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调对接制度
2012-11-15泮思锭
泮思锭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检察机关办案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更加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如何更好的发挥检调对接的作用需要规范检调对接工作程序,探索积极有效的调解方法,实现检察机关办案与人民调解联动对接,不断提高社会矛盾化解能力。
检调对接定义:
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检察环节捕前、诉前涉及民事内容的刑事案件和解调解,以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和涉检信访案件调处工作为主要内容,在刑事和解工作中,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对从轻处理,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有机衔接,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检调中心建立意义:
(一)检调对接可以更好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新刑诉法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新的章节特别提出,明确规定对于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社会矛盾纠纷多数是因为民事侵权行为或公共管理行为引起的,其性质是于人民内部矛盾,它的发生和存在既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又影响社会安定,如果处理不及时或者不恰当,这类社会矛盾就会升级,甚至向它的反面转化。社会矛盾普遍存在,如果通过检调中心的调解员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提高纠纷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促使纠纷当事人能够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就能解决纠纷,消除隔阂,弥补、恢复当事人之间受损害的关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在检察环节,检察机关也应该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检调对接有利于息诉罢访
对于一些因邻里、朋友、亲戚等民间纠纷引起的刑罚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双方当事人可能都存在过错,如果直接按法律程序处理容易造成当事人认为处理不公,并持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从而导致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等涉检信访事件的发生,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后,检察机关纳入检调对接的案件,调解由检调中心前牵头,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员的资源,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弄清案件的事实及相关背景,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优势,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当事人认清了处理的公正性,打消了继续上访上诉的念头,防止了涉检信访的发生,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
(三)检调对接可以更好的节约司法资源
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例如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交通肇事案、未成年人犯罪案等一般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受理的公诉案件中占相当比例,且这类案件具有突发性、偶然性、社会危害低等特点,对于化解这类社会矛盾,引入社会调解力量的参与,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不逮捕、建议从轻处罚等措施,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顺应了民意,教育挽救了犯罪嫌疑人,预防了新的犯罪,节约了司法资源。
(四)检调对接可以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检调对接,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协商解决因刑事犯罪造成双方之间的纠纷,恢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使双方在自愿,并且侵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矛盾对双方当事人工作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使激化的矛盾得以化解,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做到“案了事了”。
我院检调对接的工作实践: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一直以来都很重视调解工作,为了更好的做好检察环节的调解工作于2011年10月17日与仙居县司法局联合发文成立了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检调中心)。检调中心自成立以来,共调解各类案件13件14人,调解标的达100万元,调解成功率100%。通过调解,及时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制,夯实调解基础工作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检调中心,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与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检调中心的各项工作。检调中心主任由检察院控申科长兼任,副主任由司法局基层科科长和控申科副科长兼任。检调中心从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局的干部、医调会的干部中,聘用了七名群众威望高、专业知识丰富、调解能力强、处事公正的老同志为驻检调中心专职调解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调中心的日常工作。检调中心在具体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还可聘请兼职调解员。检调中心设立专门的调解室,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办公工具,制定了检调中心工作规范、工作流程等日常工作制度并上墙。
二、规范调解程序,推进规范化建设
检调中心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合法原则。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前提下适用,调解协议履行前当事人各方可以随时退出检调程序。禁止强迫、威胁或诱使当事人各方接受调解协议。坚持公开调解原则,必要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等有效的方式进行调解。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等情况的案件,应当不公开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必须合法、合情、合理地对案件进行调解,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调解合法原则,检调中心工作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确定调解受案范围。具体有三种,一是业务部门需要对所办案件进行化解矛盾纠纷的,可以委托检调中心统一调处;二是双方当事人申请检调中心调处;三是其他人民调解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当事人对与检察业务相关的纠纷符合检调中心受理范围的申请,也可以要求检调中心受理。
规范调处程序,确保调解工作有序进行。检调中心受理后,及时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约访双方当事人听取相关诉求和意见,告知其权利义务及相关程序和步骤,再由中心指定调解员或当事人选定调解员,由调解员开展调解,促成双方和解。在调解过程中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处,或要求乡镇或行业调解部门协助调解。检调中心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检调工作,确保调解的合法和公正。制定调解协议加盖检调中心印章,生效的调解协议由检调中心和原承办部门共同负责督促落实。对已经调解并履行协议的刑事案件,在审查批捕环节,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环节,对符合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他的可以依法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坚持调解案件定期回访制度。对于已调处的案件,由检调中心指定专人定期回访,督促协议履行,在回访中了解掌握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策略进行疏导,教育双方坦诚相待,增进双方的了解和信任,维护好法律权威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调解的目的。
检调对接工作存在的问题:
制定的调解协议如何具有执行力的问题。在目前实践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签订调解协议的一般都要求当场履行协议内容,但有的时候当事人可能并不能一时筹齐钱款,但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作为检察机关我们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2011年11月份我们就碰到过这种情况,当时我们要求不能当场履行方提供足以让对方信服的担保人。这样此例算是解决了,但笔者认为如何让我们出具的调解协议有约束力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作者单位:仙居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