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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公布实施

2012-10-26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2年4期
关键词:海洋权益国家海洋局海岛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在2012年4月19日由国家海洋局正式公布实施。这是继《海岛保护法》之后,我国在推进海岛事业发展方面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岛众多。海岛是壮大海洋经济、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平台,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随着我国海岛开发活动的增加,海岛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升。然而,由于缺少统一规划,开发活动自主性、随意性大,开发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到海岛生态保护及资源可持续利用。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我国海岛保护工作,多次对我国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对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

和管理进行规划。《海岛保护法》专章规定了海岛保护规划制度,要求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

《规划》是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岛资源的纲领性文件,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规划》全面分析了当前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提出到2020年实现“海岛生态保护显著加强、海岛开发秩序逐步规范、海岛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力度增强”等规划目标,明确了海岛分类、分区保护的具体要求,确定了海岛资源和生态调查评估、偏远海岛开发利用等十项重点工程,并在组织领导、法制建设、能力建设、公众参与、工程管理和资金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

国家海洋局按照“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自2007年启动《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国家各有关部门、民主党派及专家先后多次赴沿海几十个海岛开展规划调研,邀请各领域专家开展规划座谈、研讨二十多次,依托有关高校、研究院所完成二十多部专题研究报告,并广泛听取了国家和地方各有关方面及海岛群众的意见,历时五年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国务院在批准《规划》的同时要求,必须严格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统筹规划,分类保护,实现海岛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制定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发证管理,对不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的已用海岛项目要提出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要求,新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保护规划,严格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下一步,国家海洋局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会同各有关方面大力推进《规划》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将《规划》确定的政策和制度落到实处,力争在规划期内,着力改善海岛人居环境,推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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