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几点认识
2012-12-22陈振雄
陈振雄
一、失地农民的利益保护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大量的农民因为土地被征用而转变角色,成为城市的一员。我们可以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向市民转化的过程称为农民市民化。土地大规模征用,失地农民只能有两个选择:其一,离开原来生活的土地,被安置在其他地区生活;其二,在原来的土地上,重新改变身份,在比原来小很多的空间里生活。无论是哪一种选择,都会面临这样的改变:身份的改变、生产方式的转变、生活方式的转变。对这三方面的改变,看起来并不困难。身份的转变可以通过户籍制度,将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将原来属于市民的福利和待遇,一并赋予失地农民;生产方式的转变可以看做是劳动对象的改变,从原来的农业向第二、第三产业转变,既可以成为产业工人,也可以自主创业,成为个体私营老板,门路广泛,途径多样;生活方式的转变更可以看做是个人行为爱好的一种调整,将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习惯用朝九晚五来替代,将随心所欲的安排用规章制度来约束。由此,失地农民在逐步适应新生活的过程中,实现农民市民化的彻底转型。
失地农民要融入市民阶层,初期看来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是在利益上。很多表述显示,这种利益上的差别又被称为利益差距。从宏观上看,城乡差别主要还是利益差别,农民无法享受到市民的福利和待遇,深入一点就是没有市民的权利。无权利就无待遇,无待遇就无利益。因此,在失地农民进城或造城之后,政府首先是从制度上给予失地农民的市民身份、权利和待遇。这对稳定失地农民的情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十分必要的。很多地方通过颁布法令、政策等手段,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失地农民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一些地区还通过新的征地模式,在解决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之后,更着重他们的未来的收益问题,以防未老之时的个人和家庭需求。如海南陵水的征地拆迁制度,“以人为本”,把土地开发带来的收益向被征地者倾斜。陵水通过制度安排,让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现在征地与以往任何时候都不相同,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可以参与并享受到土地开发带来的好处。
一是设计了“包干补偿”制度。对所征用土地全部按照海南省最高一档补偿标准,以村集体作为征地主体对其进行“包干补偿”。二是留足发展用地,确保失地农民日后发展生计。三是政府不再充当征地的主体,在最大限度上发挥了村民们参与征地拆迁的积极性。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陵水县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并在征地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为被征地农民创造发展的机会、将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百姓是陵水县政府的初衷,它创造性地解决了农民失地之后的利益担忧,较好地保障了开发地区失地农民群众的生活。
目前,很多地区想要效仿陵水县的做法。这让人想起改革之初的分田到户。当时的口号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土地征用,农民是用土地换身份,换福利,换养老保障。农村城镇化进程,首先是农民的待遇要彻底改变,尽量缩小城乡差别。统筹城乡发展,根本上是消除差距,实现同步发展,缩小贫富悬殊的差异,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这个问题的解决并不容易,政府要改变与百姓争利的行为,就要调整理念,把改革的成果惠及百姓,让百姓分享。解放思想,改变观念,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出台的政策有人性,有党性,失地农民很快就能接受失地利益的补偿,顺利地实现“脱农”,安心地把自己带进城市的圈子。
二、农民市民化进程是一个系统工程
是不是身份、待遇和养老保障都具备,失地农民就可以顺利的变成市民?这是我们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农民市民化进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将失地农民转化为市民,其内在的转变包括了四个方面:身份市民化,生存职业市民化、自身素质市民化、意识行为市民化。外在的改变,特别是身份改变这样的事情,通过政策、法律,可以一次性加以解决,一劳永逸。既使有问题存在,也是小部分小范围的特殊情况。我们看到的是,农民市民化还有一个文化融合问题,这就是我们说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意识行为的转变。这个转变,通过某个政策和法律,难以凑效;通过失地农民个人的努力,难以全方位提速;通过很短的时间,难以巩固。
教科书上对生活方式有这样的定义:生活方式是生活主体同一定的社会条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活动形式和行为特征的复杂有机体,基本要素分为生活活动条件、生活活动主体和生活活动形式三部分(互动百科,全球最大中文百科)。恩格斯指出,“在社会生产的每个时代,都有"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定形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4页)。国外不少学者,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学者针对科技发展带来急剧变化的价值观念和各种人生理想冲突的现实,探讨过如何建立一种“平衡的”生活方式。由此可以看出,生活方式的改变并不是个人行为,它的存在深受环境的影响,特别是生产方式和文化理念的影响。传统生产方式下的生活方式,在生产方式发生变化后才能随之改变,如果不能改变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只能沿袭原来的模式,这不是个人主观能不能的问题,而是客观行不行的问题。
失地农民转为市民之后,其生产方式在发生变化,对于极少数的失地农民来说,他们可以凭借自己手中的资本和多年走南闯北积攒的人际经验,走出一条创业之路,在不断的打磨中上升为社会的中产阶级,他们改变了个人原来的身份,改变了观念,也改变了生活方式,能接受来自本土之外的各种改变。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农民都是以土地为生的,脱离土地之后,他们的生存技能除了出卖劳动力以外,别无所长。由于无法在短时间内培养出更能发挥个人价值的劳动能力,这些失地农民所从事的职业,只能是一些技术含量很低的体力劳动,收入低,社会地位低。更为棘手的是,这样的劳动在获得大量失地补偿款的初期,是很不为人所在意的。大多数人会用出卖土地所获得的收益享受现代化生活,对能否为继没有更多的思考。如果没有持续的收益能力,没有高技术含量的工作技能准备,现代化生活只能持续很短的时间。这意味着失地农民会很快用光积蓄,再次回到贫困潦倒的边缘,其聚集的区域,会成为城市的问题区域。目前预测这些地区可能成为城市新的贫民窟还为时过早,但这些地区人口混杂,各类案件频发的几率将会是非常高的。
只有真正实现意识行为的市民化,才能将农民转化为市民,才能实现社会的文明。
三、帮助失地农民建立新的生产生活方式
新型的生活方式是社会主义事业本身的价值目标和总体效益,它对于保障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促进每个人的个性全面、健康发展,以及合理地组织人民的日常生活,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帮助失地农民重建新的生活方式,使他们能在走入城市的开始就处于一种良性发展的轨道,并沿着轨道顺利前进,不仅是城市社会化管理的新课题,也是降低管理成本,彰显政府管理能力的新考验,通过外界的努力,持之以恒,把新理念、新风气、新风尚和新行为融进每个失地农民的生活里,改变是会同步的。
第一,发挥社区宣传教育功能,重点致力于新的生活方式传播和市民精神的培养。理想的市民精神就是要有健全的公民意识,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市民精神不仅代表着一个城市的文化和品位,更为突出的是,市民精神是区别农民和市民的精神层面的要素。没有市民精神的人,虽然居于城市,但不能融入城市,更不能提升城市文明的程度。因此提升公民素质,强化市民精神,需要社区做大量工作。培养新市民的民主法治精神,关注公共利益,注重社会公德,约束个人行为,学习守规矩,遵章法,是需要通过循序渐进、持续引导和教育来达成的。与此同时,社区还要普及创业精神和积极引导创业,从政策层面上把劳动致富和建功立业作为引导的主线,改变靠天吃饭的传统习惯。在社区硬件设备建设方面,配套设施要逐步完善,有公共汽车转换站、地铁站、出租车等待中心等交通配套,其他如商业中心、银行、学校、图书馆、剧院逐渐完善,形成良好的农民市民化的环境氛围。社区辅导的重点在于避免社会心态的边缘化,让生活在城市的失地农民感觉到被包容被关爱和被接纳,将新的生活方式传递到家庭成员间,实现相互之间的认同。
第二,加强对中青年失地农民劳动技能的培训,努力缔造全新的具有较高劳动技能的新劳动力。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对象构成了其从事职业和所处社会阶层的本质特征和主要标志。个体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态度以及职业选择,都直接决定了失地农民的经济地位是否边缘化、社会地位是否边缘化,以及工作性质是否边缘化。劳动就业是失地农民向市民转移的硬约束,劳动方式与生活方式息息相关,没有这个基础,农民就难以在城里站住脚。在这个方面,政府有责无旁贷的义务。因为农民的市民化,一部分是个人意愿,一部分,而且很大一部分是政府意愿,农民个人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所以需要政府借助市场的力量把农民推向社会,实现由农民向市民角色的转换。培训的基本内容主要在于新劳动技能的培训,男性注重技术工作如汽车修理、物业管理、物流快递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女性则以家庭服务类的技能培训为主流。城镇建设上还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能提供完善的市政基础设施,一个是保证能提供充分的就业岗位。如何保证能提供充分的就业岗位,这里可以有如下选择:首先,通过鼓励政策发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初级的劳动就业机会。因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含量少,投资少,市场灵活性强,提供的就业岗位多容,可以最大限度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其次是可以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配套的服务经济,大力发展现代农副产品深加工,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再次,通过发展物流、饮食、商业等第三产业,带动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壮大。第三产业,特别是小商业的发展和成熟,对加速失地农民市民化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第三,创新安置制度,要选择使更多的农民成为真正市民的多元城镇化发展模式。可以在失地农民安置区域规划出新住宅,引进外来人口,增加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新搬迁的失地农民有计划地进行分区居住,以便与有丰富城市生活经验的市民进行互动。很多地区由于整村、整乡的农民集中安置在一起,民众之间形成封闭的交际圈,原有的农村文化得不到城镇文化的碰撞和冲击,农民固有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几乎没有发生改变,农民市民化不能从意识层面加以重塑,居住分布的边缘化,阻碍了农民市民化的进程。这里需要通过安置制度创新,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失地农民在城市居民中分散居住,在同一所学校里分配部分指标,强制要求接收失地农民子弟入学,将人为的隔断打破,实现农民市民的互溶。以新加坡为例,在这个国土面积很小的国家,定居着无论生活习惯还是宗教信仰都大相径庭的华人、马来人、印度人和洋人(白种人)4个种族。该国建国之始,存在不少种族冲突的现象。为改变这种不和谐,新加坡政府在推出了“组屋”计划时,赋予组屋制度承担弥合种族冲突职责。从20世纪60年代兴建组屋之初,建屋发展局就把过去按照不同种族居住在不同地域的方式,刻意改变为按照各种族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来安排他们入住组屋。到80年代末,更是用立法来规定各个种族在组屋区内的比例。按照规定,如果一栋房子的华人比例已经达到70%,HDB就不会再批准华人居住到这里,获得许可的只会是其他种族。这种以组屋促进各族融合的管治方式,非常有效地缓解了新加坡的种族冲突问题,这对我们安置失地农民或者重建新移民区是一个很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