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研究
2012-12-11黑龙江东方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6
(黑龙江东方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6)
一、我国民办高校进行教育成本核算的必要性
(一)教育成本核算是民办教育产业化的前提,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民办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当然不能全部以盈利为目的,然而它同时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教育新的需求的产物,因此民办高校必须有盈余。这种盈余是在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前提下的盈余,是在合理收取学费基础上的盈余,是学校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盈余。所以,一定要把民办教育当作产业发展。若不计成本地为办教育而办教育,是与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的基本要求相悖的。因此,要有教育经营意识、效率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要考虑民办教育的投入和产出。
(二)教育成本核算是教育投资者的要求
从经济角度来讲,投资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从投资对象的盈余中取得投资收益,这就是投资的寻利性。教育投资也不例外,投资者对“合理回报”的寻利性要求民办高校对成本和盈余进行确认和核算。一方面,社会资金投入民办学校,是一项投入大、风险高、投资回收期长的长期投资;另一方面,学生家长认为教育子女是投资行为。这种投资不同于其他物质生产活动的投资,它是开发人力资源的投资,是比物质生产投资更具效益的投资。但两种投资的最终目的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获取投资回报。因此,作为投资就需要进行教育成本核算。
(三)教育成本核算是民办高校自身发展的要求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教育事业一直被视为由政府支出的公益性福利事业,政府办学依靠国家机制配置资源,学校的办学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作为出资人的国家没有计算利润的要求。学校也只是按预算的项目、内容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报销。教育本质的公益性是不容置疑的,即使是民办教育也是如此,但民办高校办学资金来源的社会性,又使得民办高校不得不面对市场,这就要求民办高校既要坚持公益性,又要注意经济效益。由此,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必然需要加强对资金运作和资源运用的管理,进行成本核算,有效控制成本,在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
二、我国民办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对象
教育的产品比较复杂,在教育经济学研究过程中,出现了多种观点:如教育的产品是学生或毕业生;教育的产品是知识、能力、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教育的产品是学分、文凭;教育的产品是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等。从我国研究教育成本的文献看,大多数选择了第一种观点,即教育的产品是学生或毕业生。
笔者认为,学生无论是作为一个知识的载体,还是作为一个生命体,都不能单纯作为高校的产品,它是高校、社会、家庭共同的产品。至于知识、能力、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以及它们的提高或形成,还有学分和文凭也都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作用的结果,把它们说成是教育或学校的产品,未免夸大了教育或学校的作用。从学校的宗旨和功能来看,它是一个服务组织,是一个向学生传授知识、开发学生智力、提高学生技能的服务组织,因此笔者认为,以一个学生接受的一年的教育服务作为成本核算对象较为恰当。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以后,按照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开设教育成本明细账或教育成本计算单,将各具体教育成本核算对象上一年耗费的教育资源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一个学生接受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成本。
三、民办高校教育成本项目设置应坚持的原则
教育成本项目是指构成教育成本的费用类别。教育成本项目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准确的教育成本分析与控制的信息,以便于实施教育成本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民办高等学校在财务收支结构上与公办高校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经费来源单一,支出用途单一。为此,笔者认为民办高校教育成本项目的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用性原则。即教育成本项目既要能准确反映出教育成本信息,又要便于教育成本预算与核算。
(二)简单性原则。即教育成本项目设置要做到既简洁又明了,不要将项目设得太多太复杂,要便于教育成本核算时操作。
(三)完整性原则。即教育成本项目设置的内容必须是当期为提供教育服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所有的应计入教育成本的费用都能在教育成本项目中反映出来。
(四)继承与发展的原则。既要与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教育经费支出项目有一定的连贯性,便于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报表,又要有所创新,符合教育成本核算的要求。
四、民办高校教育成本项目的内容
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中关于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规定,结合民办高校的财务特点,从财务成本实际出发,笔者认为民办高校教育成本项目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人员费用。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在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招待费等;其他公用支出,指高等学校用于上述以外的必要日常公用支出,包括诉讼费、会员费、工会经费、其他杂费等。
(三)折旧费。折旧费是指学校教学用固定资产耗费的价值,是教育成本的重要项目。用于教育的固定资产和设备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一般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器材、为教学购买的土地使用或其他长期资产等。
(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等。其中,离退休费包括离休费和退休费;助学金,指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以及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五)其他费用。主要是贷款利息。作为非财政资金投资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不少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特别是启动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而作为贷款必然附加的条件,贷款利息与贷款本金是相伴而生的,应该计入教育成本。
五、我国民办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程序
民办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就是将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从而计算出教育总成本及生均成本。具体程序如下:
(一)要素费用的分配。我国民办高校在日常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要素费用,要根据其具体的发生时间和用途,编制各种要素费用分配表,据以编制记账凭证,计入各有关的成本、费用账户中。
(二)分配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对于归集于“待摊费用”科目中的各项费用,其中属于本期负担的部分通过编制“待摊费用摊销表”的方式计入各有关成本费用账户中;对于应由本期负担但尚未发生的费用,则应通过编制“预提费用分配表”的方式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账户中。
(三)分配管理费用。期末应将归集于“管理费用”明细账中的费用,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通过编制“管理费用分配表”的方式计入教育成本账户中。
(四)计算合格毕业生及未毕业学生的教育成本。通过上述步骤计算和分配之后,民办高校所发生的各种费用,都集中于“教育成本”科目中。民办高校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编制“合格毕业生教育成本计算表”。
六、我国民办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理论的研究。无论是进行教育成本研究和分析,以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还是确定学校的经费开支标准和学费标准,以防止学校的营利倾向,进行教育成本核算都是必要的。这就要求我国教育主管部门从民办高校的实际出发,制定统一规范的教育成本核算方法,加强教育成本核算,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二)重视核算的方法。随着高校办学向多元化发展,许多学校出现了国家学历教育、自考、职业培训等多种办学形式共存以及本科教育、专科教育等多层次教育共存的格局。从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来看,教育活动具有批次性特征。在选择成本计算方法时,可根据分批法核算成本的原理,分批计算培养人才的总成本和生均培养成本。
(三)加强财务管理的战略规划。加强财务管理战略规划应做到:学校各级领导要加强成本管理知识的学习;建立健全合理的组织机构,减少冗员;进一步提高师生比,降低辅助工勤人员经费;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实行校有资产有偿使用;加强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提高收费服务质量。
(四)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应加强学校领导的成本管理意识,使之充分认识到学校成本降低的潜力,还应把降低成本的工作从管理部门扩展到其他各个部门,形成全校全员式的降低成本格局,形成纵横贯穿学校各部门的“组织化成本意识”,并将降低成本从战略布局的高度加以定位,确定具有长期发展观的“战略性成本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