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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价值评估的二维三层分析

2012-11-10程启智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意愿价值评估

■程启智 李 华

人的生命价值评估的二维三层分析

■程启智 李 华

人的生命价值;价值创造;价值保障;二维三层分析

一、前言

关于人的生命价值的讨论,在哲学家们看来是十分崇高的话题,它不可以世俗到用金钱去衡量,但从实证上讲,人类很早就在金钱世俗的意义上讨论这一主题。最早关于生命价值的概念和论述散见于各种古老的法律和宗教典籍中。例如,老盎格鲁-撒克逊法 (old Anglo-Saxon law)就规定,被谋杀者亲属获得的赔偿取决于被害人的财富,也就是其在过去一生中获取的财产。所以,人们在处理有关人的生命价值的具体事务中,例如购买人寿保险,权衡高危行业工作,工伤死亡赔付,政府对健康安全进行管制等等,都摆脱不了对生命价值的经济评估,虽然它看起来很世俗。

从文献上看,人的生命价值①评估来源于两大理论:一是人力资本理论,二是风险交易理论。人力资本理论表明,人力资本的大小能反映个人过去、现在和将来可能为家庭和社会创造价值的大小。因此,人的生命若受到伤害,不仅无法实现其自身价值,而且也将无法为社会和家庭创造财富。所以,威廉·法尔、恩格尔、舒尔茨等将人力资本构成与评估的理论思想,运用到对人的生命价值的评估中,并形成成本法、收入法、生命表技术法等测算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方法。风险交易理论最初源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级差工资思想,他从风险交易的角度,指出工人会对其面临的风险概率进行权衡,并与其愿意获取的工资进行交易,风险越大,工人为承担其风险所获得的工资就越高,这种高收益实为对工人愿意承担高风险概率的一种合理补偿。在此基础上,托马斯·谢林等从风险交易视角研究了这种统计意义上的生命价值,并提出支付意愿理论。该理论是从个人对风险概率交易的角度,通过衡量个人为了避免死亡、受伤害、中毒等影响个人创造财富和收入能力的风险,以其愿意支付的“对价”的多少对人的生命予以估价。

从上述两大理论的起源和内容看,前者源于评估非正常死亡对家庭和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从该角度评估人的生命价值,即是评估人创造价值和财富的能力。后者源于人们和社会对创造财富和收入能力的保障需要,换言之,人在生活和工作中面临着危害其财富和收入创造能力的风险,由此便产生与其风险交易的保障需求。从这一角度评估人的生命价值,即是评估其风险交易的支付意愿。由此可见,这两大理论本身有着内在的联系,但是人力资本和风险交易这两个概念本身却缺少概括其联系的涵义,从而导致在生命价值评估理论和实践中,人们未能把它们统一起来综合运用。所以,本文提出价值创造和价值保障两个有内在联系的替代性概念,以便重构人的生命价值理论的分析框架。

二、人的生命价值的二维视角:价值创造和价值保障

从人的生命价值视角出发,它有双重含义和属性,可以概括为“价值创造”和“价值保障”两个范畴。首先,人能够创造财富和收入,是人的生命的经济价值所在,而且正是在创造这种价值的过程中,人不断完善和提高其生命的经济价值。所以,价值创造意义上的生命价值,是指人的生命能为自身、家庭、企业和国家所创造的经济价值②。而价值保障意义上的生命价值,是指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或者表现为一定的支付意愿,来降低创造价值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以保障这种为家庭和社会创造价值的能力不受损害。由于有损健康和生命的风险无处不在,因此人们在创造价值并享受其价值成果的过程中,不得不对风险进行权衡或交易,是宁愿因获得更多的利益而承受更大风险,还是让出一定利益而获得一个更安全的工作环境或生活质量,这是与其所创造的价值大小密切相关的。统计表明,为降低同样的风险,高收入者的支付意愿比低收入者的支付意愿更高,就是因为他的价值创造能力更大③。

实际上,在人的生命价值评估实践中,人力资本与风险交易这两大理论都得到了运用。以人寿保险为例,保险公司在寻求客户兜售保险产品时,通常运用风险交易理论研究人们投保的支付意愿,这个支付意愿实际是人们以相应“对价”降低风险损失的意愿,即用金钱换取价值损失保障的意愿。但是,在保险事故后的理赔中,保险公司则是以人力资本理论即以投保人为自己和家庭创造收入价值的能力为依据,来确定赔偿额。同样,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也需要综合运用这两大理论。例如,国家在为企业制定工伤死亡赔偿制度和政策时,用的是人力资本理论,而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不同工种及其工资标准时,运用的是风险交易理论。由此可见,人的生命价值两大理论,在实际运用中因为风险和利益的存在而被有机联接在一起。所以,我们提炼出价值创造和价值保障两个核心概念,并构造统一的人的生命价值评估理论体系,以弥补以往两大理论的割裂状况,为家庭、企业和国家等主体在实践中处理生命经济价值问题提供统一的理论基础。

三、人的生命价值评估的三个层次:家庭、企业和国家

对人的生命价值进行评估,家庭(个人)④、企业和国家三个层次主体,不仅与价值创造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而且为保障其价值创造的能力免受损害,都有支付意愿。但由于不同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职能不同,他们与价值创造发生的利益关系不同,从而风险交易的支付意愿也不同。所以,我们必须从三个层次分别分析其价值创造和价值保障属性。

(一)家庭层面的价值创造和价值保障

个人的价值创造能力来源于人力资本投资。因此,个人将自己的价值创造能力当做一种“经济物品”,与企业等部门进行交换。这种交换过程,即价值创造过程,不仅为自己和家庭创造收入,而且还为企业创造利润,为国家创造税收。当然,对家庭而言,他更关注的是前者,即人力资本投资能为家庭创造多少财富和收入。因此,在风险社会中,个人为保障自己创造财富和收入的能力免遭损害,便需要购买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产品和服务,以实现其价值保障的需要,而对价值保障的需求及其支付意愿源于其价值创造能力的大小。需要说明的是,个人风险交易的对象并非生命体本身,而是统计概率意义上的生命,即危害健康和生命的风险概率。比如,购买较安全的消费品,就降低了可能遭受产品损害的风险概率;就业于高危行业工作而获得较高收入,但同时也承担了较大概率的安全事故风险。可见,价值创造和价值保障相互关联,正因为此,人们才需要进行风险与货币的权衡和交易。

当然,个人的这种权衡和交易,更多关注的是这种价值保障跟自己直接相关的利益和好处,用经济学术语来讲,就是他需要和购买的价值保障产品,是属于私人产品而非公共产品。例如,职工关注的是个人的工伤死亡保险,而对工作场所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关注不够,因为那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所以,员工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还需要企业进行准公共品的价值保障投资。

(二)企业层面的价值创造和价值保障

一方面,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是企业内在的客观要求,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来讲,它也需要有一个保证实现目标的安全生产环境;另一方面,企业在主观上也愿意享有一个关于生产环境的良好声誉,即希望社会认同它有一个符合现代标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环境,换句话说,没有一个企业想要有一个远扬的事故频发恶名。所以,企业都有着与安全生产的风险进行交易的需求,以保障价值创造过程的正常进行。

但是,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是需要成本的,需要企业通过投资来实现。例如,购买和建立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分配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生产环境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等。我们知道,成本与利润是反比关系,企业成本的增加意味着利润的减少。所以,企业的风险交易行为会权衡其代价,在降低安全风险的成本上追求的往往是最小化目标。

对企业来讲,安全生产的成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安全投资成本,二是安全事故成本,它包括人员伤亡赔偿和经济损失。由于事故成本是事后的,因此企业在事先决策时,是根据安全事故的风险概率来计算事故成本的,这就是企业预期的事故成本,用公式表示就是:预期事故成本=事故成本×事故风险概率。企业通过安全投资,可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但边际收益递减。所以,企业的风险交易行为即通过安全投资来降低事故风险的行为,有一个成本最优点,这就是安全投资的边际成本等于预期事故的边际成本。

(三)国家层面的价值创造和价值保障

个人的价值创造行为,在为家庭、企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在为国家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所以,即使从保障国家税收和实现经济增长目标来说,国家也有着降低社会生产环境安全风险的支付意愿需求。当然,国家的价值保障行为与家庭和企业不同,并非仅与价值创造活动有关,而是源于全社会健康和安全的公共利益诉求,即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的公共产品需求。所以,国家有义务对企业的健康和安全方面进行立法,设立相应的管制机构,制定工作场所的卫生和安全标准及规范,制定工伤亡保险和赔偿规则等,并进行动态监管。本文把国家对企业所有这些有关健康和安全措施的干预,称为广义的政府健康和安全管制行为。

但是,如同其他公共产品的供给一样,国家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干预也需要国家财政支出。这就存在与国家的其他公共产品,如国防建设、教育投资、贫困救济等公共产品供给的竞争。所以,国家实施这种风险交易及其价值保障行为,需要了解社会的支付意愿,以满足社会对这种公共产品的需求;另外,还需要对这种价值保障行为进行效益评估,即对健康和安全管制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评估,以便提高管制效率。管制的成本容易评估,因为它们都有市场价格。而收益涉及无市场价格的人的生命价值,因此是评价国家健康和安全管制效益的关键。可见,国家虽然并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活动,但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来源于个人和企业的价值创造,而且它的价值保障行为也不直接与创造活动相关,而是源于它的国家职能。由此,便决定了国家的风险交易行为和支付意愿,与个人和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它需要为全社会提供保障全民健康和安全的公共产品,即创造一个有关产品和工作环境安全的制度环境并严格执行,其支付意愿的大小,取决于健康和安全这种公共产品在全社会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权重的大小,即与其他公共目标的竞争程度。

四、人的生命价值评估的二维三层分析框架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可以构建一个“人命价值评估的二维三层分析框架图”(见图1)。

图1中的虚线框图表示人的生命价值评估的二维理论,即价值创造和价值保障理论;实线框图为人的生命价值评估主体的三个层次,即家庭、企业和国家。从图中容易看出,价值创造和价值保障理论交集在三个层次主体上,即他们分别通过产值和风险交易市场与价值创造和价值保障产生关联。但是,在价值创造体系中,他们对应的分别是家庭收入、企业利润和国家税收,且由于经济增长及充分就业是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因此个人和企业创造的GDP也属国家的利益之所在。在价值保障体系中,企业、国家与家庭对健康和安全的交易需求不同,从而其支付意愿也不同:家庭交易的是价值保障私人产品,撇开偏好不论,其支付意愿与个人的收入直接相关。而企业和国家所对应的,分别是价值保障的准公共产品和公共产品,因此企业的支付意愿,撇开国家对企业安全管制的制度安排不论,直接与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有关;而国家的支付意愿,与其他公共利益项目的竞争状况有关。

这一框架表明,在人的整个生命阶段,价值创造和价值保障是人的生命价值评估不可分割的两重属性,个人、企业和国家之间是互赢互利的利益共同体。倘若个人生命受到伤害或不复存在,不仅其本人和家庭的财富会遭受损失,还会对企业、国家的利益获得或经济增长造成损失。亦即,维持和保护人的生命价值不受损害,不仅直接保障了个人的生命体本身及其价值创造性,还间接维护和保障了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五、相关建议

我们以为,上述框架它不仅有助于科学评估个人生命价值,而且有助于政府、企业的生命健康安全管制。因此,基于以上理论,我们就我国健康安全管制的实践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应建立更加完善的人的生命价值保障服务体系

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能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日趋完善的人的生命价值保障系统,如国家急救信息系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国家毒物中毒信息系统、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信息系统等健康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这些系统尽管较为完善,但执行力仍然有待提高。一方面,我国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提高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违规成本,促进企业更加严格有效地执行我国人命价值保障体系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还应完善保护个人价值创造行为和成果的制度体系,以及直接关系人的生命价值保障的法律体系,如工资法、国家赔偿法、企业劳工利益保护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应当从个人、企业和国家多个层面和视角重新审视这些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做到与时俱进。

(二)企业应建立有助于个人实现价值创造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

现实中,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漠视人的生命价值的例子很多,如一些企业雇用童工、超时过度加班、以罚代管、恶意欠薪、工作环境恶劣等,这都是有悖于人的生命价值保护的。在企业生产中,若员工缺乏必要的保障以致造成安全事故频频出现等现象,那么给企业和国家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都是很严重的。尽管在短期,这类企业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从长期来说,它们因忽视对个人价值创造性的保障而无法获得可持续性利益。因此,企业一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健康安全管制的各项法律制度,合理确定工资标准和安全事故赔偿标准;另一方面必须加大安全生产防护投资,不能只顾眼前经营成本的节约,而不顾雇员生命健康安全防护硬件环境的投资。

图1 人命价值评估体系的二维三层分析框架图

(三)个人应以人力资本的提高来增强价值创造能力

个人作为家庭财富、企业和国家利益的创造者,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并基于降低整个社会风险发生概率以节约社会成本消耗的视角,对自身持续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以提高自身的价值创造能力。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自身生命价值和家庭财富,从而增强个人(家庭)风险防范能力以及在风险市场的风险交易能力;另一方面能增强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实力,进而提高企业和国家在风险市场购买安全设备、进行员工安全知识培训、为员工支付工作伤亡保险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

注释:

①本文的人的生命价值概念,即指生命的经济价值或货币价值。

②此外,人健康活着还能创造非货币价值,如亲情、社区文化、政治主张等。

③Viscusi and William对个人为防范风险而愿支付价格的一项实证研究表明,工人为避免特定风险而愿意支付的价格,与其收入是成正比例的。

④家庭主体,包括个人自己。因此,本文的家庭与个人是同义语。

[1]程启智.人的生命价值理论比较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6).

[2]程启智,向宏桥.安全投入与企业安全生产最优决策[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2).

[3]常凯.政府、法律和企业:谁来关爱民工的生命健康[J].中国改革,2004,(9).

[4]方萍.浅议人力资本价值报告[J].企业经济,2010,(2).

[5]蒲新微.论实践视阙下人的生命价值及其实现路径[J].理论探讨,2009,(5).

[6]Pollock,Frederick and Maitland,Frederic William.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899.

[7]王海杰.西方人力资本理论的马克思经济学检视[J].当代经济研究,2009,(1).

[8]Viscusi,W.Kip and William N.Evans.Utility Fun ctions that Depend on Health Status:Estimates and Economic Implication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No.3 ,1990.

[11]钟伟,程启智.基于健康和安全管制的生命价值支付意愿研究[J].学术论坛,2010,(1).

本文以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价值创造”和“价值保障”这对范畴,代替以往人的生命价值理论中的人力资本和风险交易范畴,并将企业、国家也纳入人的生命价值理论的统一体系中,在三个层面上对价值创造和价值保障的二维属性及它们之间相互融合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构建了生命价值评估理论的“二维三层”分析框架图,并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如何共同实现个人生命健康安全管制和价值保障提出了若干建议。

F019

A

1004-518X(2012)04-0060-05

程启智(1953—),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管制和发展经济学; 李 华(1977—),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九江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管制、区域经济与政府管理。(湖北武汉 430073)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健康和安全管制效益评价的中国人生命价值研究”(批准号:70940006)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陈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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