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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浅析

2012-12-09杨再科杨再波廖启顺查文先朱兴贵郑锦玲王昆华李春有赵青林冯妮萍孔存平

养殖与饲料 2012年5期
关键词:产品认证保健食品绿色食品

杨再科 杨再波 廖启顺* 查文先 朱兴贵 郑锦玲王昆华 张 刚 李春有 赵青林 冯妮萍 孔存平

1.云南省楚雄州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云南 楚雄 675000;2.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昆明 650031;3.云南省师宗县彩云畜牧兽医站,云南 师宗 655703;4.云南省昆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昆明 650223;5.云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昆明 650051;6.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滇源镇畜牧兽医站,昆明 651709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等。近几年来,国内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如已曝光的“瘦肉精”、“牛肉膏”、“毒生姜”、“毒豆芽”、“染色馒头”、“塑化剂”、“地沟油”等事件。本文综述了目前市场上常见的经过认证的主要安全食品,指出了目前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经过认证的主要安全食品

安全食品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安全食品是指长期正常食用不会对身体产生阶段性或持续性危害的食品;而狭义的安全食品则是指按照一定的规程生产,符合安全、营养要求,经认证并使用认证标志的食品。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陆续出现的较为广泛的安全食品有:安全食品、保健食品、自然食品、天然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机产品)、“QS”(质量安全)认证食品等。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经过认证的安全食品有:保健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QS”认证食品等。

1.1 保健食品

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1.2 无公害农产品

根据2002年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由认证机构依据严格的规定和程序,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对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等环节进行审查验证,经审查合格的产品,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产地认定工作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产品认证工作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的部门和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指标主要包括2个方面:产品中重金属含量和农药(兽药)残留量要符合规定的标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限品种、限时间地使用人工合成的安全的化学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

1.3 绿色食品

1989年农业部在研究制定农业企业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规划及2000年设想时,提出了绿色食品的概念。绿色食品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绿色食品实行市场化运作,一是运用科技手段按照标准对绿色食品生产过程及产品进行认证;二是运用法律手段对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和产品实行商标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绿色食品标志的有效期为3年。绿色食品认证及使用标志,需按规定收费。

绿色食品比无公害农产品要求更严、食品安全程度更高。根据生产过程和产品检测要求,目前,绿色食品标准分为2个技术等级,即A级绿色食品标准和AA级绿色食品标准。A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的产地,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AA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A级绿色食品标准参照发达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制定。AA级绿色食品标准遵循有机农业国际联盟(IFOAM)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准的基本原则,参照各国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标准,结合我国生产力和科技发展水平而制定,其生产需有3年的转换期。可见,A级绿色食品和AA级绿色食品的标志、标准不完全相同。AA级绿色食品与国际有机食品在标准、认证程序和认证方式等方面是一致的。

1.4 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最常见的名称有有机食品、生态或生物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种植生产技术规范和有机食品加工技术规范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使用有机食品标志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有机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并且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根据2004年11月5日质检总局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对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在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证书中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并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1.5 “QS”认证食品

“QS”是“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QS”标志认证是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由质检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自2003年以来,质检部门先后分3批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了“QS”认证。根据2005年9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2 目前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由质检、农业、卫生等部门负责认证的安全食品基本涵盖了食品的所有范围,为人民群众食用安全优质食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食品安全方面仍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企业为了“认证”而认证,对“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认识不高,认证时虽能做到按照认证的要求严抓管理和质量,但认证过后便放松了要求,一切又回到了原样;二是由于利益的驱使,极少数合法的经认证企业披着合法外衣搞非法生产,作假技术越来越高,手段越来越隐蔽,如已曝光的食用油企业非法使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事件;三是认证时部分认证机构没有完全按照认证要求进行认证;四是由于监管力度不够,套用、冒用认证标志现象时有发生;五是部分认证的社会公信力不高;六是一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小摊贩、小作坊流动经营,难于监管,食品质量难作保证。

3 进一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必须由各级政府统筹协调,相关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1 增强各食品安全部门间的协作

目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大致分为:卫生部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组织查处;农业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农(畜)产品生产(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已非常明确,只要各部门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切实负起监管责任,食品安全问题就会逐步得到解决。

3.2 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

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重点继续抓好《六部委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1519号公告)和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等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让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知道什么能用、什么不能用。

3.3 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在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同时,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一些典型案件,要坚决通过电视等宣传媒体予以曝光,体现食品监管部门打击不法行为的坚定态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重要线索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或个人,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分别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情况依法治罪,真正起到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

3.4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目前,个别地区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促进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连续性。往往是在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在上级的督办及媒体的监督下,相关部门层层发文,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随后,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行动“偃旗息鼓”、监管力度大幅度下降,使得未被及时处理的不法分子又有机会 “重整旗鼓”,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难以摆脱“泛滥-打击-食品安全问题暂时缓解-再度猖獗-再打击”的怪圈。因此,必须在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执法经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3.5 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由于利益的驱使,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很难完全杜绝,加之不法分子的技术越来越高、手段越来越隐蔽,单靠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时难以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因此,各级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公布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扩展线索来源;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重大违反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并经核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从而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让食品安全工作一年上一个台阶。

[1]雷扬.安全食品解析[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2(6):21-22.

[2]王喆,韩昌权.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M].第二版.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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