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与配合: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检察官
2012-10-30石子坚
文/石子坚
制约与配合: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检察官
Procuratorial Organ of U.S
文/石子坚
美国并无独立的检察系统,联邦以及地方法院都设有检察官办公室。联邦检察权由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行使,即使其本人并不直接办理或监督具体案件。总检察长依靠被授权办案的分支机构和联邦检察官完成其法定职责。
现任最高法院法官的埃琳娜·卡根,是前副检察长,也曾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图/IC)
检察官、法官以及辩护律师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他们都必须毕业于法学院,获得法博士(J.D)以上学位,通过司法考试(BarExam)后取得法律从业资格,并一律从普通律师起步涉足司法领域,经过数年的经验积累和敬业表现,再逐步向检察官、法官过渡,有的则选择律师作为终身职业。由此可见,美国司法工作者的专业教育和司法实践,都是从同一个平台上起步的。
联邦及地方检察官
由于美国政治体制采用联邦与地方分权制度,在联邦宪法的框架下各州还制定了本州宪法,由此产生出联邦刑法和各州刑法,并由此建立起联邦和地方两套司法体系。所以,联邦司法体系包括联邦警察机关、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联邦法院以及联邦监狱。州以下的地方司法系统包括地方警察机关、州检察官、地方法院以及州监狱。联邦检察官负责起诉违反联邦刑法的刑事案件,地方检察官则负责起诉违反州刑法的刑事案件。
美国并无独立的检察系统,联邦以及地方法院都设有检察官办公室。联邦检察权由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行使,即使其本人并不直接办理或监督具体案件。总检察长依靠被授权办案的分支机构和联邦检察官完成其法定职责。联邦法院在全美共有94个地区法院,平均每个州至少有一个,有的州有一个以上。还包括不属于50个州的首都华盛顿特区以及美国领地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玛里雅纳群岛等。平均每个地区法院设一名联邦检察官,但由于关岛和北玛里雅纳群岛分享一名联邦检察官,所以全美共有93名联邦检察官。联邦检察官再任命助理检察官协助办案。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规模根据工作量不同而差异较大,如关岛地区只有一名助理检察官,而首都华盛顿地区则有150名助理检察官。就全国而言,将近半数地区的助理检察官人数分别不超过10人。联邦检察官在总检察长的领导下办理案件,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涉及人权的案件,联邦检察官必须经过总检察长或副总检察长的批准。司法部刑事调查部是总检察长打击白领犯罪和贪污腐败的左右手,主要负责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
由于各州执行本州刑法,因此地方检察官的职责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出庭公诉是地方检察官的基本职能,所以又被称为公诉人、地区检察官(D.A)或州检察官。他们从一个郡、县或同属于一个执法大区的几个郡或县选举产生。政府其他部门的专业律师,如政府法律顾问,则无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
在14个州,州总检察长有权就某些特殊案件直接决定起诉,而不必像普通刑事案件那样先经过警察局。如偷税漏税案件,构成犯罪的信誉欺诈案件等。而其他州对此类案件则要求组成专业调查机构进行起诉。
检察官的产生与培训
地方检察官一般由其所服务的州选举产生。42个州的总检察长由本州选举产生,6个州的总检察长由州长任命,一个州由州议会任命,一个州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地方检察官一般任期4年,但有11个州仅任期两年。
联邦检察官由各州联邦参议员提名后由美国总统任命,任期4年。联邦参议院由来自全美50个州的100名参议员组成,平均每个州两名。联邦检察官应与美国总统同属一个政党,如果另一政党的总统当选,则要替换不同政党的联邦检察官。受此选举制度影响,检察官一般不将自己的职位视为终身职业。据统计,只有半数检察官干到届满,在接受调查的检察官中,超过半数表示希望在政府其他部门谋求职业。当然也有例外,几乎每个州都有从事检察官职业超过20年甚至30年的例子,他们曾多次放弃成为法官的机会,继续留在检察官的岗位上从事维护司法秩序的神圣工作。
助理检察官的产生一般取决于检察官,基本由检察官直接招聘后录用。助理检察官的政治倾向十分重要,检察官一般录用与自己同一政党的助理检察官。同样,新检察官上任之初,首先要将不同政党的助理检察官扫地出门。因此,助理检察官也不将自己的职位视为终身职业,多数人是在涉足法律领域之初谋得这一职位,并将之作为过渡时期的跳板,作为获取实践经验的实习基地或步入司法领域的必经之地,一旦羽翼丰满,便跳槽另谋高就。除了制度的原因之外,助理检察官待遇不高也是令其无法安心本职工作的重要因素。助理检察官岗位的不稳定时常令法官及警官们头痛,与他们相比,助理检察官往往缺乏对社会的无私奉献精神。
如文章开头所述,成为检察官或助理检察官的必备条件是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得从业资格。有些州还额外要求具备实践经验。不过助理检察官对实践经验的要求并不严格,虽然有经验者会被优先录用,但用人单位更相信实践经验可以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积累。
鉴于初任检察官或助理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经验不足,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或州检察官协会都会对初任检察官或助理检察官提供相关培训课程,供其通过自学完成。对于助理检察官而言,检察官办公室则主要通过边做边学的方式,先分配其办理相对简单的案件,再逐步向疑难大案过渡。继续教育也是另外一种选择,国家检察官学院提供从司法管理到执法实践的各类培训课程,供有志自我深造者选择。
检察官的职责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性恐怕高于其他司法人员,因为检察权的行使往往涉及是否有罪并应否起诉,如此重要的决定最初都是由检察官做出的,检察官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起诉的罪名和犯罪等级。如果被告人主动认罪,检察官还应当减轻对被告的指控。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他人左右,其不起诉决定也无需任何监督或复议。
江卸(“卸”,《全宋诗》作“衔”)洞庭急,君山屹半川。别知江有国,大率水多仙。环绕八百里,洪蒙千万年。晚春桃正碧,南客晓浮船。(卷八桃花门)
检察官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监督并介入警察侦查
如果警察需要申请搜查证、逮捕证或采用秘密侦查手段,检察官则有权介入其中,就程序或实体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实施逮捕后,检察官还会主动介入涉及起诉罪名或可能不起诉的侦查取证过程。检察官通过与办案警官沟通,询问证人,勘查现场,分析物证及鉴定结论等途径直接了解案情。检察官还要了解被告人犯罪前科,就是否应当保释提出建议,对可能违法提供保释金的保释人进行监督。检察官还配合警方协助相邻州县警察部门抓捕逃犯,并在遣返外地逃犯之前对其羁押过程进行监督。
2. 向陪审团提供法律咨询并支持公诉
检察官首先要对陪审团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并协助法庭选出陪审团成员。开庭后,检察官协助陪审团审查案件,为陪审团提供相关信息,对可能被判有罪的案件,检察官参与预审及判决听证会,就量刑幅度提出建议,就书面文件未能涉及的相关信息进行补充说明,出庭支持公诉并继续参与上诉案件。
3. 民事案件
在许多地区,地方检察官还参与一些涉及地方政府的民事案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表政府出庭应诉。检察官还参与交通赔偿及合同纠纷等案件的调解工作。当然,这并不能取代其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的基本职能。同时行使两种职权往往会使检察官具备双重身份而产生矛盾,即代表政府起诉犯罪分子和为维护个人权利而起诉侵权的政府。此时,检察官必须依法做出平衡而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4. 其他职责
许多地方检察官还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发挥其他职能,如担任执法部门发言人,出席地方议会提出议案或否决案,应邀就犯罪趋势及执法状况进行专题演讲,介入警察培训项目等。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检察官还要监督向媒体发布的信息,防止过多不利于被告的信息引起公众先入为主,继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
总之,依法行使好神圣的检察权,检察官绝非仅仅充当一个辩护律师的对立面就能胜任的,与辩护律师的最大不同在于检察官的职责不能仅限于具体案件的胜败,更不能以被告人统统被判有罪为全部价值,检察官必须保证整个诉讼过程依法进行,并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法定权利,检察官的价值在于维护司法秩序,追求公平正义。
检察官的职业标准
美国律师协会(A.B.A)有关检察官职业标准的界定是对检察官维护司法秩序职能的最好诠释。该标准对于检察官职责范围及基本功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检察官必须严格遵守的职业操守。该标准将检察官视为司法秩序的管理者,维护者和集管理、立法、以及警察法律咨询于一身的司法代言人。
该标准强调检察官应该不断发展有关用于指导起诉职能的基本理论,而这些理论应当有助于为执法部门提供公平、高效并具稳定性的有力支持。这些理论还应严格规范检察官及助理检察官的个人行为操守,使之公私分明,妥善并依法处理好公务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并且始终以公务为至高无上。
检察官应向警察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及司法帮助,对警察培训项目提出具体建议。当警察的调查工作存在缺陷或不能正确履行其职责时,检察官应及时介入并完成调查任务。例如,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问题,检察官的补充调查不仅应当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而且更要严格依法办事,为警方做出表率。
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起诉时,检察官应充分考虑适用起诉判刑之外的其他矫正手段的可行性,如帮教措施。检察官应该对能够协助专职司法机关矫正犯罪的相关社会组织及其功能十分熟悉,该标准要求检察官决定起诉的基础是确凿的证据,是社会效果和公众利益,也包括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一切政治的或个人的偏见以及检察官的个人政绩都应当坚决排斥在外。
起诉决定一旦做出,检察官则应考虑到一切相关诉讼程序,如审判之前的预审听证会,面对陪审团的说明会等。一切对被告可能有利的证据都必须对陪审团进行公开,被告人依法应当享受的诉讼权利必须对其进行告知,必须保障被告人享有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权利。对因案件悬而未决时应将被告当庭开释的案件,检察官应该予以配合而不能横加阻拦。唆使证人向被告人提供违法建议,或在诉讼过程中无视被告人合法权益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可能对被告有利而对检察官胜诉不利的补充证据,检察官不得横加阻拦或者压制。
在美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辩诉交易是一项法定程序。检察官应事先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及诉讼细节,否则不准在未获辩护律师认可的情况下直接进入辩诉交易程序,更不能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被告人。除依法就辩诉交易后的从轻量刑幅度提出个人建议外,禁止越权就判决结果做出个人承诺。如果检察官认为辩诉交易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应及时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并配合法庭终止该程序。
检察官职责标准对检察官庭审表现的要求极其严格,检察官在法庭上应起主导地位并协助其他司法人员。检察官不得在法庭上戏弄甚至侮辱辩护律师,不得与陪审团成员进行私人接触。检察官的公诉发言,证据展示说明,证人质证过程以及法庭辩论,都必须严格遵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检察官不得对法庭或陪审团的裁定或判决进行任何公开评论。
检察官与其他司法人员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与警官、法官以及辩护律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其中,与警察的关系最为密切,因为他们同属控告一方,诉讼中出现难题时,他们必须同舟共济,有难同当。检察官十分清楚,警方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相关证据被法庭排除并最终导致败诉。当辩护律师质疑警方的逮捕决定时,检察官可能适时以逮捕是出于安全考虑而非以羁押为目的为警方进行辩解。尤其是警方可能存在诱人犯罪嫌疑时,检察官往往会引经据典,论证警方事出有因,对辩方质疑的问题进行辩解。虽然办案警官不必当庭就辩方律师提出的质疑进行辩解,但其应该从检察官的辩解中了解自己应该如何正确执法继而总结经验教训。
实际上警方与检察官也存在某种利益冲突,警方有时怀疑检察官可能出于政治动机而影响起诉决定,如认为检察官对犯有严重罪行的名人采取保释不公平。警方普遍认为检察官的行事作风过于呆板,而一个出色警官的办案风格会导致检察官感到不安或不适应。警方还普遍感到辩诉交易制度会对和谐社区以及执法部门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出于不同角度考虑的诉讼需求就成为所有司法人员所要面对的共同难题。
检察官还要与法官密切配合,他们首先要共同面对大量积案并共谋应对之策。为提高办案效率,法官通常会原则上同意辩诉交易中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即使法官有时会觉得量刑畸轻。作为检察官,则更加期待法官当庭做出“不值得辩论”的口头裁定而加速结案。在预审听证会审查证据时,法官更倾向于原则通过,而不希望检察官与辩护律师针锋相对,寸土不让。即使检察官有权据法力争时,如果法官认为无需继续纠缠,检察官也会以“进入更加重要的辩论主题”为由而顺水推舟。让辩诉双方互有输赢是法官平衡全局的潜规则,当然,平衡的前提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良性循环基础之上,在大是大非面前,任何一方都不会做无原则的妥协。
无论法官、检察官还是辩护律师,无不是从普通律师起步涉足司法领域的,他们彼此的尊重与信任胜过其他司法人员。由于警察与检察官之间的紧密联系,在长期的执法配合中逐步建立起相互的理解,警方既不会对检察官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从中作梗,更不会就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纠缠不休。美国法律视曾被警方逮捕为前科劣迹,并不以起诉或有罪判决率衡量警察的办案质量,由此建立起警察、检察官及法官相互尊重并配合的基础,构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良性循环。
相对而言,刑事司法体系中最大的沟通裂痕则体现在检察官与狱政当局之间。虽然检察官平时与看守所接触较多,但对狱政当局考虑或认知相对较少。即使检察官有时会提出缓刑建议,但其对缓刑及假释官员的了解和接触则更少。针对这些问题,各地法学院相继开设了缓刑及假释课程,使未来的检察官提前打好理论基础,希望这一矛盾会日趋好转。
(作者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特聘高级教官,特警专业学科带头人,上海市政府特聘教授,东方学者。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刑侦硕士,原美国特警。)
编辑:陈畅鸣charmingchi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