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者的道德责任:规范维度与美德维度
2012-11-27贺琛
贺琛
摘要:当今时代对于新闻传播者的责任要求有两个维度:规范维度和美德维度。新闻传播者规范维度的道德责任包括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道新闻,真实、客观、无私地再现事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传播优秀文化、塑造良好社会道德精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仁爱、诚实、勇敢和公正是新闻传播者美德维度的道德责任,也是新闻传播者实现人文关怀、追求真实客观、探求新闻真相和高扬新闻正义的核心德目。只有规范维度和美德维度的道德责任相辅相成,才能共同塑造道德的新闻传播者和培养道德的新闻传播行为。
关键词:道德责任;规范维度;美德维度;新闻传播
中图分类号:B82-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8-0073-05
柏格森认为道德责任有两个方面:一是属于规范维度的道德责任,即社会对于个人的规范性要求或义务;二是美德维度的道德责任,即个人基于内在美德精神的品性或仁爱,二者不可相互替代。这也是当今时代对于新闻传播者的责任要求:既要有正义精神,担负起规范维度的道德责任;又要有仁爱精神,担负起美德维度的道德责任。
一、新闻传播者规范维度的道德责任
新闻传播者规范维度的道德责任是构成传媒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基本规定性,是传媒文化和新闻传播者形象的有机组成部分。只要新闻传媒试图对社会产生影响,其责任就是不可回避的,因此,明确框定新闻传播者的规范维度的道德责任就势在必行。具体来说,新闻传播者规范维度的道德责任内容如下:
第一,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道新闻的责任。
日本学者藤竹晓认为信息时代“信息环境的环境化”趋势日益明显,因而新闻传播活动对人们的认识和行为的影响也日益加强。大众传播的环境监测和舆论引导功能日益扩大。如果新闻信息不及时、准确和全面,那么公众很可能被误导,从而使其判断失误,引起思想和行动的混乱,严重者还可能会导致社会环境的不稳定。因而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道新闻是新闻传播者首要的职业责任,也是其最低层次的道德义务,它要求新闻传播者所传播的信息要及时而准确,对事实的报道和评价要全面。为了确保报道的每一个事实都是准确的,新闻传播者要努力核实事实,用两个以上的消息源、尽量不要使用匿名消息源,不能发表传言、谣言,更不允许发表谎言:全面地报道新闻则要求新闻传播者均衡、谨慎地选择新闻材料,新闻报道要提供各方面的事实和意见,不隐瞒、不遗漏重要的事实,不误导受众的认识。新闻报道如果流于浅薄、煽情,忽略重大社会问题和国际新闻,或者奉行只报喜不报忧、只报明星不报民工等片面的做法,会扭曲受众对现实环境的认识,不能“正确投射出社会组成群体的典型画面”。
第二,真实、客观、无私地再现事实的责任。
真实、客观是善的基础。是新闻传播者的“生命线”,也是其行为底线。在哲学领域,真实有三重规定:一是存在论意义上的真实,指客体世界本身的运动、变化、发展及其规律性;二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真实,指人的认识的真实性、真理性;三是实践活动中的真实,指人所追求的一种境界,在这种境界中,人的思想和行为与规律性达到高度一致。新闻事实是存在论意义上的真实,新闻真实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真实。真实客观的责任要求新闻传播者不仅要对新闻事实进行客观陈述,而且要对新闻事件进行公正评价。具体来说,真实客观性责任一方面要求新闻传播者认真核实新闻的六要素(即5W1H,时间when、地点where、人物who、事件what、原因why和经过how),抵制虚假新闻;另一方面要求新闻传播者在报道中要分清事实与意见,将事实与观点剥离,对新闻事件的叙述和评价要客观公正。新闻媒体拥有的是信息传播的公共权力和集体权利,不是某个媒体或从业人员的私有权力或权利,因此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就要求新闻传播者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过程中摒弃个人私利,从公众的利益和视角架构新闻,而不是从新闻传播者个人的利益、价值观和偏好出发。只有这样方能杜绝新闻广告、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新闻权力寻租的现象,真正维护新闻的公信力。
第三,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等权利的责任。
在信息时代,新闻媒体是公众获取信息、进行社会决策和参政议政的重要工具,因而新闻媒体不应是少数人的特权区,而应是大众共同讨论的平台,是社会各个阶层都能使用的公器。相应地,新闻传播者应当做大众的耳目喉舌。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等权利,这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责任要求新闻传播者将自己视为公共讨论的使者与公共信息的传递者,设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传播一切公众应知欲知而未知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信息,而不能畏惧权力机关阻挠或者顾虑商业利益而牺牲公众的知情权:新闻传播者还应当尊重公众的表达权,表达一切重要的观点,让公众参与到交流与评论中来,给尽量多的人提供说话的机会,善待与自己相左的观点和态度,而不能仅表达新闻传播者所同意或于其有利的观点。这一责任要求在当前各国媒体日趋垄断集中的进程中尤为重要,因为,在此进程中,资本和广告等商业力量日益侵入新闻媒体的运营和编辑之中,追求盈利的垄断媒体所有者大幅削减新闻预算。急剧缩减新闻报道的范围,降低报道质量,结果导致严肃的国际新闻、政治新闻和经济新闻被忽略,而把“注意力放在肤浅和耸人听闻的事情而非实质性内容上”,最终结果是“新闻界的声音向垄断走了那么远,以至于它喜欢自己的智慧与观察具有独家性,以剥夺其他声音被听闻的机会以及公众投稿的权利”。而这违背了传媒作为社会公器的初衷,也不符合民主社会新闻媒体作为公众“看门狗”的要求。
第四,传播优秀文化,塑造良好社会道德精神的责任。
信息时代的大众传媒在文化的传承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主要的文化生产者和传播者,日复一日“通过大众传播把文化传递给下一代,并不断教育离开了学校的成年人,使社会成员共享统一的价值观、社会规范和社会文化遗产”。但是我们的文化良莠不齐,优秀文化有利于社会和谐与人的全面发展,糟粕文化则会损害社会和谐以及人的发展。因此,“在人类文明的传承过程中,尤其在现代文化日益成为一种产业的商业化背景下,为创造先进的文化,更好地传承人类文明,大众传媒承担着越来越重的社会责任”。所以,新闻传播者应当自觉地抵制消极的、不健康的和有害的文化垃圾,拒绝低俗不雅的信息,积极传播健康、有益的社会文化信息,促使大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近现代以来,随着科学理性的增长,人成为万物的尺度,日益失却对自然的“敬畏”。尼采在19世纪提出“上帝死了”,中国人在五四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中打倒了传统儒家文化,但是对传统宗教人伦文化失却认同后人类反而陷入更深的道德信仰危机,于是福柯在20世纪提出“人之死”,认为在商品经济主导的消费主义和大众传媒合谋时代,“人”日益丧失了主体性和精神维度,因而。海德格尔认为现代人“无家可归”,如水上浮萍不知道根在何处,更不知道漂向哪里,因而人们对己、对他的责任逐渐模糊,日益异化为金钱、权力和情欲的工具,丧失了个体存在的自由和独立性,社会也会随之陷入价值失调和信仰沦丧的道德荒漠之中。作为道德守望者的新闻传播者此时应该以营造人类健康的精神家园为己任,一方面通过抵制不良信息营造和谐的外部环境以建立良好的伦理秩序.另一方面要通过传播优秀文化树立先进的价值观念,进而在公众内心树立起良好的道德价值系统,如此方能担负起塑造良好社会道德精神的责任,方能成为主流价值的塑造者与引导者,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动力。
第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
传媒具有预警和监督的功能,能够对社会起到某种监测、预警和调适、护卫的作用,因而经常被称为“社会监视器”、“环境监测者”。新闻传播者主要通过议程设置和信息把关等传播手段形成新闻焦点和舆论合力。进而实现对公共权力、公共事务、公众人物、社会思潮、社会不良现象以及对违法、违纪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者的监督。实行这些监督,是大众传媒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与公众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
在历史上.新闻事业被视为非盈利性的公共服务业。被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公共利益是责任传媒的伦理价值诉求。《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第二条就指出“(新闻)职业行为的崇高标准,是要求献身于公共利益”,《美国报纸编辑协会原则声明》的第一条责任就指出“搜集和传播新闻与意见的最初目的是服务大众利益”。新闻媒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使得其获得了区别于私人部门的内在规定性。随着传媒的商业化,传媒的事业性和商业性“双重属性”使得新闻传播者经常处于公益和私利的矛盾之中,往往顾此失彼。但是传媒作为社会公器,不能一味追求商业利益而罔顾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会丧失公信力,最终被人们所唾弃。
二、新闻传播者美德维度的道德责任
“规范的落脚点在于成德。道德规范本身没有独立自为的特性,其作用就是为了对行为进行规范,进而涵化心灵和情感。”可见,新闻传播者道德责任的研究不能止步于规范维度的道德责任,更关键的是“如何使道德规范能够内化为新闻人的品质”,因为“职业新闻人拥有足够的新闻道德品质或美德,乃是实现道德性新闻活动的主体基础”,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美德是规范实现的内在保证。
美德也是规范能够高效发挥作用的最后保障。我国伦理学者万俊人就认为:“个体的美德乃是制度、秩序、规范等社会约束体系能够真正产生约束作用的主体前提,对于那些根本不具备基本正义美德的个体来说,正义的制度安排或正义的基本原则都不可能产生任何约束力。”可见,没有内在的道德品质,行为主体很难成为道德规范的一贯遵守者,反而很可能成为道德活动中追逐好处的“机会主义者”,如此一来道德规范也就成了权宜某种行为的参照物,而非行为主体内心认可的行为标准。并且,在新闻活动中人们不可能为每一种可能的情况制定手册式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要求,往往需要新闻传播者根据所处具体情境选择行为方式。而能否负责地采取行动,依赖的往往是主体的新闻美德。如果没有某种实际的美德,即使规范存在,也没有多少实质意义。因而,“只有当新闻记者心中有道德感时,职业道德规范才会发挥作用”。
作为新闻传播者职业品质的新闻德目很多,其中仁爱、诚实、勇敢和公正是基本的、核心的美德,也是各国新闻伦理规范中界定的新闻传播者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和应该担负的道德责任.“这些优秀品质融合在一起。便是一个职业新闻人总体的道德责任感”。
第一,仁爱是新闻传播者实现人文关怀的美德责任。
仁爱是中华民族十大传统美德之首.具有深刻的伦理意蕴。冯友兰先生曾经说过“‘仁爱在伦理维度上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它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普遍性关系,这就要求人们普遍性地爱每个人或一切人。”孔子曾说“仁者,人也”,认为“仁”是一个人做人的根本,孔子又说:“仁者爱人”,认为“爱人”是一种人之为人的道德责任,是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孟子在此基础上,将“仁爱”推己及人,认为仁者具有恻隐之心,应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将“仁爱”的外延进一步扩大。王守仁则认为“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有一物所失,便是吾仁有未尽处”,进一步强调了人所负担的维护万物的责任,真正将仁爱的对象扩展到了整个世界。“仁爱”思想不断丰富发展,最终形成了“亲亲”、“仁民”、“爱物”的基本内涵。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仁爱”不仅是新闻传播者应有的美德,而且是一种责任。作为责任,是因为新闻传播者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新闻传播者的公共权力体现在通过议程设置“生产真理,表达需求”,通过舆论合力监督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集团,而这种权力来自于公众的信托。可以说,新闻传播者所拥有的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等公共权力都是公众所赋予的,因而他对赋予者负有责任。
仁爱成为美德责任,要求新闻传播者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首先要自立、自达,心中有道德律才能不阿谀权贵不奉承富人明星.在新闻报道中保持无私无欲的平常心;其次要立人、达人,即要有助人共进的胸怀,善待每一个人,尽量减少新闻报道可能对受众、对报道对象、对新闻消息源的伤害,尽量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其鼓与呼。仁爱成为美德责任,要求新闻传播者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摒弃人类中心主义的迷梦,在新闻传播中努力做到“敬畏自然”、“敬畏生命”,将人文关怀的对象由人及物、及自然,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第二,诚实是新闻传播者追求真实客观的美德责任。
美国神学家沃尔特·考夫曼曾经说过,彻底的诚实是最珍贵的美德,也是最难拥有的美德。真实、客观报道所诉求的最重要的道德品质就是诚实,因此,诚实是新闻传播者重要的美德责任,“正是诚实使一切道德行为和德性真正成其为道德”。新闻传播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只有秉持诚实的美德责任才能取信于民,否则会沦为拉尔夫·普利策所批判的那种假新闻传播者:变得完全不负责任,胆大妄为和玩世不恭的记者的最后一步是诋毁诚实的人格。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要求新闻传播者“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准确全面和真实客观地报道新闻和再现事实的规范责任要求新闻传播者首要的美德责任就是诚实,否则就不可能完成其职业使命。事实上,世界各国新闻机构制定的职业活动准则都要求新闻传播者真实地报道新闻:美国报纸主编协会制定的新闻规范就要求“对读者诚实是所有配称为新闻事业的柱石。从所有真诚的角度出发,报纸必须诚实”;美国职业记者协会伦理规范则指出: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诚实是其可信度的基石。可见,任何新闻传播者都必须具备“诚实”的道德品质,履行诚实的美德责任。
对于新闻传播者来说,履行诚实的美德责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闻报道要出于真诚的动机,二是努力追求新闻报道结果的真实可信。真诚动机与真实报道的统一才是诚实的最高境界,也是新闻传播者诚实美德责任的体现。
第三。勇敢是新闻传播者探求新闻真相的美德责任。
孔子认为“勇者不惧”,亚理士多德则指出“勇敢就是无畏地面对高尚的死亡,或生命的危险”。新闻传播者要想为公众服务,为社会服务,就可能遇到形形色色的困难和危险,具备勇敢的道德品质是其履行新闻职责的基本道德保证,“揭露真相并将具有新意的、富有挑战性的信息公之于众需要勇气和坚韧”。但勇敢并不总是体现在危险的情境中,更多地却体现在日常的工作中。勇敢就是一种责任,新闻传播者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就要“站出来做自己相信正当的事情,诚实地认定真实,拒绝新闻源不做引用的要求.抵制发表还没有得到确证的热点独家新闻,所有这些都需要勇气”。
勇敢是新闻传播者重要的责任品质,因为“新闻工作是勇敢者从事的职业,而不是怯懦者从事的职业。记者需要具有采访消息的不可动摇的信心!随时准备遭遇拒绝、遭遇冷遇、遭遇嘲弄、遭遇无礼、遭遇恫吓、遭遇威胁。记者要随时准备牺牲自己的时间、自己的财富,包括自己的自尊心和生命”。可以说,勇敢是新闻实践的动力源,既支持新闻传播者勇往直前的理念实践层次,又支持其克服困难阻挠的具体行为层次。为了真实及时地报道新闻、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公正报道,新闻传播者不仅需要流汗,甚至可能会流血。记者职业被列为高危职业,在世界新闻舞台上,每年都有不少记者倒在工作岗位上。他们用鲜血和生命,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实现公众利益而战斗。
伦理实践的精髓主要体现在抉择困境中.勇敢的美德往往显示于某种伦理困境中,在应该向前冲的情境中却向后退缩就不是勇敢,而是怯懦。在新闻传播实践中,新闻传播者往往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境,他们必须在前进与后退、金钱与公义、追踪与放弃、揭露与无视等等困境之间做出抉择。而正确的选择需要他们具有勇敢的道德品质,担负起相应的职责,公众利益才能得到维护。
第四,公正是新闻传播者高扬新闻正义的美德责任。
“公正是社会道德范畴和道德品质之一,指从一定原则和准则出发对人们行为和作用所作的相应评价;也指一种平等的社会状况,即按同一原则和标准对待相同情况的人和事”,这是《辞海》对公正的定义。新闻传播者的基本报道理念是客观、公正报道,而支撑客观公正报道的主体道德品质就是公正,因而公正是新闻传播者高扬新闻正义旗帜的美德。“坚持真理,维护正义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责任。在真理和正义面临威胁的时候,记者只能挺身而出,因为他们责无旁贷”,可见,公正也是新闻传播者必须坚守的道德责任。作为新闻传播者美德责任的公正不仅追求公平的“公”,而且追求正义的“正”,在此意义上,公正就是公平和正义的结合,它从公平出发,追求正义的结果,它要求新闻传播者在新闻传播中坚守自己的良心,努力做到公平无私、正义无恶。
约翰·罗尔斯认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可见,罗尔斯的公平即要求资源的平等分配,也预设了对弱者的倾斜和补偿。公平责任运用于新闻传播实践中,就要求新闻传播者既要平等地对待各个阶层的受众,努力消除信息鸿沟,也要关注弱势群体的信息需求和言说权利:公平的责任还要求新闻传播者照顾各方面利益的均衡,平等对待消息源;公平的责任更要求新闻传播者能依据事实的本来面目呈现事实,不被自己的感情、爱好、倾向所左右,充分利用新闻自由权利实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在新闻传播者充分履行公平责任的基础上,社会正义才可能得以实现,并且“作为新闻媒体,其基本的社会道义,同样是维护社会正义,揭露和鞭挞社会丑恶,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是公众的社会道德期望,也是媒体存在和发展的社会道德基础”。
新闻传播活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活动.因而。制定普遍的职业活动规范是最基本的要求,这也是规定其规范维度的道德责任的原因。但是在公共性的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者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新闻美德,才能真正使规范维度的责任和约束体系产生作用,因而,要使新闻传播行为成为真正道德的行为,要使新闻传播者成为真正道德的人,还需要规定其美德维度的责任。美国伦理学家弗来克纳的话值得我们铭记:没有品质的原则是软弱的,没有原则的品质是盲目的。可见,只有规范维度和美德维度的道德责任相辅相成,才能共同塑造道德的新闻传播者和培养道德的新闻传播行为。
(责任编辑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