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量刑激励机制探析

2012-12-21姜涛沈香

理论导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关系人量刑客体

姜涛,沈香

(江苏大学a.法学院;b.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量刑激励机制探析

姜涛a,沈香b

(江苏大学a.法学院;b.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作为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和永恒性的量刑激励机制,其蕴藏着一种集合法性和有效性于一体的合理性。激励机制是动力机制,它提供量刑权威意义上的活力源泉,能够激发量刑客体、量刑关系人确立与自己同样的价值观念和行为目标,并选取与自己相同的行为方式或行为手段。从有效性结构看,只有当激励机制能普遍地促成刑罚功能有效发挥时,才是充分、有效的,而此应该是犯罪成因、利益关系、价值观念与文化认同这四个核心要素的有机统一。

量刑;激励机制;利益关系;刑罚功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使我国目前的量刑制度面临诸多挑战。其中,如何使量刑发挥最佳的社会效果,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已然成为中国学者必须承担的学术使命之一。而以此为视点反思我国现行的量刑制度与实践后不难发现,我国在刑事审判中之所以会出现严重的量刑不均、量刑机械和量刑信任危机问题,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量刑制度本身“正向激励效应”的缺位和“负向激励效应”的泛滥。这表明,我国目前仅仅与量刑原则、量刑情节挂钩的量刑制度本身还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还需要寻求新的问题破解之道。笔者以为,量刑激励机制的建构将有助于克服上述制度缺陷,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量刑激励机制的提出

依据一贯的刑法理论,犯罪产生以后,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国家与犯罪人、犯罪人与被害人、国家与被害人、民众之间的关系。以许霆案的量刑之过程与结果为例,我们就可以看出这种“重要性”之所在。一审中许霆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之后经过再次审理,最终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两万元”结案。问题在于,一审判决结果一出,在法律之外,道德与伦理之内,立刻引发社会各方热议。在这种“简直是不可思议,而且是百年不遇”的非典型盗窃案中,一审判决被学术界和民众批评的根源在于这种机械的量刑容留了量刑不均,忽视了量刑的社会效应,其结果必然是强行涂抹了刑法这张本是自然的“脸”,并导致该案的量刑呈现出明显的“负向激励效应”。

该现象应引起学界的密切关注。量刑这个动态的司法过程的背后,担当的是被破坏社会关系的恢复重任,不仅要通过它尽力协调产生的犯罪并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诱导受害者、一般民众继续在社会中的关系;而且它应当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并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诱导犯罪人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能重新回归社会关系之中。许霆案量刑之“两重天”的局面其实向司法界和学术界提供这样一个信号,量刑一方面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要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也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显然,后者往往更为重要。因为刑法也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和公理性。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虽然司法机关坚持不懈努力,但是一些量刑“瓶颈”问题却总是“按下葫芦浮起瓢”般难以彻底破解,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对量刑的社会效应的激发难以成为制度常态。那么,这样的制度常态应如何实现呢?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量刑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方式就是其能够确立稳定的社会预期。量刑的运作过程,也就是刑法直接作用于被告人与间接作用于刑事被害人和公众,进而惩治和教育犯罪人、安抚被害人和教育一般民众遵纪守法的动态过程。对此,可以简称为量刑的回应功能,即量刑这个动态的司法过程的背后,担当的却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重任。一方面,它会尽力减少犯罪的危害,并通过发挥量刑激励作用使受害者、一般民众能够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它会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并通过发挥量刑激励作用诱导犯罪人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以使他们能重新回归社会关系之中。在这里,量刑回应功能的发挥与量刑激励机制的建构及其运作密不可分,建构量刑激励机制的目的就是通过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以最大化地实现社会和谐。为了充分说明量刑激励机制的量刑回应功能,我们可以把量刑活动的实施者及其直接或间接作用的对象大致分成三部分:(1)量刑主体。即极力维护刑法权威和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审判机关;(2)量刑客体。即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被定罪判刑的犯罪分子;(3)量刑关系人。即犯罪中的受害者及量刑能够间接影响的一般民众。在现代司法过程中,量刑活动必然涵盖量刑主体、量刑客体和量刑关系人,但由于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量刑主体、量刑客体和量刑关系人在量刑活动中并没有严格的一致性。这就要求要建构一种能够包容各种量刑活动、结果的宏大结构,并以量刑激励机制为纽带使量刑主体可以遵循统一的量刑规范,从而使其与量刑客体、量刑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稳定、有序的态势。

在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中,任何有效的激励机制都必须能够满足个体的需要,这就是所谓的“需要动机理论”。我国学者又把该理论细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人的心理需求和动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内容型激励理论;另一类是以人的心理过程和行为过程相互作用的动态系统为研究对象的过程型激励理论。[1]应该说,心理学中过程型激励理论与内容型激励理论的划分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分别揭示了“需要动机理论”的系统性和动态性。但在量刑激励中,过程型激励与内容型激励并无法截然分开,即每一层次的激励都可能对其他层次的激励产生影响,各个激励层次之间存在着一个相对的满足程度和满足标准,每一个层次的激励内容和满足标准都会影响到其他层次的激励,同时又受到其他层次激励的影响。那么,什么是量刑激励机制呢?

参照我国制度经济学与心理学的研究成果,量刑激励机制是指激励主体在量刑活动中通过激励因素或激励手段与激励客体、量刑关系人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总和,也是指量刑主体与量刑客体、量刑关系人之间内在关系结构、运行方式和发展演变规律的总和。[2]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量刑激励机制的出发点是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安抚刑事被害人和引导民众的行为,从而形成系统完整的激励因素组合,以全方位地满足被激励主体的内在性和外在性需要。其二,量刑激励机制的直接目的是调动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目的,提升量刑的社会价值,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三,量刑激励机制的核心是量刑规范和量刑标准。量刑规范与量刑标准将量刑的基准、要素、原则和方法等量刑因素与刑罚目的联系起来,以实现量刑激励作用的实际发挥。其四,量刑激励机制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依赖于充分的案件信息沟通。特别是在构建激励因素组合时,需要对被告人的罪行与量刑情节做深入的、全面的了解,同时还需要及时调整激励因素组合的内容和结构,真正地将刑罚目的的实现与激励因素结合起来。由此可见,量刑激励是社会激励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引导量刑主体的量刑方式和价值观念以实现刑罚目的的过程,也是量刑主体按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刑罚分配给量刑客体和将量刑效果传递给量刑关系人的过程。

激励机制是动力机制,它提供社会整体意义上的创新条件和活力源泉。量刑及遵从量刑结果动力的核心问题是量刑主体、量刑客体与量刑关系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法官如能始终富有积极性、创造性,潜能得以充分发挥,量刑活动便不愁没有发展的动力和自我更新能力。而量刑客体与量刑关系人之所以会认同、遵从量刑结果,也在于量刑激励机制的激发和保持。[3]可以肯定的是,激励机制建立以及作为激励机制体现之激励措施的采用将使量刑主体的量刑质量有一个脉冲式提高,并使量刑对象、量刑关系人、量刑相对人自愿遵从量刑的结果。

二、量刑激励机制的功能

量刑的制度绩效总要体现为一定的社会影响或社会效应。这种影响往往导致了一种激励效应的发生,即激发量刑客体、量刑关系人要么确立与自己同样的价值观念和行为目标,要么选取与自己相同的行为方式或行为手段等。因此,量刑确立怎样的价值目标和进行怎样的行为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量刑激励机制的功能。而一个理想的量刑激励机制的功能应该体现在:(1)能激励量刑主体积极司法,为公众谋求更多的公益;(2)能激励量刑客体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为实现刑罚目的提供保障;(3)能激励量刑关系人积极实践刑法,以形成刑法的公众认同。事实上,现代量刑制度正是通过量刑激励机制的协调运作,形成最佳的司法资源配置格局,实现现代量刑制度的价值目标。

单就量刑激励机制的作用而言,亦有正激励与负激励之分。一般地说,如果量刑激励机制能将量刑客体、量刑关系人的价值追求和行为目标向着与“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相统一的方向上引导,并使他们确立和采取一种为社会所需要和提倡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那么这种量刑激励机制就是正向的或良性的。相反,如果量刑的激励机制只是激发、引导量刑客体、量刑关系人追求个人的、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社会的、长远的利益,并使他们确立和采取了一种为社会所不容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那么就会导致刑法与社会的关系、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关系的严重失调,就会滋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这就是一种负向的量刑激励。无疑,我们需要的是量刑的正向激励,同时,应当对量刑的负向激励保持必要的警惕。

罗斯科·庞德指出,“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地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间达到了平衡、并维续了这种平衡。”[4]罗氏虽然论述的是法律制度的功能,但对量刑激励制度绩效的论证亦具有“效力”,即量刑激励的制度绩效也要契合国家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平衡性之要求。而此制度绩效的发挥都是建立在激励机制对量刑的两大价值功能——合法性保证与有效性改进之上。这是因为,法治社会下的量刑活动不应该是一种“运动式”的国家暴力,而应该是一种“契约式”的权威,[5]应特别强调量刑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在这里,“合法性”与“有效性”已然成了量刑激励机制探讨中的主题词,应给予进一步解释。首先,激励机制是确保量刑合法性的“规范标”。激励机制属于制度建构,不仅有利于提高量刑主体的公信力,增进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而且通过量刑界普遍接受的激励机制标准的应用,可保护量刑免受内外部不良影响、干扰和损害,帮助量刑主体承担起有效改造罪犯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其次,激励机制是提高量刑有效性的“推进器”。它不仅为量刑主体自我评价、自我改进提供外部推动力,吸收量刑人员、专家和民众对量刑主体为提高量刑有效性、达到激励标准而共同努力,而且可以帮助量刑效果欠佳的量刑主体制定量刑改进与提高的目标和规划,从而提高整体量刑水平,同时还可以通过外部评估和同行专家的咨询,帮助和强化量刑主体的自我改进。

从某种意义上讲,量刑激励机制就是一种出于制度理性对量刑社会效应质的规定与肯定,它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值得注意:(1)它是量刑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的产物;(2)它是量刑主体与量刑客体、量刑关系人平等“对话”的过程,并能有效预期共同正义的实现;(3)它是量刑客体和量刑关系人受到激励而改过自新或增进刑法认同的过程;(4)它是一个动态、连续、周而复始的高级化循环过程,不具备一次性特征。因此,量刑激励机制是量刑主体通过向量刑客体和量刑关系人提供制度性与实践性的规则与程序,并与量刑客体、量刑关系人相互“合作”而不是仅仅要求他们服从量刑结果,来保证量刑的合法性和改进量刑的有效性。当然,这种合法性与有效性往往经由量刑的社会效应表现出来。毕竟,量刑激励是不能被编码的司法活动,而是量刑社会效应实现的核心问题,否则就会因变得机械而失去激励作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离开了对量刑的社会效应的维护与遵守这一前提,而绝对地将遵从量刑的权威视为司法之道,则很可能是一种消极的自我逃避社会责任的做法,也难形成量刑的激励效应。

三、量刑激励机制的实现

量刑激励机制的建设是一个综合性、全面性、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教育与激励、惩治与防治、道德与法制、治标与治本等各种激励措施予以保障。但在整个激励机制的建立过程中,有一个问题至关重要,即量刑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人的内在要求的国家性犯罪控制活动,目的在于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这决定了量刑激励机制建设的一切措施,只有当其能普遍地促成刑罚功能有效发挥时,才是充分有效的。笔者认为,从有效性结构看,量刑激励机制是犯罪成因、利益关系、价值观念与文化认同这四个核心要素的有机统一。

其一,犯罪成因上的回应。犯罪成因上的回应是量刑激励机制实现的前提。人类对犯罪成因的认知以及相应的制度框架的建构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正是基于这种认知,犯罪的预防与治理便成为量刑存在的理由,并且量刑激励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符合社会已然存在的犯罪成因及其变化趋势。尤其是在整个社会由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犯罪结构及其成因的变化为量刑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社会基础,也对量刑激励提出了新的要求。从犯罪学上分析,犯罪是复杂原因所导致的复杂社会现象,是社会矛盾和社会环境的衍生物,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结构性。美国当代犯罪学家库仑主张至少应考虑四个社会结构因素对犯罪的影响:(1)社会分层因素。即社会分层可成为催化犯罪的动力;(2)社会地位因素。即各种群体的社会地位变化会影响不同群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和社会行动;(3)社会心理因素。即思想的迷惘造成“内在选择机制”的削弱;(4)社会反应因素。国家对犯罪的不当反应会对犯罪态势造成影响。[6]我国在经历深刻的社会变革过程中,犯罪结构及其成因亦呈现出类似景观。从现实情况来看,只有那些准确反映特定社会的犯罪结构及其成因,并对潜在的犯罪能予以有效抑制的量刑制度才具有量刑激励作用。换句话说,量刑激励的实现需要通过合理地回应和抑制犯罪成因来保障。

其二,利益关系上的回应。利益关系的协调是量刑激励机制实现的基础。量刑激励作为国家对罪刑关系调整的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契约规则。与其他规则不同的是,量刑激励由量刑内激励和量刑外激励两个子系统组成,其中,利益关系是系统中最活跃的原子核,向量刑活动辐射能量,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在完整的犯罪社会链中,零和博弈与非零和博弈在量刑激励机制的存在与发展中都存在。量刑激励实现中的参与人不是去增进整个量刑激励的新收益,而是在现有量刑激励的收益中去争取更大的份额,从而部分人的新增利益,是以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减少为代价的,成为一种零和博弈的激励形式。[7]对此,我们必须意识到,量刑制度的本质是协调利益关系的规则,量刑制度的功能是提供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量刑制度运作的过程就是利益关系调整和优化的过程。量刑制度之所以能发挥协调利益关系的功能,关键一点在于制度通过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交互作用为利益主体提供了一定的激励机制。然而,量刑客体和量刑关系人都是从自身的内在尺度出发,评价量刑制度的价值选择是否符合自己的目的,是否满足了自己的利益,从而决定自己对量刑制度是肯定还是否定,是自愿遵从还是强烈抵制。因此,只有那些符合并最终能够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量刑活动才会被人们认可、承认和自觉服从。

其三,价值理念上的回应。价值理念上的回应是量刑激励机制实现的必要条件。众所周知,制度是价值理念的外化,价值理念是制度实施的理性保障。只有充分反映人们基本的价值观,量刑制度的操作才能取得激励的实效。从本体上分析,人们基本价值观是在人们意识中积淀起来的关于价值关系的观念形态,它以主体的需要为内在尺度,主要看客体对主体需要满足的性质和程度。因此,量刑客体和量刑关系人对量刑制度的认同、遵从必须要有起码的自觉性和自愿性,而实现这种自觉认同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量刑制度符合他们的基本价值观。唯有这样,量刑客体和量刑关系人才会“价值合理地”遵从量刑制度,才会是一种出于对量刑制度内在价值肯定基础之上的主动遵守行为。毕竟,量刑客体和量刑关系人之所以认同它、遵从它,绝不仅仅因为它的强制力,更具底蕴意味的是这种普遍有效的量刑激励规则,能够内在地表达、传递人们一定的价值原则和要求。与此相关,一个正向激励的量刑制度应有其明晰的基本价值理念。也因此,量刑激励不仅仅是一个如何进行量刑制度安排的问题,更是一个如何保证把人类一般性的公平正义原则转化为司法运行规范的问题。这一基本价值理念鲜明地体现和标示量刑激励的本质规定和本质特征,同时又对量刑制度改革起根本性的定向、规范和引导作用。

其四,取得文化上的正当性。量刑制度要发挥激励作用,还需要取得文化上的正当性、合理性。这不仅因为文化是一种价值观念、思维定式,制约着人们思想什么、怎样思想,而且因为它是一种生活习惯、行为模式,制约着人们去做什么、怎样去做。在它的长期熏陶和惯性作用下,一切与之相符的说法和做法,倡导和实践,都是自然的、可信的,因而也取得了文化上的正当性。我们在进行量刑制度建设时,总要诉诸于人的内在精神,利用文化传统所蕴涵的人文精神,通过对人的改变来建设量刑制度。量刑制度建设,只有在达到文化的境界之后,才会获得人们的认可、遵从,进而发挥激励作用。同时,文化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各国的量刑制度要解决的是各自不同的问题,这些问题一般都具有区别于别国的某些特征。如果量刑制度所确定的目标或模式不能从本民族或本国的历史沿革、文化传统等一系列特征出发,就很难在公共生活中实施并取得预期的效果。这是因为人们不能不受特定文化传统的影响,该文化传统从风俗习惯到观念系统,从心理到意识,形成对人际关系、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等的独特看法,并深深地植根在人的心理结构和行为结构中,极大地影响着对于量刑制度形成来说十分重要的人的偏好。一种量刑制度只有与文化传统相容,才能被接受、被认同,才能存在,才会有效。就此意义而言,量刑制度取得文化上的正当性可以看作是量刑制度的内生化,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根据本民族和本国的文化传统来确立自己的量刑制度模式。

四、结语

法学是提供“一箱子工具”的一门科学,解决问题往往并不是其长项,并且在中国任何法律问题都不仅仅是一个法学问题。在很多时候,往往是“政治有病,法律吃药”。既如此,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量刑激励符合基本的逻辑规则显得尤为重要。建立量刑法律制度的是真理而不是权威,即作为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和永恒性的量刑法律制度,其中蕴藏着一种集合法性与有效性于一体的合理性,只有这样,它才能得到有理性的人们的普遍信仰和有效遵从,才能降低各种外力强制的运用机会。

[1]郭丽卿.企业激励机制的创新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6,(8).

[2]曾冬梅,邱耕田.端正激励机制与社会可持续发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

[3]鲁鹏.制度与发展关系论纲[J].中国社会科学,2002,(3).

[4]罗豪才,宋功德.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J].中国法学,2000,(3).

[5]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1.

[6]陈晓明.引发犯罪的社会结构因素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1).

[7]方纯.法律的激励机制及其实现条件[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

D924.13

A

1002-7408(2012)03-0096-03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机制研究”(09CFX057)阶段性成果之一。

姜涛(1976-),男,河南南阳人,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法学、法律学研究;沈香(1988-),女,江苏南通人,江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责任编辑:张亚茹]

猜你喜欢

关系人量刑客体
刑事程序法向度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符号学视域下知识产权客体的同一性及其类型化解释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中如何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个人隐私
论自首在量刑中的适用
旧客体抑制和新客体捕获视角下预览效应的机制*
关税课税客体归属论
论配偶暴力中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
“活”源于怦然心动——写生对客体借用中的情感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