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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社会支持系统探究
——一项基于湖北省的分析

2012-11-06

关键词:支持系统独生子女远端

晏 华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社会支持系统探究
——一项基于湖北省的分析

晏 华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为计划生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关于这一特殊群体的扶助机制才刚刚起步,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近端支持和远端支持三者构成了一个三角的社会支持系统。在这个社会支持系统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近端支持和远端支持三者要良性运行的话,就必须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加强三者有效的沟通,使三者的构成系统关系由弱变强,由断裂阶段变成高度的衔接,加强近端支持和远端支持资源的互动和协助,使得有限的救助资源达到最大的效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社会支持系统;远端支持;近端支持

1979年中国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只生育一个孩子。30多年来,独生子女政策取得显著的成就,它不仅为我们累计减少了4亿人,有效地控制了我国过快人口的增长,缓解了人口增长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压力。从而使我国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但是,随着“只生育一个孩子”政策的深入,我国也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独生子女家庭群体。北京大学穆光宗教授提出,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的观点[1],实际上风险家庭就是说,他们要承担独生子女培养中的巨大风险。一旦遭遇非常事件导致孩子夭折或者严重的伤病残,独生子女“风险家庭”就转化为“残破家庭”和“困难家庭”。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课题组预测,“十一五”期间,全国49岁以上曾生一孩现无孩人数将从32万增加到50万,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预期达到之际,将有110多万家庭坠入无子女的苦境。随着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年龄的增大,抗风险能力和抵抗力的减弱,这些家庭将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困难。可以说,他们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作为计划生育政策的贡献者和牺牲者,他们理应受到社会和国家的支持和扶助。那么,他们社会支持的内容和形式是什么呢?这些社会支持是怎么影响到他们的日常生活的呢?他们的社会支持系统如何能够重构?本文以湖北省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为例,深入分析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状况,评估他们的社会支持系统。

一、社会支持系统理论建构

社会支持系统的研究在国内外一直都是社会学的重要课题。社会支持是一定范围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个体社会支持通常指人能借以获得各种资源支持(如物质、情感、机会等)的社会系统。人们通过此系统缓解并处理日常生活中面临的问题,使之维持正常运行状态。[2]

那么对于如何建构社会支持系统,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一是从微观层面上,从个体的角度,认为社会支持是个体从外界得到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帮助,或者是个体对外界支持的感知及反馈等。第二,从宏观层面上,从国家、社会、社区等等社会支持子系统来通过宏观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议来探讨。但是如果从这两个角度来建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社会支持系统的话是比较突兀的,由于独生子女伤亡家庭在心理上、行为上等方面的特殊性和独特性,根据已有的社会支持系统的相关定义,结合他们实际的需求,可以重新定义为社会支持系统是个体,与个体日常生活紧密接触的近端支持以及与个体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远端支持构成。并且这些支持能被个体感知,评价和利用。其中,近端支持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可以与之面对面交流的支持源,如朋友、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等,这些支持源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之间发生的支持行为,以及支持行为发生的支持环境。远端支持较近端支持复杂,既有可能是直接支持如在远方亲人、不记名爱心人士的情感或物质关怀,也可能是间接支持如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但一般情况下是不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有直接的面对面的接触。[3]

如上图显示的那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近端支持和远端支持三者构成了一个三角的社会支持系统。在此系统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主体核心,它接受来自近端支持和远端支持的社会支持。一方面,近端支持和远端支持主动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社会支持并给予反馈,在情况允许的时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也要主动寻求外界的支持。另一方面,某些远端支持不能直接的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以支持,那么可以通过近端支持实现支持的可能。如无名爱心人士通过捐款的方式和社区合作,再由社区交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手中。

二、调研介绍

2010年10到2011年1月,笔者有幸参与了由湖北省计划生育协会和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联合发起的一项调查,在湖北省全省范围内按照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选取了10个区县进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抽样调查。本次调查的对象为在这些地区并具有本地户籍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从性别来看,男性228人,占50.40%,女性232人,占49.60%;从政治来看,没有民主党派人士,有391名调查对象是群众,占85.60%,有66名调查对象是中共党员,占14.40%;从户口类型来看,有262户调查对象是非农业户口,占57.10%,有197户调查对象是农业户口,占42.90%。由于被调查对象是以湖北省为总体,按照湖北省各市区县经济生产水平,以多阶分层概率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涵盖了湖北省的10个区县,这其中有经济发展较好的区域,也有经济发展刚起步的区域,所以保证了本次调查的严谨性和代表性。

三、调查结果分析

社会支持系统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参照学术界对社会支持的相关研究,结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情况。本次调查把社会支持操作化为“交往圈的频次、交往对象职业类型、遇事求助对象、获得帮助来源、组织参与意愿”等指标。

(一)交往圈往往局限于直系亲属和邻居

独生子女家庭在子女伤残或死亡后,由于自身的心理因素和社会环境的影响,逐渐减少了与包括朋友、同事、其他亲戚在内的社会群体的联系,在这些群体中,他们与其他亲戚和邻居的接触还是相对频繁的,但也不是很多。课题组将问卷中“非常多”和“比较多”两个选项合并,得到受访者和各类人群的社会接触频次。统计结果如下,在所有的受访者中有103人,占22.8%,和自己父母接触比较多;有193人,占42.6%,和兄弟姐妹接触比较多;有96人,占21.6%,和其他亲戚接触比较多;有101人,占22.5%,和朋友接触比较多;有80人,占17.7%,和同事接触比较多;有211人,占46.7%,和邻居接触比较多;有77人,占17.1%,和其他伤残死亡接触比较多;有17人,占3.8%,和志愿者接触比较多;有114人,占25.3%,和居委会接触比较多。

图一 调查对象的社会交往状况

(二)受访者可获得的社会资源少,求助对象单一

从调查对象的亲戚朋友的职业类型看,接受调查并作答的456名受访者的亲戚朋友绝大多数是普通的工人和农民。由下表可知,调查对象回答亲戚朋友当中是政府部门干部的有22人,占3.30%,是政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有27人,占4.00%,是企业经理的有9人,占1.30%,是工人的有172人,占25.70%,是专业技术人员(如教师、医生、律师等)的有58人,占8.70%,是个体工商户的有30人,占4.50%,是农民的有223人,占33.30%,是商业服务人员(如营业员、出纳等)的有23人,占3.40%,是临时工的有57人,占8.50%,待业/失业的有35人,占5.20%,其他职业的有14人,占2.10%。

表一 调查对象的亲戚朋友职业类型情况(%)

从调查对象遇到困难时的求助情况看,在450名接受调查并作答的受访者中,遇到困难时找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等亲人商量的占大多数。由下表可知,遇到困难时找配偶商量的有195人,占26.40%,找父母商量的有22人,占3.00%,找兄弟姐妹商量的有200人,占27.00%,找其他亲属商量的有67人,占9.10%,找同事或同学商量的有14人,占1.90%,找邻居商量的有47人,占6.40%,找子女商量的占有19人,占2.60%,找和自己经历相似的人商量的有22人,占3.00%,找网络中认识的陌生人商量的有1人,占0.10%,找社区居委会成员商量的有76人,占10.30%,找政府部门商量的有27人,占3.60%,找其他人商量的有50人,占6.80%。

表二 调查对象遇到困难时的求助对象情况(%)

(三)社会支持单一,缺乏多样化的社会支持内容

从调查对象获得相关群体的帮助情况看,该群体获得亲戚朋友帮助的较多,帮助主要集中在节日慰问和经济支持方面,其他方面帮助较少;邻居对调查对象帮助主要集中在日常生活方面,其他方面帮助较少甚至从来没有进行过帮助;其他群体对他们帮助较少,甚至从来进行过帮助。从来没有获得邻居任何帮助的有181人,占40.40%,从来没有获得社区居委会人员任何帮助的有196人,占44.00%,从来没有获得社会团体任何帮助的有415人,占92.00%,从来没有获得政府机构任何帮助的有235人,占52.20%。就亲戚朋友对调查对象的帮助而言,当问及您得到亲戚朋友的帮助内容时,在接受调查并作答的452名受访者中,获得亲戚或朋友节日慰问的有148人,占32.70%,获得亲戚或朋友经济支持的有116人,占25.70%,获得亲戚或朋友其他帮助的总共有100人,占22.10%,还有88人从来没有获得任何帮助,占19.50%。具体数据见图二。

图二 调查对象获得亲戚朋友的帮助情况

(四)参加群体组织的意愿很高,但缺乏参与途径和方式

在接受调查并作答的451名受访者中,从调查对象对武汉“温馨港湾”(由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组成的团体)等类似组织的了解情况来看,大多数调查对象不知道有武汉“温馨港湾”等类似组织,知道并参加的只占很少一部分。在被调查对象中,有325名调查对象不知道,占72.10%,有22名调查对象回答有但不了解,占4.90%,有30名调查对象了解但没有参加,占6.70%,有74名调查对象知道并且参加了,占16.40%,具体数据见图三。

图三 调查对象参加相应组织情况分布状况(%)

对于参加类似武汉“温馨港湾”等组织的意愿,大多数调查对象有参加的意愿,在接受调查并作答的430名受访者中,有121名调查对象非常愿意参加,占28.10%,有68名调查对象比较愿意参加,占15.80%,有99名调查对象表示无所谓,占23.00%,有83名调查对象比较不愿意参加,占19.30%,还有59名调查对象非常不愿意参加,占13.70%,具体数据见图四。

图四 调查对象参加相应组织的意愿分布状况(%)

在上述调查结果中,笔者将近端支持和远端支持分类的话,近端支持包括邻居、亲戚、朋友、社区工作人员等,远端支持包括网友、政府政策、远方亲人等等。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社会支持系统是成断裂性和松散的。他们在失去子女后(或者子女伤残)这样的一种突如其来的重大打击后,在生理和心理的双重压迫下,会蔓延着悲伤的情绪,人际交往、工作、学习等方面也开始疏远了,他们逐渐的脱离了社会,不仅仅是跟政府等这样的远端支持有比较少的联系,而且跟朋友、亲戚这样的近端支持也较少接触。当然也不去参加活动,参与各种组织。也就是说他们不主动寻求外界的帮助。再则,由于这种事情的私密性,他们不肯也不会去告诉外界,那么外界不能及时得到信息,也就不会较快的给予他们帮助。如此以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与近端支持和远端支持之间不能形成良好的互动和接触,二者联系减弱,甚至断裂。社会支持系统形成的三角也就不会稳定的运行,作为主体核心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也就得不到社会支持,本来就弱势的群体也就更加的弱势。

四、思考和结语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为我国计划生育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实党和政府还是十分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残联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精神,于2007年9月~10月在试点地区联合开展目标人群调查登记工作,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4]。当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帮助。根据这个社会支持系统分析,笔者认为保证该系统的良性发展和运作,应做如下努力:

(一)近端支持与另外双方保持高度的沟通和联系

一方面,对于近端支持而言,也就是邻居、亲戚、朋友、社区工作人员等人,他们要保持持续性地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沟通和联系,因为他们是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关系最密切,联系也是最紧密的群体,他们同时也是最靠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风险一旦转变为生活上和心理上的困境时,第一个反应通常是寻求相熟或亲密的人的协助,因为情感的亲密和活动空间的接近而具有面对面交往和合作的特征,更容易伸出援助之手,在满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安全需求和情感需求,减轻生活和心理的压力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是很容易发现和知晓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需求,能够很好的协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处理突发家庭矛盾、伤亡事件、重大疾病等问题。

另一方面,近端支持保持与远端支持的连接。如果近端支持个人的能力不足以处理突发事情时,就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他们就应该及时求助于远端支持帮助。建立社区应急支持网络,要立即行动,为有需要的独生子女家庭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援助,使他们摆脱困境。如这些家庭有人生病,社区工作人员得知消息后,必须马上派人到其家里帮助送到医院检查和护理。如果社区工作人员不能够处理好,可以由相关的政府人员协助进行照料护理,并及时通知其亲友。

(二)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等远端支持共同参与

政府部门应当完善和改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面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殊情况,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目前政府部门关于这块的政策和制度比较欠缺,部分地区实行了给予他们额外经济补偿的措施。如武汉市于2008年启动了《落实武汉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该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将获得10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将获得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一方面补贴的金额实在是微不足道,不足以支持他们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在我们调查过程中,大多数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都不在乎这点补助,他们更多的需要精神上的慰藉。所以除了提高经济补助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之外,还应该建立相应的心理调适机构,让相关的心理医生和社会工作者介入,从精神层面给予帮助。其次,主动要选择适合的角度切入。对于这样的特殊群体来说,学会尊重隐私,很多家庭不想让别人知道,所以在给予帮助时候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方式,不要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

社会机构的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积极推动社会组织、NGO参与到帮扶中来,社会组织可以形成对于政府部门某些工作的补充。社会机构在某些方面更具专业性和有效性。比如社会机构中专门的社会工作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建立专业的、情感的联系,进行一对一的辅导。他们能够深入了解服务对象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及面临的风险,针对其不同状况,帮助其发掘自身解决问题的潜能,调适他们的人际关系,以及与环境的关系,提高独生子女家庭及其成员的社会适应与发展能力。[5]

(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自身的疏导

对于本社会支持系统来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中心和主体。不管是近端支持和远端支持都是围绕着他们而形成的。如果自己不能够从痛苦中走出来的话,外界的支持再多也不能奏效。

第一,积极加入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支持小组和团体中去。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家庭情况、心理需求、情感表达等等有着很多相似的特征。他们之间更有认同感和亲近感。因此,家庭之间相互交流就会有共同语言,更能够团结在一起,相互扶持,抱团取暖。这样的方式更有利于他们走出痛苦。第二,自身学会疏导和接纳自己。在外界的支持和帮助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自身也要勇于面对现实,时间是治伤最好的药品,让时间来淡化痛苦和悲伤,逐渐的融入社会,从而使得他们的晚年能够过得开心。

总之,在这个社会支持系统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近端支持和远端支持三者要良性运行的话,就必须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加强三者有效的沟通,使三者的构成系统关系由弱变强,由断裂阶段变成高度的衔接,加强近端支持和远端支持资源的互动和协助,使得有限的救助资源达到最大的效度。

[1]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11-03.

[2]贺寨平.国外社会支持网研究综述[J].国外社会科学,2001(1).

[3]雷鹏,陈旭,关幼萌.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系统干预模型的建构[J].教育学刊,2010(12).

[4]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EB/OL].http://www.chinapop.gov.cn/fwdt/gz/201003/t20100326_191141.html.

[5]马芒.构建独生子女风险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J].中国发展观察,2011(5).

C916

A

1004-941(2012)03-0058-05

2012-03-22

晏华(1988-),男,重庆忠县人,主要研究方向为理论社会学。

责任编辑:谢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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