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
2012-12-22范春生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7期
辽宁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
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确定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地方出现了未成年人因救火被烧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引起舆论的关注。此类事件发生后,在社会上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方认为,这样的行为值得提倡与鼓励;另一方认为,不应该提倡与鼓励未成年人做超越自身能力的见义勇为行为。新修订的《条例》则强调这样一种内涵: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呼唤社会道德和理性的回归。
除了上述规定外,《条例》还在全国率先明确: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建立禁止或者限制室内吸烟的制度和措施。此外,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者,将被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范春生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