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体还可以,细节不如意
2012-12-22宋山龙
文/宋山龙
大体还可以,细节不如意
文/宋山龙
编者按:
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能与程序撰写的具有法律效能的专业文书。这种法律文书的制作既要符合国际通行的款式和中国的司法实际,又要叙述得当、逻辑严密、语言文字规范。反之,如果法律文书违背规则,释法不当,语言文字欠规范,必将损害司法的神圣,影响执法者的形象和当事人的利益。
本刊在《咬文嚼字》杂志主编郝铭鉴先生的大力支持下,在上海政法学院宋山龙先生的鼎力相助下,开设了“法言咀嚼”栏目。其初衷就是通过对法律文书、涉法报道等法律文字作品的咀嚼,即从字词、语法、逻辑和修辞等层面反刍斟酌,以规范法律语言,普及法律常识和探究法理内涵,推进法治文明。
本刊开办此栏目是法律文化宣传工作的一种尝试。在此实践中,恳望得到司法战线同仁和广大读者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这份公诉意见书运用证据论证被告人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依据事理阐明本案的犯罪构成和定性依据,重点突出对其中两名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信的理由,根据三名被告人不尽相同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提出了定罪量刑的相应意见和理由。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还对人民群众进行了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该文书基本要素齐备,因此我们认为它的制作大体还可以。
但是毋庸讳言,这份法律文书在细节上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特别是其正文的第四部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量刑建议。
一、引证法律条款和检测报告不规范
1. 在该公诉意见书之前,文书的制作者摘录了刑法和刑诉法的四个相关条款。在正文“一、”中,制作者仅仅意引了某一条款的内容,而没有采取直接引用。这样的引证方式显然不够慎重,也不够规范。
2. 在文书正文“一、”中,对所举证的抽检××乳品公司生产的三聚氰胺超标的炼奶酱的公安机关没有列出全称,对于其三聚氰胺的含量超出正常值多少也没有列出具体数据。前者涉及检测机关的权威性,后者涉及此案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
二、指控和刑罚不完全相称
在文书的正文“四、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量刑建议”中,指控被告人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所用的语词为:“见利忘义”、“利欲熏心”、“胆大妄为”、“铤而走险”、“顶风作案”、“冒天下之大不韪”、“视人民生命健康于不顾”等等,几乎都是用以形容坏得出奇、恶得透顶的成语、俗语和句式,而对三名被告人,最高的量刑建议却只是“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似乎有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之嫌。不是说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偏轻,而是说评议被告人所犯之罪使用的语词缺乏必要的节制,造成指责和刑罚不完全相称的实际效果。
三、定罪量刑不当将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政策相提并论
1. 定罪量刑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只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政策是不能与法律相提并论的,因为就法律效力而言,政策远远低于法律规定。
2. “坦白”也好,“抗拒”也罢,均非犯罪事实,只是所谓的“认罪态度”,而“态度”怎么可以作为定罪量刑或掌握宽严的依据呢?如果“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适用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那么实际上是一种“有罪推定”思维定势的延伸。
而该文书的末尾,公诉人对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恰恰将“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相提并举了。
四、语言文字功底欠厚实
仅就文书正文这部分内容来看,在语言文字的使用上存在着多处明显的讹错和值得商榷的地方。
1. 错别字两处:在原文①和③处,“三鹿奶粉因含有有毒的‘三聚氰胺’成分,致使无数的婴幼儿和人名(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伤害”;“按照国家要求禁止在产品中认(人)为添加‘三聚氰胺’”。
2. 用词不当:在原文②和⑧处,“22家具有相同问题的乳制品企业被查处,三鹿奶粉一系列涉案人员被抓获(逮捕)”,“被告人张明、赵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丝毫认罪、悔罪的表现,并且千方百计避重就轻、相互推诿、逃脱(开脱)罪责”。
3. 错用句式,缺少关联:在原文④处,“而××乳品公司的三名被告人却利欲熏心,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视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 ‘三令五申’的整顿要求于不顾,视法律的威慑力于不顾”,“视……于不顾”句式,属非约定俗成的用法。可以说“视……为儿戏”、“视……为草芥”,也可以说“置……于不顾”,却不能说“视……于不顾”,且连用三次。
在原文⑤处,“在‘三鹿有毒奶粉’事件的惨痛教训以后”,“事件”有时间性可以说某某事件“以前”、某某事件“以后”,“教训”是抽象名词,很难用时间为其“以后”作界定。此句似可拆成两句:“在‘三鹿有毒奶粉’事件之后,应该吸取惨痛教训。可是……”
在原文⑥处,“本案也给我们一个警示,那就是如果一个人失去了最起码的良知,如果一个公民失去了最起码的道德准则,如果一个企业失去了最起码的社会责任,见利忘义、铤而走险,他们本身也必定会走向自我毁灭”,运用假设关系复句句式,可以省略提出假设的关联词语“如果”,却不能省略表示推论结果的关联词语“那么”,这是偏正复句中使用关联词语的“省前不省后”原则。此句连用三个“如果”,却没有一个“那么”与之照应。
4. 不合事理,言过其实:在原文⑦处,“他们本身也必定会走向自我毁灭”,公诉人极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必定会走向自我毁灭”,似不留余地,有言过其实之嫌。即便是罪犯,只要认罪服判,悔过自新,也能重新做人。
综上,“大体还可以”是依据当前国内审理刑案的实际情况而言的,“细节不如意”则是以“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诉法”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张扬的普世理念,以法律文书对文、理、法的基本要求而言的。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原文节选
法律效力:依法产生的文件和事实具有法
律的约束力,表明该文件或事实的
合法性和有效性。法律效力有普遍法律效力和特定法律效力之分。前者如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属规范性文件。后者只对特定的人或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如裁决、裁定等,属非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由大到小的顺序是:宪法、法律(指实体法、程序法等)、法规等。
法律用语解辩
有罪推定:
与“无罪推定”相对。在审判机关对被控告的人判决有罪前,就将其视为犯人的原则。这是封建制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与其雷同的是“疑罪从有”。“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相对,未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刑事被告人,应当被认为无罪的原则,与其雷同的是“疑罪从无”。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张明(化名)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诉意见书
首部(略)
正文:
一、本案的犯罪构成及定性依据(略)
二、被告人张明的辩解不应予以采信的理由(略)
三、被告人赵文(化名)的辩解不应予以采信的理由(略)
四、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量刑建议
三鹿奶粉因含有有毒的“三聚氰胺”成分,致使无数的婴幼儿和人名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伤害①,有的甚至死亡。为此,经全国集中清理整治,22家具有相同问题的乳制品企业被查处,三鹿奶粉一系列涉案人员被抓获②。可以讲,三聚氰胺的有毒有害性、禁止食用性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作为当时有问题乳制品企业排名仅次于三鹿集团的××乳品公司,经过行业整顿,应该吸取教训,按照国家要求禁止在产品中认为添加“三聚氰胺”③,严格规范原料的采购,严格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杜绝乳制品“三聚氰胺”超标问题的再次发生。而这家乳品公司的三名被告人却利欲熏心,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视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三令五申”的整顿要求于不顾,视法律的威慑力于不顾④,不仅向有关部门隐匿了应当清理、上报的三聚氰胺超标炼乳,而且胆大妄为、顶风作案,将这些炼乳作为原料回炉生产炼奶酱;致使有毒有害的炼奶酱流向社会,直至案发才停止生产,最终该企业本身也被勒令停产关闭。
在“三鹿有毒奶粉”事件的惨痛教训以后⑤,再次发生××乳品公司这样的案件是令人震惊的,令人痛心的,更是令人痛恨的。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损害了一座大都市的良好形象,更使尚待复苏的国内乳制品行业更加举步维艰。本案也给我们一个警示,那就是如果一个人失去了最起码的良知,如果一个公民失去了最起码的道德准则,如果一个企业失去了最起码的社会责任,见利忘义、铤而走险⑥,他们本身也必定会走向自我毁灭⑦。
遗憾的是,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张明、赵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丝毫认罪、悔罪的表现,并且千方百计避重就轻、相互推诿、逃脱罪责⑧。但我们说,法律是公正的,他们冒天下之大不韪,见利忘义、铤而走险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公诉人向合议庭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明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文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强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的公诉意见暂时发表至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