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国时期律师公费制度初探*

2012-12-19李艳君

关键词:西安地区公费收费

李艳君

(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云南大理671003)

民国时期律师公费制度初探*

李艳君

(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云南大理671003)

律师公费制度是保证律师制度正常运作、维护律师在社会上良好形象的重要制度。民国初期,作为律师主管部门的司法部制定了律师公费标准,各地律师协会在此基础上以制定会则的方式确定了律师公费的最高限额。虽然律师公费有部定标准,但各地公费标准并不相同。即使在同一时期的同一地区,不同律师之间也因声望、资格的不同,其收费也不同。地域与时局、律师的地位与声望、案件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以及案件的类型等都是影响律师公费标准高低的主要因素。尽管律师之间的公费差距很大,但这一制度仍保障了律师这一阶层中的多数处于社会阶层的中等地位。

民国时期;律师公费;律师协会

0 引 言

辛亥革命后,在废除封建制度、全面建立共和政体及近代法律体制的呼声中,中国的律师制度于1912年6月正式创建,并逐渐发展完备起来。

“国家防司法官吏之专横,对于诉讼当事人或有非法武断之事,而诉讼当事人则以不谙法律之故,遂或不能作正当之防卫,故设律师制度以救其弊。[1]67”“盖律师者,备有法律知识,具有法定资格,而代理诉讼当事人从事诉讼行为者也。然其处务如撰状出庭等类,均须酬以公费。[1]67”作为一种职业,律师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撰状及出庭辩护等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即律师公费。律师公费是保证律师制度正常运作、维护律师在社会上良好形象的重要制度。

1 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公费

所谓公费也即律师的酬金。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公费分为诉讼事件公费和诉讼外事件公费两类。

1.1 诉讼事件律师公费

根据1926年出版的《诉讼程序状式大全》[1]67-69的介绍,诉讼事件律师公费的收取标准有寻常额、最高额和约定额三种,其中约定额由于需要律师与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而定,因而没有固定数额。笔者重点讨论寻常额和最高额。

1)寻常额:其数额由1元至20元不等,最低为1元,最高为20元,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部定律师公费寻常额表

从表1可以看出:

第一,律师酬金数额的大小是与律师工作的难易程度、对当事人的重要性成正比的。比较简单的工作(如撰状、钞录文件等)收费较低,而搜集证据、言词辩论、办理民事执行等无论对律师还是对当事人来说都极为关键和重要,因而收费要高;

第二,律师处理事务中多数收费较低。以10元为分界线,在表1所列的律师处理事务的28个种类中,收费在10元(包括10元)以上的种类仅有6个,占全部事务的21%,其余22个都为10元以下,占全部事务的79%。由此可见,在律师所处理的事务中大部分收费较低;

第三,民事事务收费要高于刑事事务收费。如撰写各类民事诉状,其费用在4元至10元之间,而撰写各类刑事诉状的收费在1元至4元之间。

2)最高额:由2元到200元不等。最高额通常是寻常额的倍数,主要为2,3,4,5,6倍和10倍,其中又以6倍居多;从收费额度上来说,最高额与寻常额的收费额度在事务种类上是基本相同的,如寻常额中收费额度较低的“撰委任状、撰刑事告诉状和钞录文件”等事务在最高额中分别为2元、6元和3元,属于最高额中较低的收费档次,而寻常额中的高端收费如“搜集证据及为言词辩论作准备、言词辩论及办理民事执行案件”,在最高额中其数额分别为150元、200元和200元,可见二者是成正比的。

1.2 诉讼外事件律师公费

由表2可以看出,诉讼外律师公费也分为寻常额、最高额和约定额三种。其寻常额由2元到20元不等,最高额从4元到200元不等。其特点与诉讼事件公费大致相当。无论是诉讼事件公费还是诉讼外事件公费,其计费方式主要有按件、按次、按字(百字)、按时和按日计费等5种:

1)按件计费的如“撰刑事辩诉状、出具公断理由书”等;

2)按次计费的如“为准备程序时出席辩论(每次)”;

3)按字(百字)计费的如“造具清册节录案牍(每百字按2角~1元计算)”;

4)按时计费的如“校阅文件或参预会议(每小时按3元~6元计算)”;

5)按日计费的如“出境外处理事务(每日)”等。

在这5种计费方式中,又以按件计费和按字计费居多,以按次计费为最少,仅有一种[1]69-71。

表2 部定诉讼外事件律师公费表

2 上海、江苏、成都、西安等地方律师公费

尽管民国司法部规定了律师公费标准,但实际上各地的律师公费并非严格按此执行,更何况上述公费中“约定额”的设置已经为各地律师公费数额的增加预留了空间。而事实上,民国时期由于各地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形势急剧变化,使得各地的律师公费标准很难与国家规定的标准相一致。笔者以上海、江苏、成都和西安地区为例说明之。

2.1 上海地区律师公费

根据上海律师公会的规定,上海律师公费的结算方式分为两种:分收与总收。所谓分收即按诉讼过程中的单个项目收费;总收就是按照一个诉讼程序或案件的整体进行收费[2]。

表3是1928年上海律师公会经司法行政部批准而编制的上海律师公费表,其收费标准既参阅了部定律师公费标准,又结合了本地的实际情况。虽然如此,这一收费标准仍然只是上海律师收费的一个大致情况,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实际的收费情况。

根据陈同在《民国时期上海本土律师的地位》一文的介绍,当时上海律师收费最高的一个例子是:一个叫叶康的律师在1930年办理一起政治案件(从第一审至第三审)时,所收公费达到了5 600元。除此之外,多数律师公费都在几百元左右。例如:离婚案件的公费支付方法是先付银洋100元,如和解不成必须诉讼,再加收公费100元;普通民事案件的律师公费为500元/件;解除婚约的律师公费为400元/件;掳人勒索上诉案(刑事第二审)的公费为400元/件。如此可以看出,在上海,当时一般的诉讼收费大约在200~300元之间。当然,因为当事人生活贫困而收费仅为数十元的律师公费也不在少数。

表3 上海地区律师公费表

由于资料的匮乏,笔者很难对当时的律师公费情况作出一个具体明确的阐述。实际上,案件类型、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律师声望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等都会影响律师公费的高低。

民国后期,由于物价飞涨,律师公费也随之增加。1947年上海律师代理诉讼分收酬金标准是:讨论案件,每小时4 000元;节录文稿,每百字 200元;撰写民事第一审、第二审、第三审诉状,分别为每件2万元、3万元和5.3万元,而当时的物价为:买1根油条花300元,一石米花4.6万元,一个上海全职工人的月收入只能买2石米。由此可以推断,打完一场前景不明的民事官司,要花费一个上海工人近一年的工资[3]。

2.2 江苏地区律师公费

根据《江苏律师总会章程》“公费”专章所确定的各项公费收取标准,江苏省的律师公费标准如下[4]:

出庭辩护,每次收费10元;为当事人撰写诉词,每张纸收费不得超过5元;为当事人分析案情或其他诉讼事件,每小时收费不超过3元;涉及买卖契约者,按标的额收费,千元以下所收比例不超过5%,千元以上不超过3%;涉及其他契约的,收费总数不得超过20元。

此外,《江苏律师总会章程》还规定了律师“谢金”的收取标准,即办理各种案件所收谢金不得超过5%。

2.3 成都地区律师公费

由成都律师公会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经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实施。1938~1946年其律师公费如表4所示[5]。

表4 成都地区律师公费表

成都地区律师公费表清晰地展现了1938年~1946年的三个时间段内律师公费的逐年上涨情况。其中第二阶段的收费数额是第一阶段的3倍,而第三阶段的收费数额则是第一阶段的33倍~500倍,其中以涨幅在40倍的居多。当然,这只是成都律师公会制定的公费价位,现实生活中律师的收费要复杂很多,既有超出标准的,也有低于标准的。

2.4 西安地区律师公费

西安地区的律师公费也分为分收和总收两种。表5所列收费标准是1946年9月经修正通过的《西安律师协会章程》中所规定的[6]。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当时由西安律师公会统一书写并制成镜框悬挂于各律师事务所墙上。

通过对上述四地的律师公费情况的分析可知:

1)尽管各地律师公会章程对律师公费标准规定得十分明确,但实际收费情况却要复杂得多。

2)单纯地从数额来看,1944年~1946年成都地区的律师公费、1946年9月西安地区的律师公费和1947年上海地区的律师公费数额远远超过20世纪20年代的部定律师公费标准。然而,这并不意味这一时期这些地区律师收入的提高。因为20世纪40年代的中国由于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使得通货膨胀、物价飞涨,除去通货膨胀的因素,此时律师的实际收入要远远小于其之前的收入。

3)民国后期,上海与西安地区的律师公费标准大致相当,但远远高于成都地区的律师公费标准,如1944~1946年成都地区的律师收费在 50元~2万元之间,而西安地区的律师收费则在4 000元~70万元之间。出现这一差异的原因:一是各地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二是笔者统计的年份不同(成都地区的统计时间是1944年、1945年,而西安地区的统计年份则是1946年,上海地区的统计年份是1947年),越是在国民党政府统治后期,国内物价的涨幅越高。

表5 西安地区律师公费表

3 对律师公费的分析

3.1 律师公费与当时社会各阶层收入的比较

陈同在《民国时期上海本土律师的地位》一文中对上海律师的收入进行了推算:在未扣除其他业务支出的情况下,上海律师收入较高的为年收入6 000元,平均月收入在500元左右;收入较低的为年收入2 000元,平均月收入在170元左右。当然,这只是一般的推算,比上述收入还要高的也不在少数,如1935年律师史良其平均月收入至少在1 000元以上。当然,随着律师数量的增多和通货膨胀的出现,收入比这一数值低的律师也肯定存在。

然而,同一时期上海其他阶层的收入如何呢?上海社会局于1929年统计了上海工厂工人平均月收入表(表6)。

表6 上海各业工人平均月收入(1928年下半年度)

由表6可以看出,20世纪20年代的上海男工月收入最高不超过40元,女工最高不超过30元,童工最高不超过12元。而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产业工人的工资水平还有所下降。可见,律师的收入要高出这些工人很多倍。

20世纪30年代上海其他社会阶层收入大致情况如表7所示。

表7 20世纪30年代上海社会各阶层收入表

从表7可以看出,律师的收入与大学教授和外国企业中高级职员的收入相当。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所以与大学教授和外国企业中的高级职员相比,律师的收入甚至还有更多的想象空间。

上文介绍了上海地区律师收入与其他行业从业人员收入的比较情况,那么其他地区律师收入与其他行业从业人员收入的对比情况如何呢?根据刘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都地区律师制度研究》一文的介绍,成都地区1946年法官的收入情况为:法院院长在360元~400元之间,庭长在320元~400元之间,推事在300元~400元之间。而同期成都地区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收费情况为:分收在50元~6 000元之间,总收则在6 000元~20 000元之间。也就是说,律师只要办理2~3件分收事件(收费为50元的节录文稿或造具清册案件除外)或1件总收事件,其收入就要超出法院工作人员很多。而法院工作人员在当时是属于社会的上层的,其收入是相对较高的,可见其他社会阶层的收入与同期律师的收入相比差距更大了。

综上所述,无论在上海地区还是在成都地区,律师的收入相对而言还是比较高的,其中少数律师的收入可以使其跻身于上层社会,而大多数律师的收入则可保证他们处于社会的中层。

3.2 影响律师公费高低的因素

1)地域与时局因素

从同一时期上海、成都与西安地区的律师公费情况来看,上海、西安地区律师的收费要远远高于成都地区,而成都地区3个时段律师公费的涨幅变化则说明了时局对律师公费的影响。众所周知,国民党政府统治后期,由于滥发纸币,造成通货膨胀,物价飞涨,这也导致律师公费的迅速增长。如“大案或委托人身份特殊案件”的收费在1938年~1940年是1 000元,而到了1944年~1946年则增到 2万元,6年间增长了20倍。

2)律师个人因素

虽然各地律师协会定有收费标准,但实际上律师间收费却并不一致,有一定声望和影响的律师不仅业务多,其收费标准也高出普通律师很多。如上海著名律师吴经熊在1930年秋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当月,收入差不多有4万两银子,相当于当年的4万美金。尽管这是开业之初的聚集效应,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体会出名律师的效应,而当时一般的律师年收入不过2 000元左右。

3)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

4)当事人因素

如果当事人有地位、有权势,则律师公费就会较高,而如果当事人因生活困难付不起钱等,则律师公费额就会较低。“办理一次诉讼案的公费只有数十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2]。

5)案件的类型

通过对上述各种收费表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事案件的公费额要远远高于刑事案件的公费额。如上海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的公费额是1 500元,而刑事案件一审、二审的收费额则为800元;民事出庭费是每次100元,而刑事出庭费每次为50元。民事案件的收费几乎是刑事案件收费的2倍,而其他地方的收费也具有同样的特点。此外,影响公费高低的还有案件涉及财产的数额。在上海,如诉讼所涉及的财物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时,律师可按1.5%~3%收取公费,即案件所涉财物金额越大,律师的酬金也就越高。

4 结 论

总之,律师公费可以保证律师制度的正常运作,维护律师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民国时期,国家司法部制定了律师公费标准后,各地律师协会在此基础上以制定会则的方式确定了律师公费的最高限额。虽然律师公费有部定标准,但各地律师公费标准并不相同。即使在同一时期的同一地区,不同律师之间的收费也不同。地域与时局、律师的地位与声望、案件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以及案件的类型等都是影响律师公费高低的主要因素。律师较高的公费收入保障了律师这一阶层中的多数处于社会阶层的中等地位。

[1]张虚白.诉讼程序状式大全:第4册[M].上海:上海大东书局,1926.

[2]陈同.在法律与社会之间:民国时期上海本土律师的地位和作用[J].史林,2006(1):55-69.

[3]张荣.民国时期打1场官司要花多少钱[EB/OL].[2009-12-25].http://new s.xinm in.cn/shehui/2009/12/25/3154017.htm l.

[4]徐家力.论民国初期律师制度的建立及特点[J].中外法学,1997(2):78-82.

[5]邝良锋,刘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都地区律师制度研究[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6):97-103.

[6]侯欣一.民国晚期西安地区律师制度研究[J].中外法学,2004(4):454-471.

Law ye rs'Public Fee in Republic of China

L IYanjun
(School of Politics,L aw ,Econom ics andM anagement,DaliU niversity,Dali 671003,China)

L awyers'public fee was essential to keep the smooth running of the lawyer system and to maintain the good image of lawyer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Justice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all affairs concerning lawyers, stipulated the criteria of lawyers'public fee, and based on it, the local lawyers'associations made their own top lim it to the lawyers'public fee by putting it into their own A ssociation A greement.However, the criteria differed from place to place,and furthermore, the public fees were diverse even at the same place and in the same period,because different lawyers possessed different reputations and qualifications.In fact,the lawyers'public fees varied from many factors such as different regions and times, the lawyer's status and reputation, the nature and complexity of a certain case,and the econom ic situation of the clients.Regardless of the gaps of the fee among different lawyers,the system of lawyers'public fee ensured the m iddle-class status of the whole group of lawyers in the society.

the Republic of China;lawyers public fee;lowyers association

D909.9

A

10.3969/j.issn.1673-1646.2012.02.010

1673-1646(2012)02-0049-07

2011-11-20

李艳君(1963-),女,副教授,博士生,从事专业:法学。

猜你喜欢

西安地区公费收费
告示
公费农科生培养试点工作实施
山西农大成为山西唯一公费农科生招生定点院校
行政法上之不利类推禁止*——以一起登记收费案为例
自由流收费技术解决方案的创新应用
2018年公费师范生招生专业及计划数
教育部:公费师范生离校前全部落实任教学校
论高速公路收费服务水平的提高和收费服务设施的完善
Python与Spark集群在收费数据分析中的应用
低影响开发理念下西安地区景观设计的应用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