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三议
2012-12-01刘良驹
刘良驹
教育部最新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首次明确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项规定引起公众的热议。批评权本是教师应有的权利之一,但为何要新发文予以规定?“适当方式”的标准是什么?教师究竟该怎样正确行使“批评权”?笔者做班主任工作已经二十余年,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一些思考:
一、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本不需要授权
班主任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原本是不用教育部授权的。因为班主任的定义,就是学校中全面负责一个班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和生活等工作的教师,是一个班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教育者,怎可能无权进行批评教育呢?有教育专家说过这样一句话,“没有批评的教育是不完整的”。
班主任的批评权源于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教育教学职责。职责的含义包括职权、权利和责任、义务两个方面。教师要进行正常的课堂教学,要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离开了批评的教育方式是万万不能的。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其成长过程并不总是直线上升的,学生犯错误的情形也是千差万别,没有一名教师可以只依靠表扬和鼓励,完全不需要批评的手段就可以取得教育上的成功。因此,批评权是教师固有的权利之一。从职责的角度上看,为了制止、矫正学生的错误行为而需要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如果教师故意无所作为、听之任之,则是明显的失职。因此,必要的时候对学生进行批评也是教师需要履行的义务之一。
对犯了错误的学生进行批评,原本是教师的固有职责,多少年来教师也是天经地义地践行着,为何时下却让教师欲言又止、诚惶诚恐甚而谈之色变?笔者认为,相当一部分原因在于近些年来一些教师以批评的名义对学生采取了不适当的“教育”方式,比如体罚和变相体罚。变相体罚如讽刺、挖苦、侮辱等,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如学生因此自杀、自残,或导致学生产生精神、人格障碍等)。一些学生或其家长愤而将教师、学校告上法庭,或者直接施暴于教师。这样的事件多了,其传递出的信息让教师对批评学生可能造成的后果感到担心、恐惧,进而对批评的教育功能产生了动摇。而事实上,在这些事件中,教师行使的并不是批评权,嘲讽、贬低人格的方式绝不是批评,而是“伪批评”(名为批评,实为侮辱)。正是这些“伪批评”嫁祸于真正的“批评权”,从而影响了教师对批评权的判断和行使。
二、班主任有权批评教育学生与应试教育的矛盾冲突
应试教育本质上是一种驯化教育,教师与学生都被间接剥夺了人格化存在的权利:教师为完成考核任务疲于奔命,根本无暇关照学生敏感的青春期内心世界;学生或者满足于成为应试动物,或者因为几乎被注定地抛弃而消极反抗教师辅导,哪怕是善意的。
教育的原初解读是教化育人。教化是除了分数测试、批评之外的内心沟通,育人是培养心灵与体格健全发展、对学习敬而不畏并从中获得知识与能力的下一代人。遗憾的是,应试教育既不尊重维护学生内心与人格成长完善、获得学习乐趣的权益,也基本漠视教师于应试重压下获得自主教学探索、适应素质教育需求的权利,以为给予一个有权批评学生的紧箍咒就能了事。
对广大班主任真正的鼓舞和激励来自何方?不是灌输“孩子不听话你就批评惩罚”的老套路思维,不能让他们成为兼顾分数指标与关心每个学生的思想道德状况、身心健康状况及其他各方面任务的超人。如果不解除捆绑在学生身上的分数至上束缚,不解决孩子们身体状况与人格心志成熟程度相背离的成长困境,不全面分析他们的精神面貌和志趣追求并寻求相应解决之道,仍旧依赖于过于功利的文化品质和人生定位,这一问题就不会显露出制度性缓解的端倪。
三、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权应具有可操作性
教育部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笔者认为,班主任手持的这个“令箭”形同鸡毛,还是无力改变现在存在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管不了”的现象。因为这个规定语焉不详、内容空洞,几无可操作性。
其实,教育部赋予教师批评教育权,最为有效的办法应“细化”,操作简单易行,而且无可争议,避免无谓纠纷。对此,在国外有众多成功的范例可鉴。比如在新加坡有一种对学生的惩罚叫“鞭打”,就是用藤条打学生屁股。一般一学年内有六次完不成作业的学生就要接受“鞭打”,执行“鞭打”,学生家长也要在场。新加坡对不良学生还有一种惩罚,就是“警告性停学”,停学时间长短要看学生过错的程度。从3天到1个月不等。韩国《教育处罚法》,对学生的处罚规定也很明确,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等。在德国,凡经2次记过仍不思悔改的“小霸王”,校方即可果断地予以开除,接着再由“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管教。
班主任在行使批评教育权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要掌握正当批评与侮辱、贬低学生人格等违法行为的界限。揭发他人隐私、贬低他人人格、诋毁他人名誉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人格权,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正当批评与侮辱、贬低他人人格等违法行为的共同之处在于都采用了言语表达的行为方式(侮辱行为还包括其他方式);不同之处在于言语表达的内容完全不同。后者往往使用侮辱性、诋毁性的措辞,比如骂学生“猪狗不如”、“笨蛋”、“弱智”、“简直是个人渣”、“吃人饭。不干人事”、“你长的丑,连坐台资格都没有,还不好好学习?”、“我要是你早不活了”等,对他人的品行、人格进行贬低、羞辱。而前者一般只针对行为本身而不涉及人品,且不使用侮辱性、含有人身攻击性的措辞。作为一名班主任,要区分什么样的措辞涉及侮辱、贬低他人人格并不难,问题在于,个别班主任在情绪失控、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往往不管不顾,以侮辱、谩骂代替正当的批评教育,从而有可能埋下祸根。
二是要注意批评的场合。批评可以分为只当着本人之面的个别批评和当着众人之面的公开批评。学生也有自尊心,越是高年级的学生往往自尊心越强,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批评之时应当考虑到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注意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受打击。为此,对学生的批评应当尽量少采用公开批评,特别是将学生拉出来站在众人面前进行“游街批斗会式”、“现眼式”的批评更应该予以杜绝。此类“现眼式”的批评容易让学生在众人面前产生脸面丢尽的耻辱感、挫败感,从而有可能超出其心理承受能力,导致最终酿成不幸的后果。
三是班主任对某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之后。一定要留意它的效果。同样的批评,不同的学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心理及行为反应。俗话说“打一巴掌揉三揉”,批评之后,班主任要继续跟进,注意观察学生的反应,如发现学生的情绪出现异常、行为显露不好的苗头,务必要做好安抚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第三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