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进展述要
2012-12-21刘肖委
□ 刘肖委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并且宣布“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任务。这也就在党的文献中正式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此后,党的十六大、十七大进一步确认和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命题。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来,法学界的广大学者便开始深入开展对这一命题的研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由“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到“已经形成”,法学界关于这一命题的研究也逐渐走向全面和深入。据中国知网和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提供的信息显示,在党的十五大到十六大期间,国内共有约150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研究主题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党的十六大到十七大期间,共有约220篇;自党的十七大至今,共有约720篇(其中包括博士学位论文3篇[1]、硕士学位论文2篇[2]),此间,还有3部研究性专著[3]面世。
党的十七大以来,法学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主要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判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轨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方面。本文拟对以上各个方面的研究进展作一简要综述,以期为深入研究这一课题提供一份参考。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
科学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是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切相关问题的前提。
目前,法学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涵的界定有着较为一致的结论。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的,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组成[4]。
二、判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判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已经形成,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判定标准,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代表性观点,即一般性标准和法理标准。
(一)一般性标准,或称立法实践标准。这是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判定标准,即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的要求。周叶中、伊士国在其合撰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阐释。该文认为,判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正式形成,从形式标志来看,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法律部门齐全,可以涵盖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二是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三是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四是法律体系内部总体科学和谐统一。从实质标志来看,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不盲目照搬照抄;二是来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三是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5]。
(二)法理标准。刘茂林、王从峰在其合撰的《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一文中提出,有必要在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理路和实践品格的基础上,以科学的方法论为指导,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进行全面、系统的学理探讨。该文认为,以法律与社会的互动调适为基本前提,以宪法对法律体系的统帅作用为内在理路,以逻辑与历史相统一、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相衔接、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系统与环境相协调为方法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可以从以下五个维度来予以确立:社会生活的整个领域得到法律规范的系统调整;自洽、完满法律规范体系的确立;系统、协调、有效法律实施机制的构建与法治秩序的形成;以宪法为基准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调适机制的确立;以宪法为基础的常态法律体系与非常态法律体系的衔接[6]。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轨迹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起点,法学界大都认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如何划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方面,研究者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提出了不同观点,其中尤以陈斯喜的“三阶段说”和李龙的“五阶段说”最具代表性。
(一)三阶段说。陈斯喜认为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979年至1992年为建构框架阶段,其任务主要是为重建社会秩序和推进改革开放提供法律支撑,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1992年至2002年为深化发展阶段,立法重点转向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律支撑,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以后为充实形成阶段,相继制定和修改完善了一批与保障民生直接相关的社会法,继续制定了一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其他方面的法律[7]。
(二)五阶段说。李龙则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准备阶段,包括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思想准备主要是在立法领域恢复实事求是的唯物主义路线,组织上的准备主要是全面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并开始设立省级人大常委会,时间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第二阶段为立法恢复和重建阶段,时间起止为1979年至1983年。第三阶段,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立法,即理论准备和初步构建阶段,时间起止为1983年至1992年。第四阶段,即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立法阶段,时间起止为1993年至2002年。第五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阶段,时间起止为2003年至2008年[8]。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较于其他法律体系,无论其形成过程,还是体系本身,都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李林认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其一,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和中国立法实践相结合,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其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政治保障;其三,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出发,充分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积极成果,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其四,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紧密结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根本任务;其五,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促进改善民生,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9]。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身的特征。
法言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10]。李婧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理论基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为现实依据,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价值追求[11]。陈斯喜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根于中国自己的土壤,生长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和时代精神。具体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当代中国核心价值为取向,由统一而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通过自觉建构形成,具有包容性、开放性和发展性的成文法体系[12]。
五、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和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成功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之路,并成功构建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周叶中、伊士国把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形成的基本经验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二,坚持服务大局、统筹兼顾和适当安排的有机统一;其三,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的有机统一;其四,坚持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的有机统一;其五,坚持法制统一和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13]。徐显明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过程中所积累的成熟经验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其二,我们的法律体系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巩固和完善服务的;其三,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构建起来的,立法带有规划性和计划性;其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我们注意了法律手段调整与其他社会手段调整的功能区分与衔接[14]。
此外,李林在全面总结我国的立法经验时提出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立法活动的主要经验有以下六条:其一,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其二,坚持以经济社会建设为中心,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其三,坚持中国国情和特色,学习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其四,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高质立法;其五,坚持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其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15]。
(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李林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其一,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平台;其二,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法律制度,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服务民生、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其三,全面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上充分肯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其四,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制度,不断推进立法工作,从实际和国情出发制定大量法律法规,为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其五,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政法律制度,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系统化的法律指导;其六,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16]。
六、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正式形成,并不意味着我国已经具有了一个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还有一定的距离。在某种意义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永无止境的宏伟工程。关于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重大的实践课题和理论课题,法学界已开始从不同层面提出建议。
(一)指导思想层面。李婧、田克勤在其合撰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一文中,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根本指导思想,具体而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把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必须把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基本要求;必须把坚持“统筹兼顾”作为根本方法[17]。
(二)立法实践层面。陈斯喜认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立法实践层面,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要做:一要继续制定一批新的法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周全;二要修改完善已经制定的法律,使之与时俱进,更加切合实际;三要加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配套立法,使之更加细化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四要加强法律清理和编纂,减少重复和冲突,使之更加协调和谐;五要更加重视立法质量,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18]。俞荣根认为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期我国立法实践活动存在以下特点:首先,完善法律体系时期是攻坚克难型立法时期;其次,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与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相一致、相始终的;第三,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是一个不断地修改现行法律的过程;第四,完善法律体系是一项宏大的法典编纂工程[19]。
(三)法理层面。刘松山认为划分法律体系应当用宪法的方法而不是学理的方法。他指出,用宪法的方法划分法律体系,就是将宪法的结构形式、宪法的核心精神与宪法中有关“基本法律”的规定结合起来,研究和认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的方法划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可以划分三个部分,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国家各项制度”部分以及“国家权力产生和运行”部分,对应的法律体系则由以下三类组成,即“公民权利义务法”、“国家各项制度法”以及“国家权力产生运行法”。以宪法的方法划分法律体系有利于在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找出立法的重点,有利于法律的起草部门和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在制定法律时牢牢抓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中心不放,落实宪法设立各项制度的初衷,规范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运行[20]。李龙、范进学在其合撰的《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建构》一文中则从剖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理论所存在的不足入手,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理论的一些建议。该文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理论,从整体上而言实指部门法体系理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缺乏明确的理论原则与目的,划分标准理论带有结构性、逻辑性的缺陷,内容建构采取列举式的概括,从而具有天然的滞后性,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迁,这一系列内在缺陷从根本上导致了该理论对立法实践的理论指导软弱无力。因此,在科学地建构法律体系时除了必要的技术性原则外,更重要的是还必须遵循以下实体性原则:权利的神圣性与权力制衡的对抗性辩证统一原则;公平与效益辩证统一原则;自由与秩序的统一原则。与之相应地,法律及其体系可按此原则划分为国家法、社会法、家庭法和自治法四大部类[21]。李林认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理论研究方面,应当着力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全面总结我国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加强立法基本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构建理论和划分方法;进一步明确法律体系完善的主要标准;制定科学的立法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进一步处理好立法涉及的主要关系;进一步完善立法方式,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22]。
七、小结
综上所述,近年来,法学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并形成了一批较有影响力的成果。但也还有许多方面需要作进一步地深入研究。关于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研究的几个问题,笔者较为赞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提出的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其一,应当站在国家、民族和历史的高度,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其二,应当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科学总结和深入研究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其三,要适应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科学精神,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规范与事实、应然与实然等多角度多层面,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本质、法治属性、结构特色和时代特征;其四,应当从立法内容、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23]。
注释:
[1]这3篇博士学位论文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2007届博士毕业生谭福晓所著的《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孙国华指导;河北师范大学2009届博士毕业生杨晖所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轨迹研究》,王玉平指导;东北师范大学2010届博士毕业生李婧所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研究》,田克勤指导。
[2]这2篇硕士学位论文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2008届硕士毕业生桑向飞所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若干原则研究》,杨晓青指导;山东师范大学2011届硕士毕业生田方斌所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高继文指导。
[3]这3本专著分别是:孙国华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概念、理论、结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李婧所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朱景文、韩大元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毛磊:《不同寻常的中国特色之路——从改革开放三十年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载《中国人大》2008年第16期。
[5][13]周叶中、伊士国:《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年第6期。
[6]刘茂林、王从峰:《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7][18]陈斯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特征与完善》,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年第5期。
[8]李龙:《论法律体系》,载《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9][23]李林:《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研究》,载《中国人大》2011年第3期。
[10]法言:《鲜明的特征——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五)》,载《中国人大》2011年第15期。
[11]李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的思考》,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年第11期。
[12]陈斯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载《人民日报》2011年3月12日。
[14]徐显明:《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载《人民日报》2009年3月12日。
[15][22]李林:《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载《学习时报》2010年3月8日。
[16]李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法治意义》,载《人民日报》2011年2月21日。
[17]李婧、田克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载《高校理论战线》2009年第3期。
[19]俞荣根:《论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6期。
[20]刘松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范围、构成与标志》,载《红旗文稿》2003年第13期。
[21]李龙、范进学:《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建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