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湖南省信息化条例》9月1日施行
2012-12-28
新修订的《湖南省信息化条例》9月1日施行
8月24日,湖南省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作为全国第一部信息化地方性法规,《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经过首次修订后,于9月1日施行。新的《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比原《条例》增加了13条。新《条例》从主体责任等6个方面,对原《条例》做了补充和完善。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长陈肇雄,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叔红出席会议并讲话。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信息化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信息化的地方性法规,在湖南省正式实施。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转型,信息化发展的环境、形式和任务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迫切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2012年5月31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共56条,从主体责任、规划编制、政策支持、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对原《条例》做了补充和完善,其特色和亮点有:加强全省统筹规划,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从源头上防止重复建设;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业务、网络和终端等层面的融合;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信息管线和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避免网络运营商的垄断;推进重大基础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政务信息的交换整合,资源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从事信息技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以及信息服务的,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投资融资、土地使用、人才培养等方面优惠政策,等等。
陈肇雄在会上指出,贯彻落实《条例》,要抓好学习宣传,准确掌握《条例》有关规定,确定执行中不走样;要加快建章立制,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的重大问题入手,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信息化政策法规体系;要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使信息化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加强组织领导,抓住《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配合,形成省委省政府统一决策,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切实把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