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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压制权利几时休

2012-12-11刘兴成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

法人 2012年8期
关键词: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行政部门

文 刘兴成(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

权力压制权利几时休

文 刘兴成(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

只有尊重农民的合法土地权利,停止权力压制权利的愚蠢做法,才能化解官民矛盾,真正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

在海南三亚,江林村农民世代耕种的1,000亩土地,未经村民和村集体同意,且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就被变成商业价值30多亿元的国有建设用地。这是GDP崇拜和土地财政的恶性循环圈里,权力压制权利的一个典型事件。

非法组织的权力无效

抛开“关于划归七姊妹坡为三亚林场植树造林经营地段协议说明书”(以下简称“协议说明书”)是否伪造的证据不说,退一万步讲,即使“协议说明书”是真实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应当认定“协议说明书”是无效的。

“协议说明书”无效的理由是什么?众所周知,林旺公社“革命委员会”和下丈大队“革命委员会”,是有“十年浩劫”之称的“文革”时的组织。“文革”以阶级斗争为纲,改革开放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文革”时的组织“革命委员会”,在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已成为非法组织,否则,党中央就不会拨乱反正,“革命委员会”一直会存在至今。非法组织的权力无效,盖有“革命委员会”公章的“协议说明书”当然也是无效的。

“协议说明书”本身不是合同。只有协议才是合同。事实上没有合同,只根据对合同的说明作出一个法律行为,是无中生有的做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无中生有的法律行为,应当是违法和无效的。

三亚市土地行政部门在没有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根据无效 “协议说明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因此,江林村的1,000亩土地归三亚林场所有不能成立。林业行政部门和土地行政部门发放的山林地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应无效。

司法机关根据无效的“协议说明书”、山林地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出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是错误的判决。江林村有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申请再审,纠正两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划拨集体土地违法

无论是1958年1月6日实施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或是1982年5月4日实施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还是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中国只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存在形式。

这1,000亩土地不在城市里,不属于国有土地。这1,000亩土地在江林村集体土地的环绕和包围之中,属于江林村是不证自明的、明摆着的事实。

要将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的原则,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合法征收程序,要对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进行安置和补偿。

江林村的1,000亩土地如何变成了国有土地?没有合法程序,没有安置和补偿,完全是一本糊涂账。如果三亚市土地行政部门不能证明如何将江林村的1,000亩土地合法地变成国有土地的,该1,000亩土地仍然属于江林村所有。

将江林村的1,000亩集体土地划拨为国有商业地块,是违法行为。首先,土地划拨的对象必须是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违反中国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国有土地划拨必须用于公共利益,商业开发用地不属于划拨土地的范围。

实际上,“协议说明书”只是说明“造林归林场所有”,并没有说明江林村的1,000亩土地归林场所有。显而易见,当地土地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从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上来说,如果江林村的1,000亩集体土地是林地,需要省级政府审批;如果这1,000亩地是耕地,需要国务院批准。三亚市土地行政部门显然没有审批1,000亩地的权力。

将江林村的1,000亩集体土地划拨给以盈利为目的公司,需要土地行政部门拿出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来。

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三亚市土地行政部门证明不了自己的批地行为证据确凿并符合法律规定,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尊重权利方能科学发展

当地土地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以非法组织的权力为依据,将划拨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合法化,有损于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权威,侵害了江林村民的合法权利,激化了官民矛盾。

农民是中国社会最贫穷和最弱势的群体。如果不顾农民的死活,连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都要被剥夺,这会扩大贫富分化,践踏法律尊严,威胁社会稳定,与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

只有权力面对现实,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农民的合法土地权利,停止权力压制权利的愚蠢做法,放弃与民争利,将江林村的1,000亩集体土地完璧归赵,才能化解官民矛盾,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迎来当地科学发展的机会。

当江林村农民的权利能够监督权力时,权力压制权利就成了过去时。唯有如此,才是江林村广大农民之幸,更是中国走向市场经济和法治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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