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阈下法治政府的基本定位
2012-11-01刘俊静
■刘俊静
和谐社会视阈下法治政府的基本定位
■刘俊静
“和谐”,本质上是对一种秩序的描述;法律,本质上是对一种秩序的规定。和谐与法律有着天然的联系。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主要是以政府为对象提出的要求和任务,换句话说,是政府行政工作中应该着力加强的几个方面。而提到“民主法治”则不可避免地让人联想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奋斗目标。显而易见,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治政府的一个基本前提和要求就是“有法可依”,而“法”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法律规则的制定,保障了社会有序运行,促进了社会安定发展。政府通过立法活动,使这个社会得以健康有序和谐地运行,人民得以安定幸福地生活。宪法,从宏观上、根本上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等国家管理与社会生活领域最重要的制度;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则更具体地规定了国家日常运行中与人民日常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规范和准则。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正式宣告了“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一白皮书,从某种意义上也宣告了中国现代化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所需的基本法律框架已然成形。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也不能奢望其“毕其功于一役”。正如白皮书所指出的那样,“适应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紧紧围绕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健全各项法律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在法治政府有法可依的今天,“有法必依”势必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急需解决的法治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
第一,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观念的树立。只有在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和法律观念增强的前提下,有法必依才会成为现实。近年来,“12·4”全国普法宣传日活动的开展,对全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观念的树立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司法部门、相关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等也纷纷组织法律宣传活动,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发放宣传材料等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对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实中,法律是不断更新变化的条文,法律观念也需要旷日持久的熏陶渐染过程。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法律宣传的形式要更加多样化,法律宣传的内容要更加平民化,法律宣传的活动要更加经常化,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形成全民知法、守法、敬法、畏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要培养民众在社会生活中自觉依法生活,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意识。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有纠纷双方和解、第三方调解的和平解决方式,也有自我暴力解决的极端方式,还有诉诸法律的最终解决方式等。在诸多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和解、调解是解决纠纷经济成本最低的方式,但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对纠纷当事人无法起到约束作用,极易导致纠纷反反复复,和解、调解反反复复,反而会使原本低廉的经济成本不断升高。自我暴力解决的极端方式是违法犯罪行为,这对当事人双方甚至社会都是成本最高的一种解决方式。在诸多的解决方式中,法律作为终极解决方式,无疑是最好的办法。法律的意义在于运用,在于切实解决民众纠纷,在于真正彻底解决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看到民众拿起法律武器解决民事、刑事、经济甚至行政纠纷,维护自己权利时,我们不应恐惧,而应欣喜。因为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石,是民主法治意识增强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充分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
第三,有法必依的关键在于政府,在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而法律正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有效约束和限制。政府做到依法行政,经济社会才能依法有序运行,法律才能不言自神圣、不怒而威武。政府工作人员尤其要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将依法办事贯穿于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唯法是依,唯法必从。法治政府是有限责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六条基本行为准则,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常怀法治之心,国家行政管理的秩序才能和谐,我们的整个社会也才能和谐。
第四,如何做到有法必依,关键在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说明,任何公民无论身份、贫富、年龄、民族、种族、收入等等,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必须遵守;必然平等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更重要的是,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应一律受到法律所规定的相应处罚和制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行为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当某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成为违法犯罪的主体时,“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必然受到严峻的现实考验。如何很好地惩治这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实现法治政府的“自我纠错、自我改正、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一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命题。一要大力加强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二要加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民主监督;三要加强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四要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五要加强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而这些监督职能的行使,无不需要一套系统有序的制度予以保障,尤其是要加大对监督者的人身等权利的保障。近年来,比较热门的信访问题,其实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做是人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政府的合法权利。信访,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赖,这是政府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有利条件和良好契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借机亲身实践,深入了解,将这些微小琐碎或者复杂困难的社会矛盾真正地解决,“化干戈为玉帛”,“化戾气为祥和”。“执法必严”,将违法犯罪行为消弭于未然,威吓于“未犯之人”;“违法必究”,将违法犯罪行为惩罚于已然,警醒于“已犯之人”。
如果把法律比做“规矩”,那么和谐就是“方圆”。“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依法治国,才能营造出和谐的社会局面。而在依法治国之中,建设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又是重中之重,可以说是决定依法治国成败的关键所在。因此,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尊重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合法请求,虚心接受党内外人民群众的监督,必然会推动法治政府的大踏步前进,也必然会开创经济社会大和谐的美好局面。
(责编/朱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