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筹资不变待遇也需变
2012-11-16周绿林
文/周绿林
职工医保筹资不变待遇也需变
文/周绿林
周绿林 江苏大学管理学院党委书记
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规模和参保职工所能获得的保障待遇。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的保障待遇在发生变动时,往往以筹资标准变动为前提,即“待遇随着筹资变”。然而,近年来全国有一些地区在采取多种措施(如降低医疗保险起付线、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最高支付限额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时,并没有提高筹资标准。对此本人持肯定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运行以来一直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原则,许多统筹地区筹资水平和保障待遇仍然较低,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参保职工的医疗需求理应获得较高水平的保障。在“广覆盖”已基本实现的情况下,提高保障待遇便成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务之急。
第二,近年来,尽管多数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但由于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使得医疗保险筹资总额大幅度上升(基金筹资总额=筹资标准×参保职工工资总额)。在筹资总额持续保持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保障待遇的提高也就有了物质保证。
第三,正是由于以往实行的“低水平”保障,导致许多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尤其是统筹基金)结余较多,如果严格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管理与使用原则,那么,当前结余较多的统筹基金正好发挥出补偿过低的保障水平的作用。因此,通过适当提高保障待遇,合理消化结余过多的基金,才能真正达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金管理目标。
最后,通过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以及加强基金的精细化管理等手段,可以有效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实现在筹资标准不变的同时提高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目的。
当前,在医疗保险保障待遇还不高、筹资总额不断上升、基金结余不断增多的情形下,即便筹资标准不变,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让参保职工切实享受到医疗保险的实惠也是合情合理之举。当然,提高保障水平也应有“度”,要量力而为、适可而止,当筹资总额不再大幅上升、以往结余基金不断减少,或者当国民收入和医疗保障需求均有较大增长时,也该考虑“待遇随着筹资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