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主席的工作困境及解决途径浅见
2012-12-21曾德强
□ 曾德强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乡镇人大工作中起着组织、领导、联络的关键作用,是否积极有效地履职显得尤为重要。2011年冬,陕西省安康市县镇两级人大换届后,镇人大主席由上届的党委书记兼任改为单设,使乡镇人大工作从组织上得到加强(汉滨区暂时统一配备专职副主席,专职主席尚待配备)。但是,通过走访调查,新形势下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一、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面临的尴尬处境及困难
1.机制乏力。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尽管乡镇的管辖范围较小、代表人数相对较多,但经常召开代表大会困难很大。有些问题时效性强,等通过会议讨论时已失去意义。即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是形式多于内容,难以达到监督目的。乡镇召开人代会普遍为1天时间,审议工作几乎不进行,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也很少,甚至没有。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团,并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类似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某些职权,但权力太小,更没有实质性的监督权。现在的乡镇人大主席团既不是常设机构,也不是临时机构,只在一年一次的人代会上发挥作用。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成了“光杆司令”,“唱独角戏”,没有行使职权的主体,缺乏行使职权的途径。许多从党政岗位转岗到人大的乡镇人大副主席,产生了“二线”思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如从前,少数同志业务不熟悉,还不习惯按法律要求开展人大工作。甚至乡镇人大挂什么牌子也存在争议,安康市绝大多数乡镇挂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牌子,也有乡镇挂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牌子。乡镇人大主席个人资历及能力大多与同级别党委、政府领导存在差距。镇长兼任党委副书记,而人大主席只是党委委员,与法律赋予的人大地位不相称,行使监督权底气不足、胆子不大、力度不够。
2.权力失衡。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乡镇人大13项权力,简单地说就是三权,即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选举权。但实际上,除了联系代表等一些常规性的工作外,乡镇人大很难组织行使其他权力,究其原因,其实质性地位不高、权力不实,人大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往往畏首畏尾。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是在权力运行中,人大很难发挥作为权力机关的作用。按照法律规定,许多重大决策需要经过乡镇人大审议通过之后才合法,才能付诸实施。但是,目前乡镇重大问题的决策多由党委领导班子作出,对于那些属于乡镇人大应该执行的重大事项的概念、范围、原则、程序没有明确的界定,究竟哪些重大事项必须经乡镇人大决定,哪些只需要听取情况汇报,没有操作规范,从而导致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无法操作。就监督职责而言,乡镇人大监督同级人民政府只能通过人代会行使权力,而闭会期间必不可少的、大量的、经常性的监督工作,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相应的权力,况且一年一度的乡镇人代会,工具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色彩也十分明显。按照《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有7条,但要真正履行好这些职责却不容易。一些乡镇干部认为乡镇人大是“大牌子、空架子,二线干部找岔子”(人大干部是“二线干部”,人大监督政府工作是找岔子)。社会民众普遍习惯于乡镇党政“两驾马车”,没有将乡镇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关来看待。
3.工作错位。乡镇工作重实绩,看效果。人大主席、副主席如果不分管某些政府工作,就会显得无所事事而被边缘化,就会与中心工作越来越远。如果分管某些政府工作,人大主席、副主席似乎就是政府的副职领导。自己管的事,自己又来监督,那么自己到底是“裁判员”还是“运动员”,很难摆正位置,处境十分尴尬。很多主席、副主席承担了政法、综治维稳、计划生育、分片包村等党政职责范围的具体工作,并且都按指标任务进行考核。在这种情况下,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不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做分管的党政工作,原本应该去开展的工作却没有开展,“种了别人的自留地,荒了自己的责任田”。从目前的实际看,人大主席、副主席是否称职和优秀,以及威望的建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管的工作,也就是说,在大多数人眼里,对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评价是看你所承担的政府工作完成情况如何。这就使人大领导职能错位,人大工作偏离了主题。
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1.让闭会期间有“集体”处理日常工作。人大工作的特点之一是集体行使职权,主席、副主席是不能代表人大的,而经常举行人代会又不现实,那么,日常工作由哪些人来研究决定?需要行文时,是以主席个人名义,还是以乡镇人大名义?陕西省平利县城关、广佛等镇探索的以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处理人大日常工作的做法,虽无法律依据,但很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主席办公会议由3至5人组成,人员有镇人大主席、具有镇人大代表身份的镇领导、村支书、专职或兼职人大干部。研究工作和发文,以主席办公会议的名义实施。陕西省石泉县各乡镇则仍然挂着人大主席团的牌子,闭会期间仍然以主席团人员为班底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他们认为,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既然乡镇人大主席团既不是常设机构也不是临时机构,在闭会期间也没有自然解散,那么就可以从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继续发挥主席团的作用。我觉得,应该对地方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权,以便在闭会期间更好地发挥乡镇人大作用。也可以考虑根据乡镇大小配备一至二名副主席,设一名专职人大秘书,成立乡镇人大办公室(可以与党政办合署办公),对外行文以乡镇人大办公室名义,便于处理日常工作。
2.争取党委重视和政府支持。乡镇党委是基层政权的领导核心,加强和改善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人大主席、副主席要积极主动地工作,争取党委将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及时研究人大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人大工作正常开展。通过党委决定的方式,框定人大的决策范围和程序,由人大决定的事项,都交给人大讨论形成决议,充分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作用。党委要通过协调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内容、范围、程序、标准,使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有目标、履职有标准、监督有依据、操作有规范。创造条件,让人大主席、副主席多参与社会活动,多参与重大决策,多参加相关活动,提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影响力。实行乡镇班子主要领导碰头会制度,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一起研究探讨,扩大人大知情权,前移监督窗口。应将乡镇人大主席安排为同级党委副书记,这样兼职有利于提高人大的地位,更便于对政府进行监督。应该规定,每年新提拔的书记、乡镇长和县直局(委)局长(主任)中,乡镇人大主席应占一定比例,以提振乡镇人大主席的信心与动力。
3.选准载体做好代表工作。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和依托。人大主席、副主席要充分调动代表积极性,发挥好主体作用。要以代表小组活动为抓手,创造条件组织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代表视察评议、代表创优等活动。一些乡镇党委、政府棘手的工作,可以通过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形成集体意见,予以促进。将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组织形式、程序、达到的效果加以规范。通过经常性代表活动的开展,培训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4.提高自身履职能力。作为乡镇人大负责人,应该代表人民群众,正确维护人大权益,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满腔热情地开展工作。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法律水平,提升自身考虑问题的全局性、严密性、前瞻性,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人格魅力,提升自身组织、协调能力。简单地说,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有做好人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要有强烈的民主法制意识,要有甘于清苦的廉政作风,要有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要有勤奋好学的优良品质。这样,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副主席才能做到有位、有威。
5.增强全社会的人大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乡镇人大的地位与作用,形成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理解、重视、支持人大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三驾马车”通力合作,乡镇的各项工作才能顺利开展,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才能越干越有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