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综合评价
2012-10-19朱梅新
朱梅新,熊 飞
(石河子大学体育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3)
1 文献回顾
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是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背景下展开的。已有的研究分别从基本权利、机会均等、结果平等等角度对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说法各异,但观点大致相同,多数学者认为,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体育公共产品和体育公共服务[1]。对于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均等化”,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均等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日常的体育指导[2],以及体育组织管理等[3];二是均等的对象或谁跟谁均等,现阶段主要包括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社会群体之间体育公共服务均等;三是而如何评价是否均等,大部分的观点认为均等化不是完全的平均,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4];允许存在地区差异,但又要保证最低水平全国均等[5]。贾康(2007)认为,当前应首先将工作重点定位于实现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兼及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6]。
从宏观角度看,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均属于体育公共需求范畴。当前,主要关注的是社会体育的均等化。研究主要是从体育事业财政收支、社会公平、和谐社会构建以及体育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角度进行研究,较少涉及均等化内容和对象的比较内容,为数不多的研究分主要有:一是,以全国范围为样本的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比较研究,如《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范宏伟,2009)、《中国都市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发展的实证研究》(张利,2010)等。研究认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总量严重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东西部差距非常明显、城乡差异明显和阶层性差异明显[7];各省级和市级之间的不均等很大[8]。二是,以独立行政区为样本的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比较研究,如《广东省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现状与路径选择》(周良君,2011)、《广州市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调查》(何远梅,2012)、《湖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研究》(陈艳林,2012)等。以上两类研究中涵盖了城乡之间的体育公共服务比较研究。三是,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体系的研究。秦小平等认为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政府体育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投入、产出及结果[9]。王景波等构建出一套包括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科技4个子系统、37个具体指标的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体系。
以上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在实证方面还缺少基本的测量、计算和论证。二是,样本数据来源口径不统一。在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中,群众体育经费、体育社团组织数、体育场地设施数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数,一直是学者研究和关注的几项重要指标。这些数据和年份主要来源于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截止到2003年)、《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报告》(2007年)和《体育事业统计年鉴》(截止到2008年)。由于数据和年份不统一,使研究结论略显不足。同时《体育事业统计年鉴》中没有将群众体育事业的经费、管理单独设立科目,也使数据分析欠准确。三是,缺乏更深入的地区之间的比较研究。
目前,《体育事业统计年鉴》(2010年)对体育数据进行了细化,如区分出了体育事业收支中体育场馆、群众体育支出,增设了群众体育管理机构数和人员数的指标等,这些为本研究提供了数据支持。本研究试图通过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对2009年全国31个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状况进行分析,客观评价体育公共服务的差异状况。
2 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体系与方法
2.1 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体系
体育服务均等化水平指标体系实质上是对不同地区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和对象的总水平进行评价。由于对体育公共服务内容的评价涉及很多方面,必须用到的综合评价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将多个指标转化为一个能够反映综合情况的指标来进行评价。国内学者对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人均占有公共体育场地面积、公共体育投入与财政支出的比例、体育管理人员与总人口的比例、每万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数[10],以及体育活动和体质监测[11]。本研究运用文件研究法、专家咨询法、问卷调查法进行指标初步设计、指标甄选、指标最终确定,形成了一个科学合理、全面综合、操作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在最终指标的选取中,根据研究数据的代表性、数据的可获得性,对指标体系进行了适当调整,建立以下标指标体系(见表1)。
表1 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标体系
2.2 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释义
群众体育工作管理人员指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中群众体育管理机构中的专、兼职人数。我国城市街道办事处是我国城镇最基层的行政管理机构,也是群众体育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12]。农村乡镇负责群众体育管理的机构是县级体委,近年来,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一些县(市)体委已与教育和卫生部门合并,但仍然配备了一定的专、兼职群众体育干部[13]。
公益性社会指导员相对于营利性社会指导员,主要在公园、广场、街头等公共场所的早晚锻炼身体活动点,以自发自愿组合的方式,为参加身体锻炼的人们提供服务和指导[14]。
体育社团组织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的自组织社会群团。在我国,绝大多数体育社团主要由国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发展的需求扶持组建,主要职能包括体育赛事的组织与管理、社会体育骨干与专业人员的培训、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策划、体育产业经营与开发、基层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体育场地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等[15]。
体育俱乐部包括指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康俱乐部和其他体育俱乐部等;每天参与健身站点活动人数指城市街道与农村乡镇晨晚练站(点)每当相对稳定的活动人数。
2.3 数据来源与处理方法
指标原始数据中各省市区的总人口数据、城市人口数据、农村人口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年鉴2008》,其他数据均来源于《体育事业统计年鉴2010年》。
首先,对原始数据按指标体系要求进行计算和整理,形成原始指标数据(表2)。之后,对原始指标数据进行无纲化处理,对负优指标X11、X12、X13采用倒数法对其正向化,使每组指标数据在1-100之间,即得到各省市区每个指标的具体分值,再乘以每个指标所对应的权重并加总求和,便可得31省市区体育公共服务评价的总分值(表3)。其次,采用各指标的均值、标准差计算出变异系数(表4),分析是造成各地区间体育公共服务非均衡发展的原因。
表2 原始数据
续 表
表3 体育公共服务均等评价得分
续 表
3 全国31省市区体育公共服务均等评价
3.1 体育公共服务均等评价排行
根据对2009年相关统计数据的处理和分析,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有11个地区,分别是上海、北京、天津、宁夏、江苏、浙江、内蒙古、河北、福建、辽宁、广东。总体来看,我国各省市区体育公共服务排行有如下特点:一是,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差异显著,有64.5%的省份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得分差异越显著,离散程度越高。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1个地区,得分均值31.1分,标准差为16.8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20个地区,得分均值9.6分,标准差为2.9分;二是,东部地区体育公共服务均等评价表现突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东部地区包括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河北、福建、辽宁、广东、占比81.8%;西部地区占比18.2%,中部地区没有一个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3.2 影响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因素
指标X2(人均群众体育支出)、X8(体育俱乐部会员数占总人口比重)、X13(城乡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比值)、X11(城乡健身人数比值)、X3(人均拥有体育场馆支出)和X6(万人拥有体育场馆从业人数)在评价中发挥了最为重要的作用,其变异系数分别为1.757、1.751、1.584、1.520、1.512、1.455。这表明这6个指标在各评价对象之间的差异较大,是造成省份间体育公共服务非均衡的最直接的原因。其中,6个影响指标中,人均群众体育支出(X2排列第一;有2个指标(X13、X11)是衡量城市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差异的,并分列6个指标中第3、4位,说明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影响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障碍。6个指标中有2个指标(X3、X6)是衡量体育场馆设施服务的,说明体育场馆设的维护、利用和服务差异大。参与健身的人数多是体育公共服务效果最好说明,而恰恰在这点上差异大。有2个指标反映参与健身的人数,分别为体育俱乐部人数占总人口比重(X8)和城乡健身人数比值(X11),列主要影响因素的第2、4位。
3.3 各省市区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与各省份人均GDP相关程度较大
全国31个省市区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得分和各省份人均GDP数值的相关系数为0.881,根据皮尔森相关系数原理,可判断具有显著相关。
表4 体育公共服务均等指标变异系数
4 建议
通过实证分析,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体育公共服务财政投入是关键;二、通过逐步缩小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差距,加快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二,加强体育场馆设施服务,发挥体育场馆设施在体育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三,通过协调经济发展与体育事业发展的关系,逐步提高体育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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