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情人关系的借款协议
2012-12-21史修全
文/史修全
捆绑情人关系的借款协议
文/史修全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借款协议捆绑情人条件,以是否保持情人关系作为是否归还借款的先决条件。那么,存有这样的协议,翻脸后借款还要归还吗?
借款协议 捆绑情人关系
现年49岁的陶广坤,拥有千万资产,是一名成功的民营企业老总。因工作需要,他要频繁到省城出差,常常小住几天,辛苦之余常感到一丝寂寞。
2008年春节前夕,陶广坤应邀来到省城参加一家企业的联欢会。在联欢会上,一位年轻的女子不禁让他眼前一亮:只见这名女子面容姣好,皮肤白净,身穿一袭艳丽的紧身衣裤,透着成熟女性的风姿。当舞曲再一次响起时,他急步走到女子面前,试探性地发出邀请,女子果真如他所愿,爽快地同意了。
边舞边聊,陶广坤从女子口中得知她的一些情况。女子告诉他,她名叫杨玉梅,31岁,在该企业劳资部门任职,现独身一人。这天晚上,陶广坤对杨玉梅一见钟情着了迷,搂着妩媚的杨玉梅,陶广坤按捺不住内心的骚动,禁不住心旌摇曳。而杨玉梅不仅从聊天中得知陶广坤是一名成功的企业人士,而且英俊潇洒,风趣幽默,尽管家有妻儿,而且大自己很多,但陶广坤浑身透出的成熟男人独有的魅力,总让杨玉梅忍不住怦然心动:如果能傍上这样的大老板,一来可以聊以慰藉,二来说不准以后的日子可以锦衣玉食、尽情挥霍了。于是,她卖力地陪着陶广坤在舞池中旋转,直撩得陶广坤心中痒痒的。
初次相识,彼此相互吸引,互有所图,两人便交换了电话号码。随后,他们常短信相约,陶广坤更是频频奔赴省城。一来二去,两人就成了一对情人。
2008年五一劳动节的晚上,陶广坤丢下妻儿,特地赶到省城与杨玉梅约会。两人共进晚餐后,便双双回到了杨玉梅宿舍极尽缠绵之事。事毕,两人调情私语,甚为欢愉。这时,杨玉梅翻身勾住陶广坤的脖子,娇嗔道:“你不如出钱,在省城买套房子,好好装饰一下,作为我们两人的‘金屋’,免得在这个简陋的房间里,弄得人一点情调都没有。”“嗯,是个不错的建议,一定照办!”陶广坤不假思索应道。
“我们认识才两三个月,她就提出来买房,她是真的喜欢我这个人,还是想要我的钱?”从省城回去后,陶广坤心里犯起了嘀咕,“即使是想要钱,帮她买了房后,只要能够和我保持情人关系,也就算了。怕的是,如果她是为了骗钱,等房子买了,她再把我一脚踢开,那我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于是,陶广坤向杨玉梅提出,买房可以,但必须以借款的方式由杨玉梅出具一份借条,只要两人保持情人关系,他就不要杨玉梅归还。
“我打了借条,多年后,他要是提出分手,再向我索要借款,那我岂不是枉做了情人白付了青春。”陶广坤的这一要求,让杨玉梅警惕起来,“我这么真心对他,他对我还有戒心,那我对他可要防备。”对于陶广坤的要求,杨玉梅表示不能接受。
这样,两人闹起了别扭,但又不愿意放弃这段孽情,在经过几次争论后,两人决定采取一个折中方案,遂于2008年5月19日订立了一份《双方协议》,双方约定:陶广坤借给杨玉梅1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杨玉梅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身不嫁他人,一生做陶广坤的情人。如果杨玉梅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陶广坤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杨玉梅有权不归还借款,借款充抵精神赔偿和生活补助。
同年11月27日,陶广坤与杨玉梅再次订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陶广坤已经出资70万元,以杨玉梅的名义购买了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陶广坤支付。杨玉梅自愿做陶广坤的情人,如果杨玉梅违反承诺,则应退还陶广坤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陶广坤提出解除与杨玉梅的情人关系,则杨玉梅有权不退还陶广坤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杨玉梅不得生育。
翻脸绝情 索要巨款成讼
有了一纸协议,本想捆牢两人的情人关系。谁知,正是因为这份捆绑了情人关系的协议,使彼此之间产生了戒心,时而争执,时而吵闹,不长时间,两人就开始产生厌恶感,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70万元,对自己来说,虽然算不了什么,但毕竟不是一笔小数目。这么短的时间,就付出了70万元的巨款,实在不值得。”分手后,陶广坤心里很不平衡,便要求杨玉梅归还这笔巨款。对陶广坤要求归还借款的要求,杨玉梅感到怒不可遏:“我人都给你了,就那么点钱,还要我归还,你还是不是一个男人?要钱,没有!”
2009年2月9日,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陶广坤来到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杨玉梅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并判决杨玉梅归还借款70万元。
针对陶广坤的诉讼请求,杨玉梅出人意料地提出,双方之间争议的该款项已经在2009年2月4日晚上处理完毕,由其返还陶广坤45万元,另外25万元陶广坤自愿放弃,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陶广坤也已出具了收条,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陶广坤的诉讼请求。
杨玉梅还向法院提供了收条一份,欲证明2009年2月4日,她已经支付陶广坤45万元,其余25万元陶广坤不再要求杨玉梅归还,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的事实。
对于杨玉梅的说辞,陶广坤当庭驳斥所谓的收条毫无根据,指出收条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是伪造的。为此,陶广坤向法院申请对收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并预交文书司法鉴定费5000元。
法院根据陶广坤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收条上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与所送样本中陶广坤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根据所送资料及检验技术手段,对检材《收条》内容与署名的形成时间,尚难以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
但杨玉梅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有异议,提出当时陶广坤是酒后半躺在床上,悬空在纸上签名的,她没有将当时书写的条件和环境说清楚,故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法院审核认为,根据杨玉梅描述的醉酒程度及书写姿势,现已无法完整模拟,故杨玉梅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不予准许,法院对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应否归还 两审答案迥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陶广坤、杨玉梅之间约定的借款,从本质上来讲,并非民间借贷,亦非合法有效的赠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相互救济目的而产生的资金借贷关系。虽然本案中陶广坤、杨玉梅之间的款项也用了“借”这个字,但陶广坤附条件出借给杨玉梅70万元,其目的是欲与杨玉梅保持情人关系,而非正常的借贷关系,是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陶广坤与其妻子存在婚姻关系,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其妻子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其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杨玉梅订立情人协议,欲以金钱来维系、制约双方的情人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陶广坤、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陶广坤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玉梅认为双方之间争议的款项已结清的辩称,因其未能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0年6月30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玉梅返还陶广坤人民币7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玉梅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中,杨玉梅诉称: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双方之间的无效协议,双方都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将责任全部归于本人,有违合理,显失公平;鉴定过程不合理,一审法院对本人要求重新鉴定不予准许,依据不足;本人提供的一些间接证据印证了本人支付陶广坤款项的事实。为此,请求二审改判驳回陶广坤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陶广坤与杨玉梅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陶广坤与杨玉梅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陶广坤与杨玉梅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有误,应予以纠正。
2011年4月13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陶广坤的起诉。
索要70万元败诉后,陶广坤愤愤难平,为了出一口气,他再也不念及当初两人的感情,为了5000元的鉴定费,又于2011年6月7日再次将杨玉梅告上了法庭,要求杨玉梅立即支付本人的经济损失5000元,并由杨玉梅承担案件受理费。
而杨玉梅也坚决咬定不放松,她认为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定驳回了陶广坤的起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陶广坤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陶广坤诉杨玉梅要求归还70万元一案已被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并驳回了陶广坤的起诉,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所发生的费用是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支付的,应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来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来负担。收条是由杨玉梅提供的,故鉴定费应由杨玉梅负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11年12月9日,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玉梅支付陶广坤经济损失5000元。
(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博士点评
从本案涉及协议文本分析,既有借贷协议内容,也有附解除条件赠与协议的体现。从协议内容来看,确实协议中使用了借款字样,甚至设定了房产担保条款,有借的形式;协议还约定只要双方之间维持情人关系或陶广坤提出解除情人关系,杨玉梅就不用返还借款,也体现赠与之意。但探究协议本义,该协议系建立在“婚外情”这一特定条件下,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陶广坤与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在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该协议从立约目的上违背了善良风俗,影响了社会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法院的最终裁判结果,就是考虑到本案中的两份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就是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法院最终驳回陶广坤的起诉,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和有限性,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设定了必要界限。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