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论语》酒令筹的文化意蕴与学术价值
2012-10-31李金坤
李金坤
(江苏大学 文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03)
唐代《论语》酒令筹的文化意蕴与学术价值
李金坤
(江苏大学 文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03)
镇江市丹徒丁卯桥附近出土的唐代《论语》酒令筹等一批银质器具,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唐代酒令的内容、制度及规范等文化意蕴。与一般酒令筹不同的是,唐代《论语》酒令筹成功引进了《论语》的精神元素,增加了寓庄于谐、寓教于乐的审美意境,从而使唐代酒令之苑绽放出一朵醇浓香逸的奇葩。《论语》酒令筹等一批银质器具的发现,对于推进考古学、文化学、文学、文献学、美术工艺学等方面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唐代;《论语》酒令筹;银质酒器;意蕴;价值
1982年元旦,在江苏镇江市丹徒县丁卯桥附近的工地上,发掘出一座大型的唐代银器窖藏,出土器物有瓮、盒、盆、托、碗、瓶、熏炉、镯、钗等约1 000件,这是继1970年西安何家村出土金银器窖藏后的又一重大发现。在这批银器物品中,有一套宴饮行令的专用器具——银质鎏金龟及其背负的银质圆筒,还有酒令筹、酒令旗等。这只银质鎏金龟,昂首远视、奋力爬行,栩栩如生,背腹的纹饰与真龟相同。龟背上负载着一个圆筒,筒有盖,好似龟背上竖立一支金色蜡烛。筒下为二层四面展开的莲瓣纹饰,筒身刻有龙凤呈祥图案,筒正面长方框内刻有“论语玉烛”四字。下面四个并立的腰形区间内各有一对相啄的飞鸟。筒盖与筒身有子口相接,盖面为卷边荷叶形、葫芦形钮,刻印莲纹,盖身一周刻有两对鸿雁及卷草、流云、鱼子纹,整个器物凡刻花处皆涂金。龟长24.6厘米,整个器物高34.2厘米,筒深22厘米,按此尺寸规格,正可放置与此同出土的酒令筹(见图1)。从整个银涂金龟负“论语玉烛”之刻印花纹图案来看,充满着如意吉祥、得道成仙、逍遥自在、生生不息、高雅圣洁、长寿永乐等丰富多彩的象征意义,百品不厌,耐人寻味。
与银涂金龟负“论语玉烛”同时出土的,尚有银涂金酒令筹50枚。皆为长方形,切角边,下端收拢为细柄状,长20.4厘米,宽1.4厘米,厚0.05厘米(见图2)。每枚正面刻行体文字,文字内涂金,其上半截内容一律选自《论语》,下半截则是酒令的具体内容与规定。这就是盛行于唐代的《论语》酒令筹。以下遴选出16枚唐代《论语》酒令筹,就其形式与内容、文化意蕴与学术价值诸问题简略论之。
图1 《论语》酒令筹
图2 龟负酒筹筒
一 唐代《论语》酒令筹的形式与内容
16枚唐代《论语》酒令筹所刻文字内容如下:
第一条 “匹夫不可夺志也”,自饮十分;
第二条“食不厌精”,劝主人五分;
第三条“后生可畏”,少年处五分;
第四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放;
第五条“君子不重则不威”,劝官高处十分;
第六条“乘肥马,衣轻裘”,衣服鲜好处十分;
第七条“四海之内,皆为兄弟”,任劝十分;
第八条“刑罚不中,则民(注:当为缺笔)无所措手足”,觥录事五分;
第九条“巧言令色,鲜矣仁”,自饮五分;
第十条“贫而无谄,富而无娇(骄),任劝两人;
第十一条“择不处仁,焉得知(智)”,上下各五分;
第十二条“未曾以礼让为国乎”,好争令处五分;
第十三条“闻一以(知)十”,劝玉烛录事五分;
第十四条“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律事五分;
第十五条“择其善者而从之”,大器四十分;
第十六条“唯酒无量,不及乱”,大户十分。
上列酒令筹中的分数,是酒量单位。元稹《答姨兄胡灵之见寄五十韵》云:“传盏加分数,横波掷目成。”“加分数”就是增加酒量。唐人以“十分”为一满杯,依次类推,“五分”即半杯,“四十分”即四杯。可见,在一般酒筵间,其劝罚之酒量少则半杯,多则四杯,此乃通行之度。“大器”、“大户”,指善饮而有酒量者。在唐诗中,也有称“酒户”或简称“户”者,如元稹《春游》云:“酒户年年减,山行渐渐难。”《酬白太傅》云:“渐能高酒户,始是入诗狂。”王建《书赠旧浑二曹长》云:“替饮觥筹知户小,助成书屋见家贫。”“玉烛”,即用来记录饮巡的器物,“玉烛录事”即执掌筹令之人。宋章渊《槁简赘笔》云:“唐人酒戏极多,……有劝酒玉烛,酌酒之分数为劝。”花蕊夫人《宫词》云:“昭仪侍宴足精神,玉烛抽看记饮巡。”其它如酒令筹中所见之“律事”、“录事”、“律录事”、“玉触律事”等,都是饮酒行令中的“监令”,可见它是一种组织完备、分工明确的酒令。其行令方式一般有“自饮(自酌)”、“劝饮(劝酒)”、“处(处罚)”、“放(每人放过,皆不饮,重新下筹。)”四种。直至今日,我们所用的“处分”一词,即来源于唐代《论语》酒令中的罚酒之举也。值得注意的是,上举酒令筹中将“民”字刻成缺笔,是为避唐太宗李世民之讳。可见,避讳之事是遍及日常生活的每个层面与角落的。
酒令筹中之所选《论语》用句之意思,与后面的饮酒术语之内涵大致对应相契,前后呼应,别具意味。
第一条,“匹夫不可夺志也”,出自《论语·子罕》篇。意思是说,一个男子汉的意志与主张,是任何外来的压力所不能迫使他放弃的。酒令术语为“自饮十分”,既然外来的力量不能改变一个人,那么, 抽此筹者,毫无疑问,得自喝一杯。
第二条,“食不厌精”, 出自《论语·乡党》篇。意思是说,食品不嫌弃加工制作得精细、讲究。酒令术语为“劝主人五分”,既然不嫌弃,那么,抽此筹者,就由酒宴主人喝半杯。
第三条,“后生可畏”,出自《论语·子罕》篇。意思是说,年轻人志宏体强是值得敬畏的。酒令术语为“少年处五分”,既然年轻人志宏体强,那么, 抽此筹者,座上年轻者当罚喝半杯。
第四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出自《论语·颜渊》篇。意思是说,自己所不喜欢的事,就不要强加于别人。酒令术语为“放”,既然有如此仁厚之心,那么,抽此筹者,座中皆不喝,再抽一次筹,体现出皆大欢喜的仁爱氛围。
第五条,“君子不重则不威”,出自《论语·学而》篇。意思是说,君子如果不庄重严肃,就没有威信。酒令术语为“劝官高处十分”,官位虽高却无威信,故抽此筹者,就得劝官位高者喝一杯。
第六条,“乘肥马,衣轻裘”, 出自《论语·雍也》篇。意思是说,乘坐着肥马驾的车辆,穿着又轻又暖的皮衣。酒令术语为“衣服鲜好处十分”,故抽此筹者,穿扮鲜艳漂亮者得喝一杯。
第七条,“四海之内,皆为兄弟”, 出自《论语·颜渊》篇。意思是说,普天之下,都有我们的好兄弟。酒令术语为“任劝十分”,既然都是好兄弟,那么,谁喝酒都是一样,故抽此筹者,可以任意让座中某一个人喝一杯。真是情同手足,其乐融融。
第八条,“刑罚不中,则民(按:当为缺笔,为避唐太宗李世民之名讳。因电脑无缺笔“民”字,仍用之)无所措手足”, 出自《论语·子路》篇。意思是说,刑罚如果不得当,那么老百姓连手脚也没地方放了。酒令术语为“觥录事五分”,因为执法不当完全是领导者的责任,故抽此筹者,饮酒行令中的“监令”(即执法人员)当喝半杯。
第九条,“巧言令色,鲜矣仁”, 出自《论语·学而》篇。意思是说,善于花言巧语装扮成善良面貌的人,其仁德是不会多的。酒令术语为“自饮五分”,故抽此筹者,当自喝半杯。
第十条,“贫而无谄,富而无娇(骄)”,出自《论语·学而》篇。意思是说,贫穷却不巴结奉承,有钱却不骄傲自大。酒令术语为“任劝两人”,因为有骨气,有德行,故抽此筹者,可以任意劝两人喝酒(“分数”可选在半杯与四杯之间)。
第十一条,“择不处仁,焉得知(智)”,出自《论语·里仁》篇。意思是说,选择住处而又无仁德之人,怎么能算得上是聪明人呢?酒令术语为“上下各五分”,既然算不上聪明,那么,抽此筹者,就得是上座者与对面的下座者各喝半杯。
第十二条,“未曾以礼让为国乎”(按:《论语》通行本为“能以礼让为国乎”), 出自《论语·里仁》篇。意思是说,没有用礼让来治理国家吗(按:言下之意是说已用礼让来治理国家了)。酒令术语为“好争令处五分”,这里的“好争令”,即指与“监令”争夺权利,故抽此筹者,得处罚喝半杯酒。
第十三条,“闻一以(知)十”, 出自《论语·公冶长》篇。是说,听到一件事,就可以推演知道十件事。酒令术语为“劝玉烛录事五分”,这是对执掌筹令者的赞美之词,故抽此筹者,即劝执掌筹令者喝半杯酒。
第十四条,“敏而好学,不耻下问”, 出自《论语·公冶长》篇。意思是说,聪明而爱好学习,十分谦虚地向比自己地位低下的人学习而不感到耻辱。酒令术语为“律事五分”,故抽此筹者,即劝执掌筹令者喝半杯酒。
第十五条,“择其善者而从之”, 出自《论语·述而》篇。意思是说,选择那些优点学习。酒令术语为“大器四十分”,正因为这种人善于学习、兼容并包,故抽此筹者,得放开酒量喝四杯,这是酒令筹中数量最大者,体现出饮酒者的旷达酒风。
第十六,“唯酒无量,不及乱”, 出自《论语·乡党》篇。是说,只有酒不限量,但却不至于醉。酒令术语为“大户十分”,故抽此筹者,可轻松喝一杯。
酒令筹中的《论语》用句之意,与酒令术语之内涵基本是前后照应、连环相释的。少数选句与通行本《论语》之词语稍有出入,略有改动,那也是为了适应酒筵情事、活跃欢快气氛之需要,这是酒令这种游戏性质所决定的。说到底,行酒令筹的目的与意义在于通过促饮或节饮之方式,以达到皆大欢喜、身心愉悦的效果。只不过与一般酒令筹不同的是,唐代《论语》酒令筹成功引进了《论语》的精神元素,增加了寓庄于谐、寓教于乐的审美意境,从而使唐代酒令之苑绽放出一朵醇浓香逸的奇葩。
此外,随之出土的一组宴集行令的专用器具除银涂金龟负“论语玉烛”与银涂金酒令筹外,还有银鎏金令旗与银鎏金纛杆各1件。银鎏金令旗,端部矛形,设缨饰,置曲边旗,旗面刻重圈,长柄圆杆。杆长28厘米,旗宽2.3厘米,重40克,刻有“力士”二字。银鎏金纛杆,葫芦顶,棒形,长26.2厘米,重34克,棒身刻有“力士”二字。 “力士”,据《辞源》释义有二。一为“力气大的人”,一为“官名”[1]。这里当指后者,很可能即指高力士,也就是说,这批银器便是润州地方官吏为高力士专制的礼品。唐上元二年(761年)正月,唐平卢都知兵马使田神功与宋州刺使刘展激战于润州,后刘展为范知新部之将军贾隐林射中眼睛而被杀,故而刘展部将或降或逃,分崩离析,溃不成军,刘展之叛乱由此平息。而田神功遂纵兵大掠润州十余日,全城洗劫一空,百姓惨遭其害。因此,这批银器未及进呈朝廷便仓促埋葬了。等到战乱结束,人们拟将这批银器重新取出送往朝廷时,高力士却于宝应元年(762年)去世了。所以,这批银器也就一直被埋在了地下。也有另一种可能,即“力士”是当时流行的银质酒具的一种品牌商标。《新唐书·韦坚传》载,天宝年间有“力士瓷饮器”[2]。银质酒具之“力士”与此是否相同?谨此质诸高人方家。不过,不管“力士”字样是指“高力士”也好,或是指“品牌商标”也罢,它却毫不影响《论语》酒令筹的重要意义。
二 唐代《论语》酒令筹的文化意蕴与学术价值
唐代《论语》酒令筹的数量虽然有限,但它们却具有丰厚的文化意蕴与重要的学术价值。
1.《论语》酒令筹的盛行,表明了唐代《论语》教育普及的客观形势。《蔡宽夫诗话》云:“唐人饮酒必为令,以佐欢乐。”行令的主要目的是营造欢乐的气氛,喝得欢快,喝得尽兴。按理,作为关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大事的圣人著作《论语》,人们将其圣人之言用于饮酒作乐的场合,似乎大有亵渎或调侃圣言之嫌。其实不然,这正是唐人将《论语》普及化的一种好形式,在轻松欢乐的气氛中,使人们相继不断地接受《论语》警句名言的熏染,犹如当下深受人们喜爱的相声、小品类文艺节目,在令人捧腹大笑之后便留下了耐人寻味的教育意义。此之谓:喝着美酒读《论语》,物质精神双丰收。《论语》酒令筹的文化意义于此可见一斑。
2.《论语》酒令筹共有50枚,精选了切合宴饮氛围的《论语》警句50条,虽然它们仅仅占了全部《论语》的很少的内容,但却较好保留了唐代《论语》版本的部分真实面貌,是唐以后《论语》版本进行校注与勘误的重要依据,具有版本校勘学之学术价值与意义。
3.《论语》酒令筹的盛行,说明了《论语》在唐代被列为“九经”之后社会地位的空前提高,也十分客观地反映了唐代儒、道、佛三教思想兴盛而合流的文化思潮的形势。由于唐代科举考试多依《四书》、《五经》之内容为重要依据,因此,士子们对于作为四书之一的《论语》,自然也就会百读不厌、烂熟于心。这样,他们对于酒席间《论语》酒令筹的使用方式、文句内涵与基本技巧等也就能做到理解准确、心领神会,从而使饮酒的欢快气氛与人文色彩更为浓厚,无疑具有重要的社会学意义与思想史价值。
4.《论语》酒令筹的发现,弥补了唐代酒令资料散佚的缺陷。对于唐代酒令制度,南宋的洪迈曾慨叹“令人不复晓其法矣”[3]。《论语》酒令筹,是一种新兴的唐代酒令,它的主要形式与特征,表现为以筹宣令与以筹司饮。“中唐以后活跃在酒筵游戏中的‘律录事’一职,其功能即相当于筹令中筹的功能”[4]。而镇江丁卯桥出土的涂金酒令筹文字,则列有唐代饮酒行令的具体内容和规定,为研究唐代酒文化,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历史文献资料。
5.《论语》酒令筹以及龟负酒筹筒等器具,造型优美,工艺精湛,其纹饰主题以缠枝花鸟为主,写真意味甚浓,装饰手法整齐而活泼,具有时代气息。这对于研究唐代工艺技术,探研唐人的艺术审美观念,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6.《论语》酒令筹等银质酒器在丹徒丁卯的出土事实,恰可作为唐代润州酒文化发达的佐证之一。唐时,润州酒楼林立,如万岁楼、芙蓉楼、谢公妓堂等皆闻名遐迩,市井中尤以渌水桥畔的酒肆更为集中。晚唐诗人杜牧《润州二首》云:“渌水桥边多酒楼”(其一),“柳暗朱楼多梦云”(其二)等,极写酒楼盛况之空前。晚唐诗人许浑筑别墅于丁卯桥附近(按:其诗集为《丁卯集》),他与当时许多著名诗人如杜牧、张祜、韦庄等多有交往。诗酒喝和,其乐融融,丁卯一带俨然成了以许浑为中心的诗朋酒侣的活动之地,是人气兴旺的唐代诗学沙龙。宋以前这一带商业繁荣、航运发达,是富商官宦们争相住居的理想之所。这对研究唐代润州商业文化、人际交往文化、诗学背景文化尤其是酒文化等,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文化意义。
7.《论语》酒令筹上的书法端妍、刻印精美,是唐代书法艺术宝库之珍品之一。不仅丰富了唐代书法品类的艺术内涵,而且为唐代书法艺术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实物依据,在唐代书法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综上所述,《论语》酒令筹等一批银质酒器的出土,不仅具有考古学与文化学意义,而且具有文学与文献学价值,尤其是对唐代酒文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唐代《论语》酒令筹是唐代酒令中的新生事物。窥一斑而见全豹,它不仅是儒家文化的开山杰作《论语》在唐代社会全面普及盛况的一个缩影,具有丰富的政治内涵,而且体现出唐人生活娱乐化与艺术化完美结合的谐乐风尚与人文景观,具有多采的生活元素。所以,对其进行一番由表及里、由形至神的深入探研,是很有必要的。“嘤其鸣矣,求其友声”(《诗经·小雅·伐木》),祈望考古学界与文学艺术界同仁都来关注并参与这项研究。
[1]辞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等,1987:371.
[2]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新编小四库二十五史(百纳本):第四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646.
[3]洪迈.容斋随笔[M].长沙:岳麓书社,2006:325.
[4]王昆吾.唐代酒令艺术[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6:9.
(责任编辑:刘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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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014(2012)01-0079-04
2011-11-09
李金坤,男,江苏金坛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文学与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