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
2012-10-25万红
万红
【摘要】农民工群体由于工作强度大、工种危险性高、合法劳动权益屡被侵犯却不知如何维权,常常被视为弱势劳动群体,社会因此十分关注其劳动权益保障。文章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入手,反思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的不足之处,提出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劳动权利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 就业歧视 劳动报酬权 身份壁垒
农民工从事的工种十分复杂,几乎涵盖社会各行各业,为各行业提供最基本、最简单的不需过多技术要求的体力劳动。而且,他们的招工方式、工作时间以及报酬获得方式都十分特殊,既不同于典型的全日制用工,也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农民工特殊的用工形式在无形中也导致了劳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客观情况的存在。实现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所倡导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农民工身上却并未得到完全的体现。本文拟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入手,反思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不足之处。
农民工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我国《宪法》对于劳动者的权利有专门的规定,《劳动法》进一步将其进行了细化。“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于现实中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民工的这些劳动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也的确堪忧。
就业歧视现象严峻。就业歧视是目前我国各行各业均存在的客观现象,农民工遭受的就业歧视更多是由于制度原因所导致的。由于我国实行城乡分治的管理体系,在户籍上对不同地区的人进行定义,即使农民进城务工也不能取得城市居民的身份,一直被盖上农业户口的烙印。有些城市甚至对农民工所能从事的行业、职业、工种等进行限制,对企业招收农民工的比例进行限制,甚至有为了降低城市失业率而清退和排斥农民工的事件发生。由于社会出身及户籍限制,甚至波及至可选择的职业,这显然是对就业平等权的侵犯,甚至涉及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
劳动报酬权难以保障。众所周知,农民工阶层最常面临的问题就是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表现在很多方面,第一,农民工所得的劳动报酬与其付出的劳动比例严重失衡;第二,报酬的发放形式通常是工作结束时一次清算,而此间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完全无法保障;第三,劳动报酬经常被无故克扣、拖欠甚至拒发。近几年每当临近过年,各地都会出台相应政策从行政到司法部门全力支持农民工讨薪。
劳动福利权完全缺失。劳动者除了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另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城市中的正式员工除了工资收入外,还享有住房补贴、购房公基金、子女教育费用减免、最低生活保障、市内交通补助等福利津贴。用人单位之所以将眼光锁定在农民工身上,也源于不用投入太大的成本对农民工进行工资给付,不必对农民工承担过重的责任。这也就导致了农民工不但工资水平低,而且没有社会保险,一旦遭受工伤事故就如跌入万丈深渊。
休息权无保障。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上一向表现不佳。农民工群体特殊的就业性质,以完成某一个特定工程任务,以天次的形式计发劳动报酬,因此农民工的休息权更是与其雇佣方利益存在天然矛盾,为了缩短工作天数,定然要求农民工牺牲更多的休息时间。在超负荷体力劳动强度下仍强行作业,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也被明显提升,其实侵犯农民工休息权,无论是对农民工还是对用人单位,都是得不偿失的做法。
安全保障权不受重视。一般人对于农民工的基本印象就是其从事的工作都是脏活、苦活、累活,高强度、高风险性的体力劳动,可供农民工挑选的工种实在太少,他们只能在体力劳动的范畴进行选择。而用人单位往往出于缩减投入成本的考虑,对农民工的安全保障权很少。
农民工群体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原因探析
社会出身及户籍制度所形成的身份壁垒。我国的户籍登记制度曾经实行过城乡分立的登记形式,曾有过严格的农业及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并且至今仍保留着严格的迁移审批和凭证落户制度的规定。因此,农村劳动力在向城市流动输出的过程中,势必会遭受因社会出身及户籍制度所带来的限制。尽管后来的户籍制度一直注重于消除社会出身限制,取消了对户籍进行农业及非农业的划分,但是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最终达到目的。
缺乏强有力保障农民工群体劳动权利的法律法规。尽管《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中不乏对劳动者权益的强调,但是就整个劳动法体系的执行力而言,在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保障方面做得不尽如人意,农民工受到的就业歧视没有在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的体现便是明证。立法当时不能预测到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工作的趋势,而且社会中存在的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更多的原因来自于社会阶层歧视,来自于人们对农民工群体文化素质及生活方式的不认可及不理解。
行政执法监管不力。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九类事项,法律本身的规定尽善尽美,但是具体操作起来,却难免有不到位的嫌疑。个别地区的劳动执法检查工作偏于抓大放小,对农民工权益维护不重视。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在农民工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后,由于各种原因,问题得不到解决。另外,地区交叉、重复执法的现象严重,执法环境太严苛。总之,现行体制下,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有限,有本部门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因素限制其职能發挥的原因。
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群体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的差别是一种客观存在,这并不是短时间可以消除的。一份调查结果显示,对与劳动权益密切相关的《劳动法》,有10.2%的农民工表示“非常了解”,大约54.1%的农民工“知道一些”,有18.7%的农民工表示只是“听说过却不知道是咋回事”,剩下的15.8%表示“听都没有听说过”。农民工群体在自身劳动权益遭受损害时束手无策也就可想而知了。
关于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劳动权利的建议
消除城乡差异。城乡差异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若欲消除两者的差异也定然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户籍制度人为地将公民区分成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由此導致了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来消除。户籍制度有它本身不甚合理的一面,它阻碍了农民工享有平等的用工待遇。户籍制度改革后,一律改为使用“居民家庭户”字样,而不再强化区分农业与非农业,对农民工的地位改善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中专门强调了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除此之外,还需落实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对农民工权益进行维护的相关规定,不能让条文停留在纸面上,应当让其发生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首先,应当确保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者迫使其承担更重的责任。其次,由于农民工的劳动有固定期限、流动性也较强,因此需要出台专门的规定明确该类合同的性质,明确责任的承担。总之,既需完善现行劳动法的某些规定,也需创设现行《劳动法》空白的规定。
加大劳动执法监管力度。法律的规定本身十分完备,也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机关,严格执行法律的种种规定。劳动执法是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的重要手段。在劳动监察与劳动执法过程中,用人单位如果有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尤其是若存在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必须由劳动监察部门严格执法,对其不当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提高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农民工之所以被视为弱势群体,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权益最容易被侵犯,而通常他们在权利被侵犯时也总是处于手足无措的状态,缺乏自救的能力,法律意识尤为薄弱。因此,除了从制度层面加强对于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规定外,更重要的是增强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能够明白并使用这些法规的规定去维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群体由于工作强度大、工种危险性高、合法劳动权益屡被侵犯却不知如何维权,常常被视为弱势劳动群体。农民工的弱势主要来源于城乡二元户籍壁垒,从招工方式到用工方式都非常具有特色。若欲改善农民工劳动权益屡受侵犯的事实,不仅仅需从制度方面入手,还需要行政执法、司法,以及农民工群体自身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只有这些因素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更和谐的社会环境,才能真正改善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现状。
(作者为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