗衣收入的名义,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当税务部门扣除应缴税款后,剩余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们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由来。
洗钱犯罪是处置赃款、黑钱的一种犯罪类型,是“上游犯罪”的延续。参与洗钱的人员目的就是通过洗钱而消除、毁灭“上游犯罪”所产生的犯罪线索及其证据,为之披上合法的外衣。[1]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有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洗钱犯罪行为特征主要包括:1.隐蔽性。犯罪分子一般通过金融机构、地下钱庄、投资实业、网络等方式,利用专业人员和内部人员进行赃款资金的混同来洗钱。金融系统是清洗金融诈骗犯罪所得赃款的主要场所;而存取、周转、投资、藏匿大额现金是洗钱的主要方式。2.专业性。洗钱犯罪的整个过程涉及许多金融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没有很强的金融、财政、税收等法律专业知识,是很难“胜任”洗钱这一配角的。因此大量的“上游犯罪”分子积极寻找熟知银行金融领域流程的具有专业性的内部“洗钱能手”,以帮助他们转移、掩饰、周转非法得来的资金,以便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3.数额庞大、现金密集性强。有调查研究表明,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型城市,现金交易200万元以上的相当普遍,有的甚至一次性支付上千万的现金购买不动产。以南京大学商学院裴平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应对国际金融风险的对策研究-基于2001年第2季度至2009年第4季度为样本”的阶段性成果一文中对中国洗钱规模的测度为参考。[2](如图一)2001年第2季度为367.23亿元,至2009年第4季度增长到747.96亿元。数额之庞大、增长之迅速、手段多样化,我国加强反洗钱工作已刻不容缓。4.手段智能化、科技含量高。网上银行和虚拟电子货币的出现,犯罪分子可以借助这些高新技术足不出户,随时利用电脑网络,有目的、有步骤的在金融系统中实现无数次的资金流转,以便达到洗钱的非法目的。洗钱方式由于具有渠道多、分工密、专业性强的特点,所以往往是高智商犯罪活动,因此增加了侦查机关的反洗钱的难度。
二、洗钱犯罪的主要途径
(一)洗钱犯罪的三个阶段
洗钱犯罪过程十分繁琐,其犯罪模式也不固定。典型的洗钱犯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放置阶段、离析阶段、整合阶段。每一阶段都有各自的运作目的和行为模式。[3]
1.放置阶段(palcement)
放置阶段或称处置阶段。主要目的在于将犯罪所得的收益移走,通过各种方式投入到金融管理系统中加以清洗的一个系统过程。各种方式包括:通过银行存款、网络支付、电子汇款或者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存入一个金融机构,以达到非法处置的目的。该阶段可以称为“入账”阶段,也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2.离析阶段(layering)
离析阶段或称培植阶段。该阶段是洗钱活动的第二环节,即“分账”阶段。主要是通过复杂的反复交易,将“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与其来源性质区分开,与原始非法所得脱钩,进而达到分散这些资金的流向,从而掩盖警方的侦查线索,切断洗钱犯罪过程中非法收益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必然因果联系。进而达到以假乱真、钱财脱离原始来源的目的,减少被侦查人员发现的危险。在本洗钱阶段中,行为人通过资金在地理位置的转移,资产存在形式的转化和空壳公司的产生建立,以及账户所有人名称的变化等方法,以掩盖财产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让执法机关难以追查。
3.整合阶段(integration)
最后是整合阶段或称并归阶段。该阶段被有些学者形象地描述为“把脏钱甩干”,其目的是使非法收入成为合法收入,将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进行混同,融入到合法的金融经济领域当中,最终成为常规收益。犯罪收益的受益人可以公开地以各种方式将其占为己有,以合法资产的形式回到犯罪受益人手中。以贩毒案件为例,毒贩把犯罪所得的收益资金存入银行当中,然后通过开设不同的账户将非法资金来回转账、划拨,达到模糊资金来源、逃避侦查的目的。
(二)洗钱犯罪的主要途径
1.利用金融机构洗钱
洗钱者通过银行、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常见、最安全、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这些金融机构洗钱的共同特点是:非法所得的金额巨大,急需要通过利用金融机构迅速转移资金以便逃脱公安机关打击。虽然有被监控、暴露、调查的风险,但是该途径有着损耗少、隐蔽性强等优点。洗钱者将大量数额现金,以低于现金交易报告限额为标准,每次分散存入银行,避免引起反洗钱当局的注意和调查。因此,利用金融机构洗钱仍是犯罪活动首选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附则中第七章第十三条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具体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
(1)利用银行存款进行洗钱
洗钱人员利用现金在银行里的存取、划拨,将犯罪所得进行转移、藏匿。例如,用支票、汇票、信用卡、国际贸易支付与托收等方式,进行资金的提取、转移为工具。为了使洗钱犯罪更加安全顺利,行为人还常常直接给予银行高管职员好处,以此来贿赂银行工作人员,甚至是有权有势的政府官员,为洗钱的顺利实施扫清障碍。
洗钱人员还常常利用空壳公司的名义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同时在各大银行开设多个账户,来分次、分量的将脏钱存入各大银行,再在各账户间相互进行资金周转、划拨。时间一长,就达到了“鱼目混珠”的效果。随后洗钱者将部分资金投入到一些商业经营中,根据最终的盈利和亏损将钱财转出,最后所得收益成为合法财产。非法所得经过多次改头换面,最终与合法资金混同了。
(2)通过有价证券、保险业欺诈洗钱
当今世界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方兴未艾。股市、证券交易中巨额资金的大量交易可利用各种现代化工具瞬时完成。由于每时每刻的股价涨跌波动起伏较大,故一些洗钱人员常常利用证券市场买卖、外汇投资进行操作后再转出,以便模糊原始来源。在保险市场,由于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不统一等因素的影响,洗钱者有时常常购买多份或巨额保险进行洗钱。例如,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中,可疑的洗钱行为包括:A.用现金支付巨额的保险费用;B.保单持有人关心保单的撤销条件,不注重保险利益;C.以购买大额保险为由,劝说保险代理人办理索赔或退保;D.没有正当理由要求保险公司提高投保加成率。[4]
国洪起自2003年9月起,通过大肆挪用国债与证券、公司内部人员勾结、权钱交易、虚假回购资金等方式,制造了广东证券公司的17亿元诈骗案。利用其控制的北京泰诚咨询公司、北京泰怡轩房地产公司、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公司分别在广东证券北京长春路营业部和广东证券广州西华路营业部开户进行国债回购业务。期间多次串通勾结广东证券北京长春路营业部总经理吴克夫和证券交易员张泓,不断在泰诚咨询公司和泰怡轩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上虚增债券,回购国债后随即将资金卷走。到2004年国洪起、吴克夫、张泓累计虚增债券卷走人民币16.67亿元,分别转入赛克赛思科技投资公司、山东九九集团和个人账户数千万元。[5]该案洗钱流程见图三:
(3)利用其他金融类机构洗钱
其他金融类机构洗钱主要包括:通过开设匿名账户、购买期货、期权、持假信用卡刷卡大量购物或直接在ATM机多次提现。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伪造证件到银行等储蓄机构开设多个账户进行票据交易,分别将巨额现金多次存入不同的账户之中来回周转。
在国际期货交易市场上,交易行为是通过期货经纪人的名义进行交易的。由于期货交易所并不要求经纪人对客户的资金具体来源方式做出详细说明,故犯罪分子这样便通过期货经纪人将犯罪所得的收入投入到国际期货市场上,期货价格波动的易变性和专业性往往使外行人士无法理解掌握,使犯罪资金很难被侦查机关发现。[6]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对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洗钱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潘、祝、李、龚四人明知阿元提供的资金是通过网上银行金融诈骗犯罪所得赃款,为帮助其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资金转移。该案洗钱流程见图四:
2.利用地下钱庄洗钱
地下钱庄按照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民间的非法借贷、融资组织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俗称。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非法发放高利贷(俗称“放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跨境汇兑、托收支付款项等。笔者认为可以将地下钱庄定义为:以非法经营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以个人或单位名义信用为基础,秘密以不公开经营集资方式,非法从事有关金融利益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管理秩序而成立的组织或机构。
地下钱庄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常常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以该公司的表面名义作掩护,组织一些人员加入其中,没有正规合法的经营范围和业务,但是有已经做好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和相关法律文书。地下钱庄的主要洗钱方式是将非法收入的现金或者相关票证存入指定的账户或直接交给具体人员。
2005年5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我国第二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蔡某将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马来西亚非法途径汇入我国境内的地下钱庄。在蔡某的指使下,其叔蔡怀泽、其弟蔡建立分别以个人名义,在福建建设银行石狮市支行和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开立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上述账户之中,存入银行之后又转移出资金,进行非法用途。该案洗钱流程见图五:
3.利用网络洗钱
网络洗钱是指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及信息技术数据,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并使其表面合法化的犯罪过程。利用网上银行犯罪分子可以方便的将“上游犯罪”所得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账户。网上银行支付交易具有快捷、安全的优点,具有洗钱过程简便,成本大大降低,效率极高,安全系数强的特点。特别是对账户开设者的许多基本信息没有进行详细的身份识别和确认。只需要在网上银行交易时,通过弹出的对话窗口中输入正确的身份证号和密码就可以随意登录转款取现。如果是在无限额的存取情况下,洗钱犯罪人员就可以在很短的几小时甚至几十秒内完成多次资金转移,而不受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任何约束。近年来利用网络赌博、网络投资洗钱等一些新型网络洗钱手法也大量出现。这样便使侦查人员在跟踪可疑交易和收集犯罪证据过程中的难度变得更加复杂。
4.通过贸易经营与实业投资洗钱
(1)通过贸易经营洗钱
在一些跨国、跨境洗钱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明目张胆的投资经营,在公司的合法经营收入的掩饰下,以做对外贸易为“前台公司”为掩护或挂靠,用其公司表面名义转移、处置巨额非法资金,这样便达到了掩盖其非法来源的目的。以贸易投资流转方式洗钱过程见图六:
洗钱行为人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向国外或国内将要开发工程项目投资大量资金。也可以利用开办设立各类公司、企业,让非法所得资金转移更具有流动性和隐蔽性,从而获得巨额利润。洗钱行为人为了能够合理的解释存入银行的大量现金有正常合法来源,向现金密集型行业投资是犯罪组织的又一惯用手法。现金密集型行业包括:餐饮业、酒店业、宾馆业、娱乐场所业等。这些行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能够收入大量现金。犯罪分子在洗钱的过程中,以这些行业的正常经营收益所得的表面名义,将洗钱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尔后再一起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在合理申报应纳税额后,最终收入就变成了完全意义上的正当收入。以采用虚假证明方式投资房地产行业洗钱流程为例见图七:
2004年3月广州海珠区法院审理的国内第一起洗钱犯罪案件,区伟能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广州等地从事贩毒活动,区将600万元港币现金及其毒资,顺利通过海关运回广州,汪照负责接应。区随即将520万元港币投资广州百叶林木业公司,并占有60%的股权,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汪担任公司董事长,每月获得由区给的5000元工资。汪明知区通过贩毒获得不法收益,并为其运送毒资作为股权转让条件,非法成立广州百叶林木业公司,制造经营亏损账目的手段,后更名为广州市腾盛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为其转为合法收益提供条件。该案洗钱流程见图八:机构洗钱风险的指标体系,严格了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和客户身份登记制度等,加大了洗钱者通过金融机构改变犯罪所得的现金形态的难度,因此通过市场交易活动成为了洗钱者的一种选择。如通过典当、购买贵金属、古玩、奢侈品等。采用这种方式的好处:(1)直接使用现金购买贵重金属、古玩、奢侈品以及艺术品是行业惯例,在交易时不易引起注意;(2)这类商品的流动性较强,可以轻易变现;(3)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波动较大,且在不断上涨,对于最终成功洗钱并且更好的保值有催化作用。此外,通过购买房产、金融债券等商品交易行为,再经过复杂的交易活动,均可使资金合法化。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在2004-2009年担任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某企业管理顾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的请托,对其所开的夜总会多加“关照”为由,非法收受贿赂20余万元。并多次为岳某谋取非法利益,岳某为表示感谢,给予彭长健共计140余万元的现金贿赂。彭长健随后通过典当、购买股票、投资证券、投资买卖房地产实业的方法,将所收受的贿赂进行掩饰、隐瞒加以清洗。[7]
6.通过博彩、赌博业进行洗钱
洗钱者可以购买具有固定中奖概率的彩票,通过中奖的方式将资金合法化,因概率造成的资金损失,完全可以当作洗钱的“手续费”。另外在境外的合法赌场,我们常见的例如对赌马、赌球等胜负赔率进行大额资金下注,之后将剩余的筹码予以兑现,要求赌场将收入和剩余赌资汇入其指定的账户,借此就可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三、洗钱犯罪的侦查措施
(一)公开侦查措施
1.由账查人
对于涉嫌洗钱的账户,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查询并调取涉案个人或单位在金融机构中开设账户的全部信息资料,以便确认被洗资金的真实来源以及判断是否具有合法性。查询资金的使用、存取、周转等具体情况,实现从人到案—由案到人的循环侦查模式。查清被洗黑钱的主要来源、性质、流向的途径。查找到资金的权属关联人,这样便于准确及时控赃,最终找到黑钱的流向和存放的具体地点,以防止资金外流。在重庆市原司法局长文强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开始后,受其妻子周晓亚的唆使,文强小舅子周泽新帮助其转移文强通过贪污受贿得到的600多万元人民币赃款。据金融机构和侦查机关暗中调查,自2004年起文强妻子周晓亚就陆续将人民币、美元、港币、欧元等大量资金和财产,分多次交付其弟弟周泽新,周泽新明知是姐夫文强通过犯罪所得的赃款并加以保管转移,帮助他们将巨额现金存放在自己家中的保险柜里。又根据银行账目调查,周晓亚在2006年和2007年分别拿出40万元和50万元给周泽新用于购买信托基金以及为其放高利贷提供资金。
2.搜查相关场所
在洗钱案件中,“上游犯罪”所得收益和“下游犯罪”的洗钱资金收益,犯罪分子一般不会明目张胆的公开投入社会使用,因为这样容易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和怀疑。故犯罪收益一般会存放在金融机构如银行、投资公司、空壳公司、地下钱庄等地点,与其正常经营收益混合在一起。洗钱所利用的犯罪工具和有关记录、凭证、账册、报表、提单等常常会通过特定途径(如:转账、承兑、金融支付结算)方式,被隐藏或转移到特定场所。由于洗钱犯罪过程中,每个细小环节都必然会围绕资金的流转而进行,故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有些犯罪证据必然会暴露出来。因此经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应当积极搜查和控制相关场所,协调有关机关紧密配合,调取各种关联证据。
3.相关部门查控涉案资金账户
洗钱犯罪大多数是通过过程复杂的金融机构进行转账、市场经济交易、计算机网络、电子资金划拨;多次、分散、多地转移非法赃款,涉案资金流向一般很难控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及公安机关经侦人员一旦发现账户有洗钱的重大嫌疑和迹象,必须通过合法、正当程序,尽早快速通知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督部门冻结其为洗钱开设的资金账号,情况危急时,也可以冻结与该账号有多次可疑往来的其他相关账号。对于一些动产和不动产诸如:汽车、股票、房屋、铺面可以先行暂扣或者查封;对于现金款项的交易,银行应当立即停止支付,以防止资金外流,造成社会公众的财产损失。
4.询问证人和讯问“上游犯罪”的相关人员
侦查人员询问的证人范围主要包括对整个洗钱案件了解的知情人、见证人、参与人和举报人。经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手段方法,有的放矢的收集证据。利用获取的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以及参与人员分工和资金周转等情况。侦查人员在讯问与洗钱犯罪有关的“上游犯罪”的相关人员时,应重点讯问用于洗钱资金的真实性质和来源、流向,从而得知这些资金是通过哪一具体“上游犯罪”而获得的,以此来寻找侦查途径和破案线索。
5.反洗钱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协助侦查
我国反洗钱监管体制是“一部门主管,多部门联合参与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的行政主管机构,行使全国反洗钱监管职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对各自行业内部实行监管职能。反洗钱监管机构因其自身工作特点长期与各种金融机构“打交道”,故十分了解熟悉金融机构运作的基本情况,掌握金融机构的运作规律。反洗钱监管手段包括:政策性指导意见、评估金融机构风险以及现场检查等法律赋予的其他手段。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如果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立即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所涉及的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周转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金融机构有权实施查封、冻结等紧急措施,并有权移送洗钱犯罪有关嫌疑人的有关线索,为公安机关出具提供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证据材料以便协助侦查。而公安机关拥有一支专门的经济犯罪侦查队伍,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熟悉金融业务工作规范,了解金融财政相关法律法规等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
金融机构要履行好反洗钱就义务,主要包括三项工作:(1)掌握并全面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2)随时监督客户账户资金有无经常性异常资金流动;(3)及时报告较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切实了解客户基本信息是前提条件,密切监督资金的整个流动全过程,及时报告可疑的巨额交易是最终结果。[8]
金融机构应当对涉嫌洗钱的重点可疑人员(诸如:违法犯罪分子、涉案在逃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保外就医人员、取保候审人员、吸贩人员、传销骨干分子以及有经济犯罪前科人员)在金融机构开户和交易时进行重点监控。在第一时间将可疑情报及时提供给侦查部门。有针对性的借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时尽早发现犯罪资金的特点、领域、流通方向和犯罪线索,监控跟踪可疑账户,查明犯罪嫌疑人并监控其他涉案人员。
(二)秘密侦查措施
1.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特情耳目[9](P139-P140)
经侦特情的含义是:经济犯罪侦查机关用于秘密搜集经济类犯罪案件情报,而物色、培养、建立、使用的隐蔽力量。该力量主要协助侦查机关配合开展专案侦查行动,管理重点行业、特殊领域的关键组成部分,发挥专案特情、情报提供和控制工作作用。设立打击洗钱犯罪特情耳目的性质:A.该特情是公安侦查机关的经侦部门管理和建立使用的从事特情工作的人员,他们人身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涉及各行业、各领域,熟知行业内部的保密信息;B.该特情人员不是公安机关的内部工作人员,是经侦部门安插在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行业中的秘密侦查力量(俗称“暗探”或“耳目”)。打击洗钱犯罪所设立的特情应当:(1)在经侦部门专人的领导、指挥和安排之下,开展搜集洗钱犯罪活动的证据、线索等具体工作,为保证经侦特情工作的隐蔽性,应当专人单线联系;(2)合理安排在金融、娱乐及其他特种行业领域之中,随时可以根据掌握发现洗钱犯罪实际情况和犯罪活动;(3)该特情人员的具体工作应当经过侦查机关的统一领导设置分配并应当限制一定范围条件。特情人员在发现有关犯罪证据,例如书证、物证等犯罪证据时,应立即做好必要的记录和现场保护工作,但不能现场直接提取和采集证据,应当及时告知自己的上线侦查人员前来调查取证,以避免因为程序不当出现证据无法被法院采信的后果;(4)该特情人员还应该具备与其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熟知金融机构流通程序和运营规则)、业务能力、活动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随机应变能力(避免暴露危险)。
2.卧底侦查
卧底侦查是指“警方的侦查人员以其他身份作为掩护,通过相关人员引介或秘密手段打入洗钱犯罪集团,以便为收集犯罪证据提供相关线索和依据,最终达到控制犯罪活动的一种侦查措施。”在洗钱案件的卧底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在收集洗钱犯罪情报、控制洗钱犯罪的资金流向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直接性。卧底侦查人员在与相关“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直接接触当中,能够更有效地揭露犯罪事实和真相。[9](P140)为了更有效地遏制洗钱犯罪活动,特别是地下钱庄的存在与发展,警方可以派出卧底侦查人员,打入犯罪集团内部,摸清资金来源及流向,查清涉案人员等犯罪的具体过程和细节。卧底侦查中最重要的是做好保密工作,以便保证卧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任务的顺利完成。在选择卧底人员时,该侦查人员必须熟知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在计划实施前,要进行周密的部署,规定好联络方法和暗语,设计一个合适的打入时机和方式,并要考虑到有可能发生的各种暴露的风险。在卧底期间,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者务必保证卧底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其卧底工作,待掌握足够证据后,要及时查获并成功打击洗钱犯罪集团。
3.诱惑侦查
针对洗钱案件的犯罪特点,侦查机关可以在适当时机,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采用诱惑侦查这一秘侦手段。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的犯罪,侦查以及协助侦查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他人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抓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10]当发现某人或某犯罪组织有重大犯罪嫌疑时,可能预谋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后,侦查人员可乔装成涉案人员,预期密谋参与洗钱的犯罪全过程,当该人或该组织实施洗钱相关行为时,将其立即抓获。亦或者,在一系列洗钱案件中,发现犯罪手法、发案特点、嫌疑人体貌特征等众多相似性的,极可能是同一人或同组织所为,且仍未具体确定重大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可以进行必要的化装,假扮成“诱饵”出现,在犯罪嫌疑人可能再次作案的时空范围“守株待兔”。对于诱惑侦查措施的使用,一定要进行严格的审批限制和法律规制,并且对方需确有重大嫌疑或明确的犯意表示,才能实施诱惑侦查。
4.控制下交付在洗钱犯罪中的运用设想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对控制下交付所下的定义是:“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主管机关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控制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输出境,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犯罪的人员。”
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洗钱这类犯罪也应当属于控制下交付适用的案件范围。并且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专家们也认为,控制下交付在洗钱案件调查中具有重要作用。[11]通过控制下交付这一手段,对已经被察觉的犯罪收益,在秘密的监视下使其继续流转,可以识别和收集更多的有关犯罪资金的证据,这种技术提供了追查犯罪资金受益所有人以及犯罪集团上层人物的路线。[12]笔者认为,控制下交付在洗钱犯罪案件中运用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控制下交付的主体。控制下交付的主体应当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检察院侦查部门。
(2)控制下交付的前提条件。控制下交付的前提条件是侦查部门发现洗钱嫌疑人员知道自己从事的是犯罪活动,或通过“上游犯罪”所得收益情况可以采用控制下交付这一特殊侦查手段。主要包括: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财物的;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拨;协助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财物的;以及其他可能进行洗钱的情形。
(3)控制下交付的对象。控制下交付的对象应当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各种洗钱行为。
(4)控制下交付的实施目的。控制下交付的实施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洗钱犯罪嫌疑人员以及隐藏于幕后的主犯(诸如:黑社会组织老大、贩毒组织毒枭)、犯罪组织头目和“上游犯罪”的参与人员暴露出来,以便将其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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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ks:money laundering;money laundering crime;behavior characteristics;main ways;investigative measures
The Main Ways and Investigative Measures of Money Laundering Crimes
LI HengLiang Yi
(Yanjiang District Branch Bureau of Ziyang City Public Security Bureau,Ziyang,Sichuan,641300;Jinjiang District Branch Bureau of Chengdu City Public Security Bureau,Chengdu,Sichuan,610021)
Nowadays,financial integration and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re developing all over the world,and money laundering crime is rampant and developing rapidly,which makes serious loss in the social wealth and people's economy.The main ways of money laundering include us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underground money laundering,network,trade and investment industry,and market trading.Consequently,Public Security Organs can use open and secret investigation ways to deal with money laundering cases.
D918.2
A
2095-1140(2012)03-0065-07
2012-05-15
李恒(1986-),男,辽宁海城人,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民警,主要从事法学、侦查学研究;梁一(1988-),男,四川成都人,四川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民警。
王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