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x Sportiva”初论
2012-12-07谭小勇
姜 熙 ,谭小勇
随着体育在全球化时代的迅速发展,体育法的发展也开始表现出独特的魅力,它不仅对体育的健康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也为整个法学领域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其中“Lex Sportiva”这一新的法律概念的出现无疑将为整个法学理论的发展,尤其是“全球法”理论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Lex Sportiva”一经出现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往对体育法缺乏热情的法学研究者似乎开始关注这一领域,尤其是对国外研究“全球法”(Global Law)的学者而言,“Lex Sportiva”的出现似乎是他们继“商人法”(Law Merchant)后寻找到的又一新的例证。然而,由于受传统法律理论的局限,有关“Lex Sportiva”是什么的问题存在许多的争论,甚至一些学者对它的存在持否定态度。虽然“Lex Sportiva”频频出现在国外一些研究文献中,但不管是体育界还是法学界的学者都没有系统的对其展开研究,“Lex Sportiva”似乎一直是一个比较神秘的概念。对于国内学术界而言,“Lex Sportiva”的研究也起步不久。那么,“Lex Sportiva”到底是否存在?如果存在,“Lex Sportiva”又是什么性质的一种法律秩序?“Lex Sportiva”的现实效力如何?本研究将围绕这些问题对“Lex Sportiva”进行初步的论述,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1 “Lex Sportiva”一词的出现
“Lex Sportiva”是体育法学领域出现的一个新术语。它是由拉丁文中表示“法”、“法律”的“Lex”和表示“体育”的“Sportiva”组成的合成词。从“Lex Sportiva”一词的构成方式来看,类似于“Lex scripta”(成文法)、“Lex Mercatoria”(商法),甚至有学者认为“Lex Sportiva”是由“Lex Mercatoria”类推而来[1]。“Lex Mercatoria”一词也是拉丁文,英文表示为“Law Merchant”。从当前的学术表述来看,主要有“商业习惯法”、“商人习惯法”、“商人法”、“商事法”等译法,在一些研究全球法的著作中被译为“全球商人法”[2]。“Lex Sportiva”直译为“体育中的法”,英文表示为“Law at Sport”。据 RICHARD H.MCLAREN的考证,“Lex Sportiva”是由国际体育仲裁院(theCourtof Arbitrationfor Sport,简称CAS)MATTHIEU REEB先生创造的,该词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是CAS 1983-1998年出版的裁决汇编中[3]。但是笔者对这一考证还存在疑问,主要质疑MATT REEB当时是否有资格在CAS官方文件汇编中创造这一词。当然,“Lex Sportiva”一词由谁创造并不影响学界对它的研究以及它的发展。在之后研究体育法的学术论文中,“Lex Sportiva”成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如KEN FORSTER的《存在全球体育法吗》(Is There A Global Sports Law);RICHARD H.MCLAREN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世界体育纠纷解决的中立场所》(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An Independent Arena for the World's Sports Disputes);MICHAEL BELOFF 的《存在 Lex Sportiva吗》(Is There a Lex Sportiva)等。一些体育法的著作中也涉及到了“Lex Sportiva”,如在SIMON GARDINER等人的《体育法》(Sports Law)中,认为“Lex Sportiva”正在快速的发展,并根据“Lex Mercatoria”进行类推,其可以成为一个法律学科[4]。
2 “Lex Sportiva”体系是否存在
“Lex Sportiva”一出现就受到了体育界和学术界的关注,其中“Lex Sportiva”规则体系是否存在是很多人的一大疑问。一些重要机构也提出了质疑,如法兰克福(Frankfurt)高等地区法院早在2001年就认为,“Lex Sportiva”作为一种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在加拿大多伦多(Toronto)大学举办的一次关于奥林匹克运动改革的批判性回顾研讨会上,前国际奥委会副主席RICHARD POUND就对“Lex Sportiva”的出现提出了质疑,否认“Lex Sportiva”的真实存在[5];与“Lex Sportiva”关系最为密切的机构CAS在2005年的一份咨询报告(Advisory opinion CAS 2005/C/976&986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FIFA)&World Antidoping Agency(WADA),21 April 2006)中,对“Lex Sportiva”的存在也并不是很确定。在这份报告中CAS描述到,“仲裁小组不准备采用‘Lex Sportiva’这样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仲裁小组认为:‘Lex Sportiva’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都太模糊、不确定,以至于他们不能依据它去确定体育协会与运动员的权力和义务”。但是,随着CAS仲裁实践的发展,“Lex Sportiva”频繁出现在CAS的官方描述和案例中。在Andrea Anderson etal v.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一案(Arbitration CAS 2008/A/1545) 中 ,CAS 正 式 接 受 了“Lex Sportiva”的存在。在该案中,CAS认为“单纯的逻辑不可能作为一个案件裁决的基本依据,因为它不符合可预测性(Predictability)的要求。可预测性是指法律在实践中的事先预判以及对可能出现的结果所作的预测,通常指法官依据法律对结果的预测,避免法官的武断和恣意,限制自由裁量,严格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所以,CAS认为:相比之下,已建立的“Lex Sportiva”原则可以作为对运动员或团体予以裁决的法律依据。只是要求这种原则必须得到令人信服的证明并通过可预测性的检验。此外,在2011年和2012年的CAS通告(CASBulletin)中,“Lex Sportiva”出现的频率逐渐增多。由此可见,CAS已经在仲裁实践中正式采用了“Lex Sportiva”这一概念。此外,在其他国际体育组织官员的表述也暗示了“Lex Sportiva”的存在,如美国国家奥委会副主席MICHAEL LENARD认为:全球体育治理需要“Lex Sportiva”,“Lex Sportiva”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并且他还倡导要将“Lex Sportiva”提高和提炼为“无争议的法律规则”(Black Letter Law)[6];JAMESA.R.NAFZINGER 也对这一观点表示支持,他还认为,尽管CAS是一个仲裁机构,但CAS的裁决正在形成一个“Lex Sportiva”体系[7-8]。
总之,随着国际体育法实践的发展,“Lex Sportiva”这一概念会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接受。“Lex Sportiva”出现必将为体育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有关“Lex Sportiva”的研究也将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新的视野。
3 “Lex Sportiva”的性质考察
3.1 当前对“Lex Sportiva”性质的争议
综上所述,越来越多的学者和体育官方机构对“Lex Sportiva”的存在持肯定态度,但目前学术界对“Lex Sportiva”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Lex Sportiva”属于哪种法律体系一直受到激烈的争论。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Lex Sportiva”是由CAS仲裁判例所形成的规则体系,是一种判例法。
(2)CAS 的仲裁判例不能构成一个“Lex Sportiva”体系,“Lex Sportiva”只是一个保护性的标签。ERBSEN认为:CAS只是在进行文本的法律解释,在CAS实践中,一个新的实体法体系并没有被创造出来[9];但KEN FORSTER在承认“Lex Sportiva”是一个基于契约形成的私人法律秩序的同时,还认为CAS的工作并不是仅仅局限在解释文本[10]。
(3)CAS只是适用一系列不成文的法律原则,包含国际体育组织的一些契约性文件。
(4)NAFZINGER提出“Lex Sportiva”是属于国际体育法(International Sports Law)的一个分支,因此它是国际法原则在体育领域的适用,而这种适用是通过CAS实现的[11]。GILSON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Lex Sportiva”是国际体育法中的一系列指导原则和规则[12]。
(5)认为“Lex Sportiva”是在体育领域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一观点在2004年的FCP v.FIRS案(Arbitrage TAS 2004/A/776)中有所体现。该案中CAS仲裁小组指出,最合适的规则就是“一般法律原则适用于体育领域所确立的规则,即‘Lex Sportiva’”。
(6)CARTER提出将“Lex Sportiva”视为仲裁的一种,视其为一种正在发展的跨国仲裁规则[13]。
(7)LORENZO CASINI认为“Lex Sportiva”包含在“全球体育法”(Global Sports Law)之中。他还提出“全球体育法”已经出现,其法律渊源包括国际体育联合会制定的规范、诸如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所制定的“公—私”混合的规范和国际法本身[14]。他将“Lex Sportiva”视为“全球体育法”的同义词。而KEN FORSTER将“Lex Sportiva”等同于国际体育组织进行自我管理并避免主权国家法干预的“全球体育法”。也就是说,他们虽然同样将“Lex Sportiva”看成是“全球体育法”,但他们所指涉的“全球体育法”含义却有所不同。此外,LATTY将“Lex Sportiva”看成是一种“跨国法”。这与将其看成是“全球体育法”是类似的。BRUNOSIMMA也认为,“Lex Sportiva”事实上已经成为全球性体育组织创制的“跨国法”[9]。
3.2 国内学者关于“Lex Sportiva”的观点
关于“Lex Sportiva”的研究国内有部分学者涉及,经天津体育学院于善旭的查阅与整理,发现2006年以来国内有21篇期刊、学位和会议论文对“Lex Sportiva”问题进行了论述。其中,直接针对“Lex Sportiva”展开论述的有郭树理和姜世波,但是大多学者并没有深入分析与论证“Lex Sportiva”的相关问题,只是从国际法的视角出发,以“国际体育法”为主要研究视角。对于“Lex Sportiva”一词的词义,国内也没有形成统一的中文表述,其中郭树理在《国际体育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将“Lex Sportiva”直译成“体育法”,这一表述很容易与国内学界“体育法”的表述相混淆;韩勇在《体育与法律——体育纠纷案例评析》一书中提出“Lex Sportiva“的“广义的体育法”概念[15]。
在国内有关“Lex Sportiva”的研究中,值得关注的是姜世波对“Lex Sportiva”进行的介绍,提出“Lex Sportiva”是全球体育法,并对其进行了综述[16]。但他并没有对“Lex Sportiva”为何是全球体育法进行论证,虽然将“Lex Sportiva”视为全球体育法,但却又否认了“Lex Sportiva”为“没有国家的法”(Anational)或“无国家法”(Non-state law),因为“全球法”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其超越了国家维度,不依赖于国家而存在,是“没有国家的法”,因为此种意义上的“全球法”并不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也并非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全球法”的存在主要是基于契约,它的效力并不是来源于国家的保障,而是基于Gunther Teubner提出的契约的“效力自赋”。此外,姜世波在《国际体育法的未来发展趋向初探》一文中也谈到了“Lex Sportiva”,认为“Lex Sportiva”是基于“Lex Mercatoria”(商人法)理论,是体育领域的商人习惯法。然而,笔者认为“Lex Sportiva”是否是基于“Lex Mercatoria”理论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KEN FOSRE也基于“Lex Mercatoria”与“Lex Sportiva”所依靠的契约的差异指出,根据“Lex Mercatoria”类推“Lex Sportiva”是不妥的。至此可见,国内学界对于“Lex Sportiva”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关于“Lex Sportiva”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3.3 “Lex Sportiva”性质的论证——全球体育法?
从传统法学理论得出法律秩序二元论的观点,认为世界上存在两种法律体系,即国家法和国际法。然而一些学者对于这样的分类表示质疑,因为他们认为这两种法律秩序都是以国家为中心的,是由国家创造的,国际法的任务也是围绕规范、协调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展开的。根据这一观点,法律秩序似乎是一元的。然而“Lex Sportiva”的出现并不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并不是通过国家立法机构产生的,也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此,“Lex Sportiva”不属于国家法。同时,“Lex Sportiva”的产生也并不是围绕规范、协调国家之间的关系展开的,所以,“Lex Sportiva”也并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国际法。可见,“Lex Sportiva”已经摆脱了传统法律理论中关于法的“国家中心主义”的观点,传统的法律秩序二元论似乎并不能解释“Lex Sportiva”的问题。正如英国天体物理学家JOHN D.BARROW所说:“每当人们发现某一问题不能在已有的框架下得到解决时,就会感到震惊,而这种震惊将促使我们放弃旧的框架,采用新的框架”。对于“Lex Sportiva”而言,新的分析框架是什么呢?从体育全球化过程中对全球体育法治的需求以及“Lex Sportiva”所表现的跨国家、超国家的特征看,视为突破传统的法律二元秩序之外的“全球法”似乎能够为我们理解“Lex Sportiva”提供新的视野。“Lex Sportiva”是继国家法和国际法之外的第3类法秩序吗?“Lex Sportiva”属于“全球法”吗?
3.3.1 “全球法”维度的确定 我们要论证“Lex Sportiva”是否为“全球法”,首先就必须对“全球法”的维度进行界定。本研究所指的“全球法”并不是前美国总统克林顿所主张的基于世界霸权的“全球法”,也不是康德的“根据共和制的宪法形成的一种政治联邦的民族国家”所形成的“全球法”。本研究所指涉的全球法主要是指GUNTHERTEUBNER所倡导的“全球法”。GUNTHER TEUBNER将其归为以下特征:(1)从边界看,“全球法”突破了传统民族国家的地域界线,它是由“无形的社团”、“无形的市场”、“无形的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它们超越了领土的边界,但却要求以真正的法律形式出现;(2)“全球法”是在自组织化过程中生成的,是法律与日趋高度专业化的全球化过程的“结构性藕合”;(3)“全球法”打破了传统法律理论关于法与国家之间的必然联系性,法律已经扩张到非国家领域[17]。“全球法”无需国家授权,它不以国家为中心,而是依靠私人秩序本身(契约)产生。这种新型法律秩序不依赖于国家权威,不依赖于国家的法律秩序,被称为一种“无国家法”。所以,有学者预测,“全球法”将成为继国家法、国际法之后的第3类法秩序。总之,“全球法”理论的出现无疑对法律理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全球法”的研究大大拓宽了法律思维的范围,打破了传统法律分析的维度;对于“全球法”的研究突破了地缘政治的束缚,将以往基于国家权威、政治权威的立场和法的“地域性视角”的立法原则上升至超国家的(Supranational)全球层面。
3.3.2 “Lex Sportiva”作为全球体育法的论证 (1)“Lex Sportiva”突破了地域的界线。体育本身作为一个全球性的文化符号,其全球化属性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JAMES A R NAFZIGER认为:“体育竞争的全球化已经成为我们这一时代的符号”。体育全球化发展使得体育的全球法律治理成为全球体育所面临的一个问题。而以国际奥委会(IOC)、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各国际体育联合会为主导的体育法治实践已经突破了传统民族国家的地区界限,在全球层面开展。“Lex Sportiva”正是在这一全球体育法治过程中逐步形成或者正在形成的规则体系。“Lex Sportiva”突破了地理地域和政治地域,在意识上和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全球视野和全球影响力足以表明其作为一种全球法的价值,它是体育全球化所带来的体育法治全球化的结果,同时也是体育全球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将“Lex Sportiva”视为全球体育法更能符合全球体育健康发展的需求和全球体育法律治理的发展趋势。
(2)“Lex Sportiva”是全球体育社会(团体)内部秩序的法律化。从法社会的角度来看,全球法的出现必然要与全球化所带来的一个全球社会相联系的。美国著名法学家HAROLD J·BERMAN认为:“20世纪人类不同民族将处于频繁联系之中,一个世界社会正在形成”[18]。正是这个“世界社会”的形成使得“全球法”得以可能出现。法社会学家EHRILICH主张,“法形成的推动力来自于社会,法是社会团体的内部秩序”。随着体育全球化的发展,全球有205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家奥委会(NOC)参与到了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其他国际性体育赛事之中。也就是说,一个正在形成的全球体育社会其内部的成员数量已经超过了目前影响力最大的国际性组织——联合国的成员国数量(193)[19]。体育全球化的这种发展使得一个全球性体育社会(团体)已经形成。既然一个全球性的体育社会已经形成,那么,“全球体育法”的产生就成为可能。而“Lex Sportiva”的产生正是这一全球体育社会(团体)内部秩序的法律化。
(3)“Lex Sportiva”是契约型的规则体系。契约是“全球法”的一个重要基石。KEN FOSTER认为“Lex Sportiva”就是一个契约型的秩序规则,其约束力基于体育竞争参与者遵从国际体育组织的权威并服从其管辖权的协议。JOHN.BAENES认为:“大部分国际性的体育组织都是非政府性质的,他们不是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其法定权力来对其进行管理”。所以,在全球体育领域出现的体育纠纷主要是基于契约性的原则来管理[20]。值得注意的是,“Lex Sportiva”不是基于国家之间缔结的国际性契约,而是基于全球体育实践中参与者之间或参与者与体育管理机构之间产生的契约。因为不管是个人还是国家只要参与到全球体育竞争中来就必然会与国际性的体育组织产生契约,一方面,即使是作为个体的运动员参加国际性体育赛事(如奥运会),他也是代表其国家参赛,这就意味着参赛国家与相关国际体育组织之间存在契约。在该契约中,国家有义务在参赛事项上服从国际体育组织的管理,其中与体育相关的纠纷解决管辖权就是一项重要内容,当然国家履行义务的同时获得的权利就是参与到体育竞争中去;另一方面,就申办国际性赛事而言,申办国与国际体育组织之间必然会达成一个赛事承办协议,申办国与相关体育组织也会形成契约关系,在该契约中申办国要履行一系列义务,如场馆建设等赛事筹备方面工作,同时也涉及与体育事务司法主权的相关事项,即赛事期间涉及体育事项司法管辖权的问题。最典型的例子是在奥运会期间,CAS临时仲裁庭(AHD)对奥运会所有的体育纠纷有管辖权,此时国家有义务将相关国内法进行暂时的“悬置”而进入一个阿甘本(Agamben)界定的“例外状态”(State of Exception)。在这项契约中,国家履行义务所得到的权利就是获得赛事举办权,通过赛事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获得民族荣誉。此外,从法律渊源来看,“Lex Sportiva”规则体系是来源于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国际体育领域通行的惯例、规则和体育领域具有普遍意义的传统习惯。然而这些要升华成法律,CAS在其中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每个国际体育组织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仅仅只能适用于本组织内,而CAS可以通过实践把全球范围内各体育组织的管理章程和规则进行协调与统一,而这种协调与统一的行动也主要是基于契约。所以,“Lex Sportiva”是契约型的规则体系,从这一点看,“Lex Sportiva”符合作为全球法的基本特征。
(4)“Lex Sportiva”不依赖于国家。在“Lex Sportiva”的形成过程中,地域性的政治与主权国家已经不再是以往传统国家法、国际法生产过程中的那种主导地位,非政府性质的、跨国性质的国际性体育组织,如IOC、CAS、WADA、各国际体育联合会处于主体地位。“Lex Sportiva”并不是国家授权的,也并非通过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它的生成是一种自我创生的过程,这种过程是“Lex Sportiva”规则与日趋高度专门化的体育全球化实践过程相“结构藕合”而产生的。“Lex Sportiva”之所以能够不依赖于国家,主要是基于全球体育实践中存在的契约。表面上看,这与“Lex Mercatoria”的契约基础十分类似,但实际上“Lex Sportiva”契约与“Lex Mercatoria”中的契约存在不同。就“Lex Mercatoria”而言,Gunther Teubner认为:“一旦商事合同主张具有了跨国的效力,它们就与国家和任何法律秩序没有了关联”[21]。KEN FORSTER也否认了“Lex Sportiva”与“Lex Mercatoria”契约的性质相同。谭小勇在《全球体育法引论》一文中作了相应的分析,认为全球体育实践领域的契约在具有跨国效力的同时仍然会与国家产生诸多联系,国家在某种情况下会服从或者参与进这种契约。所以,“Lex Sportiva”与“Lex Mercatoria”存在很大的区别,其契约基础的不同使得两者将在约束力、合法性等方面产生较大的差异,因此以往一些学者认为两者之间非常相似的观点值得我们怀疑。而且,“Lex Sportiva”较“Lex Mercatoria”更具有优势,因为国家参与到全球体育实践的契约中,且遵从契约,使得“Lex Sportiva”作为一种“没有国家的法”(Anational)或“无国家的法”(Non-State Law)的全球法拥有了比“Lex Mercatoria”更强的效力。我们首先要清楚“无国家的法”并不是没有国家参与,“无国家的法”主要是指法的创造和效力来源不是国家,并不是完全将国家排除。其次可能会有学者提出,CAS所在地在瑞士,按照瑞士法,瑞士联邦法院对CAS有司法审查权。这是否意味着“Lex Sportiva”会受到国家法的干涉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说明CAS与“Lex Sportiva”的关系:(1)CAS 是“Lex Sportiva”发展的重要推动者,但并不是直接的造法者或立法者,“Lex Sportiva”的渊源来自于国际体育联合会章程、体育规则与习惯、国际公约等。所以,瑞士联邦法院并不能干预“Lex Sportiva”的形成,“Lex Sportiva”的形成并不是瑞士联邦法院或是瑞士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活动而形成的;(2)瑞士联邦法院虽然对CAS有司法审查权,但是其审查的主要是CAS在实践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如正当程序,而非“Lex Sportiva”本身;(3)为了支持CAS的发展,瑞士联邦法院已经开始慢慢的关闭对CAS进行司法审查的大门。
4 “Lex Sportiva”效力的表现
“全球法”这一新的法律秩序似乎难以用现有的法律理论来进行分析,“Lex Sportiva”作为一种“全球体育法”它不是产生于国家,也不依赖于国家的权威和强制力保证,同时它也不依赖于现有的法律秩序。“Lex Sportiva”仅仅是基于契约,但对于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契约而言,必定有一种法律对于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承认契约的履行义务[22]。也就是说,契约的执行需要法律的保证,契约关系需要根植于某种法律情境中。如果契约没有法律的保证,契约的履行将无法得到保障。“Lex Sportiva”所基于的契约就没有一个现有的法律秩序予以保证,“Lex Sportiva”没有植根于现有任何一种法律秩序中。从这一点看,“Lex Sportiva”与“Lex Mercatoria”类似,其契约都是“无法律的契约”,GUNTHER TEUBNER认为这种无法律的契约是自我生效的。然而对于这种基于建立在非政治和非国家基础上的“无法律的契约”所形成的法律体系的正当性是否能够得到包括国家在内的广大体育参与者的普遍承认呢?虽然“Lex Sportiva”作为一种体育领域的自治性法律体系以传统的法律理论来看其合法性仍然需要进一步证明,但是其现实的影响力却是实实在在的渗透到了全球体育实践中,一种关于“Lex Sportiva”的法律话语体系已经建立起来。
(1)国际体育组织或国际性体育机构,如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联合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CAS等是“Lex Sportiva”发展的主要推动者。这些国际体育组织已经拥有了巨大的全球影响力,如国际奥委会作为目前全球影响力最大的国际性组织,其权威从来没有受到质疑。以国际奥委会为首的国际性体育组织在促进国际体育发展的同时已经自然的建立了一个自治的体育法律系统,这个法律系统就是“Lex Sportiva”。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法律系统已经得到普遍的承认,并在全球范围内的体育领域得到执行[23]。(2)“Lex Sportiva”的建立没有征得参与国的事先同意。而是事先建构以后通过与国家之间的契约而使国家参与进来。“Lex Sportiva”作为一种自治性的法律系统形成了一种自治性的法律秩序,能够管理国际体育实践中的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使涉及到主权国家的国家法,由于契约的存在,国家法也会出现暂时的“悬置”[24]。如都灵冬奥会期间主办国意大利关于兴奋剂入刑处罚规定的暂时“悬置”;还有奥运会期间CAS临时仲裁庭对所有奥运期间相关体育纠纷的管辖。这些都证明国家法会在特定的时间让步于“Lex Sportiva”。(3)从“Lex Sportiva”体系的架构看,CAS应该是“Lex Sportiva”发展的重要推动者,也是“Lex Sportiva”的执行者。CAS使得“Lex Sportiva”成为一个全球体育活动的法律监管机构。通过CAS的实践看,各国际体育组织都认可CAS的合法性和权威性,CAS的出现对国家在全球体育事务中的干预进行了限制,各体育组织一直都在试图摆脱国家的干预而实行自治。所以,为了加强CAS的影响力,许多国际体育组织撤销了原本在自己内部已经建立起来的仲裁机构,而服从CAS的裁决。如早在1999年,就有23个国际体育联合会在其章程中添加了授权CAS受理有关案件的条款;为了支持CAS,国际田联(IAAF)于2001年撤销了它的仲裁委员会;2002年12月,国际足联(FIFA)接受了CAS的管辖。由于国际田联与国际足联是世界上最大的几个国际体育联合会之一,它们接受CAS的管辖,标志着CAS的权威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而CAS与国家公权力之间又以什么关系相处呢?一些国内公共机构甚至包括法院的裁决可能被提交至CAS,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奇特的法律现象,因为CAS是一种相对于国家司法机关以外的非国家法庭,有时国家自身会为CAS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如意大利规定,意大利国家反兴奋剂机构作出的裁决认定可以上诉至CAS。在一些情况中,CAS也会忽略国内机构的裁决对案件重新作出裁决,如在一些大型赛事期间,国家法院对体育的司法权就要让渡给CAS,否则该国将失去参与国际体育竞争的机会,这在国际社会中可以说是一个独特的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反兴奋剂事件中,以往国家法院进行了许多的干预。从这一方面看,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设立,形成了公—私法结合的反兴奋剂体制,这一体制的形成主要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适用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的生效,这将最小化国家法院对反兴奋剂事项的干预。这也进一步说明了CAS高效率的原因。如在奥运会仲裁规则第18条就规定,奥运会期间的纠纷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裁决,一旦国家法院介入,将无法满足体育纠纷快速解决的要求。此外,CAS关于取消一些运动员参赛资格或改变裁决结果的裁决通常很容易得到执行。CAS秘书长MATTHIEU REEB在2010年来上海考察时说:目前CAS的裁决一般都得到了各国很好的执行[25]。体育自治的传统习惯一般得到国家的默认,再加之奥林匹克宪章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章程对各国的相关规定,使得CAS的活动和裁决得到了广泛的认可。CAS权威性的建立和裁决得到普遍的承认与执行表明了:“Lex Sportiva”作为一个全球体育法律体系已表现出了效力。对CAS实践的认可即是对“Lex Sportiva”效力的认可,因为CAS是以“Lex Sportiva”为准绳展开实践的。(4)一些法院对“Lex Sportiva”予以了足够的尊重。通常情况下,国家法院不愿意用国家法去处理奥林匹克体育和国际体育运动中的相关规则。如一些国家的法院拒绝用国家法去保护国际体育竞争中所出现的人权问题。在Martin案、Sagen案以及Carlos Roman Golbano上诉挑战反兴奋剂中“whereabouts规则”的合法性案件中,法院都拒绝以国家法来代替以“Lex Sportiva”为主的国际体育法律规则的决定。各法院给予了国际体育实践中相关法律规则足够的尊重,“Lex Sportiva”也因此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5 结 语
随着全球体育法治实践的发展,“Lex Sportiva”体系已经出现并快速的发展。虽然对“Lex Sportiva”还存在许多的争议,但纵观国际法出现之初也是受到广泛的质疑。与“Lex Sportiva”有相似之处且已经发展了几百年的“Lex Mercatoria”至今也还存在争论。所以,我们并不能因为存在争议而忽视它的存在和重要性。基于“Lex Sportiva”所具有的特征,将“Lex Sportiva”视为“全球体育法”,将其归入“全球法”的范畴是可行的,这也更有利于全球体育法律治理的完善。从全球体育法治实践来看,“Lex Sportiva”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尊重,“Lex Sportiva”已经具有了全球体育领域参与者认可的效力。“Lex Sportiva”作为一种超越主权国家法律管辖和地缘政治自治性的自我管理秩序,能够将国家、政治对全球体育事务的干预程度降低。“Lex Sportiva”理论的发展也将同“商人法”(Lex Mercatoria)一样,为整个法学理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尤其是为全球法理论的发展提供新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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