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汝霖”非傅雷笔名辨
2012-11-20沈平子
○沈平子
傅敏、罗新璋编订之《傅雷年谱》1935年项下内容有:“二十七岁 三月应滕固之请,去南京‘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任编审科科长四个月。以笔名‘傅汝霖’编译《各国文物保管法规汇编》一部。六月由该委员会出版。”(见傅敏编《傅雷文集·文艺卷》,当代世界出版社2006年版,P685;傅敏编《傅雷百年年谱(1908-2008)》,收入宋学智主编《傅雷的人生境界——傅雷诞辰百年纪念总集》,中西书局2011年版,P313)并将《各国古物保管法规汇编》及《〈各国古物保管法规汇编〉序》收入《傅雷全集》第十四卷内,以佐其实(范用主编《傅雷全集》,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傅雷文集·文艺卷》“著译序跋”,P204)。有些研究者据此在相关传记和论文中加以沿用,似成定论。然而,若细加探究,“傅汝霖”是否为傅雷笔名是值得商榷的。
傅雷的自述中是这样记载的:
一九三五年二月,滕固招往南京“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任编审科科长,与许宝驹同事。在职四个月,译了一部《各国古物保管法规汇编》。该会旋缩小机构,并入内政部,我即离去(《傅雷自述·略传》,收入《傅雷文集·文艺卷》,P7)。
这里有两点与年表有异:首先,任职时间在1935年2月而非3月;其次,仅仅是“译”了一部《各国古物保管法规汇编》而非以“傅汝霖”笔名编译。至于那篇序文则没有提及。确认该书编译及序文出于傅雷之手,或许另有实物证据?笔者不得而知。
依稀记得2008年4月间在国家图书馆举办“洁白的丰碑:纪念傅雷百年诞辰”展览会上,首次公开了傅雷的100多件译著手稿和家书,其中展有放大之《各国古物保管法规汇编》书影照片,书上似有傅雷手迹,因禁止拍照而未能细考。但从该书序文中“汝霖承乏斯会,已越半载。对于古物之范围,保管之条规,赖诸同仁之心力,集议研讨,次第厘订。惟事属草创,殊鲜根依。自非博采旁询,不足资详尽而图完美。爰搜集各国古物保管法规,分别译述,汇编成帙。他山之石,藉以考错。庶供国内人士之参考,而于保管古物之方法,得以详密而周备焉”语句来看,又与傅雷任职行状在时间上不相吻合,在成书过程上不尽贴切: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编译发行之《各国古物保管法规汇编》出版于1935年6月,序文署“民国二十四年六月傅汝霖敬序”,这与“承乏斯会,已越半载”(实近一载)有着对应关系,而此时傅雷尚未到任,显然不是傅雷自况。
那么,傅雷到底与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有着怎样的联系呢?
根据1930年颁布的《古物保存法》中关于组织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该会直接隶属于行政院,从事计划全国古物古迹的保管、研究及发掘事宜,下设文书、审核、登记三科。1933年1月10日,行政院通过决议,延聘李济、叶恭绰、黄文弼、傅斯年、滕固、蒋复璁、傅汝霖等为委员,并指定傅汝霖、滕固、李济、叶恭绰、蒋复璁为常务委员,傅汝霖为主席。
1934年7月12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在行政院会议厅举行成立大会,到会的有行政院秘书长褚民谊及该会委员傅汝霖、叶恭绰、李济、蒋复骢、卢锡荣、滕固、舒楚石、朱希祖、董作宾等,由傅汝霖主持。会议讨论各项议案,其中包括有“关于国内保管古物各项法规,由傅汝霖负责搜集;关于国外保管古物之法规及参考资料,由蒋复璁负责搜集”。
傅汝霖(1895-1985)字沐波,黑龙江安达人,毕业于北京大学,1924年1月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候补中央执行委员,1931年11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四届候补中央执行委员,翌年5月任立法院立法委员。1934年1月任内政部常务次长。就是在此任上,受聘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常务委员兼主席委员。1935年11月当选为国民党第五届候补中央执行委员,以后主要担任水利、金融、经济机构的要职,1947年当选为立法院立法委员,1949年冬在香港主持中国实业银行。后寓居美国。
从《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议事录·一》中可以看到,除特殊情况由他人代理外,傅汝霖均亲自主持各次常务、临时、全体会议,直到1935年6月间该会并入内政部管理时,才辞去此职务。
1935年2月22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第六次常务会议由滕固主席临时动议,提出委员会应组织编译委员会及发行刊物案,其中“各科科长及专门委员,皆为编译委员会当然委员,并得向会外聘请特约编译”。
从傅雷的自述来分析,很有可能在此议不久即接到滕固的邀请前往南京参与行政及编译工作。需要订正的是,傅雷担任的并非“编审科”科长,而是“登记科”科长,该会未有“编审科”之设置,恐系傅雷晚年撰写自述时误记所致,这从《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议事录》中可以证实。1935年4月17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傅汝霖、许修直、朱希祖、马衡、傅斯年、滕固、李济、蒋复璁、卢锡荣、黄文弼、舒楚石出席,列席人员名字中首次出现傅雷。在讨论事项中,有“登记科科长傅雷”建议案四项:一、请从速确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及《私有重要古物之标准》以利本会进行案;二、请组织专门委员会从事改订古物保存法及其施行细则案;三、请与内政、教育两部会商,责成地方官厅协助本会,并规定凡遇地方官厅协助不力时,应予以相当处分案;四、请会同内政教育两部发起保管古物运动,举办大规模之宣传工作案。傅雷的建议得到各委员的高度重视,在不久召开的第八次常务会议上,专门就其所提各项议案进行讨论、议决。如对第四项:决议函请教育部通令全国学校尽量协助,保存古物古迹事项,并设法于教科书内,插入保存古迹古物之材料。对登记公有古物暂行规则草案,暨登记表及总目录(登记科科长傅雷提),决议:除登记表总目录修正通过外,其草案由修改古物保存法起草委员会,并案讨论之。此时,南京的各大报纸中已经出现“该会为制订古物保管法规之参考,特搜集英、法、德、意、比、瑞、日、捷克等十余国之古物保管法规共十种,已全部编译就绪,定名为《各国古物保管法规汇编》,即将付梓”的消息。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编印之《各国古物保管法规汇编》,1935年6月由南京文化昌记印务局印刷,定价一元。该编分前编、正编两部分。前编为“各国保护古物立法概论”,收意、法、比、英四国保护历史建筑物的立法。正编为“各国古物保管法规”,收法、瑞士、埃及、日、苏(前苏联——作者)古物保管法律和菲律宾古物出境条例各一部。从这些资料看,它应是集体的结晶,从组织“编译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到具体负责搜集、整理、翻译人选,都是该会实际工作进程的一个整体部分。
傅雷在为时不长的四个月任期内,以满腔热忱担当职责,贡献才智,参与翻译外国文物法规及制定相关规则草案。这些久被封尘的往事,可以看作后来再次“受了滕固的骗”前往洛阳对龙门石窟进行勘察、保护工作的铺垫,是傅雷一生热衷中外文化交流的具体反映,应当引起研究者的重视。
笔者认为:如果将收录在《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议事录》第一册中有关“傅雷拟稿”的议案及说明文字摘录整理,作为傅雷佚文增补到《傅雷全集》中,以俾研究者对这一时期的傅雷学术思想及实际工作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倒是件极为有意义的事情。是否能将参与工作等同为使用笔名的著述?笔者是不敢苟同的。参与翻译、起草者秉承著作权人(署名者)旨意为之,当以代笔视之,因灵魂来源于著作权人,不宜算作笔名。笔名是某人发表作品著书立说时隐去真实姓名所署的假名,傅雷参与编译工作是名正言顺的事情,以其耿直的性格和学术操守,不可能以上级姓名冠之以笔名使用。其家属如确系保有译稿及代为起草序稿手迹为证,为尊重先贤所付劳动,收入其文集时,注释中亦当以“代笔”释之。即如笔者所知,常任侠1938年6月10日为田汉代笔起草发表《第三期抗战与戏剧》一文;顾颉刚1942年8月6日为朱家骅(骝先)代写《悼滕若渠》一文,从隶属关系上而言,均属下级应上级旨意(指令)而为之,发表之文署名亦不能以执笔者笔名视之(如曰田汉即为常任侠笔名、朱家骅即为顾颉刚笔名等),以免混淆。
笔者这样说并非空穴来风。江琳《留学生与近代中国文物保护》论文中记述:“1934年,行政院设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原来隶属教育部的古物保管委员会裁撤。在新成立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中,由傅汝霖(即傅雷,曾赴法国留学,瑞士、意大利游学)、叶恭绰、李济、董作宾……等人组成。……时任古物保管委员会登记科长、编审科科长的傅雷,以笔名‘傅汝霖’编译了《各国文物保管法规汇编》。”(收入欧美同学会、珠海市委宣传部、澳门基金会等主编《留学与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国留学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P277-278,2009年)傅汝霖与傅雷居然合二为一,已不仅仅是笔名的问题了,读来令人惊叹!从引文看,作者是进行过研读的,或许是坚信傅汝霖即傅雷笔名的成说,而忽略了对这位常务委员、主席自身简历的查考。文中“编译了《各国文物保管法规汇编》”当系《各国古物保管法规汇编》之误。该汇编曾计划继续编译出版,在1936年1月14日该会第11次常委会上,滕固曾提出“本会许前主席委托编校付印之各国古物保管法规汇编,因院部长官变更,已令缓印,现在应否续印,请公决案”,决议:仍交滕委员固继续付印。于此推断此项工作是由常委会决议,由当值主席由上而下布置的,与傅汝霖任职时期应是同一情况。可惜笔者尚未查见到该续编的印制收藏情况。
1935年6月18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第9次常务会议上,傅雷最后一次列席了会议。会上讨论了遵照行政院训令该会将并入内政部案,同时也通过了许宝驹、裘善元、傅雷三科长呈请辞职案。按照该会组织条例中“以内政部常务次长为主席委员”之规定,1935年10月11日,聘许修直为该会主席委员。1935年12月21日行政院第241次会议决议批准许修直辞职,任命张道藩为内政部常务次长,继任该会委员兼主席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