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有制结构与区域工业污染:基于我国2003~2009年的省级面板数据研究
2012-11-27卢现祥
卢现祥 许 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近几年,我国大型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例如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的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2009年紫金矿业污水泄漏事件,2011年康菲公司溢油事件等等,这些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后果令人担忧,而这一连串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企业,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企业中既有国有企业,也有外商投资企业,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与环境污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如果它们都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则环境污染的程度存在怎样的差异?弄清这些问题,既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同时也对政府制定合适的节能减排政策有着重要意义。
一、文献综述
归纳现有文献发现,大部分学者都着重从微观角度研究企业所有制结构和环境绩效的关系。例如Earnhart和Lizal认为企业所有制结构对企业环境绩效的直接和间接效应都很显著,国有企业比私有企业更显著降低了绝对排放和相对排放水平[1];Lee通过实证分析也得出了相似结论,他们认为公共企业(public corporates)因为迫于更大的外部压力而具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因此更倾向于减少污染,具有较高的环境绩效[2]。
部分学者则以“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为分析工具,从宏观角度探讨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例如张红凤和周峰等认为通过严格的环境规制可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3];陈昭和刘巍等通过分析虽然得出了中国的经济增长目前仍然是以环境恶化为代价的结论,但也没有否定长期存在环境改善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4]。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于峰和齐建国在研究了环境污染和经济因素间的关系后,认为经济规模的总环境效应为正,即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快速扩张,环境污染排放量持续攀升[5];而丁焕峰和李佩仪则认为区域污染与区域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具有不确定性[6]。
上述学者或者从宏观角度研究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或者从微观角度讨论企业的性质与企业环境绩效间的关系,然而很少有学者从宏观角度将企业所有制和区域环境污染结合起来研究。Wang和Wheeler将两者相结合,从宏观角度通过实证分析,认为国有企业对环境污染的效应为负[7]。耿强和杨蔚也从宏观角度分析了企业所有制对工业污染排放强度的影响,但他们认为国有工业企业在环保方面存在双向效应,环保表现不明确:在东部发达地区,国有企业比重上升,工业污染下降;在中西部地区,这种正面效应则不显著[8]。尽管这些学者从宏观角度探讨了企业所有制和环境污染的关系,但大多仅限于对国有企业的分析,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拟从宏观角度深入探讨企业所有制结构与区域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
二、研究假设的提出
企业是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经济的快速增长与企业活动密不可分。然而企业活动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迅速提高的同时,也导致了环境污染,尤其是工业革命后,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已成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科斯认为,企业是对市场制度的一种替代。当某项活动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边际成本与企业内部进行交易的边际成本相等时,企业与市场的边界确定。由于市场是在私人物品领域进行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制度,因此企业便是在私人物品领域替代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而环境具有非竞争和非排他的公共物品属性,所以从这个角度讲,私人企业不承担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另外,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是理性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和意义,治理污染需要购买治污设备或者创新技术,而这将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企业利润,因此企业家最大化股东的经济利益被视为理所当然,而保护环境、主动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则被认为不必要。在我国,私营企业大多是中小型企业,规模较小,在采取治污措施、加大环保的技术投入与资金投入等方面能力有限、积极性不高。而且,良好的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即使不治理污染,依然能够享受到其他企业治理污染所带来的好处,因此在面对是否参与环境保护的选择时,私营企业“搭便车”的动机可能更加强烈。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它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间并非存在着确定的界限,它们之间存在一个过渡地带,国有企业的定位就在于这个过渡地带。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国有企业既具有追逐利润的企业特性,也具有非营利性的社会功能。我国的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具有社会主义制度赋予的特殊属性。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这种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承担着全民期望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所以国有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具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在我国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势头,一度解决了我国资金匮乏的问题,对我国的就业、经济增长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但是“污染天堂假说”认为,污染密集型产业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环境规制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因此高污染企业会向实施弱环境管制的国家转移。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的环境管制较弱,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大量涌入,可能对我国的环境状况起到恶化作用。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初步假设:
假设1:私营企业的发展将导致环境状况恶化;
假设2: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环境责任感强,因此国有企业的发展会带来环境的改善;
假设3: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不利于我国环境状况的改善。
三、实证检验
(一)计量模型和指标选择
为了检验企业所有制结构与区域工业污染间的关系,本文基于以上讨论并参考Wang和Wheeler的研究方法[7],定义=r0,其中表示地区j的工业污染排放强度;P表示地区j的实际惩罚税率,即实际排污税率;C表示该地区全部工业企业的特性。对于工业企业的特性,本文按照登记注册类型划分的企业形式,选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和港澳台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企业)来表示企业的特性。考虑到环境质量在时间上可能存在一定的持续性,因此前期的污染强度可能对当期的环境污染强度产生影响,同时工业污染强度还可能受到环保投入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我们设计并检验如下三个动态面板模型:
其中:wstcon表示工业污染排放强度,state表示国有企业,pri表示私营企业,fdi表示外商企业,invest表示治理工业污染的环保投资比例,levy表示实际排污税率,Ln表示对变量取自然对数。
一些学者认为,利用只包括一种污染物的模型来讨论环境政策不恰当,因此主张将各类污染物归纳为一个项目[9][10]。本文借鉴这些学者的看法,根据文章需要,将工业“三废”(工业废气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的污染排放强度作为衡量工业污染排放强度的指标,进而研究地区工业污染同企业所有制结构间的关系。因此工业污染排放强度即为工业“三废”排放量与工业生产总值的比值,其中工业生产总值用地区全部国有及非国有工业总产值表示。对于工业“三废”的计算,由于缺乏权威的方法将三种污染物合成一个指标,所以我们借鉴李胜文和李新春的研究方法[11],通过提取一个公因子,将三种污染物合成一个指标。
由于本文综合考虑了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和固体废弃物三种污染物,所以实际排污税率levy就等于排污费与工业三废排放总量的比值①。对于企业来讲,排污税率越高,在排污量一定的条件下,被征收的排污税负就越重,因此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利润空间压缩,企业继续排污时的净收益就越低,所以排污税率越高,企业越倾向于治理污染以减少污染排放,则污染强度越低;反之,排污税率越低,排污税负越轻,对企业的成本威胁越小,企业则倾向于排污,污染强度越高。基于以上分析,我们预期实际排污税率与污染强度呈反方向变动,即排污税率增加将导致污染强度下降。
另外,我们采用Wang和Wheeler的做法[7],用国有企业的产出与工业总产出的比值、私营企业的产出与工业总产出的比值及外商企业的产出与工业总产出的比值,分别作为衡量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企业的指标。为了统一起见,我们依然采用地区全部国有及非国有工业总产值衡量工业总产出。
最后本文选取工业污染源治理的投入成本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作为衡量环保投资比例的指标。由于治理污染的环保投入越多,环境状况越有可能得到改善,则工业污染强度将降低,因此预期该变量的系数为负。
本文选取了2003~2009年30个省市区(西藏除外)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检验。文中所有数据,除2009年和2003年的排污费外,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4~2010)、《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2004~2009)、《中国经济普查年鉴2004》和《中国环境年鉴》(2005~2009)。2009年上海、广东、天津等13个省市的排污费来源于各省市环境保护厅的官方网站,其他省份的排污费缺失;2003年各省市的排污费均来自国家环境保护部的官方网站。
(二)检验过程和结果
首先检验各变量的平稳性,本文用ADF、PP和LLC三种常用方法来检验数据的平稳性。各序列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单位根检验结果
以Lnwstcon为例,由表1可知,三种方法检验的统计量均在1%的水平下拒绝原假设,从而接受备择假设,表示序列Lnwstcon不存在单位根,是平稳序列。Lnlevy、Lninvest、Lnstate、Lnfdi四个序列的检验结果同Lnwstcon。对于序列Lnpri,PP和LLC检验的统计量在1%的水平下拒绝原假设,而ADF检验在5%的水平下拒绝原假设,因此Lnpri是平稳序列。由于各变量平稳,因此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回归分析。
由于系统GMM在估计小样本方面,性质要优于差分GMM,所以根据本文样本数据的性质,我们采用系统GMM估计回归方程。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因变量为Lnwstcon的回归结果
由表2可知,对于模型1,从统计意义上讲,AR(1)和AR(2)检验结果表明干扰项不存在二阶序列相关,Sargan统计量不显著说明工具变量选择合理。模型2和模型3的检验结果与模型1相同。
对于模型1,结果显示Lnstate与污染强度显著正相关,这与假设2不一致,但与涂正革等学者的结论类似[12],回归结果表明国有企业产值份额每增加1个百分点,工业污染强度将上升约0.02个百分点。对于模型2,结果显示Lnpri与污染强度同样正相关,与假设1一致,表明私营企业产值份额每增加1个百分点,工业污染强度增加约0.01个百分点。对于模型3,结果同样显示Lnfdi与污染强度正相关,与假设3一致,也与杨海生和贾佳等学者的结论一致[13],回归结果表明外商企业产值份额每增加1个百分点,将导致污染强度增加约0.008个百分点。
综上所述,本文研究发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企业都导致了工业污染强度的增加,出现这样的结果,首先可能与目前我国的环境政策监管不到位、环保惩罚措施力度弱有关。我国的环保处罚金额远远低于环境污染成本,导致许多企业宁愿选择继续污染被处罚,而不愿采取环保措施。其次,尽管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规制意在激励企业保护环境,增强其环境责任感,但是由于良好的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无法遏制企业的“搭便车”动机和行为,导致环境状况恶化。此外,一些学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增长同环境污染依然呈正相关关系,无法协同发展,本文的研究结论也从某种程度上支持了这种看法。
具体到企业类型,国有企业与污染强度之所以正相关,可能是因为在国有企业中存在着“绑架”或“勾结”当地政府,从而对环保政策“阳奉阴违”的行为。这也可能是近几年国有企业频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原因之一,同时也反映了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的环境责任感缺失。私营企业和外商企业的正污染效应分别与假设1和假设3一致。在我国,私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远不如国有企业和外商企业雄厚,如果不遗余力地执行环保政策,采取节能环保措施,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所以对于追逐利润的企业来讲,可能会选择依然排污。对于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来讲,我国的环境管制标准相对于发达国家或地区较弱,因此外商企业存在着为了盈利而将“母国”的污染产业转移到东道国的可能,导致东道国污染强度的增加。杨海生等学者也指出,据海关统计,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的进口、加工和处置,从而对东道国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13]。
此外对三种所有制企业的横向比较发现,国有企业对工业污染的影响最大,而私营企业和外商企业几乎一致,且仅次于国有企业。这可能是因为私营企业由于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均不及国有企业,因此在排污方面相对于国有企业更加“小心翼翼”;而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发展虽然导致了东道国环境的恶化,但是它们采用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相对于其他企业仍比较先进,而这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利用,有利于增加产值并带来较小的污染效应。
最后,综合上述三个模型的检验结果发现,排污税率与污染强度显著负相关,即排污税增加将导致工业污染强度下降,这与预期相符合。当期污染强度与上期的污染强度显著正相关,即上期污染强度增加将导致本期污染强度上升,这表明工业污染具有一定的累积效应,与我们的分析一致。三个模型的结果均显示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与污染强度正相关,其中模型1的估计值不显著,模型2和模型3的估计值显著。这意味着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的增加反而导致了污染强度的增加,与我们的预期不一致,这说明我国治理工业污染源的环保投资利用效率不高,投入的增加,并未带来相应的环保效益,成本效益法在我国的环保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并未得到体现。
四、结论及启示
通过实证分析,本文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及启示:
第一,征收排污费这种管制性的环保政策对环境改善的正效应很明显,而环境治理资金这种补贴性的环保政策带来的环境改善却并不显著。这意味着在以后的政策制定中,政策制定者要充分考虑到环保政策的效率,将成本效益法运用到环保政策中;其次,在注重惩罚性措施带来的积极效果的同时,还应考虑设置适当的正向激励措施,奖惩并进、奖惩得当。
第二,地方政府不能为了发展当地经济,而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睁只眼闭只眼”。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必要的惩罚,不但不影响整体的经济发展,反而有助于环境改善和技术创新。当前许多节能减排的技术不能用于生产和消费活动,有效激励机制的缺乏是主要原因之一。环境规制与企业竞争力之间存在互补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积极地、主动地、自愿地适用环境规制比消极地、被动地适用环境规制更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创新。
第三,企业产值份额的增加导致区域污染强度的上升,这与企业中存在的一些为了追求经济利润而无视环境污染的短视行为以及减排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有着极大的关系。对于管理者而言,忽视了这些行为,不仅对其他企业不公平,同时也会导致环保政策的威慑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政策制定者在制定环保政策时,应考虑到如何激励企业提高效率和利用节能环保技术,同时惩罚那些不作为的企业。
第四,企业产值份额和污染强度同方向变动,也反映出环保政策约束力度不够。由波特假设可知,污染实际上是无效率的代名词,在一个非最优化的世界,严格的环境规制可能引致企业“补偿性”的技术创新,这不仅可以降低服从环境规制标准的成本,而且会给企业带来绝对竞争优势。
最后我们认为,企业在经济系统中的任何活动是不可能独立于生态系统的,企业的所有活动都可能产生深层次的生态后果,因此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理所当然。虽然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导致了环境污染,但是国有企业经济技术力量雄厚,存在着巨大的治污潜力。私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其规模小但适应能力强,同样具有很大的减排潜力。因此,现阶段加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发挥国有企业在落实环境责任中的作用,进而带动并促进其他类型企业的环境责任感的形成,是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提出的一个重要要求。
注释:
①严格来讲本文的排污费应为废气排放费、废水排放费和固体废物排放费的总和,但在本文中我们用统计年鉴中总的排污费收入代替工业“三废”的排污费,并且认为这是比较合理的。2004年实施新的排污费征收办法之后,占比最大的是废气排污费,一般都在50%左右,其次是废水排污费,占40%左右,再次是噪声污染费,2004~2007年其比重依次为7%、6%、4.9%、5.2%,固体废物排放费则依次为3.6%、3%、2%、0.6%。因此从全国来看,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污费占总排污费的94%左右,而且分省的情况与全国的类似,所以我们认为用总的排污费代替工业三废的排污费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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